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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保險企業年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02 01:50:37

⑴ 《企業年金辦法》明年起正式施行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近日聯合印發《企業年金辦法》。辦法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大力發展企業年金要求的具體舉措,是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健全和企業年金市場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對2004年《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修訂和完善。

辦法規定,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金實行完全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⑵ 《企業年金辦法》下月起施行,什麼是企業年金




它的主要作用和功能至少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分配功能
企業年金既具有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性質,也具有國民收入再分配性質。因此,企業年金形式的補充養老金計劃又被視為對職工的一種延遲支付的工資收入分配。
激勵功能
企業年金計劃根據企業的盈利和職工的績效為職工年金個人帳戶供款,對於企業吸引高素質人才,穩定職工隊伍,保障職工利益,最大限度地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力,提高職工為企業服務的自豪感和責任感,從而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獲取最大經濟效益,又是一種積極而有效的手段。
保障功能
建立企業年金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提高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待遇水平,解決由於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職工退休前後的較大收入差距,彌補基本養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滿足退休人員享受較高生活質量的客觀需求,發揮其補充和保障的作用。

⑶ 企業年金的試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
頒布時間:2004-1-6發文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已於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鄭斯林
二○○四年一月六日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 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企業年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企業年金:
(一)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二)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三)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第四條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並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五條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人員范圍;
(二)資金籌集方式;
(三)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業年金待遇的條件;
(七)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
(八)中止繳費的條件;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年金方案適用於企業試用期滿的職工。
第六條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區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中央所屬大型企業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企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條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的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
第八條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第九條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企業繳費;
(二)職工個人繳費;
(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第十條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帳戶方式進行管理。
企業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並入企業年金基金。
第十一條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費額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凈收益率計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帳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出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三條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
第十四條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余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第十五條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託人(以下簡稱受託人),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受託人可以是企業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也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
第十六條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和職工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企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第十八條確定受託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方為企業,另一方為受託人。
第十九條受託人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帳戶管理機構作為帳戶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年金帳戶;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
受託人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專業託管機構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企業年金基金。
受託人與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確定委託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條企業年金基金必須與受託人、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因履行企業年金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者訴訟; 因訂立或者履行企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爭議處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其他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1995年12月29日發布的《關於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同時廢止。

⑷ 企業年金辦法下月起施行,職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領

企業年金在中國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2000年底《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的頒布到2004年5月1日《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頒布為界,至今經歷了三個階段,即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階段、企業年金試點階段和企業年金階段。
從1991年國務院頒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企業可根據自身經濟能力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起,到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頒發《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試行辦法》)之前的時間里,中國沒對企業年金投資管理和運營增值做出過任何明確的規定。兩個《試行辦法》實施以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才有明確的規范。
企業年金又稱企業退休金或僱主年金。是指在政府強制實施的公共養老金或國家養老金制度之外,企業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和經濟狀況自願建立的,為本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補充性養老金制度。
企業年金是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的「第二支柱」。在實行現代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中,企業年金已經成為一種較為普遍實行的企業補充養老金計劃,又稱為"企業退休金計劃"或"職業養老金計劃",並且成為所在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⑸ 完善企業年金制度的措施

