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指南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頒布
3.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2000年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2000年10月31日頒布
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4月3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全文)2002年頒布
11.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2年頒布
1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13.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1996年頒布
14.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1994年10月22日頒布
15.關於印發《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的通知1994年頒布
16.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993年4月12日頒布
17.關於頒發《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通知1994年頒布
18.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1994年12月3日頒布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年01月26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3年6月11日頒布
21.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1994年頒布
22.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16日頒布
23.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2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03年5月19日頒布
25.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頒布
26.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1996年頒布
27.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1996年頒布
28.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29.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6月28日頒布
30.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31.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4月21日頒布
32.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3月22日頒布
33.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准
39.工傷認定辦法2003年9月18日頒布
40.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2003年9月18日頒布
41.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2003年9月18日頒布
42.小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2003年9月30日頒布
43.生產力促進中心管理辦法2003年12月15日頒布
4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年1月13日頒布
45.集體合同規定2003年12月30日頒布
46.最低工資規定2003年12月30日頒布
47.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2004年3月9日頒布
48.商務部關於印發《外派勞務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2004年2月16日頒布
49.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2004年8月16日頒布
50.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2004年10月20日頒布
5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頒布
52.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8日頒布
5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1月10日頒布
54.水土保持重點工程農民投勞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12月29日頒布
55.國有煤礦瓦斯治理安全監察規定2005年1月6日頒布
56.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2005年7月27日頒布
57.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則2005年8月31日頒布
58.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9月14日頒布
59.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2005年9月26日頒布
60.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2005年9月26日頒布
61.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2005年9月26日頒布
62.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8月27日頒布
63.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6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2005年8月27日頒布
6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頒布
66.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
67.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1994年8月11日頒布
68.國家體育總局機關治喪工作管理規定2006年6月28日頒布
6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05年1月1日頒布
70.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9月2日頒布
7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8月31日頒布
72.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8月31日頒布
73.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8月31日頒布
74.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2006年8月31日頒布
75.安全生產標准制修訂工作細則2006年10月20日頒布
76.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指南2006年9月11日頒布
77.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2006年11月2日頒布
78.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04月09日頒
79.傷殘撫恤管理辦法2007年07月31日頒布
80.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81.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2007年06月03日頒布
8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06月29日頒布
83.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2007年07月11日頒布
84.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08月30日頒布
85.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11月05日頒布
86.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2007年11月09日頒布
87.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2007年12月28日頒布
8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頒布
