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金發展過程
從基金發展的歷史來看,開放式基金大體經過了四個發展階段:
●產生階段。自1868年第一家公眾投資基金外國和殖民地信託(the Foreign and Colonial Government Trust)在英國成立到1924年美國波士頓成立世界上第一隻公司型開放式基金--馬薩諸塞投資信託基金為止
●初級發展階段。從1924年至1940年美國《投資公司法》的頒布;
●穩步成長階段。1940年到20世紀80年代;
●迅速發展階段。20世紀80年代至今,全球基金得到迅速的發展。
中國基金發展史
中國基金業真正起步於20世紀的90年代,在一系列宏觀經濟政策紛紛出台的前提下,中國基金業千呼萬喚,終於走到了前台。
1991年8月,珠海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發起成立珠信基金,規模達6930萬元人民幣,這是我國設立最早的國內基金。同年10月,武漢證券投資基金和南山風險投資基金分別經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市分行和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規模分別達1000萬人民幣和8000萬人民幣。但投資基金這一概念從觀念和實踐引入我國則應追溯帶1987年,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首開中國基金投資業務之先河,與國外一些機構合作推出了面向海外投資人的國家基金,它標志著中國投資基金業務開始出現。1989拈月,第一隻中國概念基金即香港新鴻信託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的新鴻基中華基金成立,之後,一批海外基金紛紛設立,極大地推動了中國投資基金業的起步和發展。
2.迅猛發展階段
1992年,中國投資基金業的發展異常迅猛,當年有各級人行批準的37家投資基金出台,規模共計22億美元。同年6月,我國第一家公司型封閉式投資基金--淄博鄉鎮企業投資基金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同年10月8日,國內首家被正式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深圳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到1993年,各地大大小小的基金約有70家左右,面值達40億元人民幣。已經設立的基金紛紛進入二級市場開始流通。這一時期是我國基金發展的初期階段。1993年6月,9家中方金融機構及美國波士頓太平洋技術投資基金在上海建立上海太平洋技術投資基金,這是第一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的中國基金,規模為2000萬美元。10月建業、金龍和寶鼎三家面向教育界的基金批准設立。1993年8月,淄博基金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以此為標志,我國基金進入了公開上市交易的階段。90年代初期,我國投資基金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資金規模上,都取得了驕人的成績,從政策的出台到中外合資基金的出現,再到基金的上市交易,我國的投資基金走了一段迅速發展的道路,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3.調整與規范階段
由於我國的基金從一開始就發展勢頭迅猛,其設立和運作的隨意性較強,存在發展與管理脫節的狀況,調整與規范我國基金業成為金融管理部門的當務之急。
1993年5月19日,人民銀行總行發出緊急通知,要求省級分行立即制止不規范發行投資基金和信託受益債券的做法。通知下達後,各級人民銀行認真執行,未再批設任何基金,把經歷放在已經設立的基金的規范化和已批基金的發行工作上。
同時,基金交易市場也取得了長足的進展:1994年3月7日,沈陽證券交易中心和上交所聯網試運行;3月14日,南方證交中心同時和滬、深證交所聯網。1996年11月29日,建業、金龍和寶鼎基金在上交所上市。全國各地一些證交中心和深滬證交所的聯網使一些原來局限在當地的基金通過深滬證券交易所網路進入全國性市場。不難看出,全國性的交易市場開始形成,伴隨其市場表現為越來越多的投資者所認識和熟悉,開拓了中國投資基金業的發展道路。
在新基金出現以前,全國各地共設立基金75隻,基金類憑證47個總募集規模73億。在兩個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25個,占兩交易所上市品種的3%。基金市值達100億元。25家基金中規模逾2億元的7隻,1-2億的7隻,1億以下的11隻此外,還有38個基金在全國各地證交中心掛牌,其中天津9個,南方10個,武漢12個,大連7個。
1994年7月底,證監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就推出股市新政策,提出發展我國的共同投資基金,培育機構投資人,試辦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國外基金投資國內A股市場,基金業基金與海外證券基金業聯絡、商洽,設計和申報了一批中外合資基金的方案。截止到1996年,我國申請待批的各類基金已經達數百家,但由於法律的滯後,基金發展基本上處於停止的狀態。
1998年3月23,開元、金泰兩只證券投資基金公開發行上市,這使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歷程。1998年我國共成立了第一批5隻封閉式基金:基金開元、基金金泰、基金興華、基金安信和基金裕陽。
4.穩步發展階段
到2001,我國已由基金管理公司14家,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34隻。2001年9月,經管理層批准,由華安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我國第一支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華安創新,我國基金業的發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2002年,開放式基金在我國出現了超常規式的發展,規模迅速擴大,截至2002年底,開放式基金已猛增到17隻。2003年10月28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頒布與實施,是中國基金業和資本市場發展歷史上的又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標志著我國基金業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
Ⅱ 中國會計准則發展史是什麼
