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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保障基金內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8-05 13:29:30

保險保障基金在哪些情形下統籌使用

保險保障基金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集中管理,統籌使用,中國保監會設立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保險公司分戶核算。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於納入保險保障基金救濟范圍的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列比例繳納保險保障基金: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1%繳納;有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15%繳納;無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05%繳納;保險公司其他保險業務的繳納比例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㈡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保險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保險保障基金:
(一)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
(二)中國保監會經商有關部門認定,保險公司存在重大風險,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
第十七條動用保險保障基金,由中國保監會擬定風險處置方案和使用辦法,商有關部門後,報經國務院批准。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按照風險處置方案和使用辦法的規定,負責辦理登記、發放、資金劃撥等具體事宜。
第十八條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當對財產保險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險保障基金分賬管理、分別使用。
財產保險保障基金僅用於向財產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助,以及在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認定存在重大風險的情形下,對財產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
人身保險保障基金僅用於向人身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和接受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以及在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認定存在重大風險的情形下,對人身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則對非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人民幣5萬元以內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予以全額救助;
(二)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80%。
前款所稱保單持有人的損失,是指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與其從清算財產中獲得的清償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二十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必須依法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中國保監會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收。
第二十一條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
(二)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
保險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規定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額應以保護中小保單持有人權益以維護保險市場穩定,並根據保險保障基金資金狀況為原則確定。
第二十二條為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保監會可會同有關部門適時調整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和比例。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保險保障基金對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予以救助的,按照下列順序從保險保障基金中扣減:
(一)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余額;
(二)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余額。
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余額的扣減金額,按照各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市場份額計算。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在撤銷決定作出後或者在破產申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前,保單持有人可以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以保險保障基金向其支付救助款,並獲得保單持有人對保險公司的債權。
清算結束後,保險保障基金獲得的清償金額多於支付的救助款的,保險保障基金應當將差額部分返還給保單持有人。
第二十五條下列業務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圍,不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一)保險公司承保的境外直接保險業務;
(二)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分入業務;
(三)由國務院確定的國家財政承擔最終風險的政策性保險業務;
(四)保險公司從事的企業年金受託人、賬戶管理人等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五)中國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救助范圍的業務。
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股東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負有直接責任的,對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該保險公司持有的保單利益、該股東在該保險公司持有的財產損失保險的保單利益,保險保障基金不予救助。

㈢ 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督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原則,在確保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保障基金不得運用於股權投資、房地產投資和其他各類實業投資。
中國保監會可以委託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運用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對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由保險公司、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組成。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的工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中國保監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完成經審計的保險保障基金財務報告,並向理事會及其成員單位和各保險公司公布。

㈣ 商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什麼意思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則對非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人民幣5萬元以內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予以全額救助;

(二)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80%。

前款所稱保單持有人的損失,是指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與其從清算財產中獲得的清償金額之間的差額。

㈤ 怎麼理解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是按照《保險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商業保險公司繳納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當出現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或保險公司存在重大風險,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的情形下,可動用保險保障基金用於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

㈥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的,由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和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保險保障基金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運用保險保障基金,或者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保險保障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㈦ 保險公司如何提取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如何管理使用

�0�2�0�2�0�2�0�2�0�2�0�2�0�2�0�2保險保障基金是為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由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從其保費收入中提存的用於抵禦保險業風險,幫助有困難的保險公司渡過難關的風險基金。 �0�2�0�2�0�2�0�2�0�2�0�2�0�2�0�2保險業作為非銀行金融業具有較大的經營風險,不論其中哪一家保險公司經營失敗,喪失償付能力,都會對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影響,甚至帶來危害。而依法設立保險保障基金,則將為保險業充分發揮群體力量,分散保險經營風險,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提供有效的保障。為此,保險法對保險業設立保險保障基金作了明確規定。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保障基金的提存辦法和提取比例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法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為了有效地發揮保險保障基金抵禦保險經營風險的作用,保險法同時規定,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㈧ 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規定:「一、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准予據實稅前扣除:
1.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2.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4.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保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令2008年第2號)規定繳納形成的,在規定情形下用於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
保費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
業務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購買相應的保險產品支付給保險公司的全部金額。
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是指僅具有保險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資理財功能的財產保險業務。
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是指兼具有保險保障與投資理財功能的財產保險業務。
有保證收益,是指保險產品在投資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
無保證收益,是指保險產品在投資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證,投保人承擔全部投資風險。
......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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