89.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2008年2月15日頒布
90.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3日頒布
91.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2007年11月2日頒布
9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18日頒布
9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09年01月01日頒布
94.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評估辦法2008年12月16日頒布
95.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09年6月8日頒布
96.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2009年7月1日頒布
97.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2011年6月29日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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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江西省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圖
流程如下:
1、接收檔案:
首先單位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為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在解除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失業人員檔案材料報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其次將接收檔案信息錄入微機。
2、發放《失業保險登記表》:
失業人員應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內本人攜帶解除合同的文件及身份證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登記表》。超期的,如果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應由單位出具證明,無故不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填寫《失業保險登記表》:
《失業保險登記表》一式兩份,填寫完整後回原單位加蓋公章,並攜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張(農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張、農民合同制轉城鎮合同制的需要五張)交回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4、待遇審核:
根據《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進行審核,在失業人員登記表中註明。失業人員登記表一份存入失業人員檔案,一份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定期整理存檔。
5、失業證辦理及發放: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收到「失業人員登記表」後10個工作日辦理完畢,失業人員定期由本人攜帶身份證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證》和職業指導通知書,按時參加職業指導,填報培訓專業,並在《失業證》上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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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指南的第二章 失業保險登記管理
失業保險登記管理包括參保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登記證件管理等。
由稅務機關徵收失業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向稅務機關提供參保單位失業保險參保登記、變更登記及注銷登記情況。 一、經辦機構為依法申報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辦理參加失業保險登記手續,要求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表2-1),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和資料。
已經參加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參保單位只提交社會保險登記證,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參加失業保險人員情況表》(表2-2)。
二、經辦機構對參保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參加失業保險人員情況表》及相關證件和資料即時受理,並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審核通過的,經辦機構應為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個人建立基本信息,並將有關資料歸檔。已參加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在其社會保險登記證上標註失業保險項目。首次參加社會保險的,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未通過審核的,經辦機構應向申報單位說明原因。 一、參保單位在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依法向原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主管部門;
(七)隸屬關系;
(八)開戶銀行賬號;
(九)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申請變更登記單位應按規定提供以下相關證件和資料:
(一)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書;
(二)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證明;
(三)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三、申請變更登記單位提交資料齊全的,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表2-3),並由申請變更登記單位依法如實填寫,經辦機構進行審核後,歸入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檔案。
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的內容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內容需作變更的,經辦機構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按更改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一、參保單位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一)參保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繳費義務;
(二)參保單位營業執照注銷或被吊銷;
(三)單位因住所變動或生產、經營地址變動而涉及改變登記機構;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參保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滯納金和罰款,並填寫《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表2-4),提交相關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注銷文件。經辦機構予以核准,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手續,並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三、經辦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在信息系統內進行標注,並封存其參保信息及有關檔案資料。 經辦機構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按規定為參保單位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
一、經辦機構定期進行失業保險登記驗證,參保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填報《社會保險驗證登記表》(表2-5),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 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 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三) 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二、經辦機構對參保單位提供的證件和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上年度驗證等情況;