中國自1987年在中國會計學會年會上,成立了七個研究組,其中一個就是「會計原則和會計基本理論研究組」。該組織曾先後於1989年起開始研究和探索會計准則的制定工作。於1989年1月及1991年1月召開了二次研討會,分別討論了會計准則和物價變動與外幣業務會計兩個專題。 1989年1月,這個研究組在上海召開的第一次會議,討論了制定中國會計准則的必要性、會計准則的性質和內容、會計原則與現行統一會計制度的關系、研究和制定會計准則的思路等問題,會後提出了《工作程序》、《形成會計原則說明和研究報告的程序》等一系列文件,並更名為「會計基本理論和會計准則研究組」。研究組以合適的形式發表自己的意見和成果,並向財政部有關部門提出建設性建議。
財政部會計事務管理司也於1988年10月建立了會計准則課題組。課題組在1989年3月提出了《關於擬定中國會計准則的初步設想(討論稿)》和《關於擬定中國會計准則需要討論的幾個主要問題(徵求意見稿)》,並在全國會計工作會議上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准則(草案)提綱(討論稿)》。
1991年11月26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基本准則)(草案)的通知》,向全國廣泛徵求意見;在1992年7月的全國財政工作會議上討論後,1992年11月30日以部長令形式正式發布了建國以來中國第l號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並決定自1993年7月1日起在全國正式實施。
從1992年《企業會計准則》發布以後,財政部即著手草擬制定具體會計准則,為保證准則質量,分別成立了國外、國內兩個咨詢專家組和財政部會計准則委員會。
經過三年多的努力,1996年完成了30多個具體會計准則徵求意見稿,分四輯印發各地徵求意見。到2001年先後修訂、頒發了16項具體會計准則。
2006年2月15日頒發38項具體准則形成企業會計准則體系。這些具體准則的制定頒布和實施,規范了中國會計實務的核算,大大改善了中國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和企業財務狀況的透明度,為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和證券市場的發展、國際間經濟技術交流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Ⅲ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2014)與舊制度1998有什麼變化
財政部國庫司有關負責人就修訂發布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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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5日來源:國庫司
為適應公共財政改革和行政單位財務管理改革的需要,進一步規范行政單位會計核算,財政部近日修訂發布了《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財庫〔2013〕218號,以下簡稱《制度》),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日前,財政部國庫司有關負責人就修訂發布《制度》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修訂《制度》的背景。
答:原《制度》是1998年頒布實施的,對規范行政單位會計核算,加強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公共財政體系建立健全和財政預算管理改革深入推進,原《制度》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亟需修訂。修訂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適應公共財政管理改革與發展的需要。2000年以來,我國相繼推行的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收支分類、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等多項公共財政管理改革,都對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提出了新要求。為適應改革要求,財政部陸續發布8個補充規定對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方法進行調整,但一直未對《制度》進行全面修訂,有關行政單位會計核算的規定相對分散。通過修訂《制度》,把公共財政管理改革對會計核算的要求寫入新《制度》,可以更好地適應公共財政改革與發展需要。
二是滿足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需要。新修訂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以下簡稱《規則》)已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新《規則》對行政單位的預決算管理、收支余管理、資產負債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也需要配套修訂《制度》,通過加強日常會計核算與管理,落實《規則》對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要求。
三是進一步提高行政單位會計信息質量的需要。原《制度》會計科目設置相對簡單,核算內容不夠全面,例如,缺少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行政單位直接管理的一些資產未予核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造成資產價值不實;會計報表列示的項目和內容不盡合理,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收入和支出項目;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對報表附註披露內容的統一規定,影響了行政單位會計信息的全面性、准確性和有用性。通過修訂《制度》可以有效解決上述問題,進一步規范行政單位的會計行為,提高行政單位會計信息質量。
問:請介紹修訂《制度》的基本原則。
