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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理財現金管理

發布時間:2021-08-02 22:24:45

⑴ 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屬於權益性投資

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不屬於權益性投資

從監管角度來講,由於現金管理類產品尚未形成統一,不同類型機構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定義、投資范圍與投資限制有所不同,這也導致了不同類型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特徵及收益水平呈現顯著的差異。

1.基金系現金管理類產品

以余額寶為代表的貨幣市場基金對於投資組合的集中度、流動性,以及組合內金融工具的種類、期限、信用評級等都有著嚴格的要求。整體來講,貨幣市場基金只能投資現金,1年以內存款、同業存單、債券回購,以及剩餘期限在397天以下AA+以上的債券,不能投資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浮動利率債券以及所有非標資產。由於底層資產的限制以及利率下行的背景,2019年貨幣基金的收益率整體較低,平均收益率僅為2.54%,截至2020年4月7日,余額寶7日年化收益率已跌破2%。但由於投資門檻低、流動性高、風險較低,仍然不失為一種儲蓄存款的替代品,適合資金規模較小、資金閑置期限較短或流動性要求較高的個人投資者。

2.銀行系現金管理類產品

對於銀行及理財子公司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目前正在經歷監管的轉型與過渡。資管新規要求資管產品實行「凈值化管理」,凈值的生成符合公允價值原則,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隨後發布的資管新規補充通知首次提出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概念,並表示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該類產品可以採用「攤余成本+影子定價」的估值核算方式。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投資范圍,流動性,集中度,偏離度控制等方面,相對於貨幣基金均較為靈活。與此同時,由於攤余成本估值核算的固有特性,產品的估值相對較為穩定,與凈值型產品相比更容易受到客戶的青睞。因此,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的規模增長迅速。截至2019年底,此種「類現金管理類產品」約占貨幣基金的70%。同時由於投資范圍的限制較小,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收益率相對較高,約在3.5%。

迅速增長的規模背後,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部分現金管理產品存在期限錯配的問題,甚至只是原有資金池產品改名換姓,一旦流動性沖擊爆發,會引發較嚴重的兌付問題。2019年底,銀保監會與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關於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首次明確了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的定義、投資管理、流動性管理要求等,並將過渡期設置為2020年末。總體來講,最新發布的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的監管規定與貨幣市場基金的監管標准基本一致。可以預見,未來的一年內,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底層資產要進行一定程度的換血,收益率會出現明顯的下降。此外,部分配置了非標資產的資金池類產品將不再符合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定義,因此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的規模會出現較大幅度收縮。

3.信託系現金管理類產品

對於信託公司發行的現金管理類信託,各家信託公司對監管要求的理解程度和執行力度各有不同,也就造成了同為現金管理類信託,底層資產、集中度、投資組合久期及收益率存在很大差異的情況。總體來講,按產品類型劃分,現金管理類信託主要包括「T+N」開放式產品和中短期債券型產品。調研發現,目前市場上存在的現金管理類信託產品在投資模式上主要分為兩大類。

第一種為純標准化產品。底層資金投向為滬深證券交易所及銀行間市場債券、貨幣工具、債券投資基金等標准資產,具備收益穩健、安全性高、流動性強等特點。但由於未配置非標資產,收益方面受當期債券市場收益率影響較大,也較為考驗投資團隊的主動管理水平。今年以來,優質資產較為稀缺,且資金流動性較為充裕,發債成本走低,目前市場上該類產品的收益進入下行期,較為公允的年化收益率通常在5%以內。

第二種為處於壓縮、轉型中的底層含有非標成分的「資金池」類產品。預期收益率相對較高,但本質上來講,此類產品的底層資產和管理模式與傳統意義上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相去甚遠,主要特徵為「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不能一一對應、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的期限不匹配」。按照資管新規的要求,對分離定價、期限錯配等不符合監管要求的產品,實行的是控規模、縮存量,實現平穩清理的處置方式。

