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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醫療救助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1-08-02 02:15:38

Ⅰ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英文China Social Assistance Foundation,縮寫CSA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匯集海內外愛心善舉,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救助城鄉特困群體,促進社會救助事業發展,服務社會和諧文明。本基金會圍繞宗旨開展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發起人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區北新華街45號辦公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依法組織、開展常年和專項社會募捐,接受海內外各類社會捐贈;
(二)根據社會救助對象實際,開展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
(三)通過各種方式,資助城鄉貧困人員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
(四)支持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開展社會救助工作國際交流與合作,為相關公益活動提供社會救助咨詢服務;
(五)組織表彰為社會救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六)對資金的募集和使用予以管理,依法進行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1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四)有相當的社會影響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推薦理事候選人;
(三)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對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義務:
(一) 履行本基金會宗旨;
(二) 為推動社會救助事業盡力工作;
(三) 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四) 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五) 完成本基金會的工作;
(六) 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募集活動或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第一屆理事長不受本條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1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基金的合法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改善城鄉特殊困難群體的生存狀況;
(二)幫助社會救助對象開展技能培訓;
(三)資助特殊困難家庭重大疾病治療和子女就學;
(四)救助其他突發性臨時困難家庭;
(五)支持開展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七)本基金會籌資及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超過100萬元的投資。
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舉行大型公益演出的社會募捐;
(三)預計募捐額超過100萬元的募捐;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2月1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Ⅱ 社會救助金怎麼申請

社會救助基金怎麼申請?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針對肇事者逃逸或者無力承擔巨額賠償費用,專門為受害者獲得救助而設立的一種渠道。主要是墊付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所需搶救費、醫療費、喪葬費的部分或者全部費用。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墊付基金並不是無期限墊付的,墊付時只墊付受害人從搶救開始的72小時內所產生的部分或者全部醫療費用,超出72小時的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需要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否則不予以墊付,具體的收費標准按照肇事地的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來計算。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由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進行墊付:
1、肇事機動車已經購買了交通強制險,但是在強制險的責任范圍內仍然不能夠補償受害人人身傷亡搶救費、醫療費用、喪葬費用的;
2、肇事機動車沒有購買交通強制險的;
3、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逃逸的,其中發生以上任何一種情形都可以申請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進行先行墊付,一般來說,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的適用前提,一般是發生在道路內的事故而導致的人身傷亡,但是對於在道路之外的事故導致的人身傷亡,也可以申請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Ⅲ 有沒有可以向基金會提出醫療救助的途徑

概念上可能有些偏差,大病醫療救助,如果僅從字面理解的話,政府救助職能現在統一紮口在民政,救助這個詞社會上使用得也比較混亂,主要針對的是貧困群體,目前政策覆蓋的是僅以收入為標準的貧困群體,比如低保、醫療救助等救助政策,雖然以收入+支出為標准衡量家庭的困難程度更加科學,但實際操作難度很大,沒有明確的行業規范,沒有家庭剛性支出的尺度標准,打個比方同樣是小孩就學,就近上學區學校和上擇校上名校的支出差別是非常大的,還有很多類似的問題有待規范,國家現在也在陸續出台這方面的政策,但不一定能立馬落實到你們家裡。如果你不是貧困群體,雖然負擔起來困難,但通過貸款,變賣房產等方式,還是能夠承擔的話,上面說的不適用於你,你需要關注的是醫保,這是針對所有老百姓的,醫保在推重特大疾病診療路徑,這對老百姓來說是有利的,相當於這類型病打包給醫院,以相對固定的費用,醫院負責治療好,避免過度醫療,不管醫院用什麼辦法醫治,總費用是固定的,相對較低的,個人承擔的部分相應得也會減少,現在難在容易治得病醫院願意,難治的就會賠錢,治療效果沒有保證的更是不敢開了。估計這種並不危及生命的病現階段還排不進來,從你的角度看,一是立足自身,哪怕借錢先看起來;二是發揮輿論的力量,尋求媒體的支持,尋求愛心捐助,慈善組織的幫扶。慈善基金會有病種限制,你這種情況有但相對少見,兔唇因為母體吸煙都會引起,所以越來越多造成了社會關注,你可以藉助媒體,擴大宣傳,社會的認可度對你寶寶申請能否成功很重要。當地的慈善總會可以跑跑,北京慈善總會網站也可以上去看看,爭取多方合力。