企業年金方案如何設計

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企業年金制度,有利於深化企業改革,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目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完善。在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初期,企業年金方案設計不但要考慮企業的經濟承受能力,還要考慮養老保險制度在轉軌過程中,不同企業和不同年齡職工的待遇公平,同時要把企業年金制度的建立同推進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結合,促進企業發展
(一)方案的目標及必須解決的問題
根據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目標和原則,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目標是政府在建立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強制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鼓勵企業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以提高職工退休後的養老待遇,解決我國人口老齡化與老年生活保障,激勵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增強企業的凝聚力。
企業年金方案是建立企業年金的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通過合法程序制定的本單位企業年金實施計劃和運行程序。企業年金方案的設計必須有支持企業年金制度運行的政策法規、監管機構、中介機構、投資市場、資金能力、勞動關系協調機制以及現代企業制度管理體系。設計企業年金方案,不僅要實現企業年金制度的目標,還要遵守國家的相關法規以及國際勞工組織的有關規定,同時要有利於企業年金制度和企業本身的長遠發展。
方案要確定合理的繳費和待遇水平。合理的待遇水平不僅是企業年金制度要實現的基本目標,而且是企業年金制度本身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企業年金的繳費水平必須適應企業的經濟承受能力,不要因為成本增加影響企業的產品競爭能力,不利於企業發展。
方案既要體現國家的宏觀政策指導,又要體現企業年金制度運行的市場規律。企業年金方案的運行必須建立在勞動關系協商機制基礎上,體現政府的宏觀指導與企業自主相結合。具體表現為:第一,政府要對企業年金進行宏觀指導,制定法規和規章,規范企業年金行為;第二,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的基礎上,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平等協商,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自主制定具體企業年金方案;第三,政府的宏觀指導既要體現政府的長期風險監管,又要有利於充分體現企業年金制度運行的市場規律,確保企業年金制度運行的預期效益。
企業年金方案設計與推進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結合,可以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可以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的原因,在於進一步實現職工參與企業效益分配和管理,將企業與職工的利益更加緊密地系在一起。企業年金的分配方案可以是多樣的、有差別的,與效率工資制度結合使用,是企業鼓勵競爭、獎勵貢獻的手段。
(二)方案的基本內容及繳費形式
企業年金方案的基本內容有:1、總則,即建立企業年金的基本宗旨、基本原則,如參保人員的資格和條件、覆蓋范圍,確定繳費基數、繳費率、基金分配原則以及企業年金方案的決策機制、管理與監督機制等;2、資金來源;3、待遇規則;4、繳費基數和企業與個人的分擔比例;5、賬戶管理模式和基金管理模式;6、數據管理與信息交流;7、變更處理;8、糾紛處理;9、企業年金方案的測算。
企業年金的性質決定它的彈性特徵,並可以較多地反映企業和職工的需求及企業文化,具體講就是要體現企業效益最大化所需要的工資收入分配形式與人事管理制度。在設計企業年金實施方案時,可以將職工的職務、職稱、工齡和工作崗位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採用年齡職務分配法、工資工齡分配法、分值分配法、職務職稱分配法、年限保底分配等辦法確定企業年金繳費額度。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繳費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企業效益與職工工齡確定法
將企業年金與個人儲蓄性保險掛鉤並行,企業按個人儲蓄性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繳費,個人儲蓄性保險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自主確定投保數額,參保職工個人投保額可以在企業繳費標准限額以上。這種的做法,既堅持了自願原則,又增強了職工個人的保障意識。
企業按月為職工繳費,繳費標准依據企業效益基數和職工工齡確定。計算公式為:Y=A+BX
Y:企業月繳費額。企業繳費金額與個人儲蓄保險金額的比例為1:1。若個人自願多繳,數額不限,但企業只按標准額予以繳納。
A:根據企業效益情況確定繳費基數3至10元。如1996年為3元,2000年為10元。隨著企業效益和支付能力的變化,繳費基數可上下浮動。
B:工齡系數0.50元至1.00元。1996年為0.50元,2000年為l元。以此浮動,主要是鼓勵職工多為企業服務。
X:職工工齡。
[例]某職工工齡15年,其企業年金月繳費為 10.00元+1.00元×15=25元。個人若要全額享受企業年金,需按1:1的比例,繳納儲蓄性保險費 25元;個人繳納儲蓄性保險的數額不限,但企業只按標准額25元繳納。
2、企業為職工單方繳費法
企業年金由工齡性補充金和崗位性補充金兩部分構成,各佔50%。工齡性補充年金按其工齡的長短,分為不同檔次;其系數為1—1.6不等,如 1.1、1.2、1.4、1.6等。根據職工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年限、工作表現、貢獻大小,確定其應享受企業年金的數額。
計算方法為採取分段計算,職工在本企業服務和服兵役連續工作年限15年以內(含15年)的,企業每月給本人投保2元,即本廠廠齡×2元。職工在本企業服務和服兵役連續工作年限15年以上的,企業每月給本人投保3元,即本廠廠齡15年以內部分×2元+本廠廠齡15年以上部分×3元。
3、工資基值法
從職工職務、企業工齡、崗位、突出貢獻獎勵、照顧老齡補償等因素方面,設計企業年金的分配標准。企業年金月儲存額=企業繳存+個人繳費,其中:
企業繳存=[企業繳存基值×個人綜合系數]+老齡補償金
個人繳費=企業繳存×1/2(或1/3),如考慮近期退休人員的企業年金補償問題,還可根據距離退休年齡的年限按年進行補償。
企業繳存基值:按照企業當年核定的繳存水平確定。
個人綜合系數=職務系數+工齡系數+獎勵系數+崗位系數
職務系數:按照員工的職務確定的系數。
工齡系數:可將連續工齡和企業工齡通盤考慮,也可適當加大本企業工齡的比重。
獎勵系數:僅對勞動模範和有突出貢獻的職工設定。
老齡補償金:以建立企業年金的時間為基準,根據職工距退休年齡分5年以下、5至10年、10至 15年等一次性核定相應的調劑標准。
4、補充基值法
