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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英烈基金會圖標

發布時間:2021-08-05 21:23:31

1. 蘇州綠葉的綠基金是什麼

2014年8月27日,綠葉科技集團專業公益基金會——綠基金,正式獲得蘇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以「熱心慈善公益事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為宗旨,致力於傳播「蘊育美麗、甘於奉獻」的綠葉精神,綠基金先後捐贈公安部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中國警察協會,江蘇省、浙江省、湖北省、遼寧、廣西自治區及全國各地公安局大病特困基金會和見義勇為基金會和警察協會,河北省助殘脫貧,四川九寨溝地震災區以及河北、寧夏等地精準脫貧。在湖南、廣西、雲南、貴州、山東各省建立六所綠葉小學,多年資助北京大學貧困學生、西北甘肅和江蘇貧困學生累計1800餘名,捐助慈善總額達6000餘萬元。

2. 孫明山的介紹

13日,李錦記健康產品集團成員、無限極(中國)有限公司向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捐資2500萬元,建立「公安民警健康促進基金」。公安部副部長李東生出席捐贈儀式並講話。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會長孫明山主持。

3. 企業捐贈能減免企業所得稅嗎

下面是五中免稅情況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對納稅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用於艾滋病防治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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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捐贈只能按照佔企業利潤12%的比例,在當年進行扣除,如果企業超出12%的部分,不再允許扣除了,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法》允許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三年內繼續稅前扣除,是對捐贈扣除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擴大和延伸,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一大部分大額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

這次修改後,企業進行公益捐贈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力度,無論是在允許扣除的12%比例上,還是在結轉三年的期限上,在國際上都屬於領先水平,有利於進一步調動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積極性,促進我國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
為了保證《慈善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兩部法律以及執行政策保持無縫銜接,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財政部將會進行兩項工作,第一是提請國務院修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在實施條例中對此次修訂的一些條款做出具體的政策規定。
第二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要發布可操作性的文件,細化具體內容,按照新的《企業所得稅法》,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實施後企業發生捐贈支出可以享受所得稅三年結轉優惠。
如果某個企業的年利潤為1000萬元,2016年公益捐贈是400萬元,《企業所得稅法》修改前,企業的捐贈只能在利潤總額的12%之內扣除,也就是說,1000萬元的利潤只允許120萬可以在稅前扣除。此次修改之後,允許結轉三年可以扣除,在2016年可以扣除120萬,2017年還可以扣除120萬,2018年還可以扣除120萬,三年扣除360萬,2019年他申請扣除40萬,那麼2019年,也就是說第四年也允許他扣除。也就是說,結轉扣除之後他的400萬全部都可以扣除,允許企業多扣除,也就是企業少交稅。
如果按照400萬全扣除來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5%,400萬元乘以25%,可以少交100萬元。《企業所得稅法》修改前只允許當年扣除12%,即1000萬元只能扣除120萬元,少交稅30萬元。兩者相比較,修改《企業所得稅法》使企業少交稅增加70萬元。

4. 抗震救災的款項可以在企業所得稅裡面抵扣嗎

可以的,個人所得稅也可以抵扣哦,從稅務部門網站COPY的,看看吧.

