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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山縣林業基金徵收管理站

發布時間:2021-08-05 13:01:55

① 現在我國林業稅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林業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林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7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採伐國有林區原木的企業減免農業特產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0號)
一、對採伐國有林區原木的企業,生產環節與收購環節減按10%的稅率合並計算徵收農業特產稅

二、對採伐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原木的企業暫減按5%的稅率徵收農業特產稅;對小徑材(指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厘米以下的)免徵農業特產稅。對生產銷售薪材、次加工材發生虧損的,報經省、自治區農業稅徵收機關核准後,可免徵農業特產稅。

三、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按國家規定的試點地區原木農業特產稅稅率執行,其中採伐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原木的企業享受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減免農業特產稅政策。 四、對森林撫育、低產林改造及更新採伐過程中生產的次加工材、小徑材、薪材(以下簡稱次小薪材),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徵或者減征農業特產稅。次小薪材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根據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確定。 對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森工企業生產的次小薪材,「十五」期間繼續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五」期間對國有森工企業減免原木農業特產稅的通知》(財稅[2001]60號)的規定執行。
五、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的范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確定。 參考文獻:財稅[1995]3號;財稅[2001]171號;財稅[2001]200號

② 九江市林業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林業局內設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安全、保密、督查、信訪、政務公開、綜治、提案、計劃生育等工作;指導全市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
(二)造林經營科
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以及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經營;組織指導、監督管理林木種苗生產、流通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指導全市國有(民營)林場、森林苗圃、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承辦對內、對外林業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的有關工作,指導全市林業系統的涉外工作。
(三)林政資源保護管理科(調解處理山林權屬爭議辦公室)
組織全市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組織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指導、監督木竹的憑證採伐與運輸;負責木竹經營(含加工)許可的審批及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林地征、佔用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依法承辦全市林地征、佔用的初審;指導、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疫源疫病監測;指導全市森林、陸生野生動物和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全市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工作;指導全市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工作,承辦市內跨縣(市、區)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協調跨市山林權屬爭議案件處理。
(四)計劃財務科
組織、指導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承辦全市林業基本建設和財政投資項目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全市林業基金的徵收管理;指導監督各縣(市、區)林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監管市級林業國有資產;指導全市林業會計工作;負責林業統計工作,指導林業利用外資工作。
(五)人事科教科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工作;擬訂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指導林業專業隊伍建設;負責在職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林業實用技術的應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廣;組織實施林業科技攻關和成果應用;承擔全市林業標准化、林業技術監督、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
(六)政策法規科(行政許可服務科)
提出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建議;組織擬訂相關地方規范性文件並監督執行;指導、協調全市林業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協調督促重大林業行政案件的查處,承擔林業行政應訴、行政復議和聽證相關工作;管理林業行政許可工作。
九江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承辦市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指導、協調、督促公民義務植樹和綠化工作;負責組織綠化費的徵收;監督管理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指導管理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程建設。
九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副處級)。承辦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滅火工作;承擔森林火險預警監測,發布森林火險預報和森林火災信息;組織、指導、協調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協調地方、部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委(監察室)。為市紀委(市監察局)的派駐機構,增掛市紀委派駐市林業局紀工委牌子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紀檢監察工作。

③ 江西省林業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省林業廳內設9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安全、保密、督查、信訪、政務公開工作;指導全省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提出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建議;組織起草地方性林業法規、規章;指導、協調全省林業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協調督促重大林業行政案件的查處,承擔林業行政應訴、行政復議和聽證相關工作;管理林業行政許可工作。
(三)造林經營處。
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以及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經營;組織指導、監督管理林木種苗生產、流通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指導全省林場、森林苗圃、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
(四)林政資源保護管理處。
開展組織全省森林資源、陸生野生植物資源、濕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組織編制全省森林採伐限額;指導、監督木竹的憑證採伐與運輸;負責木竹經營(含加工)許可的審批及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林地徵用、佔用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承辦全省對依法應由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林地徵用、佔用的審核、審批;指導、監督管理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疫源疫病監測;指導、承擔全省森林、陸生野生動物和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五)林業改革發展處。
承擔組織指導全省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並監督管理全省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工作;指導全省林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
(六)計劃財務處。
組織、指導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承辦全省林業基本建設和財政投資項目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全省林業基金的徵收管理;指導監督各項林業資金的管理;監管省級林業國有資產;指導全省林業會計工作;負責林業統計工作,指導林業利用外資工作。
(七)科學技術與國際合作處。
指導林業實用技術的應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廣;組織實施林業科技攻關和成果應用;承擔全省林業標准化、林業技術監督、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承辦江西省林業國際合作與交流的有關工作,指導全省林業系統的涉外工作。
(八)省人民政府調解處理山林權屬爭議辦公室。
指導全省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工作,承辦省內跨設區市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協調跨省山林權屬爭議案件辦理。
(九)人事教育處。
承擔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安全生產工作;擬訂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指導林業專業隊伍建設。
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省林業廳防沙治沙管理辦公室)。承辦省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指導、協調、督促公民義務植樹和部門綠化工作;指導管理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古樹名木保護工作。
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承辦省政府森林防火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指導、監督全省森林防火、滅火工作;承擔森林火險預警監測,發布森林火險預報和森林火災信息;組織、指導、協調武裝森林警察部隊、航空護林站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協調地方、部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為省紀委(省監察廳)的派駐機構。