答:在修訂《制度》的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是符合財政改革與發展方向。《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要求「進一步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逐步建立政府財務報告制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規定「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進一步健全會計制度,准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面反映行政成本」。上述要求主要目的是全面核算反映政府資產負債狀況和行政成本。《制度》修訂工作緊扣財政改革與發展方向,通過加強和完善會計核算,為建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全面反映行政成本奠定一定基礎。
二是與新《規則》相銜接。為與財政部出台的相關文件規定有效銜接,修訂《制度》在會計要素分類和定義、財務報表體系等方面與新《規則》保持一致。
三是有利於行政單位會計實務操作。《制度》主要用於指導和規范行政單位會計核算,《制度》修訂要更好地服務於行政單位的實際業務需求,有利於行政單位會計實務操作。
問:請介紹修訂《制度》的過程。
答:《制度》修訂工作主要經過四個階段。一是調查摸底階段。2012年8月-9月,聽取部分中央單位和地方財政部門對修訂《制度》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初步確定了《制度》修訂思路。二是起草初稿階段。2012年10月-2013年4月,起草《制度》(初稿),並組織召開4次座談會,廣泛聽取有關方面意見,修改形成《制度》(討論稿),提交全國財政國庫工作會議討論。三是模擬運行階段。2013年5月,選擇部分行政單位對《制度》(討論稿)進行模擬運行,測試有關內容的可操作性。四是修改完善階段。2013年6月-11月,在對各方面反饋意見進行認真梳理和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對《制度》(討論稿)作進一步修改後形成《制度》(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情況,再次進行修改完善。《制度》於2013年12月印發。
問:與原《制度》相比較,新《制度》主要有哪些方面的變化?有什麼意義?
答:新《制度》通過完善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體系,詳細規定會計科目使用和財務報表編制,較為全面地規范了行政單位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新《制度》既繼承了原制度的合理內容,又體現了若乾重大突破和創新。與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主要有十個方面變化:一是會計核算目標進一步明晰,不僅要反映行政單位預算執行情況,也要反映行政單位財務狀況;二是會計核算方法進一步改進。在原《制度》僅對固定資產採用「雙分錄」核算方法的基礎上,將該方法的應用范圍擴大到所有非貨幣性資產和部分負債;三是更加完整地體現了財政改革對會計核算的要求;四是進一步充實了資產負債核算內容。將原制度中的資產負債科目進行細分,新增了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等會計科目;五是新增了行政單位直接負責管理的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資產的核算規定,增設「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科目;六是增加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的會計處理;七是解決了基建會計信息未在行政單位「大賬」上反映的問題,基建會計信息要定期並入行政單位會計「大賬」;八是進一步完善凈資產核算,增設「資產基金」和「待償債凈資產」科目;九是進一步規范單位收支會計核算;十是完善財務報表體系和結構。增加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改進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結構和項目。
新《制度》的實施可以全面准確反映行政單位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情況,進一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對於深化公共財政管理改革、提升行政單位財務管理水平將發揮積極作用。
問:與原《制度》相比較,新《制度》在會計核算目標方面的具體變化是什麼?
答:原《制度》下,行政單位會計核算主要側重於反映單位預算收支信息,但對行政單位財務狀況的信息反映相對不足。新《制度》對會計核算目標定位更清晰,明確規定行政單位會計核算目標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與行政單位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等有關的會計信息。這要求行政單位會計核算要滿足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雙重需求,既要反映行政單位預算執行情況,也要反映行政單位財務狀況。
問:新《制度》為什麼擴大「雙分錄」核算方法應用范圍?
答:原《制度》僅對固定資產採用「雙分錄」核算方法。新《制度》進一步擴大「雙分錄」核算方法應用范圍,除固定資產外,增加了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存貨、預付賬款、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等9個科目的「雙分錄」核算。這種做法實際上是由行政單位會計核算目標決定的。正如前面談到的,行政單位會計核算目標是提供的信息既要全面反映行政單位財務狀況,也要准確反映預算執行情況。「雙分錄」的核算本質就是為了解決會計核算目標的實現問題。由於我國預算編制基礎是收付實現制,實際收支也只有採用收付實現制基礎確認和報告,才能與預算形成有效對比,准確反映預算執行情況。如果將「雙分錄」的應用范圍限定為非流動資產,則無法實現行政單位會計核算目標,也不利於部門決算和財政決算口徑的一致,還會虛增單位結轉結余資金。例如,單位發生預付賬款時,記「預付賬款」,不記支出,造成單位資金已經支付,但仍反映在賬面的結余中,虛增了結余。
此外,對「應付賬款」和「長期應付款」這兩項負債採用「雙分錄」核算,是為了真實反映單位負債的同時,不影響預算執行的准確反映。如果不採用「雙分錄」,就會面臨「兩難」:反映單位負債,就無法准確反映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准確反映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就無法反映單位負債。
問:新《制度》為什麼增加「政府儲備物資」和「公共基礎設施」科目?
