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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偉人光華思源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1-08-05 17:59:05

Ⅰ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
英文譯名:CHINA SIYUAN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
英文縮寫:CSFPA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 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資助以扶貧和社會公益事業為主的「思源工程」活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民建會員企業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統戰部。中共中央統戰部委託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委員會日常管理。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吉祥里208號 。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資助貧困家庭和人員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
(二)對中國貧困地區的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發展及生態建設方面開展必要的資助活動。
(三)資助中國貧困地區開展人才培訓活動,以提高人口素質,加快脫貧致富的進程。
(四)與海內外有關機構建立聯系,開展交流與合作,為相關公益活動提供必要的咨詢和服務。
(五)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和重大突發事件時,開展賑災救助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15 至 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根據理事任職條件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目標,並志願奉獻於理事會 ;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及民建中央、主要捐贈人和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文件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五)理事應遵守本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理事不得泄露本基金會秘密,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本基金會和理事會發言;
(七)理事應按規定出席理事會會議,並圍繞議題提出意見;
(八)理事應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九)理事應把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 理事有義務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一)理事應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參與理事會的年度評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理事會會議,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理事可通過授權委託或通訊方式行使表決權。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發起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5。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十)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為實施戰略計劃所採取的長期行動的進展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實施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扶貧以及公益事業捐贈支出;
(二)理事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為本基金會保值、增值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在10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扶貧和社會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8月20日第二屆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Ⅱ 抗震救災的款項可以在企業所得稅裡面抵扣嗎

可以的,個人所得稅也可以抵扣哦,從稅務部門網站COPY的,看看吧.

依據當前所得稅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局對企業、個人的公益性捐贈的所得稅處理提出了具體的操作指引,供納稅人在進行所得稅申報時參考,如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所得稅政策做出修改、調整,我局將及時按照新的政策規定給出新的操作指引,敬請廣大納稅人注意。
一、公益性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二) 計算公益性捐贈扣除的方法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在利潤總額12%比例范圍內的,准予在稅前扣除,超過利潤12%比例的部分,要做納稅調增,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按月預繳,下面以例子說明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對公益性捐贈的所得稅處理方法。
例1:甲公司實行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2008年5月通過政府民政部門向四川地震災區捐贈人民幣100萬元。甲公司二季度累計實現會計利潤500萬元。一季度已繳企業所得稅40萬元。甲公司適用25%企業所得稅稅率。
甲公司二季度應預繳所得稅=二季度按累計利潤計算的企業所得稅額-一季度已繳企業所得稅款=500×25%-40=85(萬元)
說明:企業所得稅預繳時是按照會計利潤計算預繳稅款,由於二季度發生的捐贈支出已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做為一項支出已減除,因此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不需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
例2:[接例1]2008年終了,甲公司2008年實現會計利潤100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240萬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1000×12%=120(萬元)
甲公司2008年發生的公益性捐贈為100萬元,小於可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120萬元,因此公益性捐贈100萬元可全額扣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甲公司200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1000×25%=250(萬元)
減去已累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40萬元,甲公司2008年度匯算清繳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0萬元。
例3:[接例1]2008年終了,甲公司2008年實現會計利潤80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240萬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800×12%=96(萬元)
甲公司2008年發生的公益性捐贈為100萬元,大於可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96萬元,因此公益性捐贈100萬元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增加4萬元。
甲公司200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800+4)×25%=201(萬元)
減去已累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40萬元,甲公司2008年度匯算清繳可申請退還企業所得稅39萬元。
例4:[接例1]2008年終了,甲公司2008年實現會計利潤-50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240萬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0×12%=0(萬元)
甲公司2008年會計利潤-500萬元,即會計虧損500萬元,2008年可扣除的捐贈0元,因此公益性捐贈100萬元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增加100萬元。
甲公司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500+100=-400(萬元)
甲公司2008年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已累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40萬元,甲公司可申請退還。
(三) 關於公益性捐贈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稅法上所指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要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才允許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條件做了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或公益性社會團體向汶川地震災區捐贈時,應注意保存捐贈票據或其他能證明捐贈支出的憑據、證據,以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證明材料。
3、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不屬於行政審批事項,企業應根據捐贈支出的情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自行將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無須經過稅務機關的批准。
二、公益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個人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政策規定
1、公益救濟性捐贈限額扣除的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捐贈扣除限額=應納稅所得額×30%
如果實際捐贈額大於捐贈限額時,只能按捐贈限額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小於或者等於捐贈限額,按照實際捐贈額扣除。
在扣除實際捐贈額(或捐贈限額)情形下,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允許扣除的捐贈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此外,還有兩個特別規定:
1、近年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先後下文明確,個人向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閻寶航教育基金會、中國禁毒基金會、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基金會、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中遠慈善基金會、張學良基金會、周培源基金會、中國孔子基金會、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中國交響樂發展基金會、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中國電影基金會、中國麻風防治基金會、中國國際戰略研究基金會、中國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中國民航科普基金會、南航「十分」關愛基金會、國壽慈善基金會等的捐贈,在個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在《基金會管理條例》出台後,有些基金會已由社團法人改為非營利性法人,此處,仍將基金會視同社會團體。
但個人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捐贈扣除僅限於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一是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二是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三是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四是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2、個人直接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中心、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中國扶貧開發協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的捐贈,在個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2、全額扣除的政策規定
從2000年開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放寬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出台了全額稅前扣除的政策規定,允許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個別的也可以直接捐贈),對下列機構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稅前100%(全額)扣除:
(1) 對紅十字事業的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1)「紅十字事業」的認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8號)規定,紅十字事業是指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所賦予的職責

