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的第五章
第二十八條為保證項目資助工作的公正性,須遵守以下迴避規定:
(一) 自然科學基金委專職和兼聘人員不得申請或參加申請項目;
(二) 參加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迴避直系親屬及可能影響公正性的申請項目的評審;
(三) 自然科學基金委兼聘人員、同行評議專家和專家評審組成員迴避本人所在單位和本人參加的申請項目的評議和評審;
(四) 專家評審組成員和自然科學基金委兼職專家當年是申請項目負責人時,不得出席與該項目有關的評審會議。
第二十九條為切實保護申請者和評審者的權益,參加評議、評審工作的所有人員均須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 不得擅自復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竊申請者的研究內容;
(二) 不得泄露同行評議專家姓名和單位;
(三) 不得泄露評議、評審過程中的情況和未經批準的評審結果。
⑵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結 題
第二十六條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須認真撰寫結題報告、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項目依託單位審核並簽署意見後於每年集中受理申請項目期內,與其他相關材料一並送自然科學基金委有關部門申報結題。 第二十七條項目執行期結束後六個月內,主管科學部組織專家採取會議或通訊評議等方式完成項目驗收工作,鼓勵相近領域項目集中交流與驗收,同一項目的驗收專家一般不少於五人,可包括部分管理專家。專家根據重點項目的計劃書和結題報告,對項目完成情況、學術意義和水平、取得的研究成果、人才培養情況、國際合作與交流成效、資助經費的使用與五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購置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科學部根據專家綜合意見完成驗收評議書,報分管委主任審批。 第二十八條重點項目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完成結題材料申報和驗收工作,被視為正式結題。主管科學部辦理項目結題手續,向項目依託單位發出結題通知。
⑶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的第三章
第十三條基金項目的評審要把源頭創新與研究價值作為重要標准,注重申請者的創新潛力和人文素質;提倡百花齊放、百家爭鳴,鼓勵科技工作者積極探索,樹立敢為人先的意識。
第十四條基金項目的評審一般按照初審、同行專家評議、專家評審組或專業委員會評審的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自然科學基金委科學部負責申請項目的初審。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繼續評議和評審:
(一) 申請者不具備申請資格或違反了自然科學基金委的有關規定;
(二) 申請手續不完備或申請書不符合要求;
(三) 申請項目主體內容不符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范圍或申請經費超出基金項目資助能力;
(四) 申請者以往獲資助項目執行不力。
第十六條同行評議是指同行評議專家對申請項目的創新性、研究價值、研究目標、研究方案等做出獨立的判斷和評價,一般採取通訊評議方式。
第十七條同行評議專家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有較高的學術水平、敏銳的科學洞察力和較強的學術判斷能力;熟悉被評項目的研究內容及相關研究領域的國內外發展情況,並且實際從事研究工作;學風嚴謹,辦事公正,熱心科學基金事業。
第十八條選准同行評議專家是做好同行評議的關鍵。自然科學基金委科學部應客觀、公正地選准同行評議專家,嚴格執行迴避與保密有關規定,注意同行評議專家的知識覆蓋面、不同學術觀點和不同單位的代表性。
第十九條同行評議專家應按照基金項目評審標准和要求,充分闡述個人觀點,摒棄非科學因素的影響,做到客觀公正,遵守保密和知識產權等有關規定。內容過於空泛或明顯有失公正的評議,視為無效評議。
第二十條申請者可提出不超過三位不宜評議其申請項目的同行評議專家(須註明所屬單位)並說明理由,供遴選同行評議專家時參考。自然科學基金委科學部對此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條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組建專家評審組或專業評審委員會,其成員除具備同行評議專家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有較強的戰略意識和較廣的知識面。專家評審組或專業評審委員會在同行評議的基礎上提出項目資助建議或審定資助項目;參與學科發展戰略和項目指南的制訂;對基金管理工作等進行咨詢。專家參加評審工作時不代表部門和單位,應自覺維護科學基金評審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二條在專家評議評審的基礎上,自然科學基金委委務會議對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項目或資助方案予以批准或授權批准,自然科學基金委兼職專家在任期間申請的項目須專門審查批准。
⑷ 什麼是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信息系統(ISIS系統)
基於互聯網的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管理信息系統
(
Internet-based
Science
Information
System)(簡稱ISIS系統)是自然科學基金會面向承擔基金項目的研究人員、評審專家、依託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業務信息遠程聯網
事務處理系統
和信息發布、查詢服務系統,目的是實現基金項目申請、
項目評審
、資助成果登錄和
項目信息發布
的網路化管理。
⑸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評審與批准
第十條面上項目評審與批准按科學部初審、同行專家評議、專家評審組評審、委務會議審批的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自然科學基金委科學部的科學處按照《規定》的要求對所受理的申請項目進行初審。不符合要求的項目經科學部核准後不予繼續評審。
第十二條對通過初審的申請項目,科學處按《規定》要求選擇同行專家進行評議,一般採取通訊評議方式。內容相近的申請項目應盡可能選擇同一組專家評議。學科交叉的申請項目應選擇所涉及不同學科的專家評議。
第十三條每項申請一般由五位同行專家評議,可作為評審依據的有效同行評議意見不得少於三份。
第十四條科學處對同行評議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對申請項目擇優提請專家評審組審議。提請審議項目的數量須在計劃批准項目數的130%以上。
第十五條在綜合評價相近情況下,對以往資助項目完成質量優秀、成果突出並遵守自然科學基金委有關規定的申請者的申請項目,可提請專家評審組重點審議,建議優先資助。
第十六條對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申請項目,可建議予以小額資助開展預研探索研究,資助期限一般為一年。
第十七條科學部組織專家評審組會議審議當年的申請項目。科學處須向專家評審組報告說明當年申請項目的初審、同行評議情況以及計劃資助指標等重要問題。專家評審組充分討論審議項目,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建議資助的項目。通過的項目須獲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
當專家評審組審議某一項目時,應迴避的成員須迴避該項目的討論過程,但可以參加項目的投票表決。
第十八條專家評審組可要求調閱科學處未建議審議項目的同行評議結果,如發現其中有需要復議的項目,須經兩位或兩位以上專家評審組成員提議,方可納入審議。