答:原《制度》對行政單位直接負責管理的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資產是否進行會計核算,如何核算等無明確規定。長期以來,由於相關規定缺失,一些行政單位未對這部分資產進行相應的會計核算,一些行政單位將其列入本單位的庫存材料或固定資產管理,不利於加強這部分資產的管理。新《制度》增加了對行政單位直接負責管理的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資產會計核算的相關規定,通過增設「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等科目,單獨核算反映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資產情況,與行政單位自用資產相區分,彌補相關信息缺失,有利於政府摸清家底,加強此類資產的管理。
問:與原《制度》相比較,新《制度》增加了對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的規定,意義何在?
答:原《制度》採用收付實現制會計基礎,不要求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也缺乏無形資產的核算規定。新《制度》增加了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的會計處理規定,明確要求在計提折舊和攤銷時沖減相關凈資產,而非計入當期支出。這種處理方法能兼顧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雙重信息需求,在不影響准確反映預算支出的同時,真實體現資產價值,有利於編制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也有利於為核算反映行政成本信息奠定基礎。同時,考慮到固定資產種類較多,折舊年限暫時還沒有統一規定,為便於操作,財政部還將另行發文明確行政單位是否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以及相關具體要求。
問:新《制度》為什麼在凈資產中增設了「資產基金」和「待償債凈資產」科目,具體含義是什麼?
答:由於行政單位採用「雙分錄」核算方法,在收付實現制基礎上核算收入和支出的同時,還要全面核算資產、負債。因此,新《制度》在凈資產類增設了「資產基金」和「待償債凈資產」科目,分別核算行政單位的非貨幣性資產在凈資產中佔用的金額、行政單位因發生應付賬款和長期應付款而相應需在凈資產中沖減的金額,以便和結轉結余相區分。
問:新《制度》的實施是否會增加行政單位會計人員工作量?
答:與原《制度》相比,新《制度》篇幅大大增加,規定更加全面、詳細,應當說對行政單位會計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不再是過去簡單的收支核算,在一定程度上會增加會計人員工作量。但行政單位會計人員也不要擔心,《制度》篇幅增加很多,主要是要對各種類型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作出全面規定,具體到某一行政單位,一般不會發生《制度》規定的所有業務。而且,在會計工作信息化水平日益提高的情況下,會計人員工作量增加程度有限。
問:財政部對於貫徹實施好新《制度》有哪些要求以及工作安排?
答: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實施時間緊、任務重。為確保新《制度》的順利貫徹實施,中央部門和各級財政部門要迅速行動、周密部署,扎實細致地做好新《制度》培訓和貫徹實施的各項工作。
一是抓好培訓工作。與原《制度》相比,新《制度》變動較大,需要在培訓上下功夫,讓行政單位的廣大財務人員真正學懂、會用。財政部近期將連續舉辦兩期培訓班,分別對各中央單位財務人員和省級財政部門相關人員開展新《制度》培訓。財政部還將組織力量編寫新《制度》講解用書,以便各行政單位財務人員學習參考。中央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也要逐級開展培訓工作。
二是做好新舊制度轉換工作。財政部將盡快出台新舊制度銜接規定,指導行政單位做好新舊賬目轉換工作。各行政單位要按照新《制度》要求,盡快做好會計核算軟體和會計信息系統的更新調整工作,確保按照財政部發布的新舊制度銜接規定做好新舊科目銜接,保證2014年度財務報表的編制全面落實新《制度》的各項要求。
Ⅳ 新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准則》中的事業基金與原准則事業基金的區別在哪裡
原來《准則》的「事業基金」是核算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主要包括滾存結余資金等。按核算的業務內容下設"一般基金"和"投資基金"兩個明細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滾存結余資金;"投資基金"用以核算對外投資部分的基金。
新《准則》的「事業基金」是核算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主要為非財政補助結余扣除結余分配後滾存的金額。不再設「一般基金」和「投資基金」兩個明細科目,不再包括財政補助結轉和財政補助結余。
Ⅳ 基金會應用什麼會計制度
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
(二)、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
(三)、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如不具備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條件,雖然民政部門要求採用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核算,但是這種要求是和國家財、稅法規不相容的。你必須改按《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制度》核算,並按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然,你執行了企業會計制度,還可以按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申請減免。
Ⅵ 醫院財務會計制度中事業基金用於事業發展的時候的賬務處理
事業基金科目核算醫院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
1、各年收支結余的滾存數,是事業基金的主要來源。
2、已完項目的撥入專款結余,按規定留給本單位使用的,轉入事業基金。
3、單位年終結賬後,發生以前年度會計事項調整或變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結余的,一般應直接轉入或沖減事業基金。但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對外投資時,投出資產的評估價或合同價、協議確定的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直接記入或沖減事業基金。
按規定留歸單位的專項撥款結余。即有撥入專款的事業單位,其專項活動(或工程)結束後的凈結余,經撥款單位同意後留歸本單位的部分。其會計處理通常表示為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這種來源所形成的事業基金,對於事業單位而言,首先要取決於有撥入專款的存在,其次專項撥款有結余,再次要經撥款上級單位同意,因此它對於事業單位事業基金的形成是相對偶然的。
Ⅶ 急求!!關於會計發展歷史的研究 大綱!!在線等!