Ⅲ 香港思源基金會的聯系方式是多少

香港思源基金會簡介

思源基金會是一個在香港注冊的慈善機構,由香港著名實業家陳曾燾先生及夫人陳許啟明女士於1997年設立的。陳曾燾祖籍廣東順德,1960年開始在香港發展房地產業, 隨其兄陳曾熙先生共同創辦恆隆集團, 並歷任其董事及主席, 直至1993年退休。其間他引領恆隆集團成為香港大地產集團之一, 並且重點投資建設了上海恆隆廣場,建立了北京恆通食品有限公司, 與內地企業共同發展食品工業。陳曾燾先生多年來一直支持在港及國內的教育事業,擔任了復旦大學、南京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等諸多高校的校董、顧問委員會委員等職,並於1996年獲得香港中文大學名譽社會科學博士學位。

顧名思義,思源基金會的定名乃源自成語「飲水思源」的簡單意思,亦有「取之社會,用之社會」的含義。基金會自成立以來,對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如贊助學校,大學及科學研究院等設施之建設或重修都不遺餘力,捐助的機構分布香港及國內各地。曾向中國科學院、浙江大學等多所科研院所、高等學校提供捐助,充分顯現了陳曾燾先生的愛國情懷,體現了香港同胞與內地科教人員血脈相連、血濃於水的親情。 除此之外,該基金會亦有參與國內醫療機構推廣醫療服務,期望能做到拋磚引玉及廣結善緣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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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受資助大學:

