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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營管理的主體

發布時間:2021-08-06 07:44:21

❶ 什麼是保險主體,保險主體包括哪些內容

保險合同的主體:

(1)、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人亦稱承保人,保險人是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投保人亦稱要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投保人必須具有一定的條件,投保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被保險人是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3)、保險合同的輔助人: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1)保險經營管理的主體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機關的權利與義務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機關作為社會保險的主體,負有重要義務。該機關作為社會保險的主管機關,負有行政管理的職責。

第一,負有立法決策、規劃擬定、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的義務,以保護勞動者享有的社會保險權利。社會保險社會化的特徵,決定了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社會保險的義務。同時.社會保險對國家和社會的重要性,也決定了實施社會保險和保護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是該機關的權利。

第二,該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投資運用和分配;

第三.該機關負有宣傳社會保險和為社會保險服務的義務和權利;

第四,該機關負有對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利;

第五,該機關代表國家給予財政補貼的義務。加強社會保險的管理,是我國有待加強的一面。

❷ 保險市場主體的組織形式

一、中國保險市場的現狀
1、保險市場主體不斷增加,有競爭的市場格局已經形成。
2、保險業務持續發展,市場潛力巨大。
3、保險法規體系逐步完善,保險監管不斷創新。
4、保險市場全面對外開放,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加強
二、中國保險業的發展前景
1、經營主體多元化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准入機制的不斷完善,新市場主體相繼產生。不僅不斷有新的保險公司進入市場,而且在保險公司的專業化經營和組織形式創新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同時還增設了一批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促進了市場的競爭。從趨勢看,各種類型的市場經營主體的數量還將進一步增加。
2、運行機制市場化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投保人等市場主體通過市場機制發生聯系和作用。市場經營主體依法進行公平、公正、公開競爭;所有公司,不分組織形式、不分內資外資、不分規模大小,均有平等垢競爭地位;產品、費率、資金、人才主要通過市場機制調節。所有這些充分體現了競爭主體平等、競爭規則公正、競爭過程透明、競爭結構有效,市場效率逐步提高。
3、經營方式集約化
保險公司經營觀念轉變,樹立科學發展觀。在經營過程中,以效益為中心,以科學管理為手段,加大對技術、教育和信息的投入,實現公司科學決策,走內涵式發展道路,為社會提供價格合理、質量優良的保險產品和服務。
4、政府監管法制化
政府監管擁有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有力的監管體系,形成相對穩定的監管模式,具備有效的監管手段,從而實現保險監管的制度化和透明化。政府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引導扶持作用得到更充分的發揮。
5、行業發展國際化
隨著越來越多的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保險市場,外資公司在我國保險市場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在癸未范圍內分散風險,使國際再保險市場對我國保險產品和定價的影響力加大。隨著保險公司境外融資和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國際金融市場對我國保險市場的影響越來越大。隨著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國內保險業將逐步融入國際保險市場,成為國際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化程度的不斷加深,要求中國保險業的經營管理要更加符合國際慣例。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❸ 保險合同中的主體有哪些各自的資格是如何規定的

您好,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系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三類。

(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與保險合同直接發生關系的人就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即保險人和投保人。其中,保險人是收取保險費並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承擔賠償和給付賠償金的人。就保險人的主體資格而言,在我國,根據我國保險法,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必須是符合保險法有關規定,經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經營保險業務,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即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都不能經營保險業務,不能成為保險人。

投保人是提出保險要求,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為第三人的利益或包括自身利益在內的眾人的利益投保。但就投保人的主體資格而言,應注意兩點:一是投保人雖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他應當是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二是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對作為保險標的財產及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應具有保險利益,即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二)保險合同關系人

與保險合同間接發生關系、但對保險合同的利益享有獨立請求權的人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被保險人是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他享有賠償請求權。因此,作為被保險人,他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但他對保險標的則應具行保險利益。

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享有保險利益請求權的人,即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請求保險人賠償或給付賠償金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都可以是受益人。受益人,在保險合同中是純受益的人,不承擔什麼義務,與保險標的也不一定有直接的利益關系。

(三)保險合同的補助人

保險合同的補助人包括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代理人和經紀人應當具備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並取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❹ 我國保險市場上的經營主體有哪些

保險市場上的經營主體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保險產品的供給方,即所謂的保險人;另一類就是為促成保險交易提供輔助作用的保險中介。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保險人可以採取多種組織形式,最為常見的是公司制,因此,很多時候都會直接用「(再)保險公司」來稱呼保險人。保險人一般為法人,但也存在自然人為保險人的情況,如英國的勞合社。 保險中介的形式比較多樣,主要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他們的活動范圍也比較廣泛,包括充當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交易媒介,協助建立保險合同關系;也包括獨立於保險人與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處理保險合同當事人委託辦理的保險事故鑒定、估損和理賠等事項。

❺ 經營保險業務的主體

才具備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主體資格,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就很難擔負起分散風險、補償損失的責任,這就明確了保險業實行專業經營的原則,必須是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有利於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險人承保風險,並運用保險基金履行賠付責任,維護保險市場的秩序,使保險基金能夠增值,就是以商業的原則籌集和運用保險基金,收取保險費,經營商業保險業務,保險法規定,不具備這些條件,對於作為後備的保險資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精通保險專業知識的經營人才、嚴密的企業組織形式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建立保險基金,需要有雄厚的資本,因此,只有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加以合理運用,經營商業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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