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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台新文化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1-08-04 03:59:32

① 中華圓夢基金會是傳錢嗎

關於緊急撤銷華鼎國學研究基金會下設「中華圓夢文化專項基金」的嚴正聲明
2018.02.12 11:33:08國家院參事室網站
在我會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專項基金的關鍵時期,作為2017年6月剛設立的「中華圓夢文化專項基金」理應配合我會近期一系列通知精神,特別是2017年9月1日最新的通知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糾,自我完善規范,重新依流程申報,未經批准之前,主動停止一切相關業務的開展。

2018年1月26日,在我會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該專項基金假借上報我會「研究同意」之名,違規設立下屬機構,未停止使用原來的證書、匾額、印章,擅自開展業務,甚至冒用國務院參事室之名義,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為以正視聽,現決定即日起撤銷該專項基金。對相關當事人可能涉及的違法行為,我會將配合司法機關予以嚴厲追責,絕不姑息遷就。

華鼎國學研究基金會

② 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的簡介

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創建於1996年12月,是北京市委宣傳部根據北京文化發展戰略的需要和北京作為國家文化中心的定位,聯合北京有關文化機構和新聞媒體發起創立。基金會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和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為公募性的法人機構,由北京市委宣傳部直接領導,是北京最有影響力和權威性的基金會之一。
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宗旨是:廣泛聯系海內外關心首都文化發展的社會團體、企業和人士,多方籌集文化發展資金,以各種形式資助、扶持、推動北京公益文化事業的發展,推動文化創新,扶持文化新人,促進首都北京文化建設和文化交流,致力於首都北京文化事業的繁榮發展,展示國家文化中心的魅力。
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成立以來,在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的關懷和市委宣傳部的直接領導和社會各界的支持下,通過各種開創性的工作,多渠道募集社會資金,為促進和繁榮北京的文化建設和文化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③ 富蘭克林基金會北京代表處是真是假

國海富蘭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辦事處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15樓1525室

其餘在京的組織均與國海富蘭克林基金公司無關。

④ 基金會的功能是什麼

基金會有四大功能:

(1)主導示範功能

通過對優秀文化藝術項目的資助和支持,體現先進文化的主導示範作用。隨著社會財富的增加和中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社會上的各類文化基金和基金會越來越多,涉及的領域會越來越廣,成為活躍的文化投資和融資領域。基金會將不同於社會上其他公益性、私人性、專業類基金會,以鮮明的政治導向、積極的社會效益、廣泛的公益服務、國際化的操作規范,起到良好的主導示範作用。

(2)吸納資源功能

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基金會運作,把社會上有意資助文化的分散資金和資源集中起來,有效地投入到文化事業的發展中去,為發展民族文化和人類進步而做出積極的貢獻。特別是上海這樣的國際大都市,涌動著密集的資金流和資產流,許多個人和機構也有資助文化發展的強烈願望,但又顧慮政策風險、操作失誤等諸多問題。通過基金會的運作,可以使分散的資金發揮規模效應,使資助的風險得到有效的規避和化解,使資助者支持文化發展的良好願望得以實現。

(3)鼓勵創新功能

通過對原創性、創新性、實驗性項目的資助和支持,有力地推動文化新人的成長,吸引更多優秀的文化項目向以上海為中心的大都市群匯集。世界級大都市的發展證明:一個城市的文化實力,不但要看吸引文化人才的數量,而且要看推動原創的能量。迄今為止,上海所設立的大型文化藝術獎項,比如上海文學藝術獎,寶鋼高雅藝術獎等,主要側重於評選有國內外影響的優秀作品和藝術家,而上海更迫切需要的是對文化藝術新人實施更有力的扶持。基金會高高舉起鼓勵創新和培育新人的旗幟,會突出自己的鮮明特色,為中華民族的偉大振興提供更多的文化資源。