④ 徵收的育林基金要怎樣使用全部上繳國家財政還是用於木材市場建設經費還是逐步全部返還生產經營者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印發的《育林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9〕32號)第十一條 規定:「育林基金專項用於森林資源的培育、保護和管理。使用范圍包括:種苗培育、造林、森林撫育、森林病蟲害預防和救治、森林防火和撲救、森林資源監測、林業技術推廣、林區道路維護以及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九條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徵收的育林基金,全額繳入同級地方國庫,具體繳庫辦法按照地方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黑龍江、吉林、內蒙古國有森工企業仍按現行規定自提自用育林基金,免予向林業主管部門繳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的育林基金管理政策另行制定。」,第十九條「煤礦企業自營坑木林基地的育林基金提取和使用管理,仍按照原煤炭部、財政部《關於頒發〈煤礦企業造林費用和育林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86]煤財字第69號)的規定執行。」。
從該文件規定看,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圍是明確的。文件沒有明確規定,育林基金可用於木材市場建設經費,也沒有明確將徵收的育林基金逐步全部返還生產經營者。但黑龍江、吉林、內蒙古國有森工企業仍按現行規定自提自用育林基金、煤礦企業自營坑木林基地的育林基金,在使用上可能有特殊政策。
以上供參閱。
詳情可登陸: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9-06/10/content_17918313.htm

⑤ 永新縣林業局的主要職責

(一)開展林業行政案件管理、查處和行政復議的應訴工作。
(二)擬定全縣林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工作;組織管理國家、省林業重點工程建設;指導各類商品林和生態公益林的培育和發展;指導、監督林木種苗和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四)組織、指導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管理森林資源的有償流轉,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經批准後監督執行;監督、管理全縣木竹的憑證採伐和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的管理,並依法對林地徵用、佔用進行初審和報批;
(五)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指導全縣森林、野生動物和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工
(六)指導管理林業基本建設、多種經營和技術改造工作;組織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全縣國有林業資產;負責縣級林業基金的籌集和管理;負責全縣林業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對林業產業實行宏觀管理;組織林業改革試點工作。
(七)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建設;組織、協調、督促重大森林案件的查處工作。
(八)負責對內、對外林業科學技術交流和項目合作工作;負責林業科技和人才培訓工作;管理林業科技項目,並督促實施。
(九)承辦縣綠化委員會和縣森林防火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指導、協調、督促全縣公民義務植樹和部門造林綠化;指導森林防火工作。
(十)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⑥ 育林基金如何徵收

《育林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9〕32號)第三條規定,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過林木產品銷售收入的10%計征,具體徵收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慮林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核定。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將育林基金徵收標准確定為零。
第六條規定,育林基金在林木產品的銷售環節徵收。自產自用或直接用於加工的林木產品,在移送使用環節徵收。林業主管部門不得在多次銷售林木產品時重復徵收育林基金。對進口林木單位和個人不得徵收育林基金。嚴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費用。第七條規定,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徵育林基金。

