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FOF私募基金如何繳納增值稅?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證監會令[105]號文」)允許私募基金財產投資於其他基金份額,即FOF(Fund of Fund)私募基金,其收益主要為「持有基金分配收益」以及「持有基金贖回收益」兩類。
(1)持有基金分配收益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將基金納入「其他金融商品」范疇,而證監會令[105]號文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即私募基金不屬於承諾保本的金融商品。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第一條「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之規定,FOF私募基金持有基金份額期間所獲得的基金分配收益,不徵收增值稅。
例外的是,根據證監會《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規定「保本基金,是指通過一定的保本投資策略進行運作,同時引入保本保障機制,以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時,可以獲得投資本金保證的基金」,如果嚴格執行財稅〔2016〕140號文,FOF私募基金取得保本基金分配收益,應該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1)持有基金贖回收益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對於「金融商品轉讓」之界定,FOF私募基金申購、贖回基金的差價收入應該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可能存在爭議的是,根據證監會《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對於每日按照面值進行報價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將收益分配的方式約定為紅利再投資,並應當每日進行收益分配」之規定,如果FOF私募基金配置了貨幣市場基金,且該貨幣市場基金保持每日1元的面值報價,其分配的基金收益作為紅利再投資,轉為增加FOF私募基金所持有的該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當FOF私募基金贖回該等貨幣市場基金產生的收益是否繳納增值稅?
國稅總局對此尚未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上述「紅利再投資」行為可以分解為「貨幣市場基金收益分配」、「用收益增加認購貨幣市場基金」兩項業務。由於貨幣市場基金並非保本基金,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第一條之規定,「貨幣市場基金收益分配」環節不徵收增值稅,而「用收益增加認購貨幣市場基金」亦不屬於增值稅納稅范疇,故,上述「紅利再投資」行為無需繳納增值稅。
因此,FOF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增加的上述貨幣市場基金份額本質上系其用所獲得的貨幣市場基金分配收益認購,「買入價」仍是面值1元。FOF私募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贖回收益」來源於上述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的增加,並非貨幣市場基金面值的上升。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之規定,該類貨幣市場基金不存在銷售額,故筆者認為,該類貨幣市場基金贖回收益無需繳納增值稅。
Q7:管理多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制定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對其管理的多支私募基金分別建賬核算的情況下,財稅[2017]56號文第四條允許「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鑒於私募基金管理人採用簡易方式計征增值稅,「分別核算方式」和「匯總核算方式」對於發生「金融商品(股票、債券除外,下同)轉讓」應稅行為的私募基金影響較大。
由於「金融商品轉讓」系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而「金融商品轉讓」可能會發生正差,亦可能發生負差,「匯總核算方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用A私募基金的轉讓負差沖抵B私募基金的轉讓正差。整體而言,「匯總核算方式」有利於降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稅負。
但是,降低的稅負利益是否在A、B私募基金投資人之間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可能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予以斟酌。
Q8:合夥企業形式基金可否適用財稅[2017]56號文?
私募基金不但包括契約型基金,還包括以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
與沒有稅務登記的契約型私募基金不同,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設立後,其本身是可以進行稅務登記的,即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可以其名義獨立進行納稅申報,無需私募基金管理人繳納或代扣代繳。從這個角度,合夥企業形式基金與財稅[2017]56號文的「管理人繳納增值稅」前提並不完全契合。
但是,在稅局加強對資管產品徵收增值稅的趨勢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對需要按照6%稅率繳納增值稅的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稅負有利。並且,財稅[2017]56號文將「私募投資基金」納入「資管產品」范圍,而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又屬於「私募投資基金」。因此,筆者認為,除國稅總局另出規定外,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可以與稅局溝通,主張適用財稅[2017]56號文。
『貳』 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免稅項目包括哪些
免稅項目:
1.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完全在境外發生的下列服務:
①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②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③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④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⑤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⑥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⑦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2)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①電信服務;
②知識產權服務;
③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④鑒證咨詢服務;
⑤專業技術服務;
⑥商務輔助服務;
⑦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⑧無形資產。
(4)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5)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6)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相關鏈接】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不徵收增值稅:(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2.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3.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4.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5.個人轉讓著作權。
6.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7.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8.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9.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10.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11.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12.婚姻介紹服務。
13.殯葬服務。
14.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15.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16.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7.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18.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19.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20.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21.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22.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23.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24.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25.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26.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2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者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28.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
