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五大區別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特定目標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眾傳播以外的手段招募,發起人集合非公眾性多元主體的資金設立投資基金,進行證券投資。
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一、是否公開募集
二、是否注冊備案
三、是否真實項目
四、是否人數眾多
五、是否承諾收益
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有必要,可請刑事律師王!學/+強/@介入。
B.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備案會被認為是非法集資么
您好 私募基金備案,意思是指私募基金在行業協會的備案,只有備案了,才能開立相關證券賬戶。而備案,是在募集基金完畢之後去做的備案,不是先備案再去募集資金。
非法集資的構成其中一個要件是向不特定人(公眾)籌集資金,並且是未經法定程序。
因此,兩者有很大區別:
A. 私募基金針對的是特定人募集基金,並非是不特定人(公眾)
B.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據的法律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來籌集資金,備案僅是之後一個程序
結論:
兩者不同范疇,沒有備案與非法集資沒有關系,如果私募籌資面向的是特定人,那肯定不涉嫌非法集資。 希望可以幫到您 謝謝
C. 私募基金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區別究竟在哪
私募基金
是經過證監會批准、依法設立的
基金公司
,後者是未經過批準的
非法集資
D. 財浪投資戚顯聞: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資具有本質上的區別
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成立的實體企業,資金的來源主要以非公開方式向少數特定機構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資人,一旦出資即成為基金的股東或者合夥人,募集資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資運用。相對於公募而言,就證券發行方法的差異,以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行或公開發行證券的區別。
非法集資,是一類罪名的集合。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證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予以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集資詐騙罪。
一、是否公開募集
私募基金,顧名思義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對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備更苛刻的條件和審批手續)向公眾推廣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嚴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宣傳,不能通過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實踐中,理財講座、投資研討會等宣傳形式無形當中把私募基金資金募集行為推向了犯罪的邊緣,基金公司應謹慎對待。如果相關機構採取上述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和推介,則有可能觸犯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這一界限。
二、是否注冊備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注冊,並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非法集資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因此,私募基金設立某隻基金是否注冊備案,則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三、是否真實項目
私募基金的發起一般是基於某項目,在募集協議書上都需要標明該資金用於哪個項目。存在真實的項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關鍵因素。同時,真實項目還包括資金是否專項專用。私募基金應專款專用,最好能夠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託管或者進行委貸。基金財產必須區別於基金管理人的財產。
實踐中,一些私募企業基金管理混亂,對基金不進行專款專用或者不進行商業銀行託管,甚至使用個人銀行卡周轉資金,不嚴格按照管理規定開展基金運營。一旦這些不合規行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現「攜帶資金逃匿」、「據為己有肆意揮霍」、「將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容易給私募企業帶來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風險。因此,如果項目不存在,或者資金最終並沒有用在項目上,那麼則有可能轉化為「具有非法佔有」的集資詐騙行為。
四、是否人數眾多
私募基金對投資者和人數應有嚴格限制。在人數限定方面,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夥制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投資者不符合上述規定和人數超過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雖然,非法集資在入罪上並非單純的考慮投資者的人數(兼顧投資數額),但是針對私募基金的特點,如果投資者投資數額小,人數多,則有非法集資嫌疑。
目前,私募基金通過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資金,對此因謹慎操作。這種行為給私募企業的運營帶來了巨大的法律風險。一旦超過投資人數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從而具備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
五、是否承諾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者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給出明確還本付息或確定的回報約定,那麼該機構也構成違法。非法集資中的「承諾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強調「預期收益」,同時應對投資風險予以明示。
