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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屋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03 05:38:24

Ⅰ 房屋維修基金是怎麼管理和使用的

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或「專項維修基金」,是指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養護和改造而繳納的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於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程序等都有相關規定。

Ⅱ 吉林省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

住宅由現行的按使用面積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30元調整為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5元;非住宅由現行的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收取1.5元調整為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8元。

Ⅲ 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什麼是公共維修基金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商品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在購房時交納,比例為購房款的2%。

Ⅳ 吉林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吉林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建辦〔2010〕101號

各市(州)房產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公用局、財政局,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局、財政局,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房產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財政局:

為了規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和使用,發揮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作用,保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和正常使用,結合我省實際,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省財政廳共同制定了《吉林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吉林省物業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使用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業主區分所有的房屋,業主應按規定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行統一歸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者決策、政府監管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市(州)、縣(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管單位)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繳 存

第五條 符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辦法》規定的新建房屋(含商品房屋、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棚改回遷房、廉租住房),由業主按照所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首期交存的標准為房屋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8%。

第六條 設電梯的房屋,另由建設單位按照業主擁有房屋專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三十元,一次性交存屬業主所有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電梯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第七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代管單位統一管理。

第八條 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備案時,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代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待房屋交付時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向業主收取。

建設單位應當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向購房人說明,並將該內容約定為合同條款。未售出的房屋(含物業管理用房等配套用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交存。

第九條 公有住房房改時,售房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前,按照房改部門出具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存通知中的數額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代管單位應當向交存人出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條 已經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制度的區域,房屋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手續時要審驗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票據,沒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票據的不予進行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一條 業主賬面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規定首次應繳存數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應當及時續籌。續籌後賬面應當不少於規定的首次應繳存數額。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具體續籌工作,由業主大會、房屋管理單位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後的余額。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三)住宅公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四)其他應計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收益。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條 代管單位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四條 代管單位應當與專戶銀行共同開發利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信息化管理系統,以物業管理區域為核算單位,按棟建賬、核算到戶,建立業主分戶明細賬,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結存和查詢等環節統一管理。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查詢系統,實行一戶一卡制,業主可以隨時查詢分戶賬中資金數額。

第十五條 業主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查詢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代管單位申請重新復核。代管單位應當自收到業主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六條 代管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會計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

代管單位在接受業主委員會查詢時,應當書面提供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存等情況。

第十七條 在保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代管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閑置資金用於購買一級市場國債和在專戶銀行組合存款,但不得用於其他投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存當年按銀行同期活期利率計息;次年未發生使用的,按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利率計息;超過一年未發生使用的,按單位存款相應期限檔次利率計息;發生使用的年度,按銀行同期活期利率計息。

第十九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費用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並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第二十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如雙方沒有約定,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戶余額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過戶,徵收拆遷除外。

第二十一條 因拆遷、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相關業主應當持注銷房屋所有權證的證明、本人身份證向代管單位申請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注銷手續,並提取賬戶剩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二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比例共同分攤。一般包括:建築區劃內全體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路燈、溝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體設施、物業服務用房、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附屬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單幢房屋內相關業主共有的外牆面、屋面、落水管等。單幢房屋涉及一個單元的門廳、樓梯間、電梯、電梯間、走廊通道、照明、消防設施等。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人為損壞,無法明確責任人的,維修費用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房屋自然損壞,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以下原則區分分攤:

(一)單幢房屋整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由單幢房屋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比例共同分攤。

(二)單幢房屋涉及一個單元的維修,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的維修,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三)單幢房屋涉及外牆面的維修,由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四)屬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用房等房屋維修,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決定,或者維修涉及范圍內相關業主另有約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分攤的,從其決定或者約定。利用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是否需要增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分攤比例,由業主規約或者維修涉及范圍內相關業主約定。

第二十五條 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已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制度,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余額不足,發生應分攤維修費用的,由維修涉及范圍內共有或者共用關系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承擔。

第二十六條 未售出的房屋維修,由建設單位或產權單位按照房屋專有面積的比例分攤維修費用。

第二十七條 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向代管單位提出申請;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向代管單位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三)相關業主同意實施使用方案的書面決議;

(四)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關於上述材料真實性的證明。

第二十九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應當包括維修項目基本情況、施工預算、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分攤清冊、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時的工程款補足方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內容。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應當經專有部分佔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

