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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居民醫保基金管理運行

發布時間:2021-08-02 13:19:18

① 新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新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2007〕6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遵循低水平、廣覆蓋、群眾自願、屬地管理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
第三條全市執行統一的居民醫保政策,實行分級管理。統籌層次實行市區和縣(市)分別統籌,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居民醫保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居民的醫保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有關部門在居民醫保工作中的職責: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居民醫保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區居民醫保業務,負責全市居民醫保基金的運行管理,並做好縣(市)居民醫保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居民醫保補助資金的安排、撥付和基金的監督工作。
(三)審計部門負責居民醫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的審計工作。
(四)衛生部門負責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為參保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
(五)葯品監督部門負責做好葯品生產、流通和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公安部門負責城鎮居民的戶籍認定工作。
(七)民政部門協助做好城鎮低保對象的參保工作。
(八)殘聯協助做好重度殘疾人的身份確定及參保工作。
(九)教育部門負責在校學生參加居民醫保的宣傳動員,並協助做好參保登記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具體承辦居民醫保的入戶調查、申報登記、材料審核、信息錄入和醫療保險證、卡的發放等工作。
第六條居民醫保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其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第七條具有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戶籍、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包括中小學階段在校學生(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下同)、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均可參加居民醫保。
以多種形式就業的城鎮居民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八條參加居民醫保不得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居民醫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互不視同繳費年限。 第九條居民醫保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具體籌資標准為:
(一)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不滿18周歲的城鎮居民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個人繳納20元,財政補助80元;屬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少年兒童個人繳納10元,財政補助90元。
(二)18周歲及以上的城鎮居民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個人繳納80元,財政補助80元。
(三)非學生和少年兒童的低保對象、非學生和少年兒童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個人繳納20元,財政補助140元。
市與縣(市)、區居民醫保財政補助資金的分擔比例為4:6。
屬低保對象的參保居民個人繳費部分從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支付。
第十條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居民繳費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財政補助資金,財政部門審核後,應及時將補助資金撥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參保居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為低保對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財政補助資金共同構成醫保基金。
醫保基金分別設住院統籌基金和居民門診賬戶。住院統籌基金用於支付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和規定病種的門診醫療費用。居民門診賬戶用於支付參保居民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參保居民門診賬戶劃入數額為每人每年20元。
第十二條醫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帳,獨立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醫保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有關規定執行,基金利息收入並入醫保基金。
財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醫保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對醫保基金的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嚴格執行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基金收支管理,自覺接受審計、財政、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醫保基金的收支結余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從醫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四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報告居民醫保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及時反映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第十五條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准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支付;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醫保基金和參保居民個人按比例承擔。
醫保基金起付標准按照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劃分為: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4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600元。在一個醫保結算年度內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標准按以上標準的50%執行。
參保居民在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在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醫保基金和個人按以下比例承擔:
(一)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醫保基金支付70%,個人承擔30%;
(二)在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保基金支付60%,個人承擔40%;
(三)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保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
第十六條參加居民醫保的在校學生和少年兒童發生意外傷害的住院醫療費用,無其他責任人的,列為居民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第十七條批准外轉就醫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醫保基金按三級醫療機構支付比例降低10個百分點結算。但在居民醫保有效期內,全日制在校高中、中專、技校學生放假回原籍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支付標准結算。
第十八條下列特殊疾病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醫保基金報銷50%。
(一)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
(二)惡性腫瘤的放療、化療;
(三)器官移植術後的抗排異反應治療。
第十九條參保居民經門診緊急治療後住院的,其符合規定的急診(指危、急、重病人在門診緊急治療)費用可並入住院醫療費用;經門診緊急搶救無效死亡的,其符合規定的急診費用醫保基金支付50%。在我市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的急診住院醫療費用,醫保基金按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標准支付,但必須在3日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病情穩定後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探親、國內旅行等在外地因急診需住院治療的,必須在5日內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告,並在出院後60日內提供就診醫院出具的急診證明等有關材料,由經辦機構按外轉就醫比例報銷。
除急診外,參保居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按期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停止其居民醫保待遇;在3個月內補足欠費的,從補足欠費次月起恢復居民醫保待遇,欠費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逾期3個月仍未繳納的,視為自動退出居民醫保,再次參加居民醫保的,按新參保人員辦理手續,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按新參保人員重新計算。
第二十一條參保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居民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5000元,以後連續繳費的,居民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每個結算年度增加2000元,但總額最多不超過45000元。 第二十二條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以家庭為單位整體參保。
第二十三條居民登記參保通過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辦理。經審核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持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到指定銀行網點繳納應由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為自然年度。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按年度一次性繳納,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為登記參保和費用繳納期限。按時足額繳費的參保人員,從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規定的居民醫保待遇。
本制度啟動當年,居民參保應當一次性繳納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全年費用,自繳費次月起至2009年12月31日享受規定的居民醫保待遇。 第二十五條居民醫保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進行認定並公布。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范圍內,確定定點醫療機構,並與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雙方應認真履行協議,違反協議規定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協議》格式示範文本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文本執行。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居民醫保各項政策規定和醫療服務協議,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做好居民醫保的內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居民醫保的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醫保基金支付的少年兒童用葯、診療項目、特殊醫用材料范圍,按照國家、省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超出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條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中醫保基金應支付部分,採取記帳方式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二十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個月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一次醫療費用,實際撥付醫療費用為應撥付醫療費用的90%,預留10%為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撥付。 第三十條居民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可以參加居民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十一條居民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籌資標准為: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18周歲以下居民每人每年10元;18周歲及以上居民每人每年20元。
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支付。
第三十二條參保居民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超過居民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由居民補充醫療保險按80%的比例予以支付,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0元。 第三十三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居民醫保違規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獎勵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居民醫保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居民醫保政策規定,徇私舞弊,不履行職責,給居民醫保基金造成損失的,除追回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予以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定點資格。
第三十六條參保居民弄虛作假,採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醫保基金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並暫停其醫療保險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高等院校在校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待有關部門明確後執行。
第三十八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情況、醫療消費變化情況和上年度醫保基金運行情況等,對居民醫保的籌資標准、財政補助標准、醫保基金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九條為化解居民醫保基金支付風險,擴大參保居民醫療保險范圍,探索建立全市居民醫保基金調劑制度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條開展居民醫保所需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發布日期:2008年06月27日實施日期:2008年06月27日(地方法規)