基於以上現金管理類信託產品的特徵,建議大家在選擇現金管理類信託產品時主要關注底層資產配置,資金投向是否有非標成分。目前不同公司發行的現金管理類信託產品底層資產差異較大,導致實際上的風險特徵也大相徑庭,需要大家仔細甄別。

揭開現金管理類產品的面紗後,大家可能發現,所謂現金管理類產品,也是千人千面,各有不同。建議大家根據需求進行配置和選擇,並重點關注底層資產的實質以把控風險。對於資金規模較小的投資者,首選貨幣市場基金產品。對於流動性要求較高的投資者,可選擇開放式的基金、短期銀行理財。對於流動性要求較低的,追求風險收益平衡的大額資金投資者,建議選擇嚴格執行監管要求的標准化現金管理類信託產品進行配置。

⑵ 如何處理委託理財糾紛案件

委託資產的損失范圍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損失,並應以下列方式計算委託資產的實際損失:委託資產損失=(委託人實際交付的委託資產+證券或期貨的當日市值)-(委託資產的控制權實際轉移至委託人的委託資產+證券或期貨的當日市值)。在委託理財合同有效的場合,當事人對委託資產損失的計算另有約定的,若該約定不違反公平原則,應從其約定。 (1)合同有效之場合。委託理財合同有效之場合,大體包括受託人是有資質的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法人以及自然人兩種情形。現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關於「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中國證監會2001年《通知》關於「委託人必須承擔委託投資的投資損失」之規定,可以作為認定雙方民事法律責任的依據或者參考。在委託理財合同期滿、雙方終止或者協議解除合同時,若委託資產處於虧損狀態,原則上受託人應在扣除依約取得的合理報酬後,將余額部分(包括貨幣資金和其他金融性資產)全部返還給委託人。若受託人對損失存在過錯,則應酌情減少其報酬。對於委託資金之損失,應根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過錯大小、過錯與損失的因果關系等確定其各自責任。依委託代理制度一般法理,委託理財投資損失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但受託人在受託管理資產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侵權行為或者未盡謹慎注意義務等而存在過錯,且與受託資產實際損失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的,受託人應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合同無效之場合。因委託理財交易通過電子系統進行,交易對方並不特定,故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與普通合同無效之處理方式不同,不宜機械地套用合同法所規定的恢復原狀等處理方式,不能因委託理財合同無效而否定證券、期貨交易行為及結果。在委託理財合同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無資質、訂有保底條款、以及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而無效等場合,受託人應將委託資產本金返還於委託人,並支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3)有效與無效之比較。至此,關於委託理財本金處理方面自然會生發出一個疑問:對委託人資產的保護,合同有效反而不如合同無效?這種處理結果通常只是一種表象,而實質上的權利配置和責任分擔是公平的,而且有利於從司法角度推進委託理財市場行為的規范化。首先,就法律預期而言,在委託理財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雙方當事人皆是遵循資本市場一般規律和規范的行為規則從事委託理財活動,並相互持有一個合理的法律預期,該雙方基於法律規定和意思自治所出的法律安排及本金和收益請求權,在簽訂有效的委託理財合同時,即是已被考慮在內的可預期的權利,而且是確定的並依法受到保護的;若受託人理財技巧高超,則委託人將獲得更大的收益。而無效的委託理財合同的法律預期是不確定的,因合同無效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是一種期待利益。其次,就實際償付能力而言,無資質的一般的咨詢公司乃至事業單位等非金融機構法人的資力不如有資質的證券公司、投資咨詢公司那麼可靠,而是處於給付能力或缺不安且極其有限的狀態,即便人民法院判令保護委託人的本金和利息,其執行結果也取決於受託人的清償能力,實踐中也常常因為受託人人去樓空或幾近破產而執行無果。因此,從最終獲得實際收益的角度看,依照有效的規則所從事委託理財活動對委託人最為有利。再次,就過錯和責任分配而言,在合同無效場合,讓受託人承擔較大的過錯和責任也許不甚公平,但應當看到,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的原因通常在於受託人無資質和保底條款的存在。無委託理財資質的法人是嚴禁從事受託理財業務的,受託人無疑應承擔較大的過錯和責任。同樣,若沒有保底條款的引誘,委託人通常是不會將委託資金交給受託人理財的,所以使受託人承擔較大的民事責任既在情理之中,也是防止訂立保底條款的重要措施。最後,就規范導向而言,通過在無效合同中使受託人承擔較重的責任,可使無資質的受託人對委託理財活動望而卻步,可使有資質的受託人盡量避免訂立保底條款,亦可使委託人慎之又慎地權衡訂立無效委託理財合同以及未來的實際結果。一言以蔽之,通過這種規則配置,可以使委託理財活動更加規范化。 關於委託理財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何處理因委託理財合同而獲得之收益問題,有觀點認為,委託人因無效合同所獲得之利益,應充抵受託人或者監管人的賠償金額;充抵後剩餘之收益部分,人民法院應將其與受託人因無效合同所獲得之收益一並予以收繳。鑒於收繳之規定乃計劃經濟條件下產物,有失公平,亦容易因利益驅動而導致權力濫用,所以,筆者傾向於認為:在合同無效的場合,因委託理財所得之收益應先沖抵受託人或監管人應當返還或賠償的資金數額,再扣除受託人從事理財業務所需支付之必要管理費等費用後,余額歸委託人所有。此外,即使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按照保底收益條款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獲取了部分收益,雙方所獲取的收益亦應計算在委託理財收益總額之中。