北京大學 南京大學
復旦大學 浙江大學
華中科技大學 四川大學
西安交通大學 山東大學
華南理工大學 蘭州大學
南京農業大學 雲南大學
東北師范大學
南京財經大學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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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的機構成就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發起「思源·冰雪援助行動」
冬季的北京寒風瑟瑟,民建中央大會議廳里卻是愛心濃濃。在中央統戰部和有關部委的關心和支持下,由民建中央發起並負責日常管理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於2008年2月4日下午,在民建中央大會議廳向全國民營企業家倡議發起「思源·冰雪援助行動」,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原民建中央主席、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理事長成思危,民建中央主席陳昌智,全國政協副主席、民建中央第一副主席張榕明等領導出席了捐贈儀式。會上由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向遭受冰雪災害的湖南、貴州和安徽等地區共捐贈200萬元,三個省的駐京辦領導代表當地政府到會接受了捐贈。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原民建中央主席、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理事長成思危指出,面對嚴重的冰雪災害,全國各地的民營企業家和個體工商業者,要積極響應中央政府的號召,飲水思源,知恩圖報,發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互助關愛的優良傳統,積極投入抗冰雪的賑災活動中,民營企業家要踴躍捐款捐物,以實際行動回報社會,讓雪災之年變為愛心之年、和諧之年、慈善之年和國家經濟改革成果展示之年。
民建中央主席陳昌智指出,民建各級組織要按照中央統戰部和民建中央關於做好抗雪救災工作的有關通知,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協助做好抗雪救災工作。及時了解情況,反映社情民意,幫助出謀劃策;加強協調配合,組織和帶領會員抗災減災、捐款捐物,慰問受災群眾,幫助他們排憂解難;會員企業要安置好不能返鄉過節的農民工,組織好生產,讓他們也能過一個祥和的春節。我們堅信,在中共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在社會各界的幫助下,災區人民一定能夠戰勝困難,打勝這場抗災救災的硬仗。
發出倡議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李曉林在會上倡導民營企業家響應政府號召,積極開展賑災救助,充分展現民營企業家既是改革開放的獲益者,更是奉獻社會的責任者和愛心使者的良好形象,向全國民營企業家及個體工商業者發出兩點倡議:
一、伸出援手、扶危濟困,有錢出錢、有物出物、優先出錢。此次災情緊急,救援急需的物資適合於就近解決。希望捐助企業以捐現金為主。這樣有利於盡快轉交給災區當地政府,協調合理使用、提高救災速度和效率。
二、穩定人心有利穩定災情。希望廣大民營企業家能主動承擔責任,首先做好穩定本企業員工的工作,就地安排好不能回家過年員工的生活,適當增發或預支一定的工資和補助,給員工如家的溫暖和親人般的關愛,與他們一起共度新年。
冰雪無情人有情,飲水思源渡難關。我們堅信有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堅強領導和統一號令,有全國上下團結一心和協同互動,有全體同胞的堅韌頑強和鎮定無畏,再加上舉全國之力和全民之力一致對災區的物質和精神支持,就沒有我們中國人民戰勝不了的災害。
受助省份代表在接受捐贈後表示,一定要把民建中央和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對災區人民的關懷當作開展賑災自救的動力,全力以赴組織生產,重建家園,以實際行動感謝社會各界人士對災區人民的厚愛,確保災區人民度過一個祥和之年。
據了解,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自成立以來,在民建中央的領導下,在企業家和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的參與下,全面啟動實施了10個扶貧項目:「思源·春雨計劃」、「思源·甘泉計劃」、「思源·薪火計劃」、「思源·寒窗計劃」、「思源·勵志計劃」、「思源·揚帆計劃」、「思源·陽光計劃」、「思源·綠原計劃」、「思源·天使計劃」、「思源·金牛計劃」。收益地區已達7個省(直轄市)、33個縣。通過這些項目,改善貧困地區人民的生產生活條件,資助貧困地區的教育、文化和衛生事業,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中央統戰部有關負責同志、新華社、中央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受助省份代表、民建中央機關和北京地區部分愛心人士共100餘人參加了「思源·冰雪援助行動」捐贈儀式。
聯合倡議
新浪網與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聯合發起「重返校園」募捐倡議書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震驚全球!一場里氏8級的地震突如其來,襲擊了汶川縣,波及重慶、湖南、湖北、山西、陝西、河北、北京等地。此次地震破壞性極大,是唐山大地震能量的兩倍。在這場罕見災難中,截止2008年5月16日凌晨已經有近20,000人喪生,33,600多人被埋或失蹤,50多萬房屋倒塌,無數人無家可歸,這些數字觸目驚心。中國人民正面臨著一場嚴峻的災難考驗!
