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募基金每個季度需要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嗎
按照《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章 規定:私募基金運作期間每季度結束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披露;但單只產品管理規模在5000萬以上的,每個月結束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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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內容包括哪些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披露內容:
根據《披露辦法》第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 (三) 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資情況; (五) 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 (六) 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七) 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 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報告包括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月度報告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應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年度報告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完成,每年6月30日前發布上一年度報告。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披露內容:
在信息披露的時間和頻度上,《指引》規定,半年度報告應在當年9月底之前完成,年度報告應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義務人可自願選擇報送季度報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報告應在每季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以內完成。
意思就是說,股權和創投私募要披露年報、半年報,但季度報告採取自願原則。這和證券私募的披露頻率要求很不一樣。
首先是半年度報告,需要披露基金基本情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基金費用明細等,其中基金投資者情況、基金持有項目特別情況說明、管理人報告等都是選填項目。
其次是年度報告,需要披露:一是基金產品情況,包含基金基本情況、基金產品說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基金投資者情況(選填)、外包機構情況;二是基金運營情況,包含累計運營情況、持有項目說明表;三是主要財務指標、基金費用及利潤分配情況,包含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基金費用明細、過去三年基金的利潤分配情況;四是基金投資者變動情況;五是管理人報告;六是託管人報告;七是審計報告。
最後是季度報告,是可以自願選擇披露的。需要披露基金基本情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基金費用明細等,其中基金投資者情況、基金持有項目特別情況說明、管理人報告等都是選填項目。
㈢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的第四章 附則
本准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報表附註編制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中披露的財務報表附註,其編制應當按照本附件的規定,對財務報表中需要說明的事項做出真實、完整、准確地說明。
第二條 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和本規定的要求,編制和披露財務報表附註。
第三條 本規定是對財務報表附註的一般規定。不論本附件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報告使用者做出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財務會計信息,公司均應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條 公司財務報表附註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 公司概況
(二) 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三) 遵循企業會計准則的聲明
(四) 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五) 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說明
(六) 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
(七) 或有事項
(八)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九) 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
(十) 風險管理
第五條 公司的基本情況應簡介企業注冊地、組織形式和總部地址,企業的業務性質和主要經營活動,母公司以及集團最終母公司的名稱,財務報告的批准報出者和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
第六條 公司應當聲明編制的財務報表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的要求,真實、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信息。
第七條 公司應當披露採用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不重要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可以不披露。在披露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時,應當披露重要會計政策的確定依據和財務報表項目的計量基礎,以及會計估計中所採用的關鍵假設和不確定因素。
第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披露會計政策和積極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有關情況。
第九條 財務報表項目
(一) 對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負債項目注釋期末期初比較數據,一般最左側為期末數;利潤表項目應按照比較財務報表列示本期數和上期數並說明變動情況,最左側為本期數。
(二) 不常見的報表項目、名稱反映不出其性質或內容的報表項目,應說明該項目的具體情況。金額異常或年度間變動異常的報表項目(如占公司報表日資產總額5%或報告期利潤總額10%以上,且兩個期間的數據變動幅度達30%以上的),應具體說明原因。
(三) 公司對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項目列示的順序,採用文字和數字描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披露。報表重要項目的明細金額合計,應當與報表項目金額相銜接。
1、貨幣資金分別列示公司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其中需說明期末銀行存款中有無短期拆入的大額款項,若有,分別披露此類款項性質和金額;說明期末銀行存款有無使用受限制的情況,如凍結、封存等。若有,披露受限制的原因及金額。