⑶ 企業如何加強現金管理

一、要全方位和全過程加強企業現金管理

(一)統管資金,統一調配使用資金,加強對企業分公司現金的管理

為防止資金的體外循環,加強對資金的管理,許多企業都採取了一系列加強現金管理的措施。可以借鑒的現金管理制度包括:對自己的分公司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對各部門實行備用金制;嚴格分公司開立銀行帳戶的管理:「收支兩條線」,所有收入都統一上繳企業總部統一劃撥,分公司所需資金,則由企業總部統一審核和安排等。

(二)加強對往來款項和存貨的管理,加速資金的周轉

企業應下列措施,減少現金的流出,增加現金的流入,減少資金占壓時間:

1.加強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的管理;

2.加強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的管理;

3.加強預收帳款、預付帳款的管理;

4.加強存貨的管理;

5.嚴格企業收款責任制,加快現金的迴流,減少和控制壞帳的比例;同時盡可能利用商業信用,合理利用客戶的資金.

(三)適當利用企業信用和銀行信用進行融資,增大企業的可支配現金量

當企業的現金並不充裕時,企業可以利用自己的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通過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減少對外采購中現金的支付;或者通過進行短期融資和中長期融資等方式,調節企業可支配現金流量。由於辦理銀行承兌匯票不需銀行動用現金,手續簡便,近年來愈來愈為銀行和大多數企業接受,成為企業進行現金管理,彌補日常經營用現金不足的重要手段。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需要以企業之間的購銷合同做基礎,企業一般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即可辦理,根據企業實力、信譽和與銀行關系的不同,保證金的比例一般在10%~50%之間,期限一般在6個月以內。

(四)加強對企業投資過程中現金流量的管理和控制

傳統現金管理中,僅僅注重了現金的統一調度使用,但對投資後的項目則疏於管理,使得許多投資項目變成了企業現金流量的無底洞。

二、周密計劃,科學運作,提高現金的使用效益

(一)利用銀行不同期限的存款進行資金運作

7天通知存款是銀行為吸收企業存款而推出的靈活便利的方式,開戶方便,一次性存入大額款項後,針對分批動用的資金,只需提前7天電話通知銀行,將該筆資金從通知存款帳戶轉入活期帳戶,原有部分依舊按通知存款利率計息。其實,有的銀行為了吸引客戶,僅提前通知1~2天即可,對企業超短期富餘現金,理財效益非常可觀。

