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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投資理財管理協會

發布時間:2021-08-04 12:47:47

A. 中國外匯投資協會是真是假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這個是真的,但是現在網上有不少不法分子打著這個旗號,卻做一些假的事情來欺騙廣大消費者。所以需謹慎對待。

B. 中國投資協會的業務范圍

1.積極貫徹政府的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和投資政策,引導投資活動,反饋實施情況和政策效應。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議,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投資主體對國家投資工作的意見、建議和呼聲。
2.向會員及時傳遞政府意圖和政策取向等有關信息,向政府反映會員要求並提出投資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方面的建議,成為會員和政府間對話的窗口。
3.採取多種方式,提高會員的素質。組織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的高級管理人員參加國內外專業培訓、專題講座和考察,提高決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4.建立中國投資企業家人才信息網路和會員聯誼會制度,溝通信息,加強合作。
5.提供信息服務,幫助會員及時了解宏觀經濟形勢和發展趨勢、重大的宏觀經濟決策背景,把握投資機會和規避風險。推薦投資項目,介紹合作夥伴,拓展融資渠道,促進經濟合作。建立會員之間的電子信息網路,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加強協會與會員之間的信息交流,為會員單位提供經濟、投資、技術、市場、行業等方面的信息,通報全國在建項目投資規模、投資產業結構、地區布局、投資熱點等等。
6.根據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的要求,提供市場調查與分析、投資策劃與決策、項目評估與工程咨詢、項目融資與管理、企業診斷、企業兼並與資產重組、企業上市和海外投資,以及法律、會計、資產評估、監理等咨詢、顧問服務。
7.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會員要求,提供法律援助,幫助會員解決在投資活動中遇到的矛盾問題,調解投資主體之間的權益糾紛。
8.為會員向西部投資提供環境和投融資咨詢,疏通和協調會員和當地政府間的關系,協助會員在西部地區尋找投資機會。
9.積極促進中國投資業與國際接軌,加強與國內外投資機構的聯系,協助做好招商引資和走出去戰略,為會員的國際交往和經濟合作,提供信息和途徑。
10.圍繞投資活動中的熱點、難點和重大問題,廣泛開展投資理論研究、政策調研和經驗交流,探討各類投資主體的定位、發展戰略、經營模式、科學決策與管理等。

