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共同基金是怎麼會事
什麼是共同基金
共同基金的概念其實很簡單,就是匯集許多小錢湊成大錢,交給專人或專業機構操作管理以獲取利潤的一種集資式的投資工具。
在國內,共同基金的正式名稱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是由投信公司依信託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主要的投資標的為股票、期貨、債券、短期票券等有價證券。
在美國,通稱為共同基金(mutual fund),除了證券投資外,也投資黃金(或其他貴重金屬)、期貨、選擇權(options)和房地產等。
另外,英國系統的基金(包括許多對全球各地發行的海外共同基金)則稱為「單位信託基金」(unit trust),投資標的也相當多樣化。
共同基金的優點
分散投資風險
共同基金的資產較一般投資人來得龐大,故足以將資金分散於不同的股票、甚至不同的投資工具中,以達到真正的風險分散,而不致因一支錯誤的選股,而產生重大的虧損。
專業操作管理
共同基金公司聘有專業基金經理人及研究團隊從事市場研究,對於國內、外的總體、個體投資環境,及個別公司狀況都有深入了解。而且,只要花少許的基金管理費就可享受到專家的服務,可以說是小額投資人的最佳福音。
最佳節稅管道 (1) 國內基金: 股票型基金買賣價差產生獲利時,依現行法規得以免稅;至於基金配息給投資人時,若此配息的來源是投資標的所產生的,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並可依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享有二十七萬元的免稅額。
(2) 海外基金: 我國稅法目前采屬地主義,個人投資海外共同基金,無論是買賣價差所產生的資本利得或配息,皆不必納入個人所得中報稅,可以合法節稅。
變現性相當靈活
當投資人不想投資時,可隨時選擇退出,贖回國內債券基金的款項,可於申請贖回之次一營業日收到,國內股票型基金及海外基金約一周可拿到款項。不像其他的投資工具,有賣不出去的風險。
小額資金即可投資全球
共同基金是將投資分散於不同之標的,甚至不同的金融市場(區域、國家)。投資人最低只要三仟元(定時定額),就可分享到全球各地區經濟成長的成果。與其他投資工具比較,投資下限小了許多。
安全性高
共同基金是采保管與經營分開的原則。若基金公司或保管銀行不幸倒閉時,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投資人的權益不會因而受到影響。
回答者:吳田田 - 榜眼 十三級 12-14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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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基金就是:大眾集資交給基金公司,由專家投資管理此筆金錢,其賺賠風險歸投資大眾也就是說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以發行受益憑證的方式,召募社會大眾的資金,
累積成為一筆大錢後,委由專業的基金經理人管理並運用其資金於適當之管道.
回答者:人民南路 - 助理 三級 12-14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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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基金,是指基金公司依法設立,以發行股份方式募集資金,投資者作為基金公司股東面目出現。它在結構上類似於一般股份公司,但本身不從事實際運作,而將資產委託給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運作,同時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為保管基金資產。其設立的法律文件是基金公司章程及招募說明書。
投資基金起源於英國,盛行於美國。1926年在波士頓設立的「馬薩諸塞州投資信託公司」,是美國第一個現代意義的共同基金。在此後幾年中,投資基金經歷了第一個輝煌時期。到20年代末期,所有封閉式基金總資產達28億美元。
1929年的股市崩潰,沉重打擊了新興的美國基金業。危機過後,美國政府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制定了《證券法》(1933年)、《證券交易法》(1934年)、《投資公司法》和《投資顧問法》(1940年)。其中,《投資公司法》詳細規范了投資基金組成及管理的法律要件,通過完整的法律保護,為投資基金的快速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二戰後,美國經濟強勁增長,投資者信心恢復迅速。時至今日,投資基金得到了包括銀行信託部、保險公司、養老基金等諸多機構投資者的青睞。美國已成為世界上基金業最發達的國家,基金資產在規模上已超過銀行資產。
信託制度對投資基金的巨大影響是深遠的。它並不限於對後者產生的直接影響,還體現在:一方面,使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劃分為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另一方面,導致了開放式基金的產生。在歷史上,開放式投資基金是為提高基金的流動性,借鑒現代信託制度允許信託人解除信託存約的制度安排而設計形成的。
契約型基金又稱信託型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是由基金經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與代表受益人權益的信託人(託管人)之間訂立信託契約而發行受益單位,由經理人依照信託契約從事信託資產管理,由託管人作為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它將受益權證券化,通過發行受益單位,使投資者作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經營成果。其設立的法律文件是信託契約,沒有基金章程。
契約型基金在具體運作中遵循信託原理,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投資人三方當事人的行為通過信託契約加以規范。因此,在國外,這類投資基金在其名稱中一般帶有「信託」字樣,如日本、韓國和我國台灣地區稱為證券投資信託,英國和香港地區稱為單位信託等。
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的主要區別在於設立的組織架構及法律關系不同,因此後者也較前者更具靈活性。公司型基金在美國最為常見,而契約型基金則在英國較為普遍。