如企業月初取得1200萬元資金,月末將全部支付出去,企業可以採用7天通知存款的方式。當天7天通知存款的年利率為1.89%,活期利率為0.99%,如果僅作為活期存款,當月利息僅為1200萬元×0.99%/12=9900(元),7天通知存款的月利息為1200萬元×1.89%/12=18900(元),月利息差為9000元。

另外,如企業現金富餘達3個月以上,因各種限制,不能投資證券時,可以採取3個月定期與通知存款相結合的方式:

企業安排資金計劃時,將3個月以上的資金存入3個月定期賬戶,低於1個月的資金存入通知存款賬戶,目前3個月的定期存款的利率為1.98%.這樣,企業在幾乎無風險的情況下,實現了資金收益最大化。

(二)依託證券一級市場進行資金運作

把企業短期資金投入證券市場並不意味著一定要購買高風險的證券,企業也可以選擇在一級市場申購新股的辦法。

具體操作如下:企業在證券公司開立資金帳戶,當一級市場沒有新股發行時,可按上面提到的通知存款或3個月定期存款方式進行資金運作;當一級市場有新股發行時,可利用銀行的銀證劃款系統劃轉資金,申購新股。按目前的新股申購辦法,資金至多佔用期限為5天,企業損失的是活期存款利息,獲得的是低風險收益。近幾年,一級市場的新股申購中簽率雖然有所降低,新股上市後的市場溢價也有不斷下降的趨勢,但年平均收益仍在5%~10%之間,遠高於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

當然,這種運作方式要注意以下問題:

1.新股申購有一定技巧,申購的時間要選擇;

2.並不是所有的新股申購都能獲利,增發和配售的股票申購要慎重,企業應組織專門的人員進行新股定價的研究或接受專業機構的建議;

3.中簽後的新股上市後,要注意制訂恰當的盈利目標;

4.要制訂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確保資金的安全,避免資金投入二級市場購買高風險證券。

(三)購買國債

當企業的預計資金閑散資金較長時,除了在銀行定期存款以外,還可以購買國債。國債有「金邊債券」之稱,購買國債不僅風險小,而且可以享受免利息所得稅待遇。現在國家發行的國債多以記帳式為主,而且其流動性大為增強,企業急需資金時,可以到銀行提前兌取,銀行在兌付時,超過6個月後,一般會分階段計算利息。國債票面利率本來就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考慮到免稅因素,購買國債比定期存款更劃算。

(四)委託信譽較好、規模較大的專業機構理財

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具有專家理財、內部控制嚴密、組合投資、規模效益等特點,在面對風險多變的證券市場和眾多投資品種選擇,他們往往比企業自身具有更強的抗風險能力。雖然新的委託理財管理辦法出台以後,委託理財不能象過去一樣承諾保底收益,但與企業直接參與二級市場投資相比,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委託理財,仍是風險較小的一種選擇。

⑷ 有懂現金管理類理財的沒

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就是能夠提供現金管理服務的理財產品,特指那些期限短、交易靈活,能夠作為現金管理工具的理財產品。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大多可以隨時變現,流動性近似於活期儲蓄,申購和贖回交易都非常方便。具有投資期短、交易靈活、收益較活期存款高等特點,通常作為活期存款的替代品,用來管理短期閑置資金。
目前,購買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的種類有以下幾種:
1、基金
現金理財1元起,貨幣市場基金是指投資於貨幣市場上短期有價證券的一種基金,可以在交易日申購和贖回。投資范圍以貨幣市場工具為主,包括1年以內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央行票據、剩餘期限在397天之內的債券以及期限在1年以內的債券回購。不可投資於股票和可轉換債券等權益類資產。(這個主要是指開放式基金,在銀行購買)
2、銀行
現金理財1000元起,開放式無固定期限產品是指沒有明確的理財期限,採用開放式交易模式,申購和贖回即時生效。(這個是指銀行出售的理財產品)
3、券商
現金理財1萬元起,所謂的債券質押式報價回購,是指證券公司提供債券作為質押物,並根據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出的標准券總額為融資額度,向在該證券公司指定交易的客戶,以證券公司報價、客戶接受報價的方式融入資金,客戶於回購到期時,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相應收益。
4、信託
現金理財100萬元起開放式無固定期限型,是指沒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採用開放式交易模式,投資人可在計劃存續期內每個開放日(開放日為指定的工作日,如每產品周2或每個工作日)提出申購或贖回申請。
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流動性強、安全性高,適合對流動性要求較高的投資人。一般可將其作為活期存款的替代,用來管理短期閑置的資金。除了此類產品以外,投資人還可關注和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有相同特點的理財產品,如P2P投資理財(要選擇合法正規的平台)。