C. 中國投資協會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的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名稱:中國投資協會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中文簡稱中國創投專委會)。英文名稱:China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CVCA)。
第二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性質:中國創投專委會是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並經民政部登記成立,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批准合法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中介和咨詢服務機構、相關研究機構,以及具備條件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等自願參加的全國性創業投資行業社團組織,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中國創投專委會的業務指導部門。
第三條中國創投專委會宗旨: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創業投資政策法規,研究創業投資領域中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培訓創業投資行業專門人才,加強創業投資行業規范和企業自律管理,保護創業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創業投資企業與政府主管部門之間、創業投資企業之間以及創業投資資本與項目之間聯系交流合作的橋梁與紐帶,推動中國創業投資行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中國創投專委會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7號國投大廈16層1617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創業投資行業發展的各類問題,為會員開展創業投資業務提供技術支持;
(二)制定行規行約,實行行業自律;
(三)代錶行業利益,向政府提出各類政策法律咨詢建議;
(四)舉辦各類交流活動,促進創業投資企業之間以及創業投資企業與其他相關行業之間的合作;
(五)作為我國創業投資行業對外交流的平台與窗口,聯系境外創業投資行業協會組織與創業投資機構;
(六)收集整理創業投資行業相關信息,定期發布創業投資報告,出版發行創業投資專業刊物,創辦創業投資專業網站,加強會員之間的信息交流;
(七)培訓創業投資行業專門人才;
(八)政府交辦和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由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組成;中國創投專委會會員是中國投資協會的當然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中國創投專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創投專委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中國創投專委會;
(三)單位會員包括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投資主體和活躍在創業投資領域的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和研究機構;
(四)個人會員是在上述單位會員及創業投資科研、教學、媒體等機構中有造詣的領導和知名專家、學者。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中國創投專委會的申請書、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單位基本情況材料;
(二)經考察通過後,提交中國創投專委會常務理事會確認;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中國創投專委會會員大會,並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中國創投專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中國創投專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中國創投專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中國創投專委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國創投專委會章程,執行中國創投專委會的決議;
(二)維護中國創投專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中國創投專委會交辦的工作;
(四)關心、支持中國創投專委會的工作,參加中國創投專委會的各項活動,並提供中國創投專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中國創投專委會反映情況,提供中國創投專委會所需相關信息;
(七)中國創投專委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國創投專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中國創投專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中國創投專委會章程的行為,經中國創投專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一、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一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中國創投專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
(三)審議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中國創投專委會終止事宜;
(五)審議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經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業務指導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二、理事會
第十七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會是中國創投專委會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中國創投專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擔任理事的條件:
(一)具有1年以上(含1年)創業投資或相關從業經歷;
(二)經營業績良好,在所在省市區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積極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聘請名譽會長、特邀常務理事和顧問;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中國創投專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中國創投專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中國創投專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擔任常務理事條件:
(一)具有2年以上(含2年)創業投資或相關從業經歷;
(二)經營業績較為突出,在中國創業投資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
(三)積極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報經中國投資協會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聯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聯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投融資業務,在該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並報中國投資協會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中國創投專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等。
第三十條中國創投專委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常務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中國創投專委會聯席會長的權益與副會長相同,從業界最具影響力和代表性的副會長中產生,聯席會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事關創業投資行業發展的重大戰略與政策問題;
(二)代表中國創投專委會出席國際、國內有關活動;
(三)就中國創投專委會的重大決策事宜提出建議或報告。
第三十二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薪酬及獎勵;
(四)處理其他交辦事務。
第三十三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創業投資相關管理部門的政府官員為名譽會長或特邀常務理事。
第三十四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根據發展及國際交流合作的需要,聘請國內外金融、投資、風險管理、咨詢服務業的知名專家、學者為高級顧問。
第三十五條中國創投專委會聘請專業法律顧問,處理中國創投專委會相關法律事務。
五、會長聯席會
第三十六條中國創投專委會設立會長聯席會。會長聯席會由中國創投專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聯席會長組成。
第三十七條聯席會長從副會長中經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以連任一屆。會長聯席會討論決定中國創投專委會的重大決策事宜。
第三十八條會長聯席會議由三名以上聯席會長聯名提議,由常務副會長負責召集,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六、秘書處
第三十九條中國創投專委會設立秘書處,為中國創投專委會日常辦事機構。
第四十條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若干內部工作機構,採取協會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乾的工作人員,逐步實現專業化和國際化。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中國投資協會授權中國創投專委會獨立管理中國創投專委會的財務。
第四十二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中國投資協會核撥的經費;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三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四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條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中國創投專委會經費開支包括:
(一)組織各項活動、會議的經費;
(二)專家顧問咨詢費;
(三)編輯、印刷有關資料、刊物的經費;
(四)秘書處辦公經費及其他經費開支;
(五)其他正當開支。
第四十五條中國創投專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中國創投專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中國投資協會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中國投資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經中國投資協會審查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中國創投專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撤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導部門徵求意見後,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投資協會審查批准。
第五十二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終止前,須經中國投資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投資協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中國創投專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經中國創投專委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自中國投資協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D. 中國金融投資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金融投資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縮寫:China Financial Invest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金融投資、金融投資服務以及金融投資相關行業的單位和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反映會員的願望與要求,為本行業和會員服務,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保護會員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益;推動增強企業群體的凝聚力,為把我國建設成為世界金融投資強國而奮斗。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調查研究金融投資行業市場行情等方面的情況,為政府制定金融投資產業發展政策、技術政策、行業發展規劃、法律法規及行業發展方向等提供建議和服務;對與金融投資行業發展有關的技法律法規的貫徹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金融投資行業和企業的意見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金融投資行業經濟信息;跟蹤了解國內外投資投資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進行投資市場預測預報,為會員、全行業、政府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經政府部門授權,依法進行行業統計;
(三)促進金融投資行業投資市場及延伸服務發展,推動行業國際化進程,規范企業投資市場行為,
(四)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制修訂金融投資行業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宣傳貫徹各項技術標准並提供有關建議;
(五)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規范,促進行業自律,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六)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投資經濟交流活動,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或根據投資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協調、舉辦行業的大型國內與國際交流會;
(八)按照會員的要求,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九)辦好金融投資行業綜合性刊物,開展咨詢服務;
(十)參與項目及金融投資論證評價,經授權參與與流通領域資質審查;
(十一)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提供會員需要的其他服務。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中國境內依法取得工商登記法人營業執照,從事本行業金融投資和咨詢業務的企業(集團、公司),依法注冊登記的本行業科研設計院所、大專院校、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申請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准;
(五)審議本屆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內的方針、目標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會費繳納標准與辦法,並報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該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提請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2年4月20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 中國投資協會鄉鎮投資中心金融工作委員會是真的嗎

目前 公司 企業名字帶中國的 幾乎很少 也就中國的4大資產管理公司帶中國二字 如果涉及到其他公司帶中國2字 幾乎在香港注冊 騙子的成分多 請謹慎

F. 中國投資協會外資投資委員會,是騙子公司嗎

中國投資協會外資投資委員會不是騙子公司,屬於中國投資協會設立的合法機構。

中國投資協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注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中國投資建設領域權威性、綜合性社團組織,其主管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6)中國投資理財管理協會擴展閱讀

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近日對中國投資協會違規設立分支機構通報批評。經查,中國投資協會於2018年3月13日作出《關於成立中國投資協會外資委國際區塊鏈投資發展中心的批復》,在其外資投資專業委員會下籌備設立國際區塊鏈發展中心。

通報稱,該行為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關於「社會團體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定,是十分錯誤的。

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發現後,立即對中國投資協會進行行政約談,要求進行整改。中國投資協會承認對專委會工作審查監管不嚴,對問題的出現負有重要的管理責任。