依據當前所得稅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局對企業、個人的公益性捐贈的所得稅處理提出了具體的操作指引,供納稅人在進行所得稅申報時參考,如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所得稅政策做出修改、調整,我局將及時按照新的政策規定給出新的操作指引,敬請廣大納稅人注意。
一、公益性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二) 計算公益性捐贈扣除的方法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在利潤總額12%比例范圍內的,准予在稅前扣除,超過利潤12%比例的部分,要做納稅調增,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按月預繳,下面以例子說明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對公益性捐贈的所得稅處理方法。
例1:甲公司實行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2008年5月通過政府民政部門向四川地震災區捐贈人民幣100萬元。甲公司二季度累計實現會計利潤500萬元。一季度已繳企業所得稅40萬元。甲公司適用25%企業所得稅稅率。
甲公司二季度應預繳所得稅=二季度按累計利潤計算的企業所得稅額-一季度已繳企業所得稅款=500×25%-40=85(萬元)
說明:企業所得稅預繳時是按照會計利潤計算預繳稅款,由於二季度發生的捐贈支出已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做為一項支出已減除,因此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不需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
例2:[接例1]2008年終了,甲公司2008年實現會計利潤100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240萬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1000×12%=120(萬元)
甲公司2008年發生的公益性捐贈為100萬元,小於可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120萬元,因此公益性捐贈100萬元可全額扣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甲公司200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1000×25%=250(萬元)
減去已累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40萬元,甲公司2008年度匯算清繳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0萬元。
例3:[接例1]2008年終了,甲公司2008年實現會計利潤80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240萬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800×12%=96(萬元)
甲公司2008年發生的公益性捐贈為100萬元,大於可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96萬元,因此公益性捐贈100萬元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增加4萬元。
甲公司200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800+4)×25%=201(萬元)
減去已累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40萬元,甲公司2008年度匯算清繳可申請退還企業所得稅39萬元。
例4:[接例1]2008年終了,甲公司2008年實現會計利潤-50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240萬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0×12%=0(萬元)
甲公司2008年會計利潤-500萬元,即會計虧損500萬元,2008年可扣除的捐贈0元,因此公益性捐贈100萬元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增加100萬元。
甲公司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500+100=-400(萬元)
甲公司2008年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已累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40萬元,甲公司可申請退還。
(三) 關於公益性捐贈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稅法上所指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要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才允許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條件做了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或公益性社會團體向汶川地震災區捐贈時,應注意保存捐贈票據或其他能證明捐贈支出的憑據、證據,以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證明材料。
3、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不屬於行政審批事項,企業應根據捐贈支出的情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自行將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無須經過稅務機關的批准。
二、公益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個人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政策規定
1、公益救濟性捐贈限額扣除的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捐贈扣除限額=應納稅所得額×30%
如果實際捐贈額大於捐贈限額時,只能按捐贈限額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小於或者等於捐贈限額,按照實際捐贈額扣除。
在扣除實際捐贈額(或捐贈限額)情形下,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允許扣除的捐贈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此外,還有兩個特別規定:
1、近年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先後下文明確,個人向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閻寶航教育基金會、中國禁毒基金會、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基金會、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中遠慈善基金會、張學良基金會、周培源基金會、中國孔子基金會、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中國交響樂發展基金會、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中國電影基金會、中國麻風防治基金會、中國國際戰略研究基金會、中國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中國民航科普基金會、南航「十分」關愛基金會、國壽慈善基金會等的捐贈,在個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在《基金會管理條例》出台後,有些基金會已由社團法人改為非營利性法人,此處,仍將基金會視同社會團體。
但個人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捐贈扣除僅限於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一是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二是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三是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四是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2、個人直接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中心、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中國扶貧開發協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的捐贈,在個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2、全額扣除的政策規定
從2000年開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放寬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出台了全額稅前扣除的政策規定,允許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個別的也可以直接捐贈),對下列機構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稅前100%(全額)扣除:
(1) 對紅十字事業的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1)「紅十字事業」的認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8號)規定,紅十字事業是指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所賦予的職責

5. 高分懸賞,捐款收據問題

內 容 我司08年公益性捐款好幾回,想問問由哪些團體開的收據可以作為公益性捐款稅前抵扣的,或者這些團體的清單在哪裡可以查詢到,以後就可以通過相關部門捐款了
答 復 您好,在我局登記的90多家基金會都可以開具專門的捐贈收據,供稅前抵扣。具體名單可在網站首頁「社會組織信息查詢」中輸入「基金會」即可查詢。

上面是上海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答復。由此可見,只要是在民政部門、社會管理局登記的社會團體均可開具捐款收據,另外財政局、民政局、教育局等國家機關也可以開具捐款收據,或者財政統一票據。