災害同樣無情地著摧殘著學校,有關校舍受損的噩耗不斷傳來,讓我們的心情更加沉重:四川都江堰市聚源中學一棟六層高的教學樓全部坍塌,德陽市實古鎮中心小學、瑩華鎮中心小學和中學、八角鎮中心小學、洛水鎮中心小學的教學樓倒塌;綿陽市北川縣一中、北川中學、北川小學的幾乎所有師生全部被掩埋在廢墟中;綿陽市富新二小、東汽中學、九龍中學等七所學校倒塌。另外,重慶市梁平縣文化鎮小學教學樓垮塌、禮讓鎮中心小學教學樓頂樓垮塌;陝西省渭南市10個縣市區39所中小學校校舍受損。重返校園已成為受災地區學生遙遠的渴望……
廢墟圓夢
面對如此殘酷事實,2008年5月13日,新浪網捐資50萬與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聯合成立「重返校園」基金,得到了眾多企業與個人的響應,截止到2008年5月16日凌晨已經募得善款和各類物資已經超過300萬元。「重返校園」基金項目組已經在14日趕到四川受災最嚴重的地區進行實地考察,並確立了兩個主要用款方向,首先是針對受災少年兒童(包括但不僅限於孤兒)以及受災教師的救助,幫助他們盡快重返校園;其次是對校舍的重建。在這兩個方向中項目組將把更多的資源投入到第一個方向中去,把物質上的救助與精神上的救助緊密結合起來,在成都設置專門的執行機構,與當地民間組織、民主建國會基層組織、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各類社會資源緊密配合,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把每個項目的細節落到實處,盡最大努力,把企業家和個人的捐款落利用到最急需的地方。眾志成城,抗震救災。然而,隨著餘震越來越弱,隨著救死扶傷和搶險工作的逐步到位,在未來的數日內,災區的工作重心以及公益事業的焦點將逐漸轉移到對家園的重建以及對正常的生活、工作、學習秩序的重建上,特別是教育體系的恢復上。相比抗震救災的緊急動員,這將是一個為期數個月乃至數年的長遠工程。在此,我們呼籲所有愛心企業、社會組織和熱心公眾,積極關注地震災區的校園重建活動,向無辜、無助又渴望繼續學習的孩子們伸出援助之手,及時捐助,幫助他們盡快重返學校,圓孩子們繼續上學之夢!
捐贈方式:銀行匯款
開戶單位: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吉祥里208號民建中央239室
捐贈火炬
羅雪娟向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捐贈奧運火炬
2008年6月7日,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在民建中央會議室隆重召開了「愛心火炬計劃」發布會,會上奧運會冠軍、蛙泳皇後羅雪娟把奧運火炬的中國第一棒捐獻給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用於發起災後重建及扶貧的「愛心火炬計劃」,並出任此計劃的形象大使。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理事長成思危接受了捐贈,全國人大副委員長陳昌智發表了講話呼籲各界支持此項慈善計劃,鼓勵基金會在災後重建的公益事業中摸索出一條新路。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民建中央副主席張少琴也出席了此次發布會。
汶川大地震發生後,牽動海內外炎黃子孫的心。整個救災過程中充分顯示出國家和人民的巨大力量。救災工作的重心已經逐漸轉移到重建上來。根據中央精神,此次災後重建涉及經濟體系、行政體系和社會體系的重建, 而社會體系重建首先是人的重建。
「愛心火炬計劃」就是響應這一號召,從一個特別的角度來支持災後重建工作。它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募集善款,扶持災區及貧困地區的女性創業,為受助對象提供創業資金 + 創業導師的雙重支持模式。此計劃時將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尤努斯小額貸款」模式與符合中國國情的風險投資模式引入賑災扶貧工作,為災後重建的艱巨工作進行有益嘗試。
災區的女性都經歷了巨大的創傷,也都面臨巨大的生活困難,「上」要贍養老人,「下」要解決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問題。支持女性創業、幫助她們成功,能夠為災區及貧困地區的家庭提供穩定的經濟來源,並讓她們從傷痛中站起來,通過自己的勞動,自強自立。一個女性的成功創業還可以帶動災區和貧困地區的就業。
奧運冠軍羅雪娟既是發起人之一,也是「愛心火炬計劃」的終身形象大使。她代表了今天東方女性堅忍樂觀、自強不息的形象,也給「愛心火炬計劃」帶來了聖火的精神,即用愛心點燃災區和貧困地區的生活和發展的希望之火,並將這社會各界愛心的火炬村村鎮鎮、世世代代傳遞下去。
捐贈雅安
2013年4月20日8時2分,四川省雅安市蘆山縣發生7.0級地震,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立即啟動救災應急機制,截至2013年4月21日14時,募集1800萬元用於賑災行動。另外,社會各界通過「思源工程」捐贈雅安地震災區的善款,「思源工程」不收取任何項目執行費用,將全部撥付用於雅安災區賑災救災和災後重建。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簡稱「思源工程」)代表愛心企業和愛心人士向雅安震區捐贈款物合1900萬元,其中善款1400萬元、賑災物資500萬元。經與當地有關部門協商,在緊急救援的當前,重點為受災地區群眾和學生提供生活用品和急救車輛,用於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和改善受災地區急救條件等。
「思源工程」工作人員在雅安震源中心8公里處的共和村小學,向住在臨時帳篷里的村民了解災情和需求。
2013年4月20日,四川省雅安市地震災情發生一小時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民建中央主席、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理事長陳昌智,全國政協副主席、民建中央常務副主席馬培華立即指示「思源工程」全力做好賑災救災工作,切實幫助受災的手足同胞。「思源工程」副理事長兼秘書長李曉林當即召集基金會工作人員,召開緊急會議,立即啟動救災應急機制,部署並具體指導抗震救災工作。隨後派出了以陶鳴副秘書長為組長的「思源雅安抗震救災」工作組,第一時間趕赴災區。