②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關於完善居民醫保制度的對策

(一)明確城鎮居民的內涵,積極擴大居民醫保的覆蓋面
居民醫保應對靈活就業人員中的低收入群體開放,而不可拘泥於「非從業城鎮居民」這個狹小的范圍。對於部分流動性較強的農民工,由於他們在城市居留時間較多,應該讓他們在城鎮參加居民醫保,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障待遇。此外應該適時調整政策,增強政策的吸引力,加強宣傳力度,積極引導沒有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居民,特別是年輕人、學生和身體健康人群都能參加居民醫保。對年輕人及身體健康人群,可以制定更加優惠的政策,如降低繳費標准,按照參保年限逐步提高報銷比例等措施,鼓勵這部分人群參保,以保證居民醫保的參保人員年齡結構的合理性。(二)逐步提高居民醫保的統籌層次,降低基金運行風險
由於各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 人口特徵差異較大,加上「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導致醫保政策的差異,城鄉居民同城不同待遇,醫保基金風險共濟作用有限及異地就醫結算不便等狀況的出現。因此,提高居民醫保的統籌層次,可有效增強醫療保障的公平性和保障能力,有利於勞動力的流動和轉移,提高基金分散風險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對統籌城鄉區域及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當然,提高居民醫保的統籌層次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們也要正視我國各個地區之間的差異性,從縣級到市級,從市級到省級,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比如根據我國地區梯度發展態勢,可以考慮允許實行區域性的統籌,打破地方行政區劃界限,提高社會化管理水平。可以在珠三角、長三角和環渤海地區等這些區域內經濟依賴程度高、經濟水平接近、人員流動頻繁的區域實行區域性的居民醫保統籌,提高社會化管理水平。(三)建立居民醫保與其他醫保的互通轉換機制,實現三大醫療保障制度的整合
為了使城鄉居民在不同生存狀態下都能享有社會醫療保障,既要保證各類人員按規定參加相應的醫療保險,又要防止在具體政策的執行過程過於僵化造成參保人員的醫保斷檔。勞動保障、衛生、民政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協調機制,整合職工醫保、居民醫保、新農合三項制度,建立居民醫保與其它保險的互通轉換機制,建立起全國可以轉賬的醫保個人賬戶,使其適應人的工作崗位、身份變動頻繁這一特點。雖然個人身份、工作地點發生改變,但賬戶可以隨人遷轉,各地能銜接,保費一旦繳納,就隨人流動,終身擁有、全國通用。(四)加強社區衛生服務平台建設,提升其醫療保障功能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服務體系要按照管理社會化、服務人性化的原則,建立起功能齊全、結構合理、運轉有效、簡捷方便的醫療保障服務網路。因此,要加強城鎮社區衛生服務平台建設,不斷提升其醫療保障功能。一是要根據社區居民人口數量和城鎮布局,合理規劃基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網點,使其能保障、滿足社區居民的醫療需求。二是要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按照規范化要求,充實必需的醫護人員,配備適用的醫療儀器和設備,以改善社區醫療的服務條件和環境。三是要加強社區衛生服務隊伍建設,切實提高醫療技術服務水平。