使用方案和相關業主同意實施使用方案的書面決議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和維修項目的顯著位置公示7天。

第三十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維修工程的預結算編制與審核、施工監理費用明細分攤等,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可以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中介機構代理。

中介機構代理費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標准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條 代管單位對申請材料做書面審查。

對符合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內容和規定程序形式條件的,代管單位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劃撥。

不符合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內容和規定程序形式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或者書面要求申請人修正或者補正。

第三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組織相關業主實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監督工程施工,組織竣工驗收。社區居民委員會對維修過程實施監督。

未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組織相關業主實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監督工程施工,組織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材料應當交代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三條 下列費用不得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養護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的保修期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

(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從物業服務費用中支出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於人為損壞,由責任人承擔的修復費用。

第三十四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材料,由代管單位存檔備案。

第三十五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未按規定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業主應當依法召開業主大會作出決定,並按照規定向代管單位提請補建,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存至專戶銀行。

第三十七條 建制鎮多產權商品房屋,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吉林省財政廳共同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新房的維修基金是怎麼收取的,各地不同嗎我找到好幾個版本了!如果不同,幫忙查下吉林省的標准!

《吉林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 符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辦法》規定的新建房屋(含商品房屋、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棚改回遷房、廉租住房),由業主按照所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首期交存的標准為房屋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8%。
第六條 設電梯的房屋,另由建設單位按照業主擁有房屋專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三十元,一次性交存屬業主所有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電梯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Ⅵ 房屋維修基金有何規定

設立住宅維修基金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關公共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延長房屋的使用壽命,為維護住宅小區的良好環境,保證住宅小區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創造必要的條件。 新建商品住宅隨著使用年限的增長而逐漸損壞和老化,直接影響到業主的正常生活,從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的經濟承受實際能力出發,不能等到住宅需要大中修和更新改造時再臨時籌集。為此,必須在購買公房和商品房的同時,為居住質量預訂「養老保險金」。建立起住宅這項專項維修基金,這對解除購房人後顧之憂起到了未雨綢繆的作用。其二,維修基金是為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而建立的儲備資金,對延長房屋的使用壽命、實現物業的保值增值起到了積極作用。其三,目前出售的商品房與公房,多為同幢異產,結構相連,一般情況下,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局部損壞會直接影響到部分業主的切身利益。隨著房屋產權日趨多元化,如果相關業主誰都不願意承擔一定的義務,往往容易造成損壞面的擴大,引發使用糾紛。維修基金的建立,可以有效地解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繕、更新、改造,化解業主之間的矛盾,有利於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建立新型的合作關系,有利於明確物業管理收費與維修基金的關系。購買多層商品住房的,購房人按購房款的2%繳交;購買高層商品住房或設有電梯的多層商品住房的,購房人按購房款的3%繳交;已購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按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0%繳交。購房人按購房款2%繳交; 拆遷安置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多層房屋的按安置房評估價的2%,安置高層房屋的按安置房評估價的3%由被拆遷人繳交; 其他住宅和整棟住宅中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同類型住宅維修基金繳交標准繳交; 開發建設單位的自用房屋,多層或高層房屋按同類購房款的2%或3%繳交。商品房銷售時是歸集維修基金的第一時間;商品房銷售時是宣傳歸集維修基金的黃金時間;商品房銷售時歸集維修基金是房屋保障機制建立的有利時間。開發企業的商品房維修基金的歸集這個時間段是最為關建的時間段,對於歸集維修基金起著中流砥柱的責任,負有義無旁貸的第一責任。 售房單位在售房時應代為歸集首期維修基金。售房單位在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提供物業管理與維修基金歸集方案,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手續時,須將歸集的首期維修基金...

Ⅶ 房屋維修基金收取標准

溧水區住房保障和房產局貼出通知,根據新的《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溧水區維修基金從原來的50元/平方米,調整到120元/平方米,與南京市保持統一。

《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二章第六條清楚地規定:「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交存維修資金。業主未交存的,應當按照房屋買受時交存標准一次性補交。」

(7)吉林省房屋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維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請過程較為復雜。

Ⅷ 誰有最新的房屋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網上一搜,到處都有免費的。
實在找不到可以去建設部的網站上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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