簡單點說 共同基金,是指基金公司依法設立,以發行股份方式募集資金,投資者作為基金公司股東面目出現。它在結構上類似於一般股份公司,但本身不從事實際運作,而將資產委託給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運作,同時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為保管基金資產。其設立的法律文件是基金公司章程及招募說明書。
投資基金起源於英國,盛行於美國。1926年在波士頓設立的「馬薩諸塞州投資信託公司」,是美國第一個現代意義的共同基金。在此後幾年中,投資基金經歷了第一個輝煌時期。到20年代末期,所有封閉式基金總資產達28億美元。
1929年的股市崩潰,沉重打擊了新興的美國基金業。危機過後,美國政府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制定了《證券法》(1933年)、《證券交易法》(1934年)、《投資公司法》和《投資顧問法》(1940年)。其中,《投資公司法》詳細規范了投資基金組成及管理的法律要件,通過完整的法律保護,為投資基金的快速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二戰後,美國經濟強勁增長,投資者信心恢復迅速。時至今日,投資基金得到了包括銀行信託部、保險公司、養老基金等諸多機構投資者的青睞。美國已成為世界上基金業最發達的國家,基金資產在規模上已超過銀行資產。
信託制度對投資基金的巨大影響是深遠的。它並不限於對後者產生的直接影響,還體現在:一方面,使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劃分為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另一方面,導致了開放式基金的產生。在歷史上,開放式投資基金是為提高基金的流動性,借鑒現代信託制度允許信託人解除信託存約的制度安排而設計形成的。
契約型基金又稱信託型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是由基金經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與代表受益人權益的信託人(託管人)之間訂立信託契約而發行受益單位,由經理人依照信託契約從事信託資產管理,由託管人作為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它將受益權證券化,通過發行受益單位,使投資者作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經營成果。其設立的法律文件是信託契約,沒有基金章程。
契約型基金在具體運作中遵循信託原理,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投資人三方當事人的行為通過信託契約加以規范。因此,在國外,這類投資基金在其名稱中一般帶有「信託」字樣,如日本、韓國和我國台灣地區稱為證券投資信託,英國和香港地區稱為單位信託等。
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的主要區別在於設立的組織架構及法律關系不同,因此後者也較前者更具靈活性。公司型基金在美國最為常見,而契約型基金則在英國較為普遍。
簡單點說 我們大眾集資交給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的理財專家投資管理此筆金錢,其賺賠的風險則歸投資大眾共同承擔。
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基金公司)以發行受益憑證的方式,召募社會大眾資金,累積成為一大筆錢後,委由專業的基金經理人管理並運用其資金於適當之管道,如股票、債券等,當其投資獲利時由投資大眾分享,賠錢時由大眾分攤。
PS:我記得 在我國好像大多的基金採取的是契約型的基金。至於開放式基金還是封閉式基金 是根據基金是否可以贖回來區別滴 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規模不固定,可以隨時根據市場供求情況發行新份額或被投資人贖回的投資基金。投資者投資於開放式基金時,可以隨時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理銷售機構(如銀行)申購或贖回。其買賣價格以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為基礎,並扣除需繳納的相關費用(如首次認購費、贖回費)。而封閉式基金就不可以的哦
回答者:舞者的純情Q - 舉人 五級
② 對基金管理人違法行為證監會不會責令更換
於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一般違法違規行為,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治理結構、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管理不符合規定的情形,尚未造成重大風險的,中國證監會主要採取責令限期改正、限制令、責令更換有關人員等強令整改的監管措施。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或者其內部治理結構、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管理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基金管理人的穩健運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①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②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③限制轉讓固有財產或者在固有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④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⑤責令有關股東轉計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基金管理人整改後,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報告。中國證監會經驗收,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有關措施。
③ 跪求2010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基礎知識,證券交易,證券投資基金mp3音頻課件。 謝謝[email protected]
1
證券投資基金籌集的資金主要是投向()
答題區域 A
有價證券
B
股票
C
債券
D
國債
※專家點評:
難易程度:易 本題題型:常識題 教材頁碼:
我的答案: 參考答案:A
答案解釋:常識題。
2
在營銷過程管理中,要求基金管理人對有關信息進行收集、總結並認真評價,以找到有吸引力的機會和避開環境中的威脅因素的是()。