Ⅳ 醫療救助的醫療救助的資金

1.醫療救助資金籌集
可以通過建立醫療救助基金的辦法來籌集醫療救助資金。基金主要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助等多渠道籌集。一是地方各級財政每年年初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列入當年財政預算。二是上級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或貧困地區醫療救助給予適當支持。三是社會捐贈及其他資金。
2.醫療救助資金使用
無論是全額資助還是按比例補貼,都涉及費用的支付方式問題,即救助對象、醫院和救助部門三者之間的費用結算問題。救助對象的經濟狀況決定了不可能對其採取「先支付後補償」的方式,費用結算發生在醫院和救助部門之問。現階段各地的做法不一,但在現有的費用支付方式中,按「人頭」支付、按平均費用支付和按病種分類支付相結合使用是較為適宜的選擇。
(1)按「人頭」支付,即醫療救助部門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根據定點醫院服務對象的人數和規定的收費標准,預先支付醫院一些固定的服務費用,在此期問,醫院和醫生負責提供合同規定范圍內的一切醫療服務,不再另外收費。
(2)按平均費用支付,即根據救助對象就醫時問的長短將醫療服務分為門診服務和住院服務兩部分,對門診醫療服務費用補償採用平均門診人次費用標准,對住院醫療服務費用補償採用平均住院費用標准。
(3)按病種分類支付,即根據國家疾病分類法,將住院病人的疾病按診斷、年齡、性別等分為若干組,每組又根據疾病輕重程度及有無合並症、並發症分成不同的級別,對每一組不同級別都制定相應的價格標准,按這種費用標准對該組某級疾病實施治療,醫療救助部門一次性向醫院支付費用。

Ⅳ 什麼是醫療救助基金

醫療救助資金是指國家和社會針對那些因為貧困而沒有經濟能力進行治病的公民實施專門的幫助和支持的專項資金。它通常是在政府有關部門的主導下,社會廣泛參與,通過醫療機構針對貧困人口的患病者實施的恢復其健康、維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資助行為。

Ⅵ 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醫療費用有什麼條件限制嗎

符合需要墊付喪葬費、搶救費用的規定條件的主要有三類條件限制:

1、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一般限額為1萬元)。

2、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3、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此外,因電動自行車或其他非機動車輛導致道路交通事故也在救助之列。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7條第十七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項制度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的補充,旨在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得到賠償時,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搶救或者適當補償。

建立這項制度,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在制度設計上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關愛和救助,是一種新型社會保障制度,對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6)社會醫療救助基金會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申請書如何寫:

一、提供材料

申請墊付搶救費用的,應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搶救墊付申請書;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急診和住院病歷資料復印件;

3、由受害人近親屬申請的,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明、近親屬證明或公證書。

申請墊付喪葬費用,應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喪葬墊付申請書;

2、受害人的死亡證明;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

4、火化通知書;

5、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明、近親屬證明或公證書。

申請家庭特殊困難一次性經濟補助的,應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家庭特殊困難一次性經濟補助申請書;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人無力賠償的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急診和住院病歷資料復印件,或受害人死亡證明;

5、申請人家庭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關於家庭特殊困難的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Ⅶ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章程的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依法組織、開展常年和專項社會募捐,接受海內外各類社會捐贈;
(二)根據社會救助對象實際,開展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
(三)通過各種方式,資助城鄉貧困人員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
(四)支持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開展社會救助工作國際交流與合作,為相關公益活動提供社會救助咨詢服務;
(五)組織表彰為社會救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六)對資金的募集

Ⅷ 怎樣申請紅十字會大病救助基金

申請救助人需提交貧困證明(當地政府蓋章認可的),病例原件,住院證明,身份證等到當地紅十字會進行申請。

大病救助的申請條件:

1、申請救助者必須是戶籍本地常住戶口;或者是居住3年以上的屬機關、企事業單位能聘用的外來員工,或者是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住院保償的農村戶口。

2.大病救助的申報材料戶籍證明、工作證明、暫住證及農村合作醫療住院保償證書等。以及提供區級以上醫療機構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住院發票,一日清單等。

3.大病救助的申批程序:申請者填寫申請救助表後,逐級經村(居)委會、學校、鎮(街道)、教育局審核,最後由區紅會辦公會集體討論,按申助者具體情況提出救助。

(8)社會醫療救助基金會擴展閱讀

相關要求

貧困證明

1、貧困證明中要求明文出現貸款人名字,並且要求與本人身份證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規范簡寫字代替,不能有錯別字。貸款人名字不得塗改。

2、貧困證明要求加蓋家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級主管部門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局、市民政局。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社區公章。注意村民委員會的公章無效、單位公章無效。

3、貧困證明中明文出現「家庭經濟困難,需要申請國家貸款」字樣。

4、貧困證明要求用材料紙或文稿紙,且用鋼筆或水性筆書寫,用圓珠筆書寫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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