非法集資是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其募集過程不透明、不規范,甚至可能採取欺詐手段,所以,其信用風險相當大,容易引發社會混亂,影響金融秩序的有序運行甚至會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而私募融資則屬於法律允許的經營行為,其運作應受到法律的適度監管,可最大限度地發揮其對於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積極意義。由於投資人數受到限制,私募融資對於金融體系的負面影響是完全可以監控和防止的。財浪投資戚顯聞說:「目前在私募基金投資領域,私募基金風險包括投資運作風險、運營管理風險、市場波動和宏觀經濟波動風險、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利益輸送等方面的道德風險等;投資私募基金時,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具體揭示所投基金可能涉及到的風險及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當確認並簽署所投基金的風險揭示書後,投資者應當已經充分了解並承擔投資此私募基金可能帶來的風險,雙方建立在平等互信的基礎上進行合作。」
E. 私募管理人失聯了,該如何維權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信息可以在中國私募業協會進行查詢網頁鏈接,裡面可以查詢到管理人的信息,並且可以找到所備案的產品詳細信息。
如果發行的產品沒有備案信息,那就是非法集資,可以進行報警,管理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管理人失聯的話,可以由警方介入調查。
如果有備案信息,管理人在操作中違法合同約定造成違約的,那可以聯名起訴管理人進行賠償,管理人負有民事責任,就算失聯也可以由法院出面進行司法處理,所以不必擔心。
F. 哪些行為屬於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
一、官方檢查發現的違法問題
2015年證監會組織力量對140餘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銷售機構開展了現場檢查,發現當前私募基金領域存在以下違法問題乃至非法集資犯罪問題。
1、登記備案信息失真。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實,更新不及時,沒有按規定報送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變更情況。
2、資金募集行為違規。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變相降低投資者門檻、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誇大或虛假宣傳、違規保本保收益、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等。
3、投資運作行為違規。挪用或侵佔基金財產、將固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違反合同約定列支費用、進行利益輸送等。
二、違法問題之刑事犯罪
私募基金本來屬於正常的金融投融資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其運作應符合法律程序,否則,即為非法私募。非法私募輕則違法賠償重則刑事犯罪,典型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類非法集資犯罪。
私募與非法集資在現實中由於界限模糊,往往容易造成錯誤認識,進而使得原本進行私募的募集者變成非法集資的犯罪分子。盡管如此,但二者並非不可區分,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對二者進行識別。
1、是否公開募集。私募基金顧名思義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對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一樣向公眾推廣募集,因此,公募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嚴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宣傳,不能通過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實踐中,理財講座、投資研討會等宣傳形式無形當中把私募基金的募集行為推向了犯罪的邊緣,基金公司應謹慎對待。如果相關機構採取上述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和推介,有可能觸碰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這一界限。
2、是否注冊備案。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注冊,並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因此,私募基金設立某隻基金並進行注冊備案,是其合法的關鍵因素之一。
概括言之,私募基金領域非法集資有如下特徵:募集方式一般採用公開宣傳、推介方式引誘投資人;募集對象一般為社會公眾;一般不設最低投資門檻,或者門檻很低;投資人數沒有上限,多多益善;一般沒有投資風險提示,許諾保本高收益。
三、違法問題之預防
2015年5月26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在北京市開展打擊以私募投資基金為名從事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該通告由證監會私募部、投保局、稽查局、打非局會簽,經證監會批准與北京局共同發布,雖然標題被冠為在北京市開展打擊非法私募的活動,但由於是證監會批准、基金業協會下發,實則是意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非法私募的專項活動。
上文簡單介紹了哪些行為屬於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可見私募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稍有不慎就會企業處於違法犯罪的行列。針對這些可能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不能等到出現了問題才進行管理治理而需要從根本上進行預防。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預防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疑問的可以咨詢相關領域的資深律師。
