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愛心基金會的組織機構
本會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本會最高議事和決策機構。理事會職權是:
(一) 執行本章程,按本章程規定開展活動及工作;
(二) 通過、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會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四) 審核資產管理和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五) 決定理事、理事會副會長、理事會會長和秘書長報酬;
(六) 決定本會發展規劃及其他重要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表決獲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會議,可委託其他理事代其行使表決權。特別事項需要理事會決定而又不宜或難以召開理事會會議時,可採取理事書面表決辦法,根據表決結果所形成的決議與理事會會議決議同效。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本會設理事會會長一名,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 提名秘書長人選;
(四) 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本會設理事會副會長若干名。理事會副會長由理事會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會議選舉產生。本會秘書長由理事會會長提名,在理事會會議上通過出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會長批准出任。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全面主持執行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 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人選,決定聘用機構一般工作人員;
(四) 處理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相關事務。
本會實行會員制,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設立駐中國內地代表處,其負責人由秘書長兼任。本會可對為中華愛心促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分別委以名譽會長、顧問等屆內或終身職務。
㈡ 愛心基金會是什麼
中華愛心基金會(CKF)屬非牟利性社團組織,由中國共青團中央等若干中央單位倡導發起,經中國國家領導人同意,鑒於面向世界華人的工作需要在香港設立,並根據香港《社團條例》(第151章)規定,在香港警署注冊。中華愛心基金會(CKF)在全球諸多國家和地區設立了分支機構或聯絡部門。中華愛心基金會(CKF)還根據中國《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國內地設立中華愛心基金會北京代表處(CKFBJ),其登記管理機關是中國民政部,其業務主管機關是中國國家民委。
業務范圍
本會業務范圍是:
(1) 幫助港人及海外華人投資中國內地西部、東北老工業基地,開展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救助等公益項目;
(2) 在北京長城中華愛心園內為慈善家樹碑立傳,籌集與管理建設基金;
(3) 兩岸文化交流基金的募集與管理;
(4) 中華愛心網的建設維護、《中華愛心》雜志的編輯出版、中華愛心卡的推廣發行等相關業務;
(5) 從事公益成果的評估、愛心文化研究、愛心業績的展示以及其他業務。
㈢ 慈善基金如何運作、增值
慈善基金會運作模式
中國的慈善基金會分為公募和非公募兩種,區別在於是否面向公眾募捐。基金會通過募捐獲得慈善基金,進行管理和使用。在管理基金的過程中,基金會也會面臨慈善基金保值增值的問題,這就需要通過安全可靠的投資來實現。
一般情況下,基金會都會通過購買國債、銀行存款、股權投資等方式來操作,也有一些基金會通過委託專業的金融公司來理財。通過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會可以更好的在救助殘疾孤兒、助學興教、賑災救援、醫療保障、公共服務等救助方向上有所作為,發揮作用。
㈣ 愛心基金
大學裡面應該是由學生會或者學生社團聯合會來組織建立愛心基金會,在學校任何一個組織的成立都是要學校領導點頭才行,建立愛心基金會首先要有一個非常具有可行性的報告,裡面具體要包含很多細節要素,不能空談,比如說很直接的問題,基金會的資金的來源,服務的對象的范疇,是否是作為長設組織等等等.大學的愛心基金會當然是以慈善的名義向社會.企業.個人等對象,這里用拉贊助這個說法好象不妥,怎麼能用愛心作為商業價值,這里應該說在企業捐獻愛心的同時為它自己做了無形的廣告.愛心基金會的服務人員當然都是志願者,並不是每個人都要捐,你說的捐的人才可以享受基金本身就錯誤了,應該說有愛心的人才可以享受愛心,籌集資金的方向還是應該主要求助於社會和大型企業,以及周圍比較有名氣的慈善家或者慈善基金會.基金的管理一定要公開,基金的使用更是一定要有價值,確實為需要幫助的人進行了援助,做到每用一塊錢都是合理的有記錄的,這會給基金會帶來良好的聲譽,會員可以暫時不用,因為才成立的基金會不會有專業的實際困難,所以等你的基金會有一定的規模以後才開始考慮這些事情吧.
㈤ 慈善基金會的制度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參考資料: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6650&dictionid=1203
㈥ 愛心傳遞慈善基金會的組織結構
各部門職責捐助人
1. 監督PLCF董事會代表愛心傳遞工程(PLP)這個項目所進行的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和管理。
2. 監督PLP籌集的資金和物資在終端的落實。
董事會共商決定並監察愛心傳遞工程的整體操作和運行。
1. 審批執行主席和各部門負責人提出的籌款計劃,基金預算,活動提案。
2. 代表捐助者的利益對相關的重要問題進行表決。 3. 批准和公布愛心傳遞工程的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