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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博客

發布時間:2021-08-06 05:18:23

❶ 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六)考試、考核科目、體檢標准;
(七)錄用後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
招工簡章(廣告)必須經縣級以上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核發《刊播招工(招聘)廣告證明》後,方可向社會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刊登、播發、張貼招工簡章(廣告)。

第八條企業招用的人員,除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條件符合招用工二種或崗位要求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符合下列相關條件:
(一)未能升入上一級學校的初、高中畢業生須持有失業證明、勞動預備培訓合格證明;
(二)失業人員須持有失業證明、轉業轉崗培訓合格證明;
(三)其他人員(包括社會閑散人員、殘疾人員、兩勞釋解人員等)須持有失業證明。
符合上述條件人員由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擇業求職證件。
無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擇業求職證件的人員,企業不得招用。

第九條企業不得招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在國家規定的技術工種、特種作業崗位就業。

第十條禁止企業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學生,禁止招用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工從事禁忌工種或崗位。
企業聘僱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未經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聘僱。

第十一條企業招用外省、市或本市農村人員,必須持有公安部門核發的《暫住證》,經市職業介紹機構招收,不得自行招收。

第十二條企業聘僱境外人員,須經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報省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聘僱。
企業聘僱台、港、澳人員,由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聘僱,並報省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企業在現有勞動力資源不能滿足所招工種或崗位需要時,可實行先招生後招工,待定向培訓期滿合格後再辦理招工手續。

第十四條企業不得向所招用的人員收取抵押金、集資款等費用或扣留任何證件。

第十五條企業招用人員,應將考核結果及錄用名單報告縣級以上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備案後,由職業介紹機構張榜公布

❷ 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勞動用工規章制度手冊 第一章 總則第1條為規范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第二章 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第5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等合法證件。
第6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7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暫住證、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企業錄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8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企業選送職工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第10條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或合同章)方能生效。
第12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13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企業的工作期限。
第14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24條支付);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5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企業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第17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6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❸ 如何制定企業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針對本企業生產經營、勞動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的組織勞動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稱,是企業內部的「法律」。

《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據此,我們可以確定,用人單位有權制定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制定內部規章制度有法律依據。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法定程序:
如果任憑企業主、企業老總、企業的管理層隨意制定規章制度,無疑會在制度上剝奪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增大勞動者義務,造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權利義務的失衡,極大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誘發勞資糾紛,破壞社會和諧。

借鑒國外先進的勞動管理經驗,通過建立完善的集體協商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保障企業規章制度內容合法,程序公正、合法,不失為一條很好的途徑。

但是,在企業工會組織不健全、工會工作不盡如人意的現實情況下,集體協商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的推行尚需時日,任重道遠。

目前,我們可以借鑒國有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民主協商制度來保障企業規章制度內容合法、程序公正、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4條確定了民主協商的程序,制定規章制度時經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出台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時,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實施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時,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通過此程序保障企業規章制度擁有廣泛的民意基礎,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❹ 保險公司規范用工管理

關於規范市級機關事企業單位臨時用工實施意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省、市關於勞動用工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就規范市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簡稱用人單位)臨時用工的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規范市級機關、事企業單位臨時用工管理的重要性
《勞動法》1995年1月1日實施以來,我市各類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勞動法》及相關配套政策法規,全市勞動用工基本做到依法、規范。但目前依然存在不少問題,特別是機關、事企業單位臨時用工普遍存在不規范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工資待遇低、不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沒有養老保險、失業後領不到失業救濟金、因公傷亡享受不到工傷保險待遇、患病後沒有基本醫療保險,類似問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不斷增加,社會矛盾日益突出,已經成為一種不穩定的社會因素。按照《勞動法》及相關配套政策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必然依法給所用臨時工簽訂勞動(勞務)合同,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所用人員必須參加社會保險。各用人單位必須認真學習《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嚴格執行《勞動法》的規定,從構建和諧榆林,實現社會公平的高度出發,依法規範本單位、本系統的臨時用工行為。
二、納入規范管理的范圍和對象
臨時用工主要是指市級黨政機關、事企業單位從事輔助性或後勤工作的臨時工作人員。包括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保安、清潔工、綠化工及水、暖、電設備維修人員以及鍋爐工、列印員、網路維護工、廚師、駕駛員等。
三、規范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所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委託勞動部門指定的公共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被招用人員形成勞務關系。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有:(1)勞動(工作)任務;(2)合同期限;(3)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6)勞動紀律;(7)違犯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8)雙方認為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用人單位招用的臨時人員,工資不得低於市本級最低工資標准。
(三)用人單位必須為招用的臨時工辦理社會保險,考慮到各單位用人數較少、人員分散,各用人單位可委託勞動部門授權的公共勞務派遣公司代辦。
(四)專業技術崗位招用工人必須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就業准入的制度,上崗人員必須持相應證件。
(五)各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安排下崗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並按規定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
(六)用人單位招用臨時工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年齡范圍,禁止招用童工,一般不能招用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
四、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規范管理各項任務的完成
按照《勞動法》及相關配套法規的規定,勞動監察支隊要加強督促檢查,把市級所有臨時用工的單位納入監督檢查范圍,督促市級各類用人單位規范臨時用工合同管理制度,發現有違返《勞動法》和其它有關勞動用工制度行為的要及時向用人單位通報,並督促其進行整改,確保市級各用人單位在用工上的依法、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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