經過多年的努力,中國終於加入WTO。加入WTO,將對眾多行業帶來不同程度、不同層面的影響,也將給我國的會計制度變遷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和機遇。在這種情況下,對將可能帶來的影響和應採取的對策進行客觀、理性的分析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我國會計制度變遷的國際背景
WTO是經濟全球化的產物,同時也是進一步推進經濟全球化的制度保證。從WTO的基本職能來看,它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權利與義務的平衡,加入WTO將對我國經濟領域產生重大影響,同時還將對包括政治、文化在內的多方面產生影響。我國會計體系面對加人WTO也將產生重大變化,而且這種變化是多方面的。首先會計服務市場將受其極大影響。例如WTO框架下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是一項服務部門國際化的綜合性文件,該協定通過一系列規則來解決各國包括會計服務在內的服務業對外國投資的管制,並消除市場准入的歧視性壁壘,增強有關資格承認管理規則的透明度,以保證外國或與外國合作的事務所及其職業人上享受與東道國同行同等的權利,此時成員國將被要求採取措施就頒發執照的要求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以推動會計服務業貿易。其次,我國會計界將更多受到國外會計研究成果的影響。西方國家現代會計的發展歷程本身和研究的眾多成果適合成熟市場經濟的要求,我國在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進程中,無疑將受到成熟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會計研究成果和實務的極大滲透,會計的國際化和國家化這對矛盾或者將更加突出,或者因此而得到解決。最後,我國的會計制度將受到國際規則的更多制約,從而影響我國會計制度的變遷。加入WTO意味著我國企業要遵循國際慣例開展經濟活動,而會計作為國際通用商業語言,所起的信息中介作用十分重要,但是其作用的正常發揮又受會計制度的影響,加入WTO將會促使我國會計制度產生一些變化,因而影響會計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會計制度變遷的主要特點
從80年代開始的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採取的是一種漸進和穩健的方式。與此相對應,我國的會計制度變遷也基本上是一種漸進性的,即先在舊制度的邊緣衍生出一些新的制度安排,通過新制度的不斷發展來逐漸縮小舊制度的空間,然後達到整個會計改革的目標(王棣華,1999)。這種漸進式的會計制度變遷決定了我國會計改革具有下述主要特點:
1、強制性中的誘致性。制度變遷有兩種基本類型: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強制性會計制度變遷能利用政府的強制力的優勢降低制度變遷的成本(綦好東,2000),但由於政府的有限理性、集團間利益沖突和知識准備不足等因素可能影響制度變遷的效果,純粹的強制性會計制度變遷不足以引起會計制度的高效性,因此我國20年來的會計制度變遷是以強制性為主並帶有一定程度的誘致性。這種強制與誘致基本表現為,在會計改革中把政府自上而下的領導、組織和協調與基層自下而上的探索和試驗相結合,在政府主導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會計人員在制度創新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最終達到會計制度改革的目標。其中自發的誘致性減少了自上而下的整體改革由於信息不足而導致的風險過大的危險。這種強制性中的誘致性在我國的會計准則制定和徵求意見過程中得到了了充分的體現。如果沒有政府的強制性推動和自上而下的協調和組織,我們的會計制度就不會發展到現在的狀況,因此強制性非常重要。改革的實踐表明,既不能過分崇拜自發秩序,也不能完全否定自發秩序。
2、被動的制度適應。我國會計制度的漸進式變遷是由會計制度的特點及中國國情所決定的。會計對經濟的發展雖然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從深層次上看,會計的發展始終依賴於經濟環境的變化,會計制度高度依存於其他制度安排,因此中國的會計制度變遷從一定意義上講又是一種制度適應變遷,它是對整個經濟制度變遷的適應。會計制度變遷的動力來自於內部與外部兩個方面,技術變遷可視為會計制度變遷的內生因素,新的知識被用於改變企業生產技術時,會使會計實務更為豐富,誘導會計制度的改變;而經濟體制變遷則是促成會計制度改變的外生因素,在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為適應轉軌經濟時期的經濟環境,就必須對原有的會計制度進行改革,使之適應新的經濟體制。會計主體通過自身會計處理的變化去適應新的會計制度的變化,可稱之為會計制度適應性。它是每個會計主體生存的前提。只有適應了會計制度的變遷,企業才會有更大的發展,為了發展,會計主體只有改變自身的會計處理以適應制度變遷的需要。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公司也只是作形式上的改變,並沒有真正將制度運用於實際,這只是一種消極被動的制度適應,因而對公司並沒有起到規范和調節的作用,相反卻提供了更多的利潤操縱的機會。
3、從局部到整體。我國會計漸進式制度變遷的主要特點是:逐步推進、分步到位、先易後難、先解決急需後解決一般,然後再進行整體協調。相對來說,這種從局部到整體的漸進式變遷比整體均衡推進的社會阻力要小,摩擦成本得到降低。
4、具有很強的"路徑依賴"。所謂的"路徑依賴",即制度的慣性依賴。會計制度由於其在經濟中所佔的特殊地位,舊制度在改革過程中的頑強維持和向新制度的逆向滲透,使得這種路徑依賴性非常強。尤其在新舊制度交替的時候,從傳統制度中脫胎出來的會計主體,對舊的制度有一種天然的依賴,所以當制度變遷後,為了適應制度而改變會計處理,其內在動力是不足的。有些企業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就會習慣性地使用舊的方法,因而對於一些推薦採用的新方法不予重視,情願沿襲傳統做法,嚴重影響了制度運用的深化。
5、會計制度變遷和其他經濟制度變遷相協調。80年代以來的中國社會經歷了一次劇烈的、整體的和根本的變化,即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這種過渡首先表現為一種經濟體制或資源配置方式的轉變過程,資源配置轉變繼而又促使產權制度改革,產權制度再通過國家的法律加以確定和實施,因此過渡是包括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深刻變化的整體性過程。而會計制度作為資源配置、產權制度中的一種信息產生和傳導機制,作為宏觀和微觀管理的一種手段和過程,無疑應和整個社會過渡中其他經濟制度變遷相協調,這一適應性變遷的協調也是符合會計發展軌跡的,例如證券市場的發展創新了我國資源配置的方式,而證券市場促使會計准則在我國整個會計制度中顯示了從來未有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6、存在強有力的領導。我國會計制度體系主要由政府為主體制定。