如何索要,應該在捐款的時候向直接組織捐款的部門或者直接收錢的人員索要,至於這些組織給不給,我們就不得而知了,在中國這方面還不夠完善。

話說捐款收據的意義,
一、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了扣繳單位可以根據扣繳單位的匯總捐贈憑據和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進行依實扣除。
二、是捐款憑據是公民以個人財產無償為國家和社會作貢獻的重要依據,具有特殊的紀念意義,應該滿足個人紀念的願望,特別是父母以小孩的名義捐贈可以培養小孩的社會責任和愛心;
三、是個人收到接收捐款的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所開具的收據,可以清楚自己捐款的去向,也從基本上杜絕了中間環節可能出現的剋扣行為。

四、捐款憑據是個人信用的一個部分,熱衷慈善事業的人,在很多方面會給他人留下良好的印象。

開捐款收據,理論上說,不應該有什麼要求,但實際操作中,應該會對捐款金額,以及個人身份證明上進行一定的要求限制。如100元以上可開據,掃地工人忽然捐出500萬元等等,應說明合法來源等。

6. 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詳細信息

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 基金編號0069 隸屬公安部 電話65203686、65203222

他們沒有網址,只有通過公安內部警務網可以查詢

7. 稅前的所得額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區別

今天特地查閱了有關詳細資料,希望對象我一樣的迷茫的有所幫助。

(一)法律、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捐贈扣除限額=應納稅所得額×30%
如果實際捐贈額大於捐贈限額時,只能按捐贈限額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小於或者等於捐贈限額,按照實際捐贈額扣除。
(二)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又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1)限額扣除30%的政策規定。如:個人向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閻寶航教育基金會、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等的捐贈,在個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文件見附件一。
(2)全額扣除的政策規定。如:個人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紅十字事業的捐贈、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等的捐贈,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具體文件見附件二。
二、政策解讀
(1)捐贈對象:必須是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等的捐贈。
(2)捐贈途徑:捐贈必須通過境內的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進行。直接向受贈單位或個人的捐贈,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3)捐贈扣除尺度:一般情況下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的捐贈,必須有文件明確規定的才能稅前扣除。

三、計算舉例
(1)限額扣除30%的計算舉例
例1:某公司職員張先生2008年8月取得工資收入4000元,將其中500元直接捐贈給貴州省某貧困山區失學兒童,將其中1000元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捐贈給某遭受自然災害地區並取得財政部門印製的捐贈專用收據;目前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額為2000元(忽略其他可扣除項目),張先生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答:(1)張先生直接對失學兒童的捐贈500元不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2)張先生本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為:4000-2 000=2000(元)
按照有關規定,個人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某遭受自然災害地區捐贈,在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扣除。
工資、薪金所得可扣除的捐贈限額為:2000×30%=600(元)
(3)張先生當月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
(2000-600)×10%-25=115(元)
(2)全額扣除的計算舉例
例2:公民劉某2009年3月份在某培訓中心講課取得勞務報酬所得8000元,將其中5000元捐贈給中華慈善總會並取得財政部門印製的捐贈專用收據,劉某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答:(1)劉某勞務報酬應納稅所得額為:8000×(1-20%)=6400(元)
按照有關規定,劉某對中華慈善總會捐贈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即應納稅所得額為6400-5000=1400(元)
(2)劉某勞務報酬應納稅額為:1400×20%=280(元)

