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重慶的大修基金是怎麼收取的
一般是按照若房屋單價高於2300元按2300為基數乘以你家房屋的建築面積再乘與2.5/100繳納,若房屋單價低於2300元則按實際房屋單價乘與你家房屋的建築面積再乘以2.5/100繳納。
大修基金即公共設施、共用設備的維修基金。這也是商品房住宅所必須繳納的,用於以後物業方面的公共設施、共用設備的大修和更新改造。
大修基金也稱維修基金,各地區對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都有各自的條款,但都是依據建設部和財政部頒發的從2008年2月起實施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而制定的細化條款。
通常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時間是:
1,公共設施質保期之後的修繕
2,公共設備質保期後的修繕;
使用方法:
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
業主委員會提請通過
公示,若無異議進行下一步
向維修基金管理單位提交申請
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具體實施.
大修基金 網路
⑵ 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改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未分列每戶業主的分戶賬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撥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三)利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及其他風險較大的理財或投資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向專戶管理銀行索取任何好處的;
(五)挪用、侵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第四十六條 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未分列每戶業主的分戶賬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向專戶管理銀行索取任何好處的;
(三)利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及其他風險較大的理財或投資,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的;
(四)挪用、侵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第四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未按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的,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侵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向有關部門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追回挪用、侵佔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挪用、侵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侵佔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侵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還應當吊銷其資質證書。
開發建設單位挪用、侵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中對其挪用、侵佔情況予以記載。
第五十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交存或者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要求限期交存;逾期仍不交存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一條 違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重慶市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等規定追究責任。
⑶ 大修基金是從何年開始執行收取的
好象是從2004年開始的。政策就是所有買房子的人都要繳、為了應付業主共同財產的維護。當然這也是咱國家想的方法來收錢錢。。呵呵。
⑷ 重慶大修基金和契稅是怎麼收的
我是2019年在重慶市高新區雙福買的房,金科的,大修基金按照建築面積80元一平米算的。
⑸ 急求重慶大修基金的問題
一、不同大修基金的繳納標准以2011年3月1日《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實施時是否辦理房屋預售合同備案登記為界。
在
2011年3月1日以後辦理房屋預售合同備案登記的,按照2011年3月1日實施的《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44號)規定:購買預售商品房的,購房者應當在辦理房屋預售合同備案登記時將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直接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主城區交存標准為:有電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80元交存;無電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0元交存。
在2011年3月1日以前辦理房屋預售合同備案登記的,應當按當地原有標准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二、無論按哪種標准交存的維修資金都歸業主所有,並且分戶列賬,使用時按業主房屋的建築面積所佔的比例進行分攤。
根據《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44號)規定: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維修資金的管理單位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分列業主分戶賬;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按其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其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業主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低於首期交存額30%的,管理單位應告知業主及時續交。
因此,無論按哪種標准交存的維修資金都歸業主所有,並且分戶列賬,使用時按業主房屋的建築面積所佔的比例進行分攤。當業主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低於首期交存額的30%時,業主仍然需要續交維修資金。《辦法》的這些規定,已避免了繳納不公的問題。
⑹ 大修基金如何使用
大修基金也稱維修基金,各地區對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都有各自的條款,但都是依據建設部和財政部頒發的從2008年2月起實施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而制定的細化條款。
維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四種情況可用大修基金
將於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什麼情況下可使用大修基金,什麼情況下不能使用作出明確規定,侵佔、違規使用大修基金將受到處罰。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俗稱大修基金),是指專項用於物業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資金。
《辦法》規定,涉及大修基金的有:專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專有部分業主承擔;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按其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其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房屋未全部出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使用大修基金,必須由業主委員會制定使用方案,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5天以上。方案中的內容包括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具體范圍和內容,維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計劃,費用預算及用款進度計劃。
根據《辦法》,以下費用不能從大修基金中支取,而是由物管費承擔: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補充
大修基金主要用於兩個方面:
第一,用於住房與樓宇配套的共用資產或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比如共用的電梯、二次供水、中央空調、各類管線等,郵政信箱、垃圾道、消防設施等。
第二,用於共用部位、即房屋承重結構部位的維修,包括樓蓋、屋頂、梁、柱、內外牆體、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前提是這些問題是發生在共用部位而非某個業主的家中。比如,某位業主家中出現漏水、天花板坍塌等問題,則不屬此列,不能動用大修基金。
當一項維修完成後,經區房管局計算核實,按照住房面積或平攤費用,直接從業主各自的大修基金的賬戶中扣取。
基金繳納
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基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使用范圍
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
⑺ 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使用范圍和條件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以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指導標准為准。
下列費用不得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從物業服務收費中支出的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專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專有部分業主承擔;
(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按其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
(三)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其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
(四)房屋未全部出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房改房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先從房改房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業主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承擔。
第二十二條 需要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制訂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具體范圍和內容;
(二)維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計劃;
(三)費用預算及用款進度計劃;
(四)其他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有關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由業主委員會制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5日以上,並經專有部分佔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涉及的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涉及的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或者業主委員會不制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代表也可以提出使用方案,並在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下按照前款規定公示和徵得同意。
維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單位由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代表協商確定,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3日。如果有超過專有部分佔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涉及的建築物總面積1/3以上的業主且占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涉及的總人數1/3以上的業主提出異議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第二十四條 申請列支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二)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施工(維修)合同;
(三)與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清冊和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的證明材料;
(四)公示內容、公示情況說明或者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書面證明材料;
(五)專戶管理銀行及賬戶名稱;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期間,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代表提交的申請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中按工程進度劃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自行管理後需要列支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劃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前將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材料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書面提出責令改正意見。
需要使用房改房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房改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房改房單位申請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的,房改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中按工程進度劃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六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只能劃轉到工程施工(維修)合同確定的施工單位賬戶中。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使用電匯、信匯或者轉賬支票結算,不得支取現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據或者結算憑證。但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需緊急維修的情形時,且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支取現金。