③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當前居民醫保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居民醫保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城鎮非從業人員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但作為一項全新的醫療保險制度,在推行之初,一切都處於探索中,難免會出現一些問題。因此,這就需要我們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在實踐中不斷地對制度進行探索完善。(一)城鎮居民的界定范圍模糊,邊緣群體被忽視
由於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調整和戶籍制度改革,社會流動日益頻繁,使得城鄉居民的構成較為復雜,難以區分,城鎮居民的身份難以界定。而居民醫保制度中對參保對象城鎮非從業人員的界定較為模糊,因此容易遺漏一些群體。例如靈活就業人員群體的特點是流動性較強,無固定崗位,收入不穩定,常常在失業和從業狀態中徘徊,由於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體系主要覆蓋范圍是用工單位的正式從業人員,而居民醫保又未做詳細規定,這樣就造成靈活就業群體的醫療保障網基本不存在,他們幾乎游離在醫療保險體系之外,其中尤以農民工群體的醫療保障缺失情況最為嚴重。(二)居民醫保制度的統籌層次較低
目前,我國居民醫保制度的統籌層次是以縣級、市級統籌為主。這樣一個較低的統籌層次不僅不利於進一步分散風險,也不利於在全國范圍內發揮更大的互助共濟作用。特別是以縣級統籌為主的統籌模式,更是不利於風險的分散,易造成各縣級統籌區各自為政,不利於資源的有效整合。所謂的居民醫保縣級統籌,是指各縣級統籌區按照省市的指導意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不同的實施辦法,具體負責本統籌區居民醫保政策的制定實施和醫保基金的管理運行。縣級統籌引發的最直接的一個問題就是同城不同待遇現象的出現。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同地區的縣級統籌區規定的參保條件不一致,二是同地區的醫療待遇有所差異。參保條件不一致是指同一個城市的各縣級統籌區在確定參保范圍時,有的是按戶籍所在地參保,有的是按居住地參保,這樣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亂,使得一些人以雙重身份參保。醫療待遇的差別,主要表現在門診補助和住院報銷比例上。門診個人賬戶配置狀況、金額以及使用方式在縣級統籌區各有不同,這是產生門診待遇差別的主要原因。一般來講,同一座城市各縣級統籌區住院報銷比例是基本相同的,不同的是各統籌區醫療管理手段上存在差異,例如自主指定首診醫院、惠民醫院等,導致產生不同的住院門檻費,報銷比例也就有了差異。此外,縣級統籌模式的另一個缺陷就是參保居民異地就醫比較困難。由於醫療保險管理尚未實現全國聯網,甚至同一城市的不同縣區之間也沒有實現聯網,參保居民若在異地看病,就需要有足夠的資金進行墊付,如因病情需要轉移到異地治療的,還需要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申請,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方可轉移。在縣級統籌模式下,異地就醫程序的復雜繁瑣,將給參保居民的就醫診療帶來諸多不便。(三)制度運行與其它醫療保障制度之間未實現有效銜接
當前我國醫療保障體系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社會醫療救助制度。雖然這四種制度是根據不同人群設計的,具有較強的針對性,但是它們之間又存在交叉,而制度的分割運行使得各險種政策不一,籌資水平和享受待遇呈現差異,彼此間缺乏有效銜接,參保者在區域間正常流動與醫保管理之間產生矛盾。目前,由於人員社會流動性越來越大,人們工作崗位的變動也越來越越頻繁,一部分人的身份會在短時間內發生多種變化。可是這四項保障制度分屬勞動保障、衛生、民政三個部門,多頭管理,條塊分割,使得一個人因身份改變而想繼續使用同一個賬戶參加其它醫保幾乎是不可能的。(四)制度運行的抗風險能力有限
居民醫保的主要參保群體是學生、少年兒童和城鎮非從業人員,因此,其覆蓋對象普遍存在!四多一少.的狀況,即:老、幼、病、弱多,低收入和無收入者多,零星閑散人員多,文化素質偏低者多,而人口基數和參保人數卻相對較少。這種「四多一少」的狀況反映出居民醫保參保對象的最大特點就是這個群體主要是城鎮的社會弱勢困難群體。這部分群體大多沒有收入來源或收入較低,這就決定了居民醫保的籌資標准也較低。而這部分群體又屬於疾病的高發、多發群體,因此,其醫療費用的支出也較高。此外,由於居民醫保實行自願參保的原則,且其待遇享受模式是繳費一年享受一年的模式,這就導致人們有病參保,無病不參保;有病續保,無病斷保。人口基數和參保人數較少,籌資水平較低,費用支出高,最終導致基金的抗風險能力和支撐能力較弱。(五)社區衛生服務平台建設滯後
社區衛生服務是融預防、醫療、保健、康復、健康教育、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功能為一體的成本低、效果好的綜合性醫療衛生服務,是城鎮居民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最佳途徑。因此,居民醫保制度也從制度上加大了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傾斜力度,鼓勵參保居民!小病進社區,大病上醫院.。例如..安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參保居民的住院起付標准為:三級定點醫療機構6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400元,一級定點醫療機構300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00元。統籌基金的支付比例為: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5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60%;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65%;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支付75%。然而,現時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所能提供的醫療服務項目還非常有限,配備的醫生的專業性還不強,距!全科.服務還有較大的差距,社區衛生服務資源的有限性,限制了人們進社區就醫診療的意願,造成參保居民不論大小病都進大醫院的局面。