三、WTO沖擊下我國會計制度變遷
對我國這樣一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國家來說,加入WTO的意義絕不僅僅是開放會計市場、引進競爭,而是在經濟體制轉軌關鍵階段的一次"制度移植",一次強制性制度變遷,目的是為規范的市場經濟提供規范的會計服務體系。具體表現為:
1、路徑依賴將得到擺脫。會計制度由於其在經濟中所佔的特殊地位,這種路徑依賴性非常強,所以在我國會計制度改革中,雖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客觀地講,其改革還停留在一種外延性改革的階段,一些深層次矛盾雖已暴露但遠未得到根本性解決。要擺脫路徑依賴,要扭轉既有方向,往往要藉助於外部效應,引入外生變數。而加入WTO正是對中國會計制度進行整合的外部力量,是中國會計改革擺脫路徑依賴的大好機會。
2、對會計服務形成"剛性約束"。加入WTO會形成對我國會計制度的"剛性約束"。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一項制度安排的實施機制是否健全是其是否有效的重要因素,在我國會計改革中,也制定了不少與之相適應的制度,但制度的實施遠未到位。一旦入世之後,必須遵守GATS中有關服務業的規定,否則便會遭遇到WTO的機制懲罰,這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會計服務的"法治"問題。GATS條款有兩條原則,即透明度和自由化,這兩條原則體現了現代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徵。從近些年的情況看,我國會計制度本身的透明度得到極大的加強,但一部分企業的透明度反而降低。加入GATS以後,一方面政府必須公布影響會計服務措施的有關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規定、規則和做法,同時與會計有關的制度將逐漸和國際相統一;另一方面,國外會計人才、會計服務業將更多進入我國,對我國會計市場形成競爭,迫使我們提高會計市場、會計制度和會計信息的透明度,並強化對會計制度的制約監管。
3、有利於我國會計制度與全球融合。WTO有"經濟聯合國"之稱,各成員國都要受其規則約束,而且WTO又是制度的制定者,而國家則處於新制度經濟學中所說的組織者的地位。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制度能夠降低交易成本、為合作創造條件、提供激勵機制、抑制人的機會主義行為,一個擁有制度的經濟社會比沒有制度會更有效率。在國際經濟業務往來中,如果一個以組織身份出現的國家不融入當前的國際相關制度,無疑是難以享受到制度所帶來的各種好處的。因此,加入WTO必將促使我國融入全球的會計體系中,參與全球的會計規則制定。
4、完善會計體系。我國加入WTO後,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現存的會計體系:(1)完善成本管理會計以及戰略管理會計,提高加入WTO後我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力。(2)完善人力資本、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加入WTO後,我國將融入全球性的知識經濟浪潮,人力資源、無形資產將成為企業最寶貴的資源之一,健全人力資本、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迫在眉睫。(3)完善可持續發展會計。加入WTO後,我國將會更加註重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發展與此相關的社會責任會計和綠色會計勢在必行。一方面,我國要加緊自身會計准則的制定和實施;另一方面,一些受WTO影響較大的行業,可以先行借鑒國際會計處理慣例進行操作,然後再逐步完善自身准則
Ⅷ 基金的定義與發展歷史
定 義
基金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機構投資者的統稱,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在現有的證券市場上的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潛能的特點。從會計角度透析,基金是一個狹義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因為政府和事業單位的出資者不要求投資回報和投資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規定或出資者的意願把資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我們現在說的基金通常指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獨立資產,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資組合的方法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即具有資格的銀行)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然後共擔投資風險、分享收益。根據不同標准,可以將證券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一般通過銀行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期間基金規模固定,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證券投資基金在美國稱為「共同基金」,英國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稱為「單位信託基金」,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則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投資於證券的集合投資理財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一般是信譽卓著的銀行),由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資。基金投資人享受證券投資的收益,也承擔因投資虧損而產生的風險。我國基金暫時都是契約型基金,是一種信託投資方式。