第二十七條 維修、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代表應當驗收,並將下列材料在物業管理區域公示5日以上,並存檔:
(一)施工單位編制的工程結算報告;
(二)維修費用清單、票據;
(三)維修費用分擔明細表;
(四)其他相關資料。
維修、更新、改造費用超出核定預算金額20%以上或者超出金額1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申報。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應當立即對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一)屋頂、牆體滲漏(已約定的除外);
(二)因線路故障而引起停電或者漏電;
(三)因水泵故障、進水管內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或者閘閥嚴重漏水;
(四)落水管嚴重堵塞,水盤等設備漏水;
(五)樓地板、扶梯踏板斷裂,公共陽台、曬台、扶梯等各種扶手欄桿松動、損壞;
(六)樓體外立面塗飾層有脫落危險的;
(七)電梯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
(八)消防設施出現功能障礙;
(九)安全監控設施出現故障,不能運行;
(十)其他物業共有部分和共有設施設備出現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期間發生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時,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立即將情況報告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後,向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預先撥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書面申請後應當於二十四小時內劃轉資金,申請撥付資金的機構應當立即進行搶修。
第三十條 業主自行管理的,發生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時,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將情況報告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下,業主委員會應當立即組織搶修並劃轉資金。
第三十一條 發生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時,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實施搶修的,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代修,搶修費用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搶修完成後,相關費用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公示。
⑻ 請問重慶市房屋大修基金申領程序
中新重慶網12月30日電今後,市民買房時所要繳存的公共維修基金(大修基金),將不再按照房款的比例,而是按照每平米的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比例繳存。建設部昨天發布稱,《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正式出台,將於明年2月1日起實施,1998年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以往按房款2%~3%比例繳
此次新辦法最大的變化,就是公共維修基金繳存的變化。以往的規定為按購房款2%~3%的比例繳大修基金。
新辦法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繳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繳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不用於供水供電設備維修
對於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此次出台的辦法中還明確規定,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這方面的費用都從物業服務費用中提取。
大修基金可購買國債
新辦法中明確,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大修基金購買國債的,應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
大部分業主要繳的大修基金比以往低
新辦法還細化了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對於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將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分戶賬面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繳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繳。據了解,新規實施後,大部分房屋業主所要繳的大修基金會比以往低。有業內專家建議,大修基金應與房價脫鉤,要根據不同的房屋來看。
我市房屋大修基金將按戶核算
今年10月29日,記者從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我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精神,對物業管理的常見問題予以明確,規定房屋大修基金不再吃大鍋飯,而是按棟建賬、按戶核算,具體細節正在商討中。
據了解,我市曾經打算改為按面積收取,標準是無電梯住宅30元/平方米,有電梯住宅50元/平方米。我市許多地方現行方案是:業主按購房款2%(非電梯房)、3%(電梯房)比例繳大修基金,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共用物業的維護和更新。 綜合
明年住房建設計劃應於1月底前公布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在昨天召開的全國建設工作會議上表示,明年將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著力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各地1月底前要公布2008年度住房建設計劃,3月底前要公布2009年度住房建設計劃。6月底前要公布2008年至2012年住房建設規劃。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重點明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比例,並落實到具體地塊。
⑼ 大修基金2020年新政策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
按照《物權法》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或管理單位申請支取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業主戶數和建築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將維修資金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9)重慶市大修基金專項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⑽ 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條 有兩戶以上業主的下列物業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房;
(三)經濟適用房;
(四)房改房;
(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其他物業。
第七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由業主交存。本市主城區范圍內,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准為:
(一)有電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80元交存;
(二)無電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0元交存。
主城區范圍外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准,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准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購買預售商品房的,購房者應當在辦理房屋預售合同備案登記時將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直接存入按本辦法規定開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將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按本辦法規定開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代收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時間按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房改房單位交存的或者從售房款中提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房改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用招投標等公平、公開、公正的方式確定2―3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
房改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專戶管理銀行。
第十二條 負責代管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分列業主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分列業主分戶賬。
房改房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房改房相關規定,以幢為單位,按房屋戶門號建立業主分戶賬。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代管期間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和實時監控平台, 並與專戶管理銀行建立實時對賬系統,接受業主和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查詢。
第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期間收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實行一戶一票。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決定自行管理由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在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下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表決:
(一)不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
(二)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三)業主大會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目管理單位的協議草案;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主任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目責任人的決議;
(五)其他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有關的決議事項。
以上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召開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就業主大會表決的事項及業主大會召開的情況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5日以上。
第十五條 業主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大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戶。業主委員會應當持業主大會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通過的有效決議及公示情況說明向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手續。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業主委員會書面申請之日起30日內,與專戶管理銀行在業主代表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監督下核對賬面余額無誤後,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並將有關賬目等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劃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自管時,業主委員會應當與專戶管理銀行、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授權協議書,同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有權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劃轉。
第十七條 業主自行管理期間,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可以申請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重新代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八條 業主自行管理期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解散的,解散前應當在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下做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清算工作,並將資金賬面余額劃轉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十九條 業主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低於首期交存額30%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單位應當告知業主及時續交。
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業主應當按照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准和方式續交。
由業主自行管理的,續交方案應當在管理規約中予以明確。
房改房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完畢或者剩餘資金不足維修、更新、改造的,房改房單位應當通知業主及時按照本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規定續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