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項目的條件為: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國際法准則;
(二)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有利於開發國民經濟發展所需戰略性資源;符合國家關於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國內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產品、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吸收國外先進技術;
(三)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
(四)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第十九條投資主體憑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中央管理企業憑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備案證明,辦理上述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投資主體就境外投資項目簽署任何具有最終法律約束力的相關文件前,須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核准文件或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應規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核准文件是投資主體辦理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相關手續的依據;有效期滿後,投資主體辦理上述相關手續時,應同時出示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續文件。
第二十二條對未經有權機構核准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外匯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投資主體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文件或備案證明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撤銷對該項目的核准文件或備案證明。
第二十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對投資主體執行項目情況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准境外投資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查實問題依法進行處理。
❷ 違反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未取得確認函的法律後果 觸犯什麼法律
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辦理備案並取得《證書》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撤銷該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給予警告,並依法公布處罰決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核準的,商務部給予警告,並依法公布處罰決定。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核准。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境外投資核準的,商務部撤銷該企業境外投資核准,給予警告,並依法公布處罰決定。該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核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企業開展境外投資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企業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證書》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境外投資出現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企業,三年內不得享受國家有關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條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有關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❸ 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❹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對以後的境外投資有什麼影響嗎
12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新辦法將於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屆時《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稱「9號令」)同步廢止。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辦法作為境外投資管理的基礎性制度,在「放管服」3個方面統籌推出了8項改革舉措,旨在加強境外投資宏觀指導,優化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完善境外投資全程監管,促進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為執行好新辦法,國家發改委近期正著力抓好三項工作。一是發布新辦法明確的配套文件,包括敏感行業目錄、有關格式文本及其附件清單等。二是建成新辦法提出的網路系統。三是加強指導、培訓和監督,提高全國發改系統的境外投資服務水平和監管能力,共同把新辦法執行到位,更好促進企業「走出去」行穩致遠。
❺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具體有哪些措施
國家發改委發布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辦法作為境外投資管理的基礎性制度,在「放管服」三個方面統籌推出了八項改革舉措,旨在加強境外投資宏觀指導,優化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完善境外投資全程監管,促進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在便利企業境外投資方面,辦法推出了取消項目信息報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審、轉報環節;放寬投資主體履行核准、備案手續的最晚時間要求等三項改革。
在規范企業境外投資方面,辦法提出將境內企業和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納入管理框架;針對境外投資監管薄弱環節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完善懲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資違法違規行為記錄三項改革。
❻ 境外投資規定怎麼操作
中國企業進行海外投資,主要需要取得三個主管部門的核准、備案或登記,包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地方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核准或備案、商務部或地方商務部門的核准或備案、以及國家**管理局地方分局(所在地銀行直接辦理,地方外管局通過銀行實施間接監管)的**登記程序。具體咨詢瑞豐德永財稅顧問
❼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
(1989年2月5日國務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各類企業或者購股、參股(以下統稱境外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活動。
境外投資有關外匯事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經批准在境外投資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境內投資者),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
(一)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二)外匯管理部門關於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書面結論;
(三)投資項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證明境內投資者應當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文件。
辦理前款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時,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境內投資者的投資外匯資金來源進行復核。 境內投資者在辦理登記時,應當按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保證金應當存入外匯管理部門指定銀行的專用帳戶。匯回利潤累計達到匯出外匯資金數額時,退還保證金。保證金存款的利息按照國家規定標准支付給境內投資者。
境內投資者繳存保證金確有實際困難的,可向外匯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承諾,保證境外投資企業按期匯回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者,外匯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境內投資者限期調回,並可按應調回資金數額的10%至20%處以外匯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節嚴重者,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內投資者可處以人民幣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其他條款規定者,依照《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的規定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❽ 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辦法為什麼不適用金融企業
國有企業參與合營的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以及非國有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可以參照《辦法》執行。金融企業不執行《辦法》,金融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究其根源,企業財務管理能力和水平與金融企業不相適應。
❾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保監發〔2012〕93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保險資金境外投資運作行為,防範投資管理風險,實現保險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我會制定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2年10月12日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