投資基金
一般基金主要投資大盤藍籌股,而計算上證指數時,大盤藍籌股也佔了很大的權重,所以基金的下跌、上漲與股市上證指數的下跌、上漲一般是同漲同跌的關系。
但是具體到不同的基金又有所不同,有的基金漲跌和上證指數緊密相關,而有的基金漲跌和上證指數相關度較低,甚至有的基金在大盤跌時還能上漲,這就要看基金具體持有什麼股票了
投資基金起源於英國,卻盛行於美國。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取代了英國成為世界經濟的新霸主,一躍從資本輸入國變為主要的資本輸出國。隨著美國經濟運行的大幅增長,日益復雜化的經濟活動使得一些投資者越來越難於判斷經濟動向。為了有效促進國外貿易和對外投資,美國開始引入投資信託基金制度。1926年,波士頓的馬薩諸塞金融服務公司設立了「馬薩諸塞州投資信託公司」,成為美國第一個具有現代面貌的共同基金。在此後的幾年中,基金在美國經歷了第一個輝煌時期。到20年代末期,所有的封閉式基金總資產已達28億美元,開放型基金的總資產只有1.4億美元,但後者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資產總值上的增長率都高於封閉型基金。20年代每年的資產總值都有20%以上的增長,1927年的成長率更超過100%。
然而,就在美國投資者沉浸在「永遠繁榮」的樂觀心理中時,1929年全球股市的大崩盤,使剛剛興起的美國基金業遭受了沉重的打擊。隨著全球經濟的蕭條,大部分投資公司倒閉,殘余的也難以為繼。但比較而言,封閉式基金的損失要大於開放式基金。此次金融危機使得美國投資基金的總資產下降了50%左右。此後的整個30年代中,證券業都處於低潮狀態。面對大蕭條帶來的資金短缺和工業生產率低下,人們投資信心喪失,再加上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投資基金業一度裹足不前。
危機過後,美國政府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制定了1933年的《證券法》、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之後又專門針對投資基金制定了1940年《投資公司法》和《投資顧問法》。《投資公司法》詳細規范了投資基金組成及管理的法律要件,為投資者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保護,為日後投資基金的快速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經濟恢復強勁增長勢頭,投資者的信心很快恢復起來。投資基金在嚴謹的法律保護下,特別是開放式基金再度活躍,基金規模逐年上升。進入70年代以後,美國的投資基金又爆發性增長。在1974年至1987年的13年中,投資基金的規模,從640億美元增加到7000億美元。與此同時,美國基金業也突破了半個多世紀內僅投資於普通股和公司債券的局限,於1971年推出貨幣市場基金和聯儲基金;1977年開始出現市政債券基金和長期債券基金;1979年首次出現免稅貨幣基金;1986年推出國際債券基金。到1987年底,美國共有2000多種不同的基金,為將近2500萬人所持有。由於投資基金種類多,各種基金的投資重點分散,所以在1987年股市崩潰時期,美國投資基金的資產總數不僅沒有減少,而且在數目上有所增加。
90年代初,美國股票市場新注入的資金中約有80%來自基金,1992年時這一比例達到96%。從1988年到1992年,美國股票總額中投資基金持有的比例由5%急劇上升到35%。到1993年,在紐約證券交易所,個人投資僅占股票市值的20%,而基金則佔55%。截至1997年底,全球約有7.5萬億美元的基金資產,其中美國基金的資產規模約4萬億美元,已超過美國商業銀行的儲蓄存款總額。從1990年到1996年,投資基金增長速度為218%。在此期間,越來越多的擁有巨額資本的機構投資者,包括銀行信託部、信託公司、保險公司、養老基金以及各種財團或基金會等,開始大量投資於投資基金。目前,美國已成為世界上基金業最發達的國家。
Ⅸ 世界上最早的基金的產生年代和原因
淺議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
莫紀宏
一、我國基金會立法的歷史演變
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基金會的立法。該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是社會法人團體。該管理辦法第一次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了基金會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1989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再次確認了基金會作為社會團體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1999年以前,我國對基金會的登記管理主要依據上述兩項法規,實行業務主管單位、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三方負責的管理體制,即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和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實際上是把基金會視為金融機構或准金融機構。
十多年來,《基金會管理辦法》對於規范基金會的行為,促進基金會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這個辦法對基金會的組織形式、內部決策程序、財務會計制度、資產使用管理、社會監管機制等許多環節未作規定,其它一些規定內容也都打上了當時經濟體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會作為獨立法人應當具有的法律地位。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基金會管理辦法》已經不適應基金會發展和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與此同時,基金會的管理體制也發生了變化。1999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參與對基金會的管理,基金會的登記管理統一歸口民政部門。《基金會管理辦法》中確定的基金會的管理體制不再予以適用,民政部門不能依據《基金會管理辦法》繼續登記注冊基金會。基於以上原因,從2000年開始,民政部開始對《基金會管理辦法》進行全面修訂,多次召開座談會和專題研討會,經過反復論證,借鑒和吸取其他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方面的有益經驗,幾易其稿。經過一系列的充分准備,《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終於於2004年6月正式頒布實施。
