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理解銀行理財業務"賣者有責,買者自負"原則
在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過程中,往往會看到「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提示。作為銀行理財業務的基本原則之一,「賣者有責,買者自負」被提示來主要目的,一方面是強化金融機構的責任,另一方面是防止投資者的道德風險。專業人士指出,二者必須同時強調,不能偏廢任何一方。
作為理財產品的供應方,銀行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有義務將產品的相關信息揭示到位,不僅應說明產品的收益特點,更重要的是要說明產品的風險屬性;銀行有義務通過合適的渠道向客戶銷售產品,應選擇符合相關資質要求的員工向客戶進行銷售;銀行有義務甄別客戶是否適合購買特定產品,對於明顯不適合購買某款產品的投資者,銀行必須在充分揭示風險的基礎上獲得投資者的書面認可,方可向投資者銷售產品。一言以蔽之,銀行有義務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渠道銷售給合適的客戶。同時,作為產品的發行方,銀行也有義務按照產品說明書等文件約定的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等條款,將募集的資金進行審慎投資,並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收益。
而在投資者方面,在銀行充分履行理財產品銷售及運作過程中的各項義務的情況下,投資者應根據銀行提供的相關信息進行充分考慮,在確定了解產品的收益情況和風險屬性的前提下,選擇適合自身投資的理財產品,並承擔產品對應的風險。由於投資者事先已知曉並表示接受的風險造成的產品虧損或未達預期收益,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銀行不再為此負任何責任。
B. 聚益科解讀銀行理財年報,高凈值投資者該怎樣配置資產增強收益
投資者類型方面:截至2016年底,一般個人類產品存續余額為13.46萬億元,佔全部理財產品存續余額的46.33%,較2015年初下降3.2個百分點;機構專屬類產品存續余額為7.52萬億元,佔全部理財產品存續余額的25.88%,較2015年初下降4.76個百分點;私人銀行類產品存續余額為2.08萬億元,佔全部理財產品存續余額的7.18%,較2015年初上升0.12個百分點;銀行同業類產品存續余額為5.99萬億元,佔全部理財產品存續余額的20.61%,較2015年初上升7.84個百分點。
產品收益類型方面:截至2016年底,非保本產品的存續余額為23.11萬億元,佔全部理財產品存續余額的 79.56%,較2015年初上升5.39個百分點;保本產品的存續余額為5.94萬億元,佔全部理財產品存續余額的20.44%。
產品風險等級方面:2016年,風險等級為「二級(中低)」及以下的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總量為137.63萬億元,佔全市場募集資金總量的81.96%,較2015年下降4.39個百分點。風險等級為「四級(中高)」和「五級(高)」的理財產品募集資金量為0.5萬億元,佔比為0.29%,較2015年下降0.26個百分點。
聚益科認為,今年以來,隨著「去杠桿、去資金池、去通道、促轉型」的推進,銀行理財負債結構和委外調整成為主題,局部糾結在所難免。本次年報著重提出「只有非保本理財產品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理財產品」這一概念應引起關注,這與此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表外業務的思路不謀而合。
目前,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主要有保本和非保本兩大類。保本理財產品實為國際通行的結構性存款,其在法律關系、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理財產品「代客理財」的資產管理屬性存在本質差異,已納入銀行表內核算,視同存款管理,相應納入存款准備金和存款保險基金的繳納范圍,相關資產已按銀監會規定計提了資本和撥備。近期對於高凈值客戶而言,可以將閑置資金短期放入流動性較好的貨幣基金和銀行理財固收產品,於此同時將計劃投資類固收的資金配置於例如並購基金的優先順序、夾層等類固收產品中增強收益。
C.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上位法包括什麼
商業銀行理財業監管辦法包括什麼東西?這個法律太專業了,一般人不知道。
D. 如何理解理財=投資,理財=節儉
先說第一條,理財≠節儉。節儉是指生活方面節約、節省,控制支出。而理財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及工具對自身財務狀況進行規劃管理,是每一分收入都能合理利用,並不是控制支出就行。
第二條,理財≠投資。投資顧名思義,就是投入資金到某方面去獲得投資收益的過程。而理財是全方位的,對收支進行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