2、應收款項,應按下列格式披露:
(1)應收款項應分別列示應收管理費、其他應收款和預付款項明細;
(2)應按賬齡列示不同賬齡段(1年以內、1-2年、2-3年、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金額占應收款項總額的比例,以及逾期應收賬款的金額和比例;
(3)應收款項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單位欠款,應披露該欠款股東單位名稱、欠款金額和款項性質。
3、壞賬准備,披露壞賬准備的期初數、本期計提、本期收回已轉銷數、本期核銷和期末數。如本期計提與會計政策中壞賬准備計提方法和比例不一致的情況,需特殊說明;
4、交易性金融資產應分別列示交易性債券投資、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記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衍生金融資產以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期初、期末公允價值。
5、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分別列示可供出售債券、可供出售權益工具及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初、期末公允價值。
6、持有至到期投資應分別列示各項目的期初、期末賬面余額。
7、買入返售證券按交易場所披露買入返售證券的期初數、期末數和到期約定返售金額。
8、長期股權投資應分別列示各被投資單位的期初數和期末數以及當期及累計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金額。如果被投資單位由於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及其他方面的影響,其向投資企業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限制的,應當披露受限制的具體情況。
9、固定資產應按原值、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准備和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合計等類別分項列示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及期末余額。固定資產中如有在建工程轉入、出售、置換、抵押、擔保或封存等情況,應予以說明。公司確有準備處置固定資產的,應當說明准備處置的固定資產名稱、賬面價值、公允價值、預計處置費用和預計處置時間等。
10、無形資產按項目列示無形資產的取得方式、原值、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轉出額、本期攤銷額、累計攤銷額、期末余額、剩餘攤銷年限。
對本期增加的大額無形資產,若該資產原始價值是以評估值作為入賬依據的,還應披露評估機構、評估方法。
11、資產減值准備,按項目列示資產減值准備的期初余額、本期計提額、本期轉回額、本期轉銷額和期末余額。
12、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應分別信用借款、抵押借款、質押借款和保證借款列示期初數、期末余額。應披露抵押方式及抵押物名稱、價值。若有到期未償還的借款,應披露未償還的原因及還款計劃,並在期後事項中反映期後償還情況。
13、交易性金融負債應分別列示發行的交易性債券、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記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衍生金融負債以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負債的期初、期末公允價值。
14、應付款項,應按下列格式披露:
(1)按應付款項類別(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等)分別列示應付款項的期末數、期初數以及占總額的比例;
(2)期末應付款項中如有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的款項,應披露股東單位名稱、金額和款項性質;
(3)預提費用,應列示預提項目的名稱,期末余額,並說明重大項目的預提依據;
(4)專項風險准備,披露計提專項風險准備的目的、提取來源、計提標准、核算方法等,還應披露期初數、本期增加數、本期減少數和期末數。
15、應付職工薪酬,按項目列示應付職工薪酬的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支付額和期末余額。若有非貨幣性福利,還應披露企業本期為職工提供的各項非貨幣性福利形式、金額以及其計算依據。
16、應交稅費,應按稅種等分項列示期末應付未付的稅額。
17、賣出回購證券款,應按交易場所披露期末、期初數和到期約定回購金額。
18、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應列示各項目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目的期初、期末賬面余額,以及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虧損等金額。
19、實收資本應按股東列示持股比例和金額的期末數和期初數。報告期實收資本(股本)變動的,應披露變動情況及證監會的批文文號和執行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和驗資報告文號。
20、資本公積,分項列示報告期資本公積的變動情況。若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應說明其有關決議。
21、一般風險准備,披露風險准備金的設立目的、提取來源、計提標准、核算方法等,還應披露期初數、本期增加數、本期減少數和期末數。
22、盈餘公積,分項列示報告期盈餘公積的變動情況。用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彌補虧損、分派股利的,應說明有關決議或依據。
23、未分配利潤,說明報告期利潤分配情況以及未分配利潤的增減變動情況。若本年度有發生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且金額較大,須詳細披露該調整事項的內容、原因及影響金額。
24、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按來源列示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的本期數和上期數。
25、管理費收入應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費收入、社保基金管理費收入分類披露管理費收入的本期數和上期數;
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費收入,應按基金名稱列出來源於該基金的管理費收入的本期數和上期數;對於社保基金管理費收入,應按受託管理的社保基金編號列出來源於該基金的管理費收入的本期數和上期數。
如果基金合同(或受託合同)中規定須將管理費收入的一部分作為保證金(或風險准備金)的,須作說明,並註明提取基礎和比例。
26、基金銷售收入按基金銷售手續費收入和基金銷售服務費收入分類列示本期數和上期數。
手續費收入按申購費收入、贖回費收入、轉換費收入、認購費收入分別披露手續費收入的本期數和上期數。
27、其他業務收入,應按收入類別(如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租賃收入、擔保收入)分項列示本年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28、業務及管理費用,應披露占公司業務及管理費用較大的前十種營業費用名稱、本年和上年發生額、增減百分比。
29、資產減值損失,按項目列示資產減值損失的本期數和上期數。
30、營業稅金及附加,應按稅收的類別分別披露本年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31、所得稅費用,披露所得稅費用(收益)的組成,包括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還應披露所得稅費用(收益)和會計利潤的關系。
