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怎麼樣
簡介: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立於2014年01月28日,主要經營范圍為基金銷售和公司授權的其他業務(以上范圍不含國家法律法規限制或禁止的項目,涉及許可的憑相關許可證開展經營活動)等。
法定代表人:黃冶秋
成立時間:2007-08-22
工商注冊號:5101041901785
企業類型:外商投資企業分公司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交子大道177號中海國際中心B座1棟1單元14層1406-1407號
B. 四川省PPP引導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四川省PPP引號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是2015年出台的,2016年10月進行了修訂。《四川省PPP引號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5〕45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產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5〕49號)有關規定,設立「四川省PPP投資引導基金」。為規范基金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四川省PPP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PPP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資發起、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管理、集中投向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引導基金。
第三條PPP基金通過搭建政府投融資服務平台,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公用事業、農林和社會事業等重點領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投資運營,有效增加社會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
第四條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范決策、嚴控風險」的原則,為提升決策效率,引入適度競爭,PPP基金設立採取分期設立方式實施運作管理。
第五條PPP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預算資金、社會募集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基金投資收益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資等。其中:社會募集資金最終規模原則上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80%;基金管理公司出資比例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1%。
第二章管理架構
第六條PPP基金的管理架構由政府主管部門、受託管理機構和基金管理公司組成。
第七條省財政廳受省政府委託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作為PPP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PPP基金投資運營總體規劃(含基金規模設定、結構安排、投向重點、收益處置等)。
(二)制定PPP基金管理制度。
(三)審定基金管理公司選擇方案並實施過程監督。
(四)根據本辦法審核受託管理機構與其他出資人擬簽的合夥協議(出資人協議)等協議。
(五)監督PPP基金投資運營情況。
(六)決定PPP基金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四川發展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省政府常務會議決議作為PPP基金的受託管理機構,受省財政廳委託代行出資人職責。主要職責包括:
(一)分期發起設立基金。
(二)選擇確定基金管理公司。
(三)審定基金投資運營年度計劃。
(四)監督基金運營管理,控制基金運營風險。
(五)向省財政廳報告基金投資運營管理情況。
(六)選擇財政出資託管銀行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七)承辦省財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基金管理公司通過擇優選擇確定,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團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基金管理資質,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信譽。
(二)具備嚴格規范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管理運營產業投資基金累計規模不低於2億元,主要股東或合夥人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
(四)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產業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團隊負責人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債權投入或融資擔保的成功案例。
(五)熟悉國家和省政府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相關政策制度。
(六)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紀錄。
第十條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基金運營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基金募集和投資運營管理。
(二)制定基金投資運營年度計劃。
(三)選擇基金託管銀行並報受託管理機構備案。
(四)向相關主管部門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五)向受託管理機構報告基金投資運營情況。
(六)承辦受託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PPP基金設置不超過1年的開放期。開放期內如因經營需要,經全體出資人一致同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增加全體現有出資人的認繳出資額或引入新出資人。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二條PPP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PPP基金採取公司制或有限合夥企業組織形式。
第十四條建立PPP基金銀行託管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在國內選擇一傢具有豐富基金託管經驗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或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作為基金託管銀行。託管銀行履行戰略合作協議相關承諾,並對基金重點支持項目給予融資優惠。
第十五條圍繞我省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總體目標,基金重點投向全省推介項目,優先投向國家和全省示範項目。
第十六條PPP基金採取股權投資、債權投入、融資擔保三種運作方式。
(一)股權投資。PPP基金通過股權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帶動社會資本參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基金對單個項目投資額不超過基金規模的20%,原則上對投資項目只參股不控股。
(二)債權投入。PPP基金通過符合規定的債權方式對項目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支持項目建設運營。基金對單個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債權投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最多不超過2億元。
(三)融資擔保。PPP基金對項目運作規范、內控制度健全、治理結構完善、風險防控有效、產出績效明顯,項目短期融資困難的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擔保,支持項目公司通過債權融資提升發展能力。
第十七條PPP基金成立由5或7名委員組成的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項目投資、管理、退出的相關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受託管理機構、社會資本出資方、基金管理公司相關人員組成。其中:受託管理機構委派1名;社會資本出資方委派2或4名;基金管理公司委派2名。擬投項目提交投資決策前,須由受託管理機構正式徵求省財政廳意見。省財政廳負責對擬投項目PPP屬性予以認定,對不符合PPP特徵的項目予以剔除。
第十八條PPP基金收益主要包括:
(一)項目股權投資分紅及轉讓增值收益。
(二)項目債權投入產生的投資收益。
(三)項目融資擔保產生的保費收益。
(四)間隙資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益。
第十九條PPP基金按照優先與劣後的分層結構進行募集和損益分擔。財政出資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資作為劣後級,其他出資人根據自願原則也可作為劣後級。
第二十條PPP基金根據不同投資運作方式退出。
(一)股權投資退出。股權投資優先由項目社會資本方回購。採取股權轉讓、到期清算等多種方式實施股權退出,退出價格按照市場化原則確定。
(二)債權投入退出。PPP基金對項目建設運營提供的債權投入,由項目公司按照協議約定實現到期債務清償和債權退出。
(三)融資擔保退出。PPP基金對項目提供的融資擔保按照相關約定條件退出。
第二十一條PPP基金清算形成的凈收益或凈虧損,按出資人協議、基金章程等相關規定進行分配或分擔。
(一)清算後形成的凈收益,先按出資人約定的基礎收益進行分配;超額部分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進行分配。其中:財政出資收益的30%用於獎勵基金管理公司;財政出資收益的其他部分可根據出資人的分層結構予以分類讓渡。
(二)清算後形成的凈虧損,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損失;之後由其餘劣後級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風險;剩餘部分由其他出資人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進行分擔。
第二十二條PPP基金按照不超過實際到位資金的2%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具體支付比例由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PPP基金存續期滿,基金管理公司組織對基金進行清算,清算結果經中介機構鑒證後報股東會或合夥人會議審定,並報受託管理機構備案。財政出資人出資形成的清算收入按規定全額繳省級金庫。
第四章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議約定負責賬戶管理、資產保管、監督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日常業務,對資金安全實施動態監管。