⑦ 育林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育林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我國森林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採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育林基金。
第三條 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過林木產品銷售收入的10%計征,具體徵收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慮林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核定。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將育林基金徵收標准確定為零。
第四條 林木產品銷售收入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採伐林木單位和個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准確提供銷售資料的,按照林木產品實際銷售收入確定。
(二)採伐林木單位和個人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確提供銷售資料的,按照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的當地同類林木產品平均銷售價格和實際林木產品銷售數量計算林木產品銷售收入確定。
(三)採伐林木單位和個人自產自用林木產品或將林木產品直接用於加工的,按照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的當地同類林木產品平均銷售價格和實際耗用林木產品數量計算林木產品銷售收入確定。
林木產品是指木材和竹材,不包括林副產品、經濟林產品以及其他林產品。
第五條 採伐林木單位和個人繳納育林基金,由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收取。
第六條 育林基金在林木產品的銷售環節徵收。自產自用或直接用於加工的林木產品,在移送使用環節徵收。
林業主管部門不得在多次銷售林木產品時重復徵收育林基金。對進口林木單位和個人不得徵收育林基金。嚴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費用。
第七條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徵育林基金。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徵收育林基金,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徵收的育林基金,全額繳入同級地方國庫,具體繳庫辦法按照地方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育林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5項「育林基金收入」。
第十一條 育林基金專項用於森林資源的培育、保護和管理。使用范圍包括:種苗培育、造林、森林撫育、森林病蟲害預防和救治、森林防火和撲救、森林資源監測、林業技術推廣、林區道路維護以及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予以核撥,不得從育林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應按規定編制育林基金收支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根據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開展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和管理工作需要核定育林基金支出預算。
第十四條 育林基金應嚴格按照預算安排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育林基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育林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213類「農林水事務」02款「林業」29項「育林基金支出」。
第十六條 育林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多征、減征、緩征、停徵,或者侵佔、截留、挪用育林基金的單位及責任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進行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黑龍江、吉林、內蒙古國有森工企業仍按現行規定自提自用育林基金,免予向林業主管部門繳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的育林基金管理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自營坑木林基地的育林基金提取和使用管理,仍按照原煤炭部、財政部《關於頒發〈煤礦企業造林費用和育林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86]煤財字第69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執行。原農林部、財政部《關於頒布〈育林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72]農林(計)字第52號 [72]財事字第250號)以及其他有關育林基金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廢止。

⑧ 林業幹部職工的職責是什麼

林業幹部職工主要負責所屬轄區的林業生產、管理、森林保護、森林防火防火等方面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林業工作政策規定,並組織、監督實施。
2、擬定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3、組織開展造林綠化、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森林資源管理;組織指導林業種子苗木的生產經營、質量監督、檢驗及林業良種的審核、申報;協調、指導、參與生態示範市(縣)創建工作。
4、組織森林調查、動態監測及統計;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組織指導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造冊、林權變更登記、調處林權糾紛;辦理徵用、佔用林地的審核、申報;指導、監督和管理林木的憑證採伐、運輸和林政稽查;負責育林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徵收和森林生態補償基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指導木材檢查站的規劃、報批和管理。
5、組織、指導陸生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林業種質資源、有關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的保護管理。
6、組織、指導、監督林業行政執法,查處非法佔用林地、盜伐亂伐林木和非法獵捕、經營野生動物及其它涉林案件;辦理、查驗木材運輸證、森林植物檢疫證、陸生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衍生物的憑證運輸;指導森林公安、森警大隊、林政管理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及隊伍建設;組織、指導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劃定疫區和保護區。
7、指導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國有林場、苗圃設立、變更事項的審查和申報;負責森林公園的規劃、審核、申報。
8、負責林業基本建設和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籌集和管理各項林業基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組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管國有林業資產。
9、制定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推廣和林業科技開發;負責林業科研項目的組織、指導和申報工作;制定林業人才教育和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10、負責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及綠化示範村鎮建設;指導、協調重點綠化工程的實施。
11、負責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的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規劃並組織實施;查處森林火災案件,發布森林火災信息。

⑨ 林業的基金策略

國家林業局林業基金管理總站(簡稱基金總站)是由中編辦於1989年批復原林業部成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1998年中央國家機關機構改革後,明確基金總站為國家林業局直屬正司局級事業單位。2005年國家林業局核定基金總站下設7個處室,即綜合處、財務處、稽查一處、稽查二處、稽查三處、貸款管理處和生態補償基金管理處,並明確國家林業局林業基金管理總站(國家林業局林業重點工程稽查辦公室)的工作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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