(4)擴大交流功能

推動上海與整個長江三角洲及海內外的文化交流,吸收人類文化發展的最新成果。基金會的集資融資和文化資助的范圍,將立足上海,又不限於上海,而是逐步擴大到整個長江三角洲城市群,成為大江和大海交匯處一面鼓舞人心的文化旗幟。隨著21世紀中國現代化的偉大進程,一個包括江、浙、滬15個大中小城市,縱橫綿延300公里,佔全國國民生產總值15%以上、中國第一、世界第六的大上海都市群正在興起。通過設立基金會,將更有力地吸納"長三角"的資金和資源,促進"長三角"的文化協作、融合和創新,同時,通過與境外文化基金會的項目合作、相互委託、交叉資助,推動上海的文化走向世界,參與國際競爭和交流,與各國的優秀文化成果共存共贏。

⑤ 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的基金會章程

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大力普及志願理念、弘揚志願精神,支持和推動志願服務活動,為人們關愛他人、奉獻社會搭建平台,引導人們多做好事、增長好心、爭當好人,不斷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宣傳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西長安街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資助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
(二)組織志願服務的理論研究和宣傳;
(三)獎勵為志願服務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四)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組織、基金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相互了解,加強相互合作;
(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會基金。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0-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從事志願服務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志願服務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文件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五)理事應當遵守《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七)理事應當出席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議題准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八)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九)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系,不幹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十一) 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二) 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
(二)管理及籌資費用;
(三)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1、年度投資計劃;
2、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1、依照國家規定需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2、全國范圍內的募捐;
3、募款額預計超過1000萬元的募捐。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⑥ 楊氏宗親會基金會是個什麼機構

楊氏宗親基金會並不是個什麼基金。

⑦ 想加入韓紅基金會、怎麼加入

哪裡有這個基金會就可以去申請加入就行了

⑧ 新力慈善基金會的大手牽小手是什麼啊

最近上海市慈善基金會、上海仁德基金會、上海市幫困互助基金會、上海聯勸公益基金會、上海真愛夢想公益基金會等5家公募基金會分別與浦東新區、楊浦、虹口、徐匯、普陀區社團局結對,簽署了「大手牽小手」合作備忘錄。你說的大手牽小手可能是這個吧。