第二十五條託管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四川省有分支機構,與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具備省級財政收支業務代理資格優先。
(二)擁有專門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託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四)具有健全的託管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
(五)資本充足率符合監管部門相關規定。
(六)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六條PPP基金在運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終止運營並清算:
(一)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股東或合夥人要求終止並經股東會或合夥人會議決議通過。
(二)PPP基金發生重大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三)PPP基金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管理機關責令終止。
第二十七條省財政廳按照基金設立進度,將資金撥付受託管理機構選定的託管銀行,實行專戶管理。
第二十八條財政出資在PPP基金成立之日全部到位;其他出資人按出資協議約定的最低出資額同步到位,其餘出資採取承諾制,根據項目投資決策決議,基金管理公司向出資人發出通知,出資人在收到通知十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銀行按認繳比例支付資金。
第二十九條PPP基金管理公司對運營管理的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對自有資產與基金資產實行分塊管理,嚴格內部風險控制。
第三十條基金託管銀行應於會計年度結束1個月內,分別向基金管理公司和受託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資金託管報告。託管銀行發現資金異動應及時報告。
第三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結束3個月內,向受託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分別提交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和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受託管理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結束4個月內,向省財政廳轉報經審核確認的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和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PPP基金不得從事抵押、股票、期貨、債券、商業性房地產等投資活動;不得列支對外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從事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的禁止性業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受託管理機構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基金章程(合夥協議)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財政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單方決定退出基金;如無法實現退出,基金應當進入清算程序。
(一)未按基金章程或合夥協議約定開展投資運營。
(二)與基金管理公司簽訂合作協議超過1年,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約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
(三)基金設立之日起滿1年未開展投資業務。
(四)投資領域不符合約定。
(五)其他不符合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受託管理機構、基金管理公司、託管銀行應當接受省審計廳的審計檢查。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和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提供虛假不實的材料。
第三十六條受託管理機構定期對PPP基金投資運營績效實施考核評價;省財政廳對受託管理機構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必要時可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實施審計檢查。
第三十七條受託管理機構嚴格履行PPP基金投資運營風險監控職責,當PPP基金投向偏離規定范圍或運營發生違法違規問題時,應按照協議責令糾正或終止與基金管理公司合作。
第三十八條受託管理機構、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員在運營管理中出現違規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原《四川省PPP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川財金〔2015〕135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C. 成都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是否有效
成都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現在依然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3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市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和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准和相關的費用標准,組織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三)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事業單位擔保等事項,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准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四)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五)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六)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八)監督、指導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八條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財政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三章資產配置和使用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等根據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採取市場購買方式的成本過高。
第十三條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准;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條對於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准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並報財政部門備案;跨部門、跨地區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的財政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門審批,並按照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並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並報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准,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要先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程序審批;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申請項目經費的,有關部門在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所涉及的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主辦單位不得借會議或者活動名義購買一般辦公設備用品。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對外捐贈等。
第二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並、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處置。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或者批量價值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許可權報送審批。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財政部門重新安排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二十九條產權糾紛是指由於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三十條行政事業單位之間、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並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D. 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怎麼算
《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五條 (繳納標准)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標准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
繳納單位應當於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到所屬地稅務部門申報繳納上一季度的價格調節基金。
E. 成都融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成都融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年05月24日,主要經營范圍為受託從事股權投資的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等。
法定代表人:王選清
成立時間:2013-05-24
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510107000658438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區碧雲路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