答題區域 A
市場營銷分析
B
市場營銷計劃
C
市場營銷實施
D
市場營銷控制
※專家點評:
難易程度:易 本題題型:常識題 教材頁碼:第 140 頁
我的答案: 參考答案:A
答案解釋:常識題。
3關於ETF以下哪項描述是正確的:()。
答題區域 A
我國ETF在發售時一般按1元/份計價
B
ETF基金份額折算由基金託管人辦理,並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
C
在二級市場上,基金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
D
以上說法都不正確
※專家點評:
難易程度:易 本題題型:常識題 教材頁碼:第 70,72,73 頁
我的答案: 參考答案:A
答案解釋:ETF基金份額折算由基金管理人辦理,並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在二級市場上,基金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
4
交易是實現基金經理投資指令的最後環節,為防止投資決策的隨意性和道德風險,決策人與執行人的分離涵義是指:()。
答題區域 A
基金經理可以直接向交易員下達投資指令
B
基金經理可以直接進行交易
C
投資指令必須經董事會討論後方能確定
D
基金經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員下達投資指令或者直接進行交易
※專家點評:
難易程度:易 本題題型:常識題 教材頁碼:第 99 頁
我的答案: 參考答案:D
答案解釋:常識題。
5
證券組合管理過程中,在構建證券投資組合時,涉及到()。
答題區域 A
確定證券投資政策
B
進行證券投資分析
C
進行個別證券選擇
D
投資組合的修正
※專家點評:
難易程度:易 本題題型:常識題 教材頁碼:第 265 頁
我的答案: 參考答案:C
答案解釋:常識題。
6
基金管理公司必須以()為會計核算主體。
答題區域 A
基金管理人
B
基金託管人
C
基金份額持有人
D
每隻基金
※專家點評:
難易程度:易 本題題型:常識題 教材頁碼:第 183 頁
我的答案: 參考答案:D
答案解釋:常識題。
7
從事開放式基金代銷業務的商業銀行接受()的委託從事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等業務。
答題區域 A
基金管理公司
B
基金託管人
C
機構客戶
D
基金份額持有人
※專家點評:
難易程度:易 本題題型:常識題 教材頁碼:第 6 頁
我的答案: 參考答案:A
答案解釋:常識題。
8
因與基金管理人的共同行為導致基金資產損失時,託管人應該()。
答題區域 A
不承擔責任
B
承擔全部責任
C
承擔連帶責任
D
承擔小部分責任
※專家點評:
難易程度:易 本題題型:常識題 教材頁碼:第 123 頁
我的答案: 參考答案:C
答案解釋:常識題。
9
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的主要區別是()。
答題區域 A
法律形式不同
B
投資者的地位不同
C
基金營運依據不同
D
運作方式不同
※專家點評:
難易程度:易 本題題型:常識題 教材頁碼:第 9 頁
我的答案: 參考答案:A
答案解釋:常識題。
10
復核後的會計信息由()對外披露。
答題區域 A
基金管理公司
B
基金託管人
C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D
基金份額持有人
※專家點評:
難易程度:易 本題題型:常識題 教材頁碼:第 126 頁
我的答案: 參考答案:A
答案解釋:常識題。
11
在半強勢有效市場的假設下,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答題區域 A
當前的股票價格已經充分反映了與公司前景有關的全部公開信息
B
公開信息除包括歷史價格信息外,還包括公司的公開信息、競爭對手的公開信息、經濟以及行業的公開信息等。
C
試圖通過分析公開信息是不可能取得超額收益的
D
這個假設對任何內幕信息的價值持否定態度
※專家點評:
難易程度:易 本題題型:常識題 教材頁碼:第 301 頁
我的答案: 參考答案:D
答案解釋:常識題。
④ 基金管理人應承擔以下責任有哪些
2016年2月1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進一步明確了私募基金監管的范圍和要求,明確了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原則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我們對該通知進行了深度解讀,以幫助大家能夠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基金。
由於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稱「管理人」)不設行政審批,在中國資本市場高速發展的帶動下,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管理人25,005家。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良莠不齊,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了極大的風險隱患。有鑒於此,中國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下稱「《內控指引》」)。
對於管理人而言,《內控指引》的出台意味著更高的監管要求和更大的責任。為了方便管理人理解《內控指引》,我們初步總結了如下十大內控要點:
一、明確提出了「專業化」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內控指引》本身並未對「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做出明確定義,但是根據我們之前對協會相關文件的研究,我們理解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均被視為存在利益沖突。此外,如果名稱和經營范圍不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等相關字樣,協會將不予登記。
如果管理人尚未設立,則在前期籌劃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前述要求。對於已經登記的管理人也並非完全高枕無憂。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進行內查,如果不符合前述要求,很可能在隨後的協會核查中被要求整改。
二、要求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