(二)參保人數增減變化情況;
(三)申報繳費工資、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
(四)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審核通過的,經辦機構在信息系統內進行標注,並在社會保險登記證上加註核驗標記或印章,期滿時予以換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由參保單位保管。
四、參保單位如果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應及時向原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經辦機構報告,並按規定申請補辦。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並按相關規定程序補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D. 辦理失業保險業務需知事項有哪些
一、參保繳費
(一)新單位參保登記(7個工作日辦結)
1、參保單位經辦人持《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副本到失業保險中心征繳科窗口領取《湖南省失業保險參保單位基本情況表》、《湖南省失業保險人員異動情況表》等相關表格,同時帶U盤拷貝報盤資料用於填寫人員參保信息;
2、參保單位經辦人持正確填寫並加蓋單位公章的上述表格(附電子表)、相關資料及財務憑證到市失業保險中心征繳科窗口辦理;
相關資料包括: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地稅)原件及復印件、《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憑證及名冊。
財務憑證包括: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管理費用等明細帳;近三個月工資發放會計憑證。
3、通過審核的新參保單位,征繳科在7個工作日內做參保登記錄入,並對新參保單位做當月應收核定處理,列印《繳費通知單》。參保單位經辦人持《繳費通知單》在指定銀行(長沙銀行)繳納首次社會保險費(首次繳費只能採用自繳方式),並與銀行簽定《定期借記業務付款授權書》和《定期借計業務合同清單》;
(二)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人員異動(5個工作日辦結)
1、增加
參保單位經辦人持相關資料到失業保險中心征繳科窗口辦理。
相關資料包括:正確填寫並加蓋公章的《湖南省失業保險參保人員異動情況表》一式兩份( 並報送電子表)、參保單位與參保人員簽定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和參保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2、減少
參保單位經辦人在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持相關資料及時到失業保險中心征繳科窗口辦理,當月5日前可申報當月減少,當月不再繳費,6日以後申報的異動減少時間統一為次月,當月仍需繳費;
相關資料包括:正確填寫並加蓋公章的《湖南省失業保險參保人員異動情況表》一式兩份( 並報送電子表)、參保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文件或員工離職申請報告(需有職工簽名和單位意見);
3、參保單位如因欠費原因導致社會保險凍結的,帳戶凍結期間不予辦理人員異動業務;
4、參保單位在當月交清應繳費用後,於次月到征繳科窗口列印《失業人員申領資格初審表》和《失業金申領登記通知》,並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登記表》,再通知符合領取失業金的人員到失業保險中心登記科辦理失業金申領手續。
(三)繳費方式
1、委託銀行收款:即征繳科將參保單位應繳失業保險費數據報盤至收款銀行,銀行通過小額借記支付系統從參保單位帳戶直接劃轉失業保險費。參保單位應與開戶銀行簽訂《定期借記業務付款授權書》、《定期借記業務合同清單》,征繳科每月上旬將參保單位應繳失業保險費數據報盤至收款銀行,從參保單位帳戶劃轉失業保險費,繳款成功的單位,當月25日後到失業保險中心征繳科領取基金收據。參保單位應及時查詢當月失業保險費的扣劃情況,繳款不成功的單位,可於每月20日前到失業保險中心征繳科窗口查詢原因,辦理補繳手續。
2、單位自繳:即參保單位採用現金解款或轉帳方式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提倡採用委託銀行付款的方式繳納,參保單位確有客觀原因需要自繳的應書面申請,經審批後方可採用自繳方式繳費。參保單位經辦人可在失業保險中心征繳科窗口或電話查詢月應繳金額數據,於每月10日前將款項解現或轉帳到失業保險費收入戶,並於當月25日前到失業保險中心征繳科窗口列印收據。
二、失業登記
(一)申領條件
1.用人單位及其個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1年以上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形通常有: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②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無過錯而個人主動辭職不屬於申領范疇);③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辭退的;④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⑤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二)申領時效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三)失業金申領流程
1、用人單位在辦理人員減少後到征繳科及時領取《申領資格初審表》、《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含《失業保險金申領通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登記表》;
2、用人單位及時通知失業人員,告知失業金申領享受政策,對符合失業金申領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登記表》,並指導正確填寫。
3、失業人員到工商銀行開一本戶名為本人姓名的存摺(或卡),並將本人身份證和工商銀行存摺(或卡)復印在一張A4紙上,並在空白處填寫電話號碼和簽名確認;
4、失業人員准備5張本人1寸近期免冠相片並在表格指定位置粘貼好;
5、失業人員持《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到所在鄉鎮(街道)政府辦理計劃生育轉遷手續(即在《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背面備注欄內簽「同意接收」意見並蓋章);
6、失業人員帶齊本人身份證原件、《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登記表》、存摺身份證復印件和相片等資料到我中心登記科辦理申領審批手續(如果屬原改制企業下崗職工需要查對檔案而檔案不在我局檔案中心的,需積極配合提供本人檔案);
7、等待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電話通知(一般在交資料後次月上旬),在接到通知後按要求參加培訓和考試;
8、簽到:每月5號至15號到我中心登記科簽字。失業金每月25號以後發放至享受對象的銀行賬戶上。
9、自開始發放失業金3個月後,請失業人員本人攜帶身份證原件到我中心綜合科領取醫保卡,同時需要辦理醫保手冊者攜帶身份證原件、失業金領取證、1張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到瀏陽市人社局一樓業務大廳醫保服務窗口辦理。
E.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哪些工作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這是失業保險業務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確認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資格、全面掌握失業人員情況的必要手段,是分析失業形勢、預
測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進行科學決策的前提。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編制失業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等基金管理工作。
(三)按照規定核定失業保險待遇,開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單證。《條例》規定了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條件、支付標准和程序,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這些規定。