企業為職工按月記入個人賬戶的繳費,是以當年月企業年金的人均基本值為基數,再按工齡長短、貢獻大小、表現好壞和崗位類別所規定的系數加以調整而計算的。其計算公式為:職工月企業年金=行業當年月補充年金基值×個人保險系數×工齡系數,其中「行業當年月補充年金基值」按當年各行業企業繳納的企業年金總額加以確定,「個人保險系數」依據企業統一規定的崗位工資等級加以確定。
5、工資比例法
為職工按月記入個人賬戶的企業年金,是按職工本人一定時期實得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的,或在工資比例法的基礎上再以系數進行調節。職工月企業年金按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職工繳費每滿一年,增加0.7的指數化月平均工資作為企業年金繳費記入個人賬戶;本企業工齡每滿一年在0.7%的基礎上再增加0.5%的指數化月平均工資並記入個人賬戶。當年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總繳費額=(企業月繳費額+個人月繳費額)×12。其中,企業月繳費額;上年末職工個人企業年金繳費基數×企業每年用於企業年金繳費比例×系數1×系數2÷12,上年末職工個人企業年金繳費基數是職工個人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加崗位津貼。
6、絕對額分配法
(1)按本企業工齡長短確定繳費額。企業將每年用於企業年金的數額按一定標准,劃分若干檔次,每檔次對應一定的繳費額,職工按對應檔次享受企業年金。
(2)按貢獻大小劃檔次。企業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4%)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存入職工個人賬戶。其中,優秀員工或從事特殊工種崗位的職工本企業工齡五年以下的,企業每月繳費12元,五年至十年的,每月14元。十年至十五年的,每月16元,十五年至二十年的,每月20元,二十年以上的,每月24元,合格員工根據上述工齡段依次為8元、10元、12元、14元、18元。
(3)補充加獎勵法。在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的基礎上,為有突出貢獻的職工增加一次性獎勵並記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如為傑出貢獻人員(獲各種優秀稱號)增加獎勵,額度為2000至20000元。為傑出人員增加獎勵,標准為本企業上年度某幾個月月平均工資。
確定企業年金的繳費水平和方法時應注意的兩個問題,一是在選擇補充方法時一定要與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相符,有的用補充基值法較好,有的用工資比例法較好,而有的則用絕對額法較好。在繳費方法的選擇上,一定要廣泛聽取企業各方面的意見,與企業內部分配特點相適應。二是在具體的補充或獎勵水平上要注意不能高低過份懸殊。
(三)辦理程序
1、企業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擬定具體的結合自身實際的企業年金方案,並經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相同職能機構討論通過;
2、向主管部門提供企業年金方案;
3、由主管部門審核企業年金方案(審核企業年金方案是否合法,企業是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等),合格後登記注冊;
4、簽訂(企業年金委託經辦書);
5、企業領取主管部門的批復及有關資料;
6、建立參保職工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7、企業年金管理部門為參保單位和職工建立信息檔案。
一個合理的企業年金方案要得到成功的實施,不僅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法規、管理機構、監督機構和中介機構等作制度保障,而且要有可持續。

⑹ 想知道企業年金的管理方式及保險公司的作用,知道的麻煩詳細點告訴我,謝謝!!

你的問題回答完整需要很多筆墨,基本上可以作為一篇論文來寫了,呵呵。

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企業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並入企業年金基金。

管理企業年金是必須具備監管部門認定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不是所有的保險公司都可以管理企業年金。

保險公司在企業年金中起到什麼作用,這個要看這家保險公司在企業年金方案中扮演了什麼角色,保險公司和其他參與企業年金管理的機構(比如銀行和信託公司等)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企業年金運營包括四個角色,受託人、託管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目前保險公司取得的資格中,除了沒有託管人資格外,其他三種資格保險公司都可以擔當。

附企業年金定義:
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和完善企業年金制度,既有利於保障和提高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水平、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又有利於改善企業薪酬福利結構,增強薪酬的長期激勵作用,提高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是一項關繫到企業長遠發展和職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設。

⑺ 企業年金的管理辦法

2011年2月23日,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正式公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管理監督委員會、中國保險管理監督委員會2011年2月12日第11號令規定,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已經於2011年1月1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8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4年2月23日發布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同時廢止。

⑻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的第11號令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第11號
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月1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8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4年2月23日發布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明康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吳定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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