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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住房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01 07:39:37

㈠ 住房基金的相關法規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辦法》
京政發[1992]35號
第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均須依照本辦法建立單位住房基金。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分別建立政府住房基金。
第三條 住房基金是用於住房建設、維修、管理以及資助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建立住房基金,應在理順國家、單位用於住房的各種資金渠道的基礎上,立足於原有住房資金的轉化,逐步使住房資金的來源和使用合理化、固定化、規范化。
第四條 單位住房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提取的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公房)固定資產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二、出租自管公房的收入。三、原用於住房維修、管理和發給職工房租補貼的資金。四、出售自管公房的收入。五、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從企業留利和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資金。六、職工出售以准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房價中應由單位收回的高於屆時准成本價的部分。七、從政府住房基金取得的補助資金和借款,以及向個人籌集的建房款。八、單位資助職工交存的住房公積金中按財政部門規定列入成本或預算的部分。九、從其它渠道籌集的用於住房建設、維修資金或國家和上級部門撥給的住房資金。
第五條 單位住房基金的使用:
一、出租自管公房的維修和管理費用。二、對職工購買住宅樓房後公共維修基金的資助及電梯、高壓水泵的更新、維護、運營費用。三、單位資助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四、購、建住房資金。五、資助職工參加住宅合作社或危舊房改造的資金。六、按規定發給職工的房租補貼。七、其它住房方面的支出。
第六條 政府住房基金的來源:
一、地方財政預算內安排的用於住房建設的資金。
二、地方財政用於本地區政府房管部門直管公房的維修、管理補貼資金(含高層住宅的電梯、高壓水泵的維護、運營、更新費用)。
三、從住房建設項目徵收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提取的住房房產稅。
四、政府房管部門出租直管公房的收入。
五、政府房管部門出售直管公房的收入。
六、公房租金標准提高到一定水平後,財政部門對單位自管公房租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集中統籌的部分。
七、政府籌集的危舊房改造周轉資金。
八、職工出售以准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房價中應由政府房管部門收回的高於屆時准成本價的部分。
九、從其它渠道籌集的危舊房改造周轉資金。
十、住房基金增值的資金。
第七條 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
一、市或區、縣政府安排的住房基本建設投資。
二、政府房管部門直管公房的維修和管理費用。
三、危舊房改造的啟動周轉資金。
四、對職工購買住宅樓房後公共維修基金的資助。
五、政府房管部門管理的高層住宅電梯、高壓水泵的維護、運營、更新費用。
六、其它住房方面支出。
第八條 住房基金由建立基金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後劃轉。政府住房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管理。單位住房基金,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在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託的金融機構專戶存儲,所有要不變,專項使用。
第九條 住房基金在存儲期間,均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條 單位用住房基金購、建住房,仍應按照基本建設自籌資金審批程序申報審批。
第十一條 單位使用住房基金要以收定支。不得用流動資金、銀行貸款、應上繳的稅利、經費撥款等作為住房基金使用。
第十二條 單位劃轉作為住房基金的各項資金,應在劃轉前本著不重復計征的原則按原資金渠道繳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第十三條 單位應按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住房基金收支情況報表,經上級主管部門匯總後,報送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單位出租自管公房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賃保證金,列入本單位住房基金,本金歸承租人所有,解除租賃合同時退還承租人。
第十五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㈡ 青島(高層共18層)的維修基金133\平是根據什麼規定的 有法律法規嗎 有的話文件在哪

根據《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從2012年3月1日起,本市七區范圍內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都應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但單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商品房屋的購房人應當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商品房屋預售合同時,同時將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應當將未出售房屋及拆遷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商品房(包括新房、二手房和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交存標准分別為:配備電梯的房屋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8%交存;未配備電梯的房屋及配備電梯且未設地下車庫的底層房屋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交存。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指標測算,2010年的青島住宅建築安裝工程造價,高層平均約為1670元/平方米,多層平均約為1020元/平方米,由此計算,高層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准為133.6元/平方米,多層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准為51元/平方米。

㈢ 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第五章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或者拒絕按照規定承擔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對其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還應當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三十九條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㈣ 青島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的介紹

《青島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根據2012年8月2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公布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青島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該《辦法》分總則、規劃建設、價格管理、申請審查程序、房地產登記與交易、法律責任、附則7章27條,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青島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予以廢止。