⑸ 委託理財合同的性質認定和法律性質是什麼

委託理財又稱代客理財,是同一業務從委託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稱謂。委託理財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託,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委託資產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標的行為,一般特指證券市場內的委託理財,即投資銀行作為管理人,以獨立帳戶募集和管理委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實現委託資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 一、對委託理財類合同性質的認定 由於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包含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金融、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爭議也很大,正確理解和認定委託理財類合同的性質,對於正確適用法律和解決糾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有人認為,盡管委託理財類合同的表現形式復雜多樣,但從本質上看,委託理財合同是以財產的委託經營管理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無論是委託代理、信託合同、還是行紀合同,其基礎法律關系均應屬於委託合同的性質。 盡管以上觀點,從總的認識上不能說是錯誤的,但是,這類合同畢竟表現形式多樣,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也差別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則為出發點和立足點,尊重合同中關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約定,應當是我們認識這類合同性質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上述觀點失之籠統。 分析委託理財類合同,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我們認為,可以將委託理財類合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其本質上與借貸沒有差別,應認定為借貸合同糾紛; 2、合同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合同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合同的表現形式介業務 委託理財是金融業界的習慣用語,簡單地說,就是委託人(包括個人及單位)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產委託給專業機構管理,由受託人(即接受委託的人)按照委託人要求的投資類別和方向進行投資,由此產生的收益和損失歸於委託人的一種合同。 一般而言,委託理財合同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委託理財協議。 2、委託投資管理協議。 3、委託管理協議。 4、資產管理協議。 5、合作投資協議。 三、對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分析 委託理財,是指財產所有人作為委託方,以特定的條件,將資金或有價證券委託專業投資者代為管理;專業投資者作為受託方,在一定期間內自主管理和處分委託方的財產。 為了規范委託理財,中國證監會相繼出台了《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託資產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中國人民銀行也頒布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 然而,無論是「受託投資管理」、「委託資產管理」、還是「資金信託」,都不能准確揭示委託理財的法律屬性。而如何界定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直接影響到委託人和受託人權利義務界定以及委託理財的風險承擔,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委託理財可以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學說上亦指出,明示信託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項: 一是委託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即委託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一分為二,由受託人取得 「名義所有權」以便管理處分,由受益人取得「實質所有權」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將信託財產所有權轉移於受託人; 三是信託需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信託合法性原則)。 據此,筆者認為,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條件的委託理財,即為信託型委託理財;而設立信託型委託理財的合同,其性質應認定為信託合同。 具體來說,如果委託人與受託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證券等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並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則該合同為信託合同。 反之,如果委託理財不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要件,則不能成立信託關系。實踐中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期貨交易賬戶,由受託人使用委託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還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約定,雖然委託人將資金或有價證券轉交給受託人,但受託人在經營管理和投資交易時必須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上述委託理財合同的本質在於,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委託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後果由委託人承擔。所以此類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委託合同,此類委託理財可以稱為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此外,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受託人將一定數量的自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一起投入證券期貨市場,並與委託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分擔風險——對於此種委託理財,定性為合夥(隱名合夥)是否妥當,值得探討。 筆者認為,委託理財的核心在於管理財產,而不在共同經營一項事業;雖然受託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資產,但這只是其個人的投資行為,性質上區別於代人理財的行為,且依照相關規定,受託人固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之運營應分賬管理,足見受託人個人投資與委託理財雖然同時進行,但卻為兩個不同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謂委託人與受託人分享收益、分擔風險,實際不過是雙方就各自資產分別享有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即使受託人額外承諾替委託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也無非是對於委託理財風險承擔方式的一種特殊約定。 因此,即使受託人投入自有資產,其所從事的委託理財仍應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區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而不存在所謂「合夥型委託理財」。