⑨ 台灣新文化運動

從19世紀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為止,是帝國主義者殖民統治的高峰時期,殖民政策固然瞄準經濟因素,但是無論在物質或精神層面,殖民領域的擴大,都被認為是某一民族顯示其優越於其他民族的顯著標志。1895年,甲午戰爭中北洋水師戰敗,清政府被迫與日本簽訂了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依照當時的國際認知,台灣既已成為附屬於日本的殖民地,那麼殖民地的人力、物力及行政權力皆由日本支配,台灣在世界版圖的定位就是「日屬台灣島」,這與「荷屬東印度群島」的性質是相同的。
日治時期,台灣抗日民族解放運動大體分為武力反抗與非武力反抗兩個階段。在1895年至1915年以武力抗日為主的二十年間,台灣人民武裝抗日的暴動不計其數,其中給日本帝國主義以重大打擊的就有幾十次之多。
1911年,梁啟超造訪台灣,廣與台灣各界反日誌士晤談,發表了自己對台灣前途的政見。他認為武裝抗日斗爭犧牲慘重,而取得勝利的希望則極其微茫,因此建議林獻堂等轉入非武裝抗日斗爭。同時建議,為爭取台灣自治,爭取民權,還應廣泛團結日本的進步人士,取得他們的認同與支持。梁啟超曾經是「維新」派的重要成員,「百日維新」失敗後的1899年至1902年間,他接連提出政治革命、文界革命、小說界革命等口號,來宣揚自己的政治、文化主張。訪台期間,他的這些思想廣為傳播,在知識界引起很大轟動。其影響之深,確為台灣的啟蒙運動播下了進步的種子。
之後,隨著對台灣殖民統治的逐步確立,日本侵略者又交替使用剿撫並用的殖民政策。與殘暴苛刻的政治統治、敲骨吸髓的經濟掠奪同步,赤裸裸的差別教育制度與強迫同化政策紛紛出台,這在世界殖民史上都屬罕見。尤其是其推行的「皇民化運動」,強迫台灣人民使用日語,改用日本姓名,改奉日本天兆大神等等,妄圖以此消滅台灣人民的民族意識和反抗精神;妄圖從民族認同的根基上,摧毀台灣人民與大陸人民的血脈聯系。面對抗日的新形勢、新特點,為保存抗日力量,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台灣人民的抗日民族解放運動開始轉變斗爭方式,進入了非武力反抗的第二階段。在這個階段中,首先興起的就是20世紀20年代初期的台灣新文化運動。
受世界進步思潮和祖國五四新文化運動影響,沖破封建主義和帝國主義的雙重壓抑,開始實行根本性變革的台灣新文化運動,是台灣非武力抗日解放運動的中堅。發軔於1924年間的台灣新文學運動,則是台灣新文化運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台灣文學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宣告了台灣舊文學的終結和新文學的起始。另外,就用文學來喚起民眾的社會功用的層面來看,這場文學的改革運動還具有工具性的意義,旨在運用一種簡明的文體,啟發民智、振奮民氣。因此台灣新文學運動首先由語文的形式改革開始,爾後漸及文學的內容及理論建設,其間雖有日本殖民政府的刻意打壓及舊文壇的垂死掙扎,但還是最終擊敗了舊文學,譜寫出台灣文學新的篇章。
張我軍恰逢其時,被稱為「新文學運動的奠基者」、「急先鋒」、倡導和推動台灣新文學運動的旗手,他的文學創作始於舊詩,且熱衷於中國傳統舊詩詞的學習和鑽研,但卻在1924年開始撰文抨擊舊詩壇,譏之為「敗草叢中的破舊殿堂」。他之所以由一個舊的傳統文學的愛好者而變成一個新文學的急先鋒,是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
台灣在淪為日本的殖民地之後,便有相當數量的青年赴日留學。他們目睹了「明治維新」後日本的發展,切身體會到自由民主思潮對社會的沖擊。「早在1775年,北美大陸上,針對宗主國英國政府的苛政,已經展開了獨立革命運動,根據民主主義原則,即《獨立宣言》,連續進行了八年的艱苦鬥爭之後,贏得了光榮的獨立。1787年的法國大革命,在自由、平等、博愛的旗幟下推翻了封建專制社會,把《獨立宣言》思想發展為《人權宣言》(人類和公民的權利宣言),明確地宣示了人民主權和保障基本人權的原則。在震撼世界的這種革命影響下實現的明治維新,其任務就是根據法國大革命所提出的《人權宣言》的理想,來打破封建制度。」〔日〕西方信綱等著、佩珊譯:《日本文學史》,人民文學出版社1978年版,第225—226頁。台灣留日學生受到日本化了的西方新思潮的啟發與刺激,懷著對祖國大陸和台灣故土的忠誠,群情激憤,卻又苦於無路可循。台灣日治的第十六年(即1911年),中國大陸由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取得勝利,推翻大清帝國,建立中華民國。「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是新舊轉變期中的意識反映,也可以說是新文化運動。三民主義的鼓吹和國民革命的勝利,粉碎了兩千多年的中央集權專制主義,建立了所謂自由平等博愛的中華民國。」李何林:《近二十年中國文藝思潮論》,重慶生活書店1946年2月版,第2頁。