中國投資協會承諾立即進行整改糾正,並於2018年3月23日在協會網站發布《關於撤銷「關於成立中國投資協會外資委國際區塊鏈投資發展中心的批復」的公告》,向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G. 中國金融投資協會的介紹

中國金融投資行業協會成立於2012年2月,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指導的社團組織,地址設在北京。中國金融投資行業協會是在中國境內從事金融投資及金融投資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在平等、自願基礎上依法組成的全國性行業協會;是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接受民政部等國家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受國家法律保護,負有民事責任。。作為聯系政府與企業的橋梁和紐帶,中國金融投資行業協會以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反映會員願望與要求、為政府和會員提供雙向服務為宗旨,以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振興中國金融投資行業為己任,以提供調查研究建議、自律管理、信息引導、咨詢服務、國際交流等為基本職能,不斷增強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企業合法權益以及協調企業群體行為的實力,增強提出政策建議、提供行業信息、開展行業咨詢和組織重大活動的實力,增強承擔政府委託、協助政府部門做好行業工作的實力,為同行的各界朋友提供優質的服務,共創金融投資行業美好明天。

H. 中國金融投資協會的協會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凝聚中國金融界、投資界、企業界人員之間的經驗和力量,促進互助與合作。協會有資料信息庫,設立了會員管理中心,由專人負責,並與中國有關機構和信息網路互通信息;協會通過舉辦各種經貿洽談會、研討會、講座、培訓活動,促進本國金融界、投資界、企業界人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I. 中國證劵業協會和中國證劵投資基金協會有什麼區別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辦理流程:
登錄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
選擇「關於協會」菜單;
點擊「加入協會」;
按照內容提交文件等材料。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具備的條件:
一是高管人員具有相應的投資管理從業經歷;
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備適當資本,以能夠支持其基本運營;
三是機構具備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場所、設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J. 中國投資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中國投資協會(英文名稱:The Invest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IAC,以下簡稱協會) 。
第二條 協會性質:協會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批准設立的從事資本投資的各類投資主體(包括國有、民營、外資等)以及相關研究機構自願參加的行業性組織,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堅持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堅持改革開放;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積極推進投資體制改革和完善資本市場;發揮政府與投資主體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貫徹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維護投資主體的合法權益,嚴格實行行業自律;促進投資決策與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
第四條 主管部門與登記機關:協會的主管部門為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國家民政部。協會堅持從實際出發、平等協商、協調服務的原則,依法與會員開展雙向服務活動,並接受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民政部等有關政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7號國投大廈16層
郵編:100037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范圍:
1.積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不斷深化投資體制改革,促進中國投資頁的健康發展,為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2.充分發揮政府與投資主體、投資主體與投資主體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貫徹政府的產業政策和投資政策,提供宏觀經濟信息,引導投資活動;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投資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議。
3.隨著政企分開和政府機關改革的推進,協會要逐步增強投資管理職能,充分發揮投資協會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4.堅持共同需求的原則,圍繞在實踐中普遍遇到的重大問題,廣泛開展投資理論研究、政策調研和經驗交流,探討各類投資主體的定位、發展戰略、經營模式,科學決策與管理等,促進各類投資主體的健康發展。
5.促進多元投資主體格局的形成和資本市場的完善,推進投資活動的市場化、法制化、規范化。
6.為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提供法律、會計、審計、工程咨詢、監理、資產評估等咨詢服務。
7.為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推薦投資項目,介紹合作夥伴,招商引資,拓展投資渠道,協助做好招投標工作,提供市場預測、分析、促進經濟合作。
8.組織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國內外專業培訓和考察,提高決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9.積極促進中國投資業與國際接軌,與境外投資機構監理廣泛的聯系,加強國際交往和經濟合作,擴大對外投資,成為投資業的對外窗口。
10.建立會員之間的電子信息網路,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加強信息交流,擴大對外宣傳。
11.加強投資主體自律建設,依法維護會員單位的權益。
12.主管部門交辦和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以單位會員為主,並吸收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協會;
(三)單位會員中,國有投資主體是指由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政府出資設立或授權的以及少數地級市政府出資設立或授權的資產規模大、有一定影響力的國有投資公司、控股公司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非國有投資主體是指凈資產、總資產達到一定規模和具有一定影響的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合作企業、以及非國有投資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資投資主體是指由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機構、跨國公司、投資基金、投資咨詢顧問公司、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投資經營的機構和企業。
(四)個人會員是在投資研究和投資管理方面有造詣的領導和知名專家學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向專業委員會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二)經專業委員會考察同意和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該專業委員會和協會會員;
(三)由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和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協會其他會員的違法行為的檢舉權和本人的申述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執行協會會員自律要求;
(四)完成協會和專業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五)單位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和專業委員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協會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與投資業務由密切聯系的領導同志擔任協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業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投資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和會長授權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批准協會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和秘書長授權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專業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專業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協會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實行總會、專業委員會兩級組織體系。各專業委員會在協會章程的總原則下,制定工作條例,參加協會活動,獨立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上級主管單位按規定核撥的經費;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各種渠道籌集的協會發展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1年2月17日中國投資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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