32、其他營業支出,應按支出類別分項列示本年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33、投資收益,按證券類別(如國債、基金等)披露本年度和上年度投資收益。若某項業務活動所獲得的收益占報告當期利潤總額的10%(含10%)以上的,應對該項業務內容、相關成本、交易金額等作出說明。
34、營業外收入,應披露占公司營業外收入最大的前五種收入名稱、本年和上年發生額。
35、營業外支出,應按支出項目(如固定資產凈損失、捐贈支出、付款支出違約和賠償損失、非常損失等)披露本年數、上年數。
36、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凡涉及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應按《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的要求進行披露。
37、或有事項對於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項(如涉及訴訟、仲裁、擔保、已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等),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項目的性質、金額及對報告期及報告期後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如果公司沒有需要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的或有事項,也應予以說明。
38、承諾事項除按照第十四條要求披露或有事項外,對於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其他重大承諾事項,應說明其存在情況、金額及影響。如果公司沒有需要說明的承諾事項,也應予以說明。
39、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中的非調整事項按《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規定,應說明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的內容,估計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如無法作出估計,應說明其原因。
40、其他重要事項。
㈣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的第三章 年度報告摘要
第六十六條 除按照第十三條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還應聲明:
「本年度報告摘要摘自年度報告正文,報告使用者欲了解詳細內容,應閱讀年度報告正文。」 第六十七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簡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稱及縮寫;
(二)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總裁);
(三)注冊資本,公司注冊地址,公司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公司國際互聯網網址、電子信箱。
第六十八條 公司應簡介其歷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經歷的改制重組、增資擴股等情況。
第六十九條 公司應採用圖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簡要介紹其組織結構,包括公司總部的主要職能部門、境內外分公司、境內外專業子公司等。
第七十條 公司應簡要介紹管理基金的情況,包括管理基金的只數,管理基金的種類,並按類列示所管理基金的名稱、基金成立日期、託管銀行的名稱等。
各類型基金的列示順序按基金成立日期由先到後排列。
第七十一條 如果公司有直銷機構,則公司應披露直銷機構數量和分布情況等。
第七十二條 公司應簡介其員工的有關情況,主要包括:員工人數、專業結構、年齡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七十三條 公司應披露其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信息。
第三節 主要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
第七十四條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主要會計數據的本年數、年初(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第七十五條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財務狀況指標的期末數、期初數和增減百分比:資產負債率、凈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
第七十六條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如下經營成果指標的上期數、本期數和增減百分比: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收益率、營業費用率。
第七十七條 公司計算各項比率時,要扣除基金交易代收(代付)款項對資產、負債的影響。
第七十八條 公司應簡要披露報告期發生的關聯交易。
第四節 股本(資本)變動及股東情況
第七十九條 公司應概要披露實收資本在報告期的變動情況,包括增資擴股、股權轉讓、股權激勵等。
第八十條 股東變化情況。如果報告期公司的股東發生了變化,應披露新舊股東名稱、變化日期、變化原因等。
第八十一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股東情況:
(一)報告期末股東總數;
(二)持股前五名的股東名稱、持股比例、所持股份(股權)的質押或凍結情況;
(三)如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應予以說明。
第五節 管理層報告
第八十二條 公司應概要分析其各項業務(如基金募集、基金銷售、基金管理、受託資產管理等)的開展情況。
第八十三條 公司應概要披露報告期各主要業務活動發生的重大變化及對本期業績的影響,如開展的新業務,分公司新設和處置情況,重大的資產處置、置換、剝離等情況。
第八十四條 公司應對其資產質量、流動性情況、以及負債狀況進行分析,並做概要披露。
第八十五條 公司應對其與財務報表相關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簡要評價,並概要介紹報告期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的評價意見。
第八十六條 公司財務報表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有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應披露審計意見內容概要和本公司董事會對相關事項所作的概要說明。
第六節 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十七條 應概要說明如下重要事項:
(一)報告期各單項業務資格發生的變化;
(二)按照涉訴債權和涉訴債務分別披露報告期及上一年度發生訴訟、仲裁事項所涉及的總金額;
(三)重要的表外項目如擔保、抵押等;
(四)公司本年度被處罰情況;
(五)聘任、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情況;
(六)重大的期後事項等。
㈤ 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審計報告怎麼弄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21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1、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2、 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成立滿一年但未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㈥ 公募基金內部報告需要保留多少年
在會計做賬裡面內部職工體檢不算公益支出的!應該計入職工福利的會計科目的 !