根據《內控指引》第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健全治理結構,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我們的經驗,我們提醒管理人注意如下問題:(1)管理人內部是否建立關聯交易制度,以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2)如是,制度是否要求管理人應主動避免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關聯交易,發生關聯交易的,是否要求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批程序並進行披露?(3)對關聯交易的審批。管理人與其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經營行為是否存在利益沖突?(4)對於與關聯方相關的業務,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內部控製程序,是否經過適當的授權和審批?
此外,還有諸多其他問題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和我們的解讀,比如,如何設計跟投機制才能避免被認定為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是否可以授權GP或者某個LP以參與投資權?
三、明確了對人力資源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一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
關於管理人普遍關心的投資團隊跟投機制,在《內控指引》中並沒有明確提及。前述「激勵約束機制」是否包括跟投機制,還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
前述「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六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一)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對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內查。即使已經通過了基金管理人登記,協會未來也可能會對管理人進行核查。關於從業資格,我們也歡迎基金管理人就此與我們進一步討論協會的監管趨勢。
四、明確提出了設置合規風控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徵求意見稿)》中,原文是「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兩者對比,不難發現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下稱「合規高管」)從「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變成了「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這一條對於負責合規高管來說是雙刃劍。一方面,合規高管將承擔更大的風險;而另一方面,合規高管也會憑借這一條提高合規風控在管理人中的地位。從立法技術而言,在我們看來這一條在《內控指引》中應該是最具四兩撥千斤的一條。沒有這個條款,管理人的內控制度不免流於形式,而有了這個條款,相信任何一個合規高管都會空前重視管理人的合規建設。
⑤ 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什麼關系
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
信託托關系實際上是信託法律關系。它由三個要素構成:
(1)主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2)客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藉以產生信託關系的資財;
(3)內容,即信託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的權利義務由信託法規定。
在證券投資中,投資者把錢委託給基金管理人進行打理,基金管理人對資金進行管理和處分,所以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
信託關系本質
信託關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系,通常產生在締約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優勢不平等時,一方因知識或專業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必須信賴於另一方。
信託法上的受託人與委託人的關系是信託關系的最典型形態,但是現在信託的適用范圍要廣泛得多,已經被廣泛地運用於公司法,合夥法甚至銀行法等商業領域。
信託關系可以由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所創設,特別是在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在特定領域更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通過合同明確創設雙方之間信義關系,然而在實踐中這種方式是很少見。信託關系也可以基於法律的默示而產生。法律默視的信託包括結果信託和推定信託兩種。
按照學者們的一般理解,由合同所創設的信義關系暗含了雙方當事人之間交易能力,地位與勢力相對平等和均衡;而基於法律而產生的信義關系,是指在當事人之間的地位與實力具有明顯不對等性時,法律給予某一方以特殊的保護或救濟。
此時單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難以對受信人的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受益人通常需求助於法律的特殊保護。因為受信人處於一種優勢地位,擁有對他人財產的支配與控制權,而且受信人的行為將對受益人(或委託人本人)產生拘束力。
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權利,委託人或受益人則並不能夠完全控制或嚴密地監督,他們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們會以善意及適當的注意之方式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為。
⑥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下列九種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⑦ 對共同違法行為如何處理