㈤ 青島市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內容

青人發〔1999〕4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和住房消費,提高城鎮居民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活動。
第四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住房制度改革應與住房公積金制度相銜接。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市住房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法定的職責。
第八條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按照法定的職責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第九條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轉移、封存、查詢、貸款、結息對帳等制度。
第十條 受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託的銀行應當與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簽訂委託合同,承辦住房公積金存款和委託貸款等金融業務。
第十一條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設置住房公積金登記專櫃,受託銀行應當設置住房公積金存取專櫃。
第十二條 登記專櫃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核新設單位和單位錄用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二)審核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的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三)審核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轉移、封存;
(四)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五)催繳住房公積金;
(六)提供住房公積金的查詢服務。
第十三條 存取專櫃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住房公積金存款開戶、轉帳;
(二)承擔接櫃、記帳、復核、收付現金及支票。
第十四條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化、科學化、電算化。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五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月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手續。
(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封存手續;
(四)為符合條件的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五)建立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
第十六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登記專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到存取專櫃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
第十七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相關證明,到登記專櫃為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到存取專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
第十八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收入中代扣代繳。
第十九條 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可以採用送繳或轉帳兩種方式。採用送繳方式的,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到登記專櫃辦理審核手續。審核無誤後,到存取專櫃辦理繳存手續。
採用轉帳方式的,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受託銀行、單位應當簽訂轉帳協議,每月按協議規定辦理轉帳手續。
第二十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規定的當年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規定的當年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實行年薪制的職工的當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年薪計算,但不得超過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總額的五倍。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每年應當及時組織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工作。
第二十一條 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不得低於規定的最低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不得低於職工個人繳存比例。單位及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自不得超過當年規定的最高比例。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委員會批准,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交,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
第二十三條 按本市最低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職工,個人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所在單位仍應當按照規定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四條 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償順序,優先清償。
第二十五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之日起,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每年六月三十日為結息日。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存摺,作為職工儲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四章 轉移與封存
第二十八條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到登記專櫃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經審核後,均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二十九條 職工在市區范圍內變動工作單位的,由原單位到登記專櫃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並於三十日內將該職工原住房公積金帳戶注銷。
職工調入單位應當將該職工原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轉入本單位名下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不得作為新參加工作職工開戶補繳。
職工調入因故停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調入單位應當到登記專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手續。
第三十條 職工因故與單位中斷工資關系時,住房公積金繳存也隨即中斷。單位應當到登記專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手續,待工資關系恢復時,再辦理啟封手續並恢復繳存。
第三十一條 經批准緩交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憑批准文件到登記專櫃辦理單位及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手續。
緩交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在批准期限到期或單位效益好轉後到登記專櫃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啟封手續,同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補繳手續。
第三十二條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封存管理戶。對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經市住房資金管理中批准後實行封存管理:
(一)被兼並或破產單位的職工未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職工所在單位撤銷,職工到未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工作的;
(三)職工出境逾期一年不歸,單位提出封存管理申請的;
(四)職工與單位的勞動合同解除,未被新單位錄用的;
(五)職工辭職或被單位辭退,未被新單位錄用的;
(六)職工被單位除名或開除,未被新單位錄用的;
(七)職工在服刑、勞教期間的;
(八)因其他原因需要封存住房公積金帳戶的。
第五章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所購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三十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向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核實後持有關證明材料,到登記專櫃審核後,到存取專櫃辦理提取手續。
職工住房公積金實行封存管理的,經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後,可以辦理提取手續。
第三十五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存儲余額,但必須徵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六條 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時,可以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人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一年以上,並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具有購房合同和相關證明及文件;
(三)有相當於購房全部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自籌資金;
(四)有穩定的職業、經濟收入和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辦理住房抵押或有價證券質押和保險
借款人購買期房的,在房屋竣工辦理產權證書之前,由售房單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 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單位,在為本單位職工建造或者購買住房時,經職工本人同意,可由單位統一代辦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承擔。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三十九條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滿足貸款的前提下,經市住房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受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按照以盈補虧的原則實行封閉運轉。
第四十一條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照有關規定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六章 監 督
第四十二條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並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歸集、使用計劃及執行情況,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市住房委員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有權督促單位按規定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
職工有權督促所在單位按規定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有權檢舉、揭發、控告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五條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將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六條 建立住房公積金對帳制度,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受託銀行、單位應當按規定對帳。單位和職工對住房公積金存儲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登記專櫃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受託銀行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四十七條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會同受託銀行建立住房公積金查詢系統,為職工查詢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提供方便。
第四十八條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九條 單位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單位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注銷登記的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轉移或封存、啟封手續的,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住房公積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違反本辦法規定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應當依法辦事。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㈥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對企業繳納的具體規定,是不是強制執行,有沒有具體的文件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等五種違法行為將被立案調查,並視情況處以違法單位1至5萬元的罰款。

日前,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相關通知,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等五種違法行為將被立案調查,調查違法情況屬實,將視情況處以違法單位1至5萬元的罰款,調查後仍不整改的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據介紹,通過檢查、群眾監督、信訪等途徑獲知單位或個人存在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在獲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屬管理處指定執法人員進行初步調查。

經初步調查,如果發現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為立案案由,執法人員將進行立案,並於立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取證。五種情況包括: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的;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注銷手續的;單位不按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轉移或封存、啟封手續的;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