㈦ 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更新要求有哪些
月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月度更新,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信息,包括基金規模、單位凈值、投資者數量等。
年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年度更新,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或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
季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季度更新,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的相關信息,包括認繳規模、實繳規模、投資者數量、主要投資方向等。
年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年度更新,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或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創業投資基金還應當報送投資中小微企業情況及社會經濟貢獻情況等報告。
㈧ 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申請需要什麼條件
1. 注冊資本
目前,證監會以及協會的相關規定中,並未就管理人的注冊資本有具體的額度要求,更多取決於申請人注冊地是否有地方性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中,涉及資本金的內容為「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我們截取了最近一周通過備案的40家管理人的公示信息顯示,其中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下的為10家,500萬-1000萬元的為17家,1000萬元以上的有13家。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管理人佔比達到75%。實繳出資方面,實繳出資200萬-250萬元的管理人共9家,實繳250萬至500萬元管理人共11家,其中實繳500萬元以上的管理人共20家,佔比達到50%。協會審核申請人實繳出資的口徑之一為是否滿足申請人六個月的運營需要,同時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標准,對申請人的資本金做出評估。目前實踐中,200萬元實繳出資應屬於底線要求,但並非所有申請人實繳200萬元即可符合要求,同時需要評估申請人資信背景以及能否滿足運營需要等因素。
2. 員工
對於申請人的人員,目前協會備案公示的信息僅為管理人全職人員的數量,未計算兼職人員數量,因此公示的人員數量與實際包含兼職人員在內的管理人員工數量會存在一定差異。根據最近一周通過備案的40家管理人的公示信息采樣,全職人員在5人以內的管理人數量為14家,全職人員5-10人的為18家,10人以上的管理人8家。全職員工數量超過5人的管理人比重達到65%。根據實踐經驗,目前如員工總人數(含全職及兼職)低於5人,則會面臨協會的反饋意見。基於能夠滿足運營的需要,我們建議申請人配備足夠數量的員工。
對於申請人的高管,應滿足法定代表人和風控負責人兩名高管的最低要求,且該兩名高管應具備相應的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兼職應符合「問答十二」的要求,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如在關聯私募機構兼職,該關聯私募機構應在協會系統中登記為申請人的關聯方,否則不予認可。申請人必須配備全職的高管,通常情況下,要求風控負責人為專職人員。
對於高管及員工的履歷,協會也越來越強調專業化的背景。對於以非投資領域或相關行業背景人員為主要高管及員工的申請人,協會將審慎關注,要求論述是否能夠滿足專業化的要求。實踐中,有個別申請人為拼湊員工數量,加入了一些初中、高中學歷的員工,或無任何相關行業背景的人員,對該類申請人能否備案通過,存在較高不確定性。
3. 經營范圍
根據目前的指引要求及實踐,要求申請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體現業務類型,有「投資管理」或「基金管理」等相關字樣。如從事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而申請人名稱是「股權投資管理」,會被協會要求更改名稱,同時,證券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應不包含「投資咨詢」;如是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經營范圍包含「投資咨詢」、「企業管理咨詢」是允許的。
4. 實際控制人
根據目前協會的要求,申請人應當具有實際控制人,可以為多名實際控制人共同控制。根據新系統操作手冊相關規定:「實際控制人指控股股東或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新系統內進行操作時,針對實際控制人部分,系統提示「認定實際控制人應一直追溯到最後的自然人、國資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因此,追溯至國資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作為實際控制人是可以被協會認可的,可不再向上追溯。
5. 申請人關聯方
協會要求完整披露關聯方情況,關聯方是指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對於上市公司或集團化公司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並無更寬松的披露口徑。如果關聯方沒有在協會備案但是名稱或者經營范圍中包含「投資管理」相關的字樣,協會將要求披露該等關聯方的實際業務情況,下一步如做私募業務,則要求承諾未來進行備案;關聯方存在從事信貸、P2P等業務的,律師應就申請人與關聯方是否(從人員、場所、業務往來等方面)完全隔離在法律意見書中發表意見。
對於管理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由律師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並進行系統變更。此種情況下,要求就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信息在法律意見書中進行披露,並且同時更新管理人在協會登記系統中的關聯方信息。
6. 外商獨資私募證券管理人登記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中專門針對外商獨資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申請備案提出了要求。該等申請人的境外股東應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者許可的金融機構,且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對於申請人股權結構中有VIE結構的,協會主要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處理,目前尚無案例出現。同時協會也強調,應以境外股東投資境內的第一層外商獨資企業(WFOE)作為申請人,不接受WFOE子公司或孫公司申請。對於該類申請人的高管,應披露海外任職情況。
當前外商投資的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享受國民待遇,對股東等資質,較內資管理人,無特別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實踐中,我們也注意到,有少量機構,形式上追求滿足協會的底線要求,但自身專業化的水平存在很大疑問,多次被協會反饋意見,信息披露不夠充分。此類機構通過備案的可能性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