④ 醫保基金管理問題在哪兒

簡介:


今天,審計署網站發布了醫療保險基金審計結果稱,從審計情況看,有關部門和單位能夠認真執行國家政策法規,醫保業務經辦和基金管理總體規范,但也發現一些管理不規范問題,以及15.78億元違法違規問題(約占抽查資金金額的0.46%)。

⑤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正式發布,對個人使用醫保有哪些要求

今年2月19日,《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正式發布,文件將於5月1日落地實施。

其實,這對於普通老百姓的影響不大。從文件內容來看,新規要點有三大塊:醫保基金的使用、監督以及法律懲戒。根本目的在於遏制、解決醫保基金套現、醫保卡套刷、代刷等違法違規亂象。

如果你是醫療機構工作人員:

建議遵規守法,恪守本職。

隨著老齡化速度加快,我國醫保基金收支壓力越來越大。作為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把好守門關,杜絕違規使用,既是個人崗位職責要求,也是為國為民做貢獻。

俗話說,君子取財、取之有道。不是嗎?

綜上所述,5月1日醫保新規正式實施以後,普通老百姓不外借醫保卡、不參與葯物倒賣、賬戶余額折現,按規定正常使用醫保卡;醫療機構和內部工作人員務必遵規守法,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守住底線。

⑥ 2017年職工醫保有新的規定嗎

1、覆蓋哪些人群?
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范圍包括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所有應參保(合)人員,即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可按照當地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2、將提高個人繳費比重。
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個人繳費標准差距較大的地區,可採取差別繳費的辦法,利用2—3年時間逐步過渡。整合後的實際人均籌資和個人繳費不得低於現有水平。
逐步建立個人繳費標准與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銜接的機制。合理劃分政府與個人的籌資責任,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
3、如何籌資?
堅持多渠道籌資,繼續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為主的籌資方式,鼓勵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給予扶持或資助。合理劃分政府與個人的籌資責任,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
4、籌資標准如何確定?
各地要統籌考慮城鄉居民醫保與大病保險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統一的籌資標准。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個人繳費標准差距較大的地區,可採取差別繳費的辦法,利用2—3年時間逐步過渡。整合後的實際人均籌資和個人繳費不得低於現有水平。
5、保障待遇如何均衡?
遵循保障適度、收支平衡的原則,均衡城鄉保障待遇,逐步統一保障范圍和支付標准。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和門診醫葯費用。穩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進一步完善門診統籌,逐步提高門診保障水平。逐步縮小政策范圍內支付比例與實際支付比例間的差距。
6、住院後,醫保可以支付多少?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和門診醫葯費用。穩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進一步完善門診統籌,逐步提高門診保障水平。逐步縮小政策范圍內支付比例與實際支付比例間的差距。
7、醫保基金如何管理?
城鄉居民醫保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獨立核算、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結合基金預算管理全面推進付費總額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確保應支付費用及時足額撥付,合理控制基金當年結余率和累計結余率。建立健全基金運行風險預警機制,防範基金風險,提高使用效率。
8、明確醫保葯品和醫療服務支付范圍。
遵循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技術適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則,在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目錄的基礎上,適當考慮參保人員需求變化進行調整,有增有減、有控有擴,做到種類基本齊全、結構總體合理。同時,完善醫保目錄管理辦法,實行分級管理、動態調整。
9、醫保支付方式有哪些
系統推進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按床日付費、總額預付等多種付費方式相結合的復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及葯品供應商的談判協商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推動形成合理的醫保支付標准,引導定點醫療機構規范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
通過支持參保居民與基層醫療機構及全科醫師開展簽約服務、制定差別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逐步形成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就醫新秩序。
10、何時開始實施
各省(區、市)要於2017年6月底前對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工作作出規劃和部署,明確時間表、路線圖,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統籌地區要於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體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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