G. 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五大區別!
私募基金,顧名思義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對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備更苛刻的條件和審批手續)向公眾推廣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嚴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宣傳,不能通過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實踐中,理財講座、投資研討會等宣傳形式無形當中把私募基金資金募集行為推向了犯罪的邊緣,基金公司應謹慎對待。如果相關機構採取上述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和推介,則有可能觸犯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這一界限。
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H. 如何區分合法私募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您好,
一、概念界定
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之規定,私募基金是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而在具體操作方式上,投資人大多依照公司法或者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成立實體企業,投資人一旦出資即成為股東或者合夥人,募集資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資運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規定於我國現行《刑法》第176條,具體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通俗來講,吸收公眾存款的活兒只能由銀行來干,如果搶了銀行的活,則可能會被冠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帽子。從概念上來看,合法私募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兩者本屬於不同領域,但正是基於私募企業具備合法募集資金的行業功能,而導致實踐中經常出現一些假借私募企業之名或者一些私募企業越規操作從而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情形。
二、具體表現方式的區別
1、募集方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私募企業只能採取非公開的方式募集資金,第14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則慣常採用向社會公開宣傳推介的方式引誘投資人投資。至於何謂「向社會公開宣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問題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第1條列舉了「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的公開宣傳方式,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2條進一步指出「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這一概括性的描述實際上對「向社會公開宣傳」採取了一定的開放性態度。
2、募集對象與投資額最低標准 私募企業募集方式的非公開性決定了其只能面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也就是說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人才能成為合法私募的投資人。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公開性決定了其面向的是社會公眾,且往往都不設投資門檻,來者不拒。至於何為「社會公眾」,《若干解釋》第1條將其界定為「社會不特定對象」,同時指出「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但《若干意見》又該「特定對象」做出了例外解釋,其第3條指出「(一)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3、風險承擔方式 在合法私募中,基金的募集人與投資人是利益風險共同體,募集人必須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承諾固定回報,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中,募集人往往千方百計規避風險提示,向投資人許諾或者與其簽訂協議,許以到期還本並附帶高額利息、固定收益回報,以誘使投資人出資,投資人至少在名義上是不需要承擔風險的。 4、投資者人數 按照我國現行《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2-200人,而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數不應超過50人,合法私募的投資者人數亦不得超過上述公司制與合夥制的人數限制。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投資者人數往往沒有上限,行為人追求的是「多多益善」的效果,如上文提到的碩華兌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及投資者人數達4000餘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達5.8億元。
三、常見的私募違規行為及其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
合法私募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共同之處在於都要實施募集資金的行為,兩者的界限關鍵要看行為方式和程度是否為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所禁止。常見的容易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主要包括募集過程中宣傳范圍與宣傳對象失控、一名股東或合夥人持有多人資金的代持股行為、變相允諾給付回報等幾種情形。
(一)宣傳范圍與對象擴大而轉化為公開宣傳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是我國《刑法》禁止的,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行為方式中,實踐中多存在私募經理或營銷人員採用網路宣傳、親友互傳、講座研討會等形式,從而導致基金管理人很難完全掌控宣傳范圍和對象,一旦失去控制並符合了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的行為特徵,就有可能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代持股或「母基金套子基金」中實際投資人數超限 代持股是指為了規避公司制與合夥制的人數限制或者為了達到最低出資標准,一名投資者集合多個投資人的資金,以自己的名義參與私募的情形。「母基金套子基金」的形式一般是指基金管理人先設立一項基金公司或合夥企業(母基金)吸收資金,同時為了規避公司制與合夥制的人數限制,再成立其他若干基金公司或合夥企業(子基金)吸收資金,在表面上看,母基金與子基金從個體上看均沒有突破人數限制,但總的投資人數已經超過上限。上述兩種形式在實踐中較為普遍,但也因此給私募企業的運營帶來了巨大的法律風險,一旦超過投資人數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從而具備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
(三)變相允諾給付固定回報 承諾給付固定回報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必備條件之一。實踐中,有些私募發起人在融資難的背景下為了擴充資本,往往會大打擦邊球,在固定回報上做文章,具體表現為雖然不明確約定給予固定回報,但向投資人展示基金的過往回報業績進行暗示,或者在用詞上使用「預期收益」等字眼,但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一般是重實質而輕形式,一旦承諾給付固定回報的變相做法被證實,也極有可能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當然,合法私募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間並非非此即彼的關系。基於刑罰謙抑性的原則,《若干解釋》第3條規定,個人非法吸收存款數額20萬以上,涉及人數30人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0萬以上,涉及人數150人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以上的,才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未達到上述追訴標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38條規定了責令改正、警告、罰款的處罰措施,這屬於行政責任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