8. 捐贈行為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

1.國稅函〔2001〕164號
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2.(國稅發〔2001〕214號)
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3.(國稅函〔2002〕890號)
納稅人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未超過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一)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二)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三)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四)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 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4.(國稅函〔2002〕97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5.對(國稅函〔2003〕78號)
通過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6.(國稅函〔2003〕722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捐贈,並用於法律援助事業的,可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
7.(國稅函〔2003〕762號)
對納稅人向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可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范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8.(國稅函〔2003〕763號)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捐贈,個人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9.(財稅〔2003〕224號)
對工商企業訂閱《人民日報》、《求是》雜志捐贈給貧困地區的費用支出,視同公益救濟性捐贈,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予以稅前扣除。
10.(國稅函〔2004〕341號)
納稅人通過閻寶航教育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11.(財稅〔2005〕127號)
個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第四屆全國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委會和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辦法,准予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
12.(國稅函〔2005〕95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13.(國稅函〔2005〕95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14.(財稅〔2006〕73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15.(財稅〔2006〕84號)
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用於艾滋病防治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16.(國稅函〔2006〕32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7.(國稅函〔2006〕32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8.(國稅函〔2006〕44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9.(國稅函〔2006〕1253號)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禁毒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20.(財稅〔2006〕164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和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實行稅前扣除。
21.(財稅〔2006〕171號)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用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22.(財稅〔2007〕98號)
個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第八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辦法,准予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
23.(財稅〔2007〕112號)
自2007年1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中遠慈善基金會、張學良基金會、周培源基金會、中國孔子基金會、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中國交響樂發展基金會、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中國電影基金會、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中國麻風防治協會、中國扶貧開發協會和中國國際戰略研究基金會等16家單位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24.(財稅〔2009〕94號)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亞運會、大運會和大冬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可以全額扣除的情況有:
1.(財稅〔2000〕21號)
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本通知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2.(國稅發〔2000〕24號)
社會力量資助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研究開發經費稅前扣除問題: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於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3.(財稅〔2000〕30號)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4.(財稅〔2000〕97號)
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5.(財稅〔2001〕28號)
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由同級政府領導聯系者為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准予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門代管或掛靠在政府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准)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6.(財稅〔2001〕103號)
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7.(財稅〔2003〕204號)
對個人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8.(財稅〔2004〕39號)
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財稅〔2004〕172號)
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0.(財稅〔2006〕66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1.(財稅〔2006〕67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2.(財稅〔2006〕68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3.(財稅[2007]155號)
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個人通過全國縣級以上總工會(不含各級行業性工會和各類企業工會)用於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4.(財稅〔2008〕104號和財稅〔2010〕59號文
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 聽說蘇州綠葉董事長還是個慈善家請問都有哪些壯舉啊

樓主說的是「蘇州綠基金公益基金會」吧。
基金會於2014年7月8日,向蘇州市民政局正式提交申請資料,2014年8月27日正式獲批成立。
綠基金以「熱心慈善公益事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為宗旨,致力於傳播「蘊育美麗、甘於奉獻」的綠葉精神。

徐建成董事長堅信,企業家應當把熱心社會公益當做一種責任,這不僅有助於促進社會和諧,更是企業家和企業員工完成自我激勵的有效方式。這種自我激勵,是企業發展新的動力,當然也是一種快樂。

從2009年至今,綠基金多次捐贈公安部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江蘇省公安廳見義勇為基金會及江蘇省各市、縣見義勇為基金會以及四川九寨溝地震災區等,累計捐助北京大學貧困大學生、西北甘肅貧困大學生和江蘇貧困學生400餘名,捐助公益總額達2000萬元。主要的慈善捐贈和公益事跡有:
2014年8月27日,綠基金正式通過蘇州市民政局審核批准成立;
2017年6月20日,綠基金向公安部中國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捐贈600萬元;
2017年9月4日,綠基金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精準扶貧捐資500萬元;
2014年7月18日,綠基金向江蘇省公安廳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贈300萬元綠基金;
2017年8月12日,綠基金向四川九寨溝地震災區捐贈100萬現金和100萬物資;
2017年6月1日,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徐建成助學金在北京大學正式設立;
2013年至2017年,綠基金向蘇州市公安局大病特困基金會累計捐贈120萬元;
2017年7月7日,綠基金向鹽城市公安局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贈50萬元;
2014年11月3日,綠基金向蘇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協會捐贈20萬元……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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