台灣與祖國大陸同屬炎黃子孫,自開拓以來即延續著堅毅不屈的民族精神。祖國大陸的情勢發展和前途自然受到一衣帶水的台灣同胞的熱切關注。辛亥革命成功的消息傳來,日治下的台灣同胞無不歡欣振奮,同時也鼓舞了他們的民族復興心志。加之日本殖民者對台灣的苛虐統治,遂使台灣人民的民族運動最終演化為普遍性的社會運動。因此,正當祖國大陸轟轟烈烈地開展民族主義國民運動之時,台灣的民族運動也愈演愈烈,終成燎原之勢。作為一個有著強烈的民族意識的熱血青年,張我軍在台灣民眾爭取民族解放的運動中當然不會置身事外,從他為孫中山先生所寫的悼詞及稍後於《台灣民報》發表的《隨感錄·長使英雄淚滿襟》等文章來看,中國國民革命確實對他的心靈造成了強烈的沖擊,指引著他為自由和正義而振臂疾呼。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由於主要參戰國疲於應對戰爭,暫時鬆懈了對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控制,中國由此獲得了發展經濟的機會和空間,也導致了中國民族資本主義和民族資產階級的形成與發展,它預示著民族精神新的覺醒和由此而發的文化沖突。這時,1917年,「阿芙樂爾」艦上一聲炮響,列寧領導的工農大眾推翻了沙皇統治,俄國爆發了震驚世界的「十月革命」。這次革命把世界各地的民族、民主革命推到了新的高潮。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美國總統威爾遜宣布「十四點原則」(The Fourteen Points),其中有關民族自決的主張促成了戰後民族主義的發展十四點原則中有關民族自決之條款如下:第十點:奧匈帝國所屬各民族,給予最自由的民族自決之機會。第十一點:巴爾干各國之獨立與主權完整由國際予以保證。第十二點:鄂圖曼帝國中之非土耳其民族則給予民族自決之機會。第十三點:重建波蘭。見林柏維《台灣文化協會滄桑》,(台北)台原藝術文化基金會·台原出版社1993年版,第24頁。。民主浪潮波及全世界,東歐新興國家根據民族自決原則,為爭得高度自治乃至獨立而紛紛展開民族自決運動;英法等國的殖民地及東方各被壓迫民族,也高張民族主義的大旗,獨立斗爭此起彼伏。1919年,朝鮮爆發了「三一」民族獨立大暴動,形成大規模的抗日運動,最終贏得日方答應其初步自治的承諾。此外,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日本也受到西方民主自由思想的影響,興起民主主義運動,掀起大正民主思潮,其中又以吉野作造強調主權在民的「民本主義」影響最為深遠。受這些世界性民族自決主義潮流的鼓舞,尤其受到同為日本殖民地的朝鮮以強硬態度要求民族獨立而不惜流血革命換來初步自治事例的刺激,台灣知識階層敏銳的民族意識受到極大的啟發。於是,台灣有識之士,開始思考「台灣向何處去」。大戰末期,一些台灣知識分子曾多次集會,就該議題進行磋商。其中以林獻堂主持的討論最為著名。1918年夏,林獻堂在日本東京神保町中華第一樓宴請台灣留學生,二十餘位代表列席了會議,與會者群策群力,以「對於台灣應當如何努力」為題,各抒己見。雖然此次會議並沒有為台灣的發展方向找到切實可行的明確道路,但由此而激發起的台灣人民的鬥志和向心力,對以後的斗爭卻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此後,在大陸的五四新文化運動和文學革命,特別是五四愛國運動的影響和鼓舞下,台灣的留日學生及愛國人士在東京先後組織了「聲應會」、「啟發會」、「新民會」、「台灣青年會」等民族解放運動的團體。開展了「六三法案撤廢運動」、「台灣議會設置運動」等愛國運動。並仿照大陸《新青年》創辦《台灣青年》,宣傳民主進步思想。到1921年,這種愛國的民族解放運動由日本回到了台灣島內。一個標志性的事件就是1921年1月,在林獻堂的支持下,由蔣渭水策劃領導成立了「台灣文化協會」。此後,「台灣青年體育會」、「台北青年讀書會」等致力於民族解放運動的團體相繼成立。張我軍參加了以上兩個組織的活動,並被日本警察列為此地兩社團六十六名積極分子之一。盡管日本殖民者對台灣人民實行武裝鎮壓與鼓吹內(日)台融合等軟硬兼施的政策,妄圖瓦解台灣人民的反抗意志,但台灣人民的反抗斗爭從未停止,當武裝反抗陷入低潮以後,以文化為武器的抵抗運動卻如火如荼地發展起來。台灣新文學也「就是在這種由武裝抗日轉入非武裝抗日,在政治、文化抗日日趨高漲的形勢下,在歷史和時代的呼喚聲中,在人民和土地的渴盼與期望中,作為人民的心聲、抗日的武器、時代的寵兒誕生了」 。(古繼堂:《台灣小說發展史》,春風文藝出版社1989年版,第16頁。)
張我軍對台灣新文學的倡導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開展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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