如果查出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單位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注銷登記的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轉移或封存、啟封手續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當事人在整改期限內仍不改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根據具體情節下發《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實施行政處罰(處理)。期滿後當事人仍不履行處罰(處理)決定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㈦ 青島公積金貸款政策最新解讀

8月3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圍繞進一步釋放結余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提出了16條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在放寬貸款條件、提高可貸額度、擴大提取范圍等方面向前再邁一大步。

二套房最低首付僅三成

《意見》明確,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並計算。

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根據文件規定,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調整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統一調整為20%,對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貸款不再執行30%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二是改善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購買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調整為30%。

貸款額與賬戶余額將「解鎖」

青島市目前執行繳存余額15倍規定,即職工賬戶有1萬元公積金余額,只能貸到15萬元,取消與余額掛鉤的限制後,職工最高可貸到50萬元。《意見》的一大創新之處,就是放寬貸款條件,提高了可貸額度。《意見》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率低於85%的城市,要提高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取消貸款額與職工賬戶繳存余額掛鉤的限制。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不低於建築面積90平方米商品住房總房款的80%,住房價格按當地統計部門上年度商品住房均價計算。借款人還款能力按不低於借款人和共同還款人月工資總額的50%核定。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放寬至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

公積金提取政策再放寬

在公積金提取條件方面,《意見》給予了充分的放寬。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在取得有效購房憑證3年內,可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總額。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憑證1年內,可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首付款金額。農民工在城市或農村新型社區購買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規在農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另外,《意見》還突破了原來規定的提取范圍,允許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

異地公積金貸款取消戶籍限制

《意見》在積極開展省內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方面也有大突破。如職工在青島市以外的省內城市購買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積極配合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可為本地繳存職工發放異地購房貸款。全國范圍內異地貸款業務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目前,青島市個貸率已達93%,資金使用較為緊張,可以結合資金使用的實際情況,目前暫時不提高貸款限額。

青島公積金使用率超93%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正在根據省里的有關要求,結合青島市實際情況開展調研,做好相關准備工作。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省里的指導意見主要圍繞進一步釋放節余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同時也要求資金使用率高於85%的城市要及時調整收緊有關政策,確保資金安全。近兩年來,我市的公積金資金使用率一直處於93%以上的高位運行狀態,省住建廳也特別指出,像青島市這樣資金使用緊張的城市,可以結合當地資金使用的實際情況,研究貫徹落實措施,所以我市目前暫時不提高貸款限額。下一步,我們將根據我市公積金資金情況,適時提出調整公積金使用政策的意見,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審議決策。」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8-0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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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6月1日起 青島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執行新政

青島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最新規定,從2015年6月1日起,個人在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中的不良信用記錄等將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提取等業務辦理。

自2015年6月1日起,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對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的個人以及配偶的個人信用記錄通過人民銀行徵信查詢系統進行審查,如果雙方中有一方存在單筆貸款在最近2年內連續有3筆及以上超期的記錄或累計6筆及以上超期記錄、信用卡最近2年內連續3筆及以上超期記錄、因信用問題被起訴的記錄——以上這四種情況有出現將不通過其提交的公積金貸款業務。




如果是信用卡或貸款當期超期的問題,借款人可以先償還超期的款項,再去銀行開具已經還款的證明,之後就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如果是信用卡拖欠年費、個人信用信息不準確等銀行系統問題,可以去銀行開具相關證明材料,經過審核之後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最新規定還要求,青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登記借款人違規使用公積金的行為,從登記之日開始的五年內,對其提交的公積金貸款業務進行限制。對於涉及案件訴訟的公積金貸款人取消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權利。




在青島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通過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來確認申請人的商業住房貸款申請是否真實。青島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申請人對提取審批結果存在異議時,可以通過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來確認個人的信用信息。此外,持有商業個人住房貸款合同或者還款明細來申請提取公積金的夫妻雙方和具有公證的授權委託書的代理人可以查詢他人的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信用信息,否則無權查詢。

違規提取公積金的管理辦法




個人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應該按照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在期限內退回全部金額,並且在個人賬戶中標記不良信息記錄,記錄於住房公積金誠信檔案,將其信息告知其工作單位。單位違規提取公積金,要求限期內退回金額。單位、個人等偽造相關材料或信息,來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涉及刑事犯罪,青島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利將其移交給公安機關等部分進行處理。




由上可見,青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最新管理規定更為明確懲罰規則,騙取公積金貸款的行為,將納入誠信檔案,限制以後公積金貸款的辦理。

㈨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第八章

貸款的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監督檢查貸款的資金投向,借款人在貸款期內,應配合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貸款資金投向和抵押物使用情況的檢查。

㈩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組合貸款
第十一條 組合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個人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時,不足部分可申請商業性貸款)的總稱。
第十二條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與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簽訂合作協議。
第十三條 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性貸款的總額度不得超過總房款與規定比例計算後的貸款額度,組合貸款的商業性貸款期限應與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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