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搭建優秀的PE基金管理團隊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過程,實際上就是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協議和相關制度規定,用募集的資金進行投資,並將投資回報按照協議在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的過程。而這個過程的最終目的是使集合投資獲得資本的增資。為實現前述資本增資的目的,需要有一個具備發現價值和控制風險能力的團隊來管理基金。因此,從技術層面看,一支優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團隊應該是一群能夠從茫茫大海中發現潛力企業及其價值、能夠合理預測風險並能合理規避風險的專業人士組合。
從發現潛力企業及其價值方面看。市場經濟條件下,所屬行業眾多,不同行業其未來前景不一而足,有些是朝陽產業,有些是夕陽產業,有些雖尚未形成產業,但後續發展前景很好;同時,即使是相同行業,其內部競爭也是異常大,從事相同行業的不同企業之間的差別也是很大的。因此,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來說,能夠從眾多的行業中發現具有投資潛力的行業是一門學問,而從相同行業的不同企業中發現具有創新能力、競爭力和發展潛力的企業以及其潛力之所在更是一門大學問。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當配備對相關行業有一定敏銳度和眼光的人員,以從眾多的融資需求企業中發現具有投資價值的企業及其價值之所在,並進行分析,再在此基礎上初步判斷是否進行投資。
從預測風險和規避風險方面看。在向具體目標公司進行投資前,投資基金對創業企業以及創業者是毫無了解的,這就使得投資者和創業者之間信息不對稱,這種信息不對稱可能導致投資者的投資是建立在對事實了解不充分或不真實的情況下做出的錯誤投資行為。同時,因市場等外部環境因素不可預計和控制以及企業本身在不斷發展變化,創業企業在後續發展上存在很多可能性,這些可能性相應給投資者帶來了不同風險。再者,因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基本上不會太深地介入目標企業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因此在完成投資後,投資者還會面臨與創業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以及創業者不道德行為引發相關風險的問題。因此,需要有專業人員介入,以幫助投資者更全面和真實地認識和分析目標企業,更科學地預測目標企業後續經營中可能出現的非市場性風險、其他因信息不對稱引發的風險以及創業者和目標企業管理層不道德行為引發的風險並通過制度設計進行合理的防範。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當配備專業能力較強的計財人員和法務人員(或律師)。在投資前,由計財人員對目標企業的財務和資產狀況進行分析,由法務人員(或律師)對目標企業進行法律層面的剖析,以便基金能在信息相對充分和真實的基礎上做出投資決定。在投資完成後,由計財人員對目標公司的財務情況進行分析,以便基金能夠針對對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變化採取合理的措施。另外,由法務人員(或律師)根據投資前企業的實際和後續可能的風險進行合理的協議和制度設計,並在投資完成後針對目標公司或創業者的可能損害基金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和採取必要措施,以此規避相應的風險。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資基金決定投資時,基金與目標企業以及創業者之間的交易對價的確定也是很重要的事情。簡單地說,就是如何確定對價才更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則或者不至於遭受財務上的損失。一般說來,對價的確定考慮基金進入時企業本身的資產情況、投資期的長短、預計基金退出時的企業價值和與其相應的凈現值、機會成本以及內部收益率等等因素。而能夠將這些因素綜合考慮並據此確定基金投資時應支付的公允對價的工作極具專業性,而這項工作對基金來說異常重要,因此,為管理團隊配備專業的計財人員必不可少。
綜上所述,一支優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團隊應當至少包括一定數量的行業人士、法務以及計財人員,而這些人員是構成團隊的基礎和核心。當然,一個優秀的團隊不僅僅是這些人員在物質層面的組合,成員之間只有很好地協作和配合才符合優秀團隊的實質。因此,基金還需要一個經驗豐富的綜合性管理者,以協調好各類專業人才之間的合作關系。
另外,結合基金運作本身的特點、基金投資項目的多寡、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多寡以及管理人員的多少等,基金管理團隊內部還可以根據情況採取項目組制和部門制等方式運作,以便管理團隊能夠更加有效地對基金進行管理。
2. 私募股權基金有哪6種模式
模式一:公司制
顧名思義,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據《公司法》(2005年修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等法律法規設立。
在目前的商業環境下,由於公司這一概念存續較長,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較容易被出資人接受。
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出資人,也是投資的最終決策人,各自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
模式二:信託制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採取信託制運行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藉助信託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處是:目前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制度,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代持關系、關聯持股等問題,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到信託的實際持有人。
模式三: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
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
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
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
模式四:「公司+有限合夥」模式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基金為有限合夥制企業。該模式,是目前較為普遍的股權投資基金操作方式。
由於自然人作為GP執行合夥事務風險較高,加之目前私人資本對於有限合夥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盡相同,無疑都增強了自然人GP的挑戰。
同時,目前《合夥企業法》中,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是沒有要求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的。
於是,為了降低管理團隊的個人風險,採用「公司+有限合夥」模式,即通過管理團隊設立投資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自然人、法人LP們一起,設立有限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
由於公司制實行有限責任制,一旦基金面臨不良狀況,作為有限責任的管理公司則可以成為風險隔離牆,從而管理人的個人風險得以降低。
該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協議,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決策。目前國內的知名投資機構多採用該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創投、同創偉業投資、創東方投資、達晨創投等旗下的投資基金。
模式五:「公司+信託」模式
「公司+信託」的組合模式結合了公司和信託制的特點。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過信託計劃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資金。
在該模式下,信託計劃通常由受託 人發起設立,委託投資團隊作為管理人或財務顧問,建議信託進行股權投資,同時管理公司也可以參與項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
這意味著,管理人不能對信託計劃下的資金進行獨立的投資決策。同時,管理人或投資顧問還需要滿足幾個重要條件:(1)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0%的信託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3)管理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
目前採用該模式的,主要為地產類權益投資項目。此外,一些需要通過快速運作資金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也常常藉助信託平台進行資金募集。新華信託、湖南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都發行過此類信託計劃。
模式六: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稱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而參與到其他股權投資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資金及其管理團隊優勢,選取合適的權益類基金進行投資;通過優選多隻股權投資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國內各地政府發起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運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財政資金,選擇專業的投資團隊,引導社會資本介入介入,快速培育本地產業,特別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興產業。
3.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怎麼分工的
