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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結算資金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4-02 04:10:02

⑴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正文內容

本基金來源:
(一)按登記公司業務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別提取;
(二)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和回購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逐日交納;
(三)按本辦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購凍結資金利差帳面余額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取;
(四)對違規結算會員的罰款、罰息收入;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和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來源。 因結算會員違約導致出現第二條所列情形時,應當按以下次序動用本基金:
(一)違約結算會員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交納的資金;
(二)其他結算會員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交納的資金;
(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四)、(五)項所提取的資金;
(四)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提取的資金。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⑵ 公募基金的資金是怎樣管理的管理辦法與相關規定

參見《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詳見下面網路的鏈接
http://ke..com/view/435118.htm

⑶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附件: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劃轉流程

一、本流程中的D日是指基金合同規定的開放日或者現金紅利發放日。D-1日、D+1日、D+2日、D+3日、D+4日為工作日。
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應當於D+1日12:00前處理D-1日15:00至D日15:00所接受的申購、贖回等申請或者D-1日17:00至D日17:00的認購申請(基金認購或者開放申購首日的起始時間為D日9:30),並向基金銷售相關機構發送交易確認及交收數據。
三、基金投資人認購基金的,基金銷售機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認購資金:
(一)基金銷售機構在基金募集期內可以接受認購申請。基金投資人提交認購申請時,應當全額交付認購資金。
(二)D+1日10:00前,使用銷售歸集分賬戶歸集認購資金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認購資金從銷售歸集分賬戶劃往銷售歸集總賬戶。
(三)D+2日15:00前,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確認成功的認購資金從銷售歸集總賬戶劃往募集驗資賬戶。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可以使用注冊登記賬戶進行認購資金的中轉。D+3日10:00前,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確認失敗的認購資金劃往基金投資人的結算賬戶。
(四)驗資完成當日15:00前,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應當將認購資金在扣除相關手續費後劃往基金財產託管賬戶。驗資完成當日下一個工作日10:00前,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應當將第二次確認失敗的認購資金從募集驗資賬戶劃往對應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歸集總賬戶。
(五)對於劃至基金銷售機構的應當支付給基金投資人的第二次確認失敗認購資金,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於下一個工作日10:00前將資金劃往基金投資人的結算賬戶。
四、基金投資人申購基金的,基金銷售機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申購資金:
(一)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成立後接受申購申請。基金投資人提交申購申請時,應當全額交付申購資金。
(二)D+1日10:00前,使用銷售歸集分賬戶歸集申購資金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申購資金從銷售歸集分賬戶劃往銷售歸集總賬戶。
(三)D+2日12:00前,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確認成功的申購資金在扣除相關手續費後從銷售歸集總賬戶劃往該基金的注冊登記賬戶。D+3日10:00前,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確認失敗的申購資金劃往基金投資人的結算賬戶。
(四)D+2日15:00前,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應當將申購資金從注冊登記賬戶劃往基金財產託管賬戶。
五、基金投資人贖回基金的,基金託管銀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贖回資金:
(一)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成立後接受基金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二)D+3日12:00前,基金託管銀行應當將確認成功的贖回資金從基金財產託管賬戶劃往注冊登記賬戶。
(三)D+3日15:00前,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應當將贖回資金在扣除相關手續費後從注冊登記賬戶劃往對應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歸集總賬戶。
(四)D+4日10:00前,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贖回資金從銷售歸集總賬戶劃往基金投資人的結算賬戶,或者劃往銷售歸集分賬戶。
(五)D+4日17:00前,使用銷售歸集分賬戶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贖回資金劃往基金投資人的結算賬戶。
六、基金發起現金分紅的,基金託管銀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現金分紅資金:
(一)D日12:00前,基金託管銀行應當將現金分紅資金從基金財產託管賬戶劃往注冊登記賬戶。
(二)D日15:00前,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應當將現金分紅資金從注冊登記賬戶劃往對應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歸集總賬戶。
(三)D+1日10:00前,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現金分紅資金從銷售歸集總賬戶劃往基金投資人的結算賬戶,或者劃往銷售歸集分賬戶。
(四)D+1日17:00前,使用銷售歸集分賬戶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現金分紅資金劃往基金投資人的結算賬戶。
七、基金投資人發起基金轉換的,基金託管銀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轉換資金:
(一)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成立後接受基金投資人的基金轉換申請。
(二)D+3日12:00前,基金託管銀行應當將確認成功的轉換資金從轉出基金的基金財產託管賬戶劃往注冊登記賬戶。
(三)D+3日15:00前,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應當將轉換資金在扣除相關手續費後從注冊登記賬戶劃往轉入基金的基金財產託管賬戶。
八、基金投資人通過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完成資金支付的,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資金:
(一)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同時使用支付歸集總賬戶和支付歸集分賬戶的,對於基金投資人的申購(認購)申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應當於D+1日10:00前將資金從支付歸集分賬戶劃往支付歸集總賬戶,並於12:00前將資金從支付歸集總賬戶劃往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歸集總賬戶;對於劃至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的應當支付給基金投資人的贖回、分紅、申購(認購)確認失敗的資金,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應當於下一個工作日10:00前將資金劃往基金投資人結算賬戶。
(二)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僅使用支付歸集總賬戶的,對於基金投資人的申購(認購)申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應當於D+1日12:00前將資金從支付歸集總賬戶劃往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歸集總賬戶;對於劃至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的應當支付給基金投資人的贖回、分紅、申購(認購)確認失敗的資金,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應當於下一個工作日10:00前將資金劃往基金投資人結算賬戶。
(三)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不使用任何銷售賬戶的,對於基金投資人的申購(認購)申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應當於D+1日12:00前將資金劃往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歸集總賬戶;對於發至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的基金投資人的贖回、分紅、申購(認購)確認失敗的清算信息,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應當於下一個工作日10:00前將資金劃往基金投資人結算賬戶。
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況或者特殊基金品種的資金劃轉流程作相應的調整。