29.隨軍家屬就業。
30.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31.保險公司開辦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32.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33.以下利息收入免稅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34.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稅
(1)合格境外投資者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叄』 私募基金管理人稅收都包括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稅收包括所得稅和增值稅。
『肆』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稅怎麼交
根據不同分類交稅。
增值稅是針對應稅行為徵收的間接稅,納稅人如何繳納增值稅,取決於其具體的增值稅應稅行為。財政部稅政司《關於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也明確規定「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對於「金融服務」的分類,私募基金增值稅應稅行為主要表現為:
(1)貸款服務
私募基金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換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資於銀行委貸、企業債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質的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考慮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貸款服務」可取得的進項稅抵扣有限,財稅[2017]56號文之「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實質上降低了「貸款服務」增值稅稅負。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私募基金因投資國債、地方政府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2)金融商品轉讓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收增值稅。
鑒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經明確將私募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範疇,私募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同樣適用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至於私募基金因買賣外匯、非貨物期貨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則應當按照財稅[2017]56號文計征增值稅。
當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間,可能會取得股票分紅。由於股票分紅不屬於保本性收益,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該等股票分紅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疇。
註:這里假設增值稅附加=應納稅額×12%。實踐中各地增值稅附加率會有所不同。
(一)契約型私募基金A當期收到基金管理費50萬元(無進項稅額)。另外當期買賣公司債,買入價1000萬元,賣出價1100萬元。期間收到公司債利息50萬元,另收到所持有國債利息30萬元。
【1.管理費】
50萬元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1+6%)×6%-0] ×(1+12%)
約3.17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
【2.債券買賣價差】
1100-1000=100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100W÷(1+3%)×3% ×(1+12%)
約3.26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債券利息】
企業債利息50萬元為貸款服務的銷售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W÷(1+3%)×3% ×(1+12%)
約1.63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當期買賣地方政府債,買入價500萬元,賣出價502萬元。該有限合夥企業為一般納稅人。
【債券買賣價差】
502-500=2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本案例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增值稅附加稅率)
=[20000÷(1+6%)×6%-0] ×(1+12%)
約1267.92元
納稅主體:該有限合夥企業。
『伍』 資管產品中哪些資產是增值稅應稅科目
財稅【2017】56 號文規定資管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 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 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 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此時納稅人為 該產品管理人。
資管產品底層根據投資性質不同分為貸款服務類(如 提供貸款服務的信託產品)及金融商品轉讓類(如買賣股票、債券獲 取差價),現在明確上述產品獲得的收益由管理人作為主體進行納稅。 隨著金融工具的進一步發展和豐富,許多產品中投資品種並不單 一,尤其多策略產品中投資范圍更加廣泛,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就需 要梳理資管產品作為投資人投資哪些標的需要繳納增值稅。
但對於私募契約式基金而言是否被認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意義重 大但目前也存在爭議,根據「財稅[2016]36 號文」附件的規定證券投 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 金買賣股票、債券可以免收增值稅。但是通常這里所指的證券投資基 金是公募基金,對於私募投資基金尚存在爭議,以下資產梳理假設私 募投資基金不符合該免稅條款。
私募契約式基金如果被認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 賣股票、債券可以免收增值稅。 對於每一種金融資產的應稅梳理,各個私募管理機構都應當就自 己最常見的投資范圍向稅務咨詢機構或者託管外包機構進行咨詢確 認,清晰地把握和確定最終應稅的資產項目和徵收方式。
擴展閱讀:
針對「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問題,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曾表示,增值稅和營業稅一樣,均是針對應稅行為徵收的間接稅,營改增後,資管產品的征稅機制並未發生變化。具體到資管產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義運營資管產品資產的過程中,可能發生多種增值稅應稅行為。例如,因管理資管產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費(服務費),應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發放貸款取得利息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進行投資等,則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而在此前的140號文中也明確:一是保本型資管產品需要就持有期間(含到期)所產生的利息及類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二是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中,持有至到期的資管產品免增值稅。三是擴容發放貸款獲得利息收入的征稅范圍,納入了更多的非銀金融機構。
盡管兩部委出台了「打補丁」政策,但是在市場人士看來,還有很多細節需要進一步明確。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兩部門也提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對此,某省財政廳負責稅收的人士對上證報記者表示,此前在資管產品方面征稅可以說是盲區,是收是免都沒有說明。140號文對此進行了明確,市場上需要時間來吸收消化,7月1日之前就是一個緩沖期。鑒於對資管產品管理人繳納增值稅操作的復雜性,具體徵收辦法的制定也需要一定的時間,預計後續細則的出台不會太慢。
『陸』 基金管理公司繳增值稅時需要繳納附加稅
需要
因為只要繳增值稅,必然工繳附加稅,它們是一體的。
『柒』 基金買賣都會有哪些稅收
有關規定如下:
一、關於營業稅問題
●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二、關於所得稅問題
●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關於印花稅問題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徵收印花稅。
四、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捌』 基金怎麼都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玖』 私募基金是怎麼繳納增值稅的
私募排排網為您解答:
超市購物需要繳納消費稅、買車子、房子需要繳納購置稅,這里的超市購物、買車買房就是所謂的應稅行為。而此次新文件也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稅行為也做了規定。
私募基金簡單說,就是客戶把錢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二級市場上買賣股票等投資品種,獲得投資收益扣除固定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後,再返還給投資者。
而這其中就有兩處應稅行為:買賣股票(如果是買賣債券,會有利息收入,也屬於應稅行為,在後面會講)、管理費。而對應到文件中則分別是金融商品轉讓和直接收費金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