二、基金會管理條例的主要特徵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范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為了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范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
《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准,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范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范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范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序、監事的設置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沖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范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文件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5758&dictionid=1835&catid=&forward=print
參考資料:http://www.cass.net.cn/file/2005020334290.html
Ⅹ 請問我國各類基金會最早從哪一年開始
淺議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
莫紀宏
一、我國基金會立法的歷史演變
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基金會的立法。該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是社會法人團體。該管理辦法第一次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了基金會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1989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再次確認了基金會作為社會團體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1999年以前,我國對基金會的登記管理主要依據上述兩項法規,實行業務主管單位、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三方負責的管理體制,即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和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實際上是把基金會視為金融機構或准金融機構。
十多年來,《基金會管理辦法》對於規范基金會的行為,促進基金會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這個辦法對基金會的組織形式、內部決策程序、財務會計制度、資產使用管理、社會監管機制等許多環節未作規定,其它一些規定內容也都打上了當時經濟體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會作為獨立法人應當具有的法律地位。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基金會管理辦法》已經不適應基金會發展和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與此同時,基金會的管理體制也發生了變化。1999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參與對基金會的管理,基金會的登記管理統一歸口民政部門。《基金會管理辦法》中確定的基金會的管理體制不再予以適用,民政部門不能依據《基金會管理辦法》繼續登記注冊基金會。基於以上原因,從2000年開始,民政部開始對《基金會管理辦法》進行全面修訂,多次召開座談會和專題研討會,經過反復論證,借鑒和吸取其他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方面的有益經驗,幾易其稿。經過一系列的充分准備,《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終於於2004年6月正式頒布實施。
二、基金會管理條例的主要特徵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范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為了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范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
《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准,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范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范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范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序、監事的設置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沖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范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文件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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