第十九條專家評審組成員提請復議的項目以及申請者以往負責的基金項目在近三年內有中止、撤銷、逾期結題等記錄的申請項目,須獲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方可建議資助。
第二十條對創新性很強的探索項目,評審會議上如不能取得共識,專家評審組成員個人或科學處均可署名向科學部推薦,闡明建議資助的理由和資助方式,由科學部主任會議審查。如需資助,可使用科學部當年面上項目經費,也可用科學部主任基金。
第二十一條科學部根據專家評審組的資助建議,提出科學部建議資助方案,經分管委主任審核同意後,提請委務會議審批。資助金額超過當年面上項目預計平均資助強度三倍的項目,須經委務會議逐項審批。
第二十二條科學部根據委務會議審批結果向申請者及項目依託單位下達批准資助通知,對未獲資助的申請項目反饋不予資助的原因。
⑹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的介紹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向全國,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資助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部分應用研究,重點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條件、研究實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機構中的研究人員,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實施與管理。
⑺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 青年基金項目支持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范圍內自主選題,開展基礎研究工作,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獨立主持科研項目、進行創新研究的能力。
管理職責
第二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年度項目指南;
(二)受理項目申請;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批准資助項目;
(五)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三條 青年基金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⑻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依託單位須將批準的重點項目列入本單位的重點科研計劃,落實所需條件,加強監督檢查並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確保研究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條項目負責人須根據批准通知要求認真撰寫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計劃書,經項目依託單位審核後一式兩份報自然科學基金委主管科學部,科學部核准後將其中一份返回,作為項目經費撥付、中期檢查和驗收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重點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每年須撰寫年度進展報告,項目依託單位進行審查,於次年1月15日前統一報主管科學部,科學部審核通過後辦理撥款手續。
重點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應保持穩定。確需變更的,項目負責人須及時提交變更申請及相應變更材料,經項目依託單位簽署意見後報主管科學部審定。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不得因申請或參加申請新的重大、重點項目而退出正在執行的重點項目。 第二十二條重點項目執行中期,科學部應採取專家會議或通訊評議等適當方式對項目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根據項目發展趨勢,對後期研究工作提出建議。鼓勵相近領域項目集中進行交流與評議。
科學部根據同行專家意見完成中期檢查報告。對原批准經費需要調整的項目,科學部在中期檢查報告提出經費調整方案,經科學部負責人審核、計劃局復核後,報科學部分管委主任審批。根據審批結果,科學部向項目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下達經費調整通知。 第二十三條項目執行過程中,科學部負責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出現下述情況時,應採取相應措施:
(一)不按時報送或未按批准通知要求撰寫計劃書或擅自降低研究目標的項目,可視情節暫緩撥款;情節嚴重的,經分管委主任批准予以撤銷。
(二)不按時報送年度進展報告、不認真開展研究工作、擅自變更研究計劃或經費使用不當的項目,暫緩撥款並要求項目負責人予以糾正。當年 7月15日前補交年度進展報告或及時改進工作的,經審核後可於下半年恢復辦理撥款手續;對一直未予糾正的,可視情節中止或撤銷。 第二十四條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一次,延期時間為一年或兩年。項目延期申請報告最晚於項目原執行期結束兩個月前經項目依託單位簽署意見報主管科學部,科學部核准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重點項目的成果管理,按照《規定》有關要求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仍將在項目結題後三年內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項目負責人須將有關專著、論文被引用以及新發表的情況,研究成果獲獎及推廣效益等情況報主管科學部。
⑼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評審與批准
第十三條科學部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對不符合項目指南和重點項目申請要求的,經科學部負責人核准後,不予繼續評審。 第十四條科學部按照《規定》有關要求選擇同行評議專家,將研究內容相近的申請項目匯總後送同行評議專家評議。同行評議專家對送審項目逐項評議,並對研究內容相近的申請項目進行綜合分析。每份申請項目的有效同行評議意見不應少於五份,交叉領域的申請項目需有相關領域專家的同行評議意見。 第十五條科學部在對同行評議意見分析和歸納的基礎上將申請書和同行評議材料等一並提交專家評審組會議審議,根據需要可特邀部分專家參加評審。申請者一般須到會答辯。原則上相近研究領域的項目應集中評審,確有必要時部分研究領域可以另行組織評審會,到會評審專家不得少於七人並以專家評審組成員為主。 第十六條重點項目的評審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具有明確的科學問題,創新的學術思想,先進的研究目標,合理的研究方案以及必要的研究條件;
(二)具有高水平、活躍在科學前沿的學術帶頭人和精乾的研究隊伍;
(三)具有較厚實的研究基礎,可望取得突破性進展;
(四)具有合理的經費預算。 第十七條重點項目評審應堅持擇優和重點支持的原則,不提倡將幾份申請項目組織成一個項目;對承擔過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申請者,還應將其原項目完成情況作為新申請項目評審的參考。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建議資助的項目須以評審專家投票超過半數通過的方式予以確定。 第十八條科學部將項目評審結果送分管委主任逐項審核,並報委務會議審批,根據審批結果向獲資助項目依託單位和負責人下達批准通知,向未獲資助項目依託單位和申請者發出未獲資助通知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