(四)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費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遵照有利於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原則,按規定核定、撥付這兩項補貼。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直接面對失業人員,是勞動保障部門的一個服務窗口,必須樹立全心全意為失業人員服務的意識,向他們宣傳失業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解答他們的疑問。提供咨詢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六)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這是一條概括性規定,《條例》沒有涵蓋但由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規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承擔的職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也應依照規定履行。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履行職責中,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就業服務機構、財政部門等相關機構之間存在密切的工作關系。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配合征繳機構,共同做好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征繳機構要及時足額地將收繳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程序劃入財政專戶,以保證資金需要。經辦機構要與就業服務機構保持經常聯系,准確掌握失業人員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情況,並根據有關規定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機構核撥補貼費用;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機構根據經辦機構提供的有關失業人員的信息,按照市場需求為其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切實增強失業人員的再就業能力,幫助他們盡快實現再就業。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的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後,提交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失業保險工作,離不開相關機構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在工作中,要主動協調、溝通情況。遇到問題,及時協商,妥善解決,以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
F. 失業保險經辦業務規程
一、負責組織指導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要求,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以及監督基金的儲存、增值工作。
二、負責制定和完善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加強財會基礎性工作建設,搞好財務電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財務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會計核算工作,搞好各項基金的收支平衡與調度,確保基金支付需要;編報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匯總各種財務報表,並按時向省勞動保障廳和其他有關部門報送。
四、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的管理辦法和指導性意見,失業保險經辦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工作方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操作規程、工作方案和有關規定以及全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業務的工作。
五、負責全省企業養老保險業務的檢查、指導和督促工作。
六、負責全省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工傷、生育保險業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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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加強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一)規范經辦流程,加強業務管理
規范經辦流程,是做好經辦服務工作的基礎和前提。省廳按照"科學合理、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能"的原則,於2003年制定了《湖南省失業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在經辦征繳、個人繳費記錄管理、待遇審核、待遇支付、財務管理和稽核監督等六個重點環節中實行"三規范,一統一",即規范繳費基數、個人繳費記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程序,統一失業保險業務用表。
(二)強化服務觀念,轉變工作作風
一是規范窗口服務。要求全省縣級以上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都要在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公開辦事大廳,按統一標准開設失業保險對外服務窗口,並安排了解政策、熟悉業務、會操作電腦的工作人員在前台窗口服務。
目前,
已基本實現失業保險的申報、繳納、待遇支付、資金核算和信息查詢的"一站式"服務,同時可為失業人員提供求職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的"一條龍"服務,既規范了失業保險經辦服務工作,又促進了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的緊密結合。二是不斷提高經辦人員隊伍素質。省廳把提高經辦人員"五種能力",即嚴格履行職責的能力、准確執行政策的能力、深入分析問題的能力、妥善處理矛盾的能力、主動當好參謀的能力,作為經辦人員服務能力建設的主要內容。特別注重加強經辦人員業務培訓,提高業務素質,進而為失業人員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三)健全失業保險制度,規范基礎管理
2001年,湖南省頒布了《湖南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之後又相繼出台了《湖南省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湖南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等10餘個配套文件,構建了湖南省較為完善的失業保險法規政策體系。省廳督促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立了較為完整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監督,並形成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定期與財政、銀行等部門的對帳制度。同時,積極與財政、審計等部門協調配合,在實施重要工作措施時,形成部門聯動,取得了好的效果。
近年來,每年都聯合省社保基金監督委員會等部門在全省開展失業保險基金檢查工作,促進了失業保險基金的規范管理。
(四)加強基礎建設,穩步推進失業保險管理信息化
從2002年起,省廳開始在全省范圍內推廣由省廳統一開發的失業保險業務軟體,進一步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流程,推進失業保險信息化建設。目前,全省已有112個經辦機構建立了失業保險信息系統,信息化管理普及率達到82.4%。今年省廳又對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了升級。
目前,新軟體系統的研發測試工作已基本結束,下一步將選擇3個市進行試點後,再逐步向全省推廣應用,實現失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省市聯網和部省聯網,並為將失業保險前台服務延伸到街道社區和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信息共享的聯動機制奠定基礎。
(五)加大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作用在確保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方面,湖南省失業保險發揮了重要作用。從1998年8月至今年7月底,按照"三三制"原則,共向再就業服務中心調劑資金12.3億元,占失業保險基金總支出的40%。
同時,逐年加大對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投入,2001年至今,用於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支出共計2.6億元,幫助22萬名失業人員實現了再就業,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比例連年保持在3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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