Ⅳ 捐贈行為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

1.國稅函〔2001〕164號
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2.(國稅發〔2001〕214號)
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3.(國稅函〔2002〕890號)
納稅人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未超過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一)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二)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三)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四)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 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4.(國稅函〔2002〕97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5.對(國稅函〔2003〕78號)
通過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6.(國稅函〔2003〕722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捐贈,並用於法律援助事業的,可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
7.(國稅函〔2003〕762號)
對納稅人向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可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范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8.(國稅函〔2003〕763號)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捐贈,個人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9.(財稅〔2003〕224號)
對工商企業訂閱《人民日報》、《求是》雜志捐贈給貧困地區的費用支出,視同公益救濟性捐贈,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予以稅前扣除。
10.(國稅函〔2004〕341號)
納稅人通過閻寶航教育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11.(財稅〔2005〕127號)
個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第四屆全國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委會和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辦法,准予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
12.(國稅函〔2005〕95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13.(國稅函〔2005〕95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14.(財稅〔2006〕73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15.(財稅〔2006〕84號)
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用於艾滋病防治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16.(國稅函〔2006〕32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7.(國稅函〔2006〕32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8.(國稅函〔2006〕44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9.(國稅函〔2006〕1253號)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禁毒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20.(財稅〔2006〕164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和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實行稅前扣除。
21.(財稅〔2006〕171號)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用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22.(財稅〔2007〕98號)
個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第八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辦法,准予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
23.(財稅〔2007〕112號)
自2007年1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中遠慈善基金會、張學良基金會、周培源基金會、中國孔子基金會、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中國交響樂發展基金會、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中國電影基金會、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中國麻風防治協會、中國扶貧開發協會和中國國際戰略研究基金會等16家單位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24.(財稅〔2009〕94號)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亞運會、大運會和大冬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可以全額扣除的情況有:
1.(財稅〔2000〕21號)
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本通知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2.(國稅發〔2000〕24號)
社會力量資助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研究開發經費稅前扣除問題: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於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3.(財稅〔2000〕30號)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4.(財稅〔2000〕97號)
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5.(財稅〔2001〕28號)
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由同級政府領導聯系者為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准予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門代管或掛靠在政府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准)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6.(財稅〔2001〕103號)
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7.(財稅〔2003〕204號)
對個人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8.(財稅〔2004〕39號)
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財稅〔2004〕172號)
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0.(財稅〔2006〕66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1.(財稅〔2006〕67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2.(財稅〔2006〕68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3.(財稅[2007]155號)
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個人通過全國縣級以上總工會(不含各級行業性工會和各類企業工會)用於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4.(財稅〔2008〕104號和財稅〔2010〕59號文
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Ⅵ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的理事成員

首任理事長
成思危,男,漢族,1935年6月生,湖南湘鄉人,民建成員,1951年參加工作,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畢業,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第七屆、八屆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八屆四次會議增選為常務委員。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理 事 長:陳昌智
副理事長:尹海劉漢元 陳政立 李曉林 夏敏 曾鈁 潘勝燊
理 事:(按姓氏筆畫排列)
尹海 馮軍 包瑞玲 劉漢元 劉永輝 汪延 張玲 張少琴 陳偉東 陳昌智 陳政立 李曉林 杜愛祥 張維仰 林忠鳳 姜明 榮蘭祥 夏敏 高天樂 徐少春 曾鈁 董明珠 潘琦 潘勝燊
秘 書 長:李曉林(兼)
監 事:金丹華
名譽理事:安庭 陳秋芳 成卓 段振華 高存嶺 過志敏 郝士權 何思模 侯守法 黃嘉棣 黃玉彪 李慶豐 李樹新 林 森 林龍安 劉正雲 盧偉光 陸坤慈 羅長蘭 孟立坤 牛根生 石守嶺 蘇華 孫太利 唐天林 王福亮 王若雄 席國際 肖善 楊峰 葉青 張秋利 趙先 趙保樂 趙興順 周傳偉 周東紅 鄒國營

Ⅶ 我想捐款給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怎麼捐

我把我地址給你給我郵過來我替你捐😁

Ⅷ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的發展歷史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 是由中共中央統戰部主管,民建中央發起並負責日常管理,於2007年3月在民政部正式注冊成立的全國公募基金會,它的宗旨是資助以扶貧和社會公益事業為主的「思源工程」活動,幫助弱勢群體解決生產生活困難,促進中國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基金會現任理事長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民建中央主席陳昌智。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按照章程規定,接受民政部的監督和中央統戰部的領導。在企業家和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的參與下,啟動實施了「思源·揚帆計劃」、「思源·薪火計劃」和「思源·天使計劃」等12個扶貧項目。通過這些項目,改善貧困地區人民的生產生活條件,資助貧困地區的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基金會自成立以來,秉承「飲水思源,回報社會」的公益理念,先後為全國貧困地區80餘萬人進行了幫扶。特別在抗冰雪災害,抗擊四川汶川地震,抗擊西南乾旱災害,抗擊青海玉樹地震和甘肅舟曲泥石流災害中勇往直前,團結奮斗,並且在抗擊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中創造了「重建家園,重返校園,心理救助」等10個最先。2008年10月8日,基金會被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授予「全國抗震救災英雄集體」榮譽稱號。2011年,基金會辦公室被民建中央評為「民建全國社會服務工作先進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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