⑹ 合法個人代客理財或委託理財或私募基金與非法的區別

首先我們要區分私募和非法集資,私募常識:出資人數有限制,不得面向公眾,單個出資人的出資金額不少於100萬。而低於100萬起投,大量發行,利用會議,網路,面向公眾的,不符合私募條件。
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
一、公司式。一般通過設立「投資公司」吸納大眾投資,由資金管理人管理,主要用於證券投資。
二、契約式(即信託)。由投資人和私募管理人簽署協議,投資人將資金交由管理人管理和投資,管理人負責返還投資收益。
三、有限合夥式。基於《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企業由一人負無限責任,其餘合夥人負有限責任的組織特點,私募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設立私募基金,私募管理人負責私募基金運營,並負無限責任,投資人以投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主要集中在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領域。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券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符合以上標準的基本上就是合法的私募基金。想起之前還有人問過P2P是不是非法集資,也順便回答一下。大概是因為P2P前幾年屬於新生行業,整個行業還不成熟,所以經常出現負面現象。但是經過幾年的發展和監管的發力,大大減少了這類風險。只要一些簡單的篩選,基本能避免。
作為投資者,在研究平台在之前,要先學會剖析資產背後的邏輯。例如無界財富(比較早期做P2B的平台)還是比較透明的,以前期保證金項目為例,平台披露信息就非常之多,借款方、還款來源及保障、股權質押……項目擺出來了,起碼誠意十足,也確實凸顯作為P2B的優勢,而且他們從成立以來,一直都由國有金融機構風控,也因此在業內被以穩健著稱。
我們在選擇一個理財平台時,要多方位分析,比如服務和體驗,這個也拿無界財富來舉個例子,每天群里也互動,有個直接可以看到員工動態的部落,也比較有意思,反正挺透明的,讓投資人安心了很多~所以說,除了在安全方面做的完善,服務也要同時跟上,這才是一個優質的平台所必備的。

⑺ 關於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資金進行委託理財的情形,大家怎麼看 謝謝!答得精彩有分分獎勵哦:)

上市公司如有閑置資金來進行委託理財,嘗試冒較低的風險獲取較高的收益,無可厚非。但是這里有個度的問題,如果上市公司的主要收益來源都來自於這樣的委託理財,那就極不正常了,這樣缺乏穩定主營業務的上市公司要警惕。另一方面,也說明了實體經濟缺乏好的投資機會,實體經濟運行狀況不是很良好。

⑻ 什麼是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

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就是能夠提供現金管理服務的理財產品,特指那些期限短、交易靈活,能夠作為現金管理工具的理財產品。

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大多可以隨時變現,流動性近似於活期儲蓄,申購和贖回交易都非常方便。具有投資期短、交易靈活、收益較活期存款高等特點,通常作為活期存款的替代品,用來管理短期閑置資金。

(8)委託理財現金管理擴展閱讀:

理財類型

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大致可分為債券型、信託型、掛鉤型及QDII型。

1、債券型

投資於貨幣市場中,投資的產品一般為央行票據與企業短期融資券。因為央行票據與企業短期融資券個人無法直接投資,這類人民幣理財產品實際上為客戶提供了分享貨幣市場投資收益的機會。

2、信託型

投資於有商業銀行或其他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機構擔保或回購的信託產品,也有投資於商業銀行優良信貸資產受益權信託的產品。

3、掛鉤型

產品最終收益率與相關市場或產品的表現掛鉤,如與匯率掛鉤、與利率掛鉤、與國際黃金價格掛鉤、與國際原油價格掛鉤、與道·瓊斯指數及與港股掛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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