對共同違法行為如何施行行政處罰,現行相關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規沒有專門作出規定,在實踐中做法也不一樣。有的參照《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情形進行處理;有的對共同違法行為當事人各打五十大板;有的不分責任,直接對所有當事人進行共同處罰;有的對共同違法行為的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筆者認為:作為一種特殊形態的違法行為,在對共同違法行為施行行政處罰時,應區分違法行為人在共同違法行為中的作用、情節,分別作出行政處罰。 雖然《行政處罰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均沒有對共同違法行為作出專門規定,但在一些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有所體現。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兩人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罰。《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規定:對有共同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應當分別給予行政處罰。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串通招標投標行為是共同違法行為,對參與串通招標投標的各個違法行為人,應當根據情節,分別按照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幅度予以行政處罰。 對於共同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要把握好以下兩點: 一是不能對違法行為人各自立案、分別處理,而應合並立案、分別處理;二是在案件調查中,要對行為人在共同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具體的分工、參與的程度進行認定,在量罰時依據行為人在共同違法行為中的作用、情節、導致的後果作出綜合分析,正確使用裁量權,區別情節予以處罰,以符合「責任自負、過罰相當」的原則。 共同違法行為人是否應承擔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連帶責任,在現行的行政立法中並沒有作出規定,但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卻是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對此問題,有人認為,基於「責任自負」的原則,不能要求共同違法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否則就是搞「株連」。筆者認為:共同違法行為人在承擔履行按份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連帶責任,這並不違反「責任自負」的原則。 連帶責任是責任認定的一項特殊原則,指各個責任基於同一發生原因而產生的具有同一給付內容的數個責任,各個連帶責任人不以自己的份額為限承擔責任,而是對全部共同責任負責,並不因其中之一的責任人履行而使全體責任人的共同責任歸於消失。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行為人盡管在共同違法行為中的作用、責任可能不同,但目的是一致的,行為之間也存在著必然聯系,有的還互為因果,在利益上存在著利害關系。因此,基於共同目標、共同利益、共同利害關系的共同行為導致的責任必然是連帶的。其次,共同行為人只有在全部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後,才能使其因共同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消失。當部分行為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時,共同違法行為人應承擔的行政違法責任仍然存在。再者,在司法實踐中,《民法通則》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都確認了基於共同行為應承擔連帶民事責任,這說明「責任自負」和連帶責任並不矛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時,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說明,在司法實踐中承認共同違法行為的存在,且認為共同違法行為人存在連帶責任關系。基於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共同違法行為人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時,應承擔連帶責任。□福建省惠安縣工商局 汪楓
⑧ 基金份額的賠償責任
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直接導致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計算錯誤,可能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購基金份額時多付價款,在基金份額贖回時少得價款,對此基金價額持有人有權獲得賠償。根據本法第83條規定的原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並公告基金份額凈值,而基金託管人負責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因此,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是由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共同行為造成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到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同時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中一人賠償其損失。通常情況下,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是由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過失造成的,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賠償也只限於申購、贖回的價款和利息等直接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