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首先要具備獨到的、發現好企業的眼光,如果管理人沒有過硬的過往投資業績,很難取得投資人的信任。2000年起,一大批中國互聯網、SP與新媒體、新能源公司登陸納斯達克或者紐交所,為外資基金帶來了不菲的回報。2004年起,大批民企在深圳中小板登陸,為內資基金帶來的回報同樣驚人。因此,基金管理人的履歷上如果有投資網路、盛大網路、分眾傳媒、阿里巴巴、無錫尚德、金風科技等明星標桿企業的經歷,更容易取信於投資人。
除投資眼光外,基金管理人還需要擁有一定的個人財富。出於控制道德風險的考慮,基金管理人如果決策投資一個1000萬美元的中型交易,PD拿出980萬美元(98%),個人作為LD要拿出20萬美元(2%)來配比跟進投資。因此,基金管理人的經濟實力門檻同樣非常高。
總體說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是一門高超的藝術,既要找到高速增長的項目,又要說服企業接受基金的投資,最後還要在資本市場退出股權。好的項目基金之間的競爭激烈;無人競爭的項目不知道有無投資陷阱。
在私募股權基金管理內部,每一個參與工作的人員,分工都是極其明確的。大家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通常因為經過了十分專業的培訓,所發揮出來的潛能和實力,都是無可估量的。因此,證券公司以及銀行系統,還有一些金融機構,在進行人才培優選拔的時候,就十分的重視,其能力和可造性。一般情況下,這一些機構在進行招聘的時候,都會舉辦入行考試,以選拔出最優秀的人才。所以,可以見得這一個行業還是一個人才濟濟的行業。這也為大家的投資增加了很多的安全保障!
4.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4、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5、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4)如何聘請私募股權基金管理團隊擴展閱讀
獨立董事還應當條件:
1、具有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2、最近3 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似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以任職。
3、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系。
4、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任職。
5. 私募股權基金的6種模式
公司制
顧名思義,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據《公司法》(2005年修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等法律法規設立。
在商業環境下,由於公司這一概念存續較長,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較容易被出資人接受。
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出資人,也是投資的最終決策人,各自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
信託制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採取信託制運行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藉助信託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處是: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制度,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代持關系、關聯持股等問題,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到信託的實際持有人。
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
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
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
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基金為有限合夥制企業。該模式,較為普遍的股權投資基金操作方式。
由於自然人作為GP執行合夥事務風險較高,加之私人資本對於有限合夥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盡相同,無疑都增強了自然人GP的挑戰。
同時,《合夥企業法》中,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是沒有要求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的。
於是,為了降低管理團隊的個人風險,採用「公司+有限合夥」模式,即通過管理團隊設立投資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自然人、法人LP們一起,設立有限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
由於公司制實行有限責任制,一旦基金面臨不良狀況,作為有限責任的管理公司則可以成為風險隔離牆,從而管理人的個人風險得以降低。
該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協議,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決策。目前國內的知名投資機構多採用該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創投、同創偉業投資、創東方投資、達晨創投等旗下的投資基金。
「公司+信託」模式
「公司+信託」的組合模式結合了公司和信託制的特點。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過信託計劃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資金。
在該模式下,信託計劃通常由受託 人發起設立,委託投資團隊作為管理人或財務顧問,建議信託進行股權投資,同時管理公司也可以參與項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
這意味著,管理人不能對信託計劃下的資金進行獨立的投資決策。同時,管理人或投資顧問還需要滿足幾個重要條件:(1)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0%的信託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3)管理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
採用該模式的,主要為地產類權益投資項目。此外,一些需要通過快速運作資金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也常常藉助信託平台進行資金募集。新華信託、湖南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都發行過此類信託計劃。
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稱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而參與到其他股權投資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資金及其管理團隊優勢,選取合適的權益類基金進行投資;通過優選多隻股權投資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國內各地政府發起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運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財政資金,選擇專業的投資團隊,引導社會資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產業,特別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興產業。
6. 一般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哪些人
1、私募基金: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2、私募基金公司組織架構:
1、架構一: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資者作為股東參與基金的投資、依法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
並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公司常設的董事身份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直接參與公司投資管理;另一種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託進行投資管理
2、架構二:有限合夥制
合夥制基金很少採用普通合夥企業形式,一般採用有限合夥形式。有限合夥制基金的投資人作為合夥人參與投資,依法享有合夥企業財產權。其中的普通合夥人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民事權利,並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基金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從國際行業實踐來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為普通合夥人,而是接受普通合夥人的委託對基金投資進行管理,但兩者一般具有關聯關系。
國內目前的實踐則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擔任普通合夥人。
3、架構三:信託制
信託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為委託人兼受益人出資設立信託,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託合同作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財產權,並承擔相應的受託人責任。
7. 在實踐中怎麼培養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才
法律 會計 金融 和行業的要投資行業的專業知識 幾點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