⑷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的附則

第三十七條釋義:
(一)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是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證券公司自營資金、其他用於證券交易資金的統稱。
(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包括客戶為保證足額交收而存入的資金,出售有價證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項(減去經紀傭金和其他正當費用),持有證券所獲得的股息、現金股利、債券利息,上述資金獲得的利息,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資金。
(三)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指符合本辦法規定並經證監會批准,辦理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取、劃轉並履行監督職能的商業銀行。
(四)存管銀行,指證券公司在具有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中確定的,存放其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商業銀行。
(五)主辦存管銀行,指證券公司在存管銀行范圍內確定的,通過其辦理證券交易法人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
(六)結算銀行,指結算公司在具有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中確定的,辦理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
(七)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指證券公司及其證券營業部在存管銀行開立的,用於存放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及辦理結算劃款的專用賬戶。
(八)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指結算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清算備付金的賬戶。
(九)證券公司的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指證券公司開立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劃撥其自有資金或者接受從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所收取款項的賬戶。
(十)結算公司的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指結算公司開立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劃撥其自有資金或者接受從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所收取款項的賬戶。
(十一)驗資專戶,指結算公司設立的用於新股發行時申購資金驗資的專用存款帳戶。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操作辦法和規程,報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客戶存入的委託資金,在本辦法中視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進行管理。
第四十條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業務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境內上市外資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⑸ 基金投資管理人在銀行開立「基金結算賬戶」,需要什麼手續有什麼規章制度

該類結算賬戶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支取現金,屬於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制度可以套用賬戶管理辦法中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專戶來辦理。
根據人民銀行規定(這個是基本規定,各家銀行要求的手續不一定一樣,但是都以此為基礎,大多要比此更嚴格),開立此類專用賬戶,需提交基金公司基本存款帳戶所有開戶資料一套、基本戶開戶許可證、證監會關於設立改基金的批復、基金公司的招募說明、基金公司內部關於申購資金管理的財務制度、如果開戶名稱加有前綴或者後綴,還需按照人民銀行的 銀發【2006】71號文件提交相關材料。
對於基金公司本身來說,必須獨立設賬,嚴格與自由資金分開核算,分戶管理。

⑹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安全,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部門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和基金託管銀行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要求,存放、管理、監督基金銷售結算資金,不得損害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監督機構和基金託管銀行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相關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⑺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的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第二十五條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定具有足夠的抗風險能力和良好的經營業績的商業銀行;
(二)具有及時、安全、高效的資金匯劃系統,能夠保證本行系統內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匯劃在兩小時內到賬;
(三)有健全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操作辦法和規程,有相應的業務部門和人員;
(四)能夠按證監會規定的格式和時間報送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的有關資料;
(五)符合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符合前款規定的商業銀行,可以向證監會申請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經證監會核准後,領取《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證書》,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七條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按業務對象分為存管銀行和結算銀行。
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與其確定的存管銀行、主辦存管銀行,結算公司與其確定的結算銀行應當簽定有關資金存管及代理結算業務的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報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存管銀行、結算銀行應當為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清算提供快捷、安全、准確的結算服務。

⑻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管理,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必須全額存入具有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單獨立戶管理。嚴禁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第三條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依照本辦法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清算備付金的定向劃轉實行監督。
第四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依照本辦法對證券公司、結算公司和商業銀行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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