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吳榮義的人物履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經濟系副教授(1973年8月~1976年7月)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經濟系教授(1976年8月~1997年7月)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經濟系主任(1975年8月~1979年7月)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經濟研究所所長(1979年8月~1984年7月)
台灣經濟研究院副院長(1984年8月~1992年1月31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1992年2月1日~1993年1月31日)
台灣經濟研究院院長(1993年2月1日~2005年2月20日)
「行政院」副院長(2005年2月21日~2006年1月25日)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2005年2月21日~2006年1月25日)
「總統府」資政(2006年1月26日~2006年7月)
台灣期貨交易所董事長(2006年7月24日~2007年6月30日)
台灣證券交易所董事長(2007年7月1日~2008年7月31日)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1994年7月~1997年6月第一屆;1997年7月~2000年6月第二屆)
「總統府」國策顧問(2001年5月20日~2005年2月20日)
「總統」經濟顧問小組成員行政院科技顧問經濟部產業發展諮詢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秘書長
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PECC)
「中華民國」委員會秘書長中華台北亞太經濟合作(APEC)研究中心執行長
「行政院」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諮詢委員行政院主計處國民所得統計評審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主計處普查委員會委員經濟部統計審議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董事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諮詢委員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委員
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中華民國」委員會副秘書長
太平洋盆地經濟理事會「中華民國」總會秘書長亞太經濟合作(APEC)傑出人士小組(Eminent Persons Group)成員
太平洋貿易暨發展會議(The Pacific Trade and Development Conference, PAFTAD)國際指導委員會(International Steering Committee)成員
台灣經濟學會理事長台俄協會理事長
台灣安全設備與服務產業協會理事長
國際經濟商管學生會台灣總會理事長
中華水資源管理學會理事長
APEC部長及領袖會議台灣代表團顧問(1993~2004)
財團法人新台灣國策智庫董事長(2010年1月——)
民進黨黨內財經因應小組召集人( 2012年8月——)
B. 請問國民政府的除行政院外的立法,司法,監察,考試四院各有哪些從屬機構。
立法院內分成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外交及僑務委員會、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國防委員會、經濟及能源委員會、財政委員會、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委員會、法制委員會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等12個常設委員會,負責審查各領域的政策法規。此外另有紀律、程序、修憲以及經費稽核等4個特種委員會。
司法院為憲法明文規定的司法最高機關,但現在實務上司法院除大法官會議解釋外,並不職司審判,而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主管機關,實質上是一個司法行政機關而已。因此目前司法院正擬修改組織落實憲法規定,著手修改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等,希望能將司法院法庭化,以符合憲法規定。
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監察委員之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審計部是監察院下級機關,負責審核全國各機關之財務與總決算
考試院,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恤、退休;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升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上述職權由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監理委員會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掌理。
C. 台灣的「五大院」是哪五大我知道有「行政院」,「立法院」
台灣的「五大院」:「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根據台灣當局「憲法」規定,「行政院」是台灣當局最高行政機關,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和有關部會首長的副署;「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和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及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系事項;「行政院」對「立法院」所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及重要政策有異議時,須經「總統」的核可,才能移送「立法院」復議,若出席「立法院」的三分之二「立法委員」表決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應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根據台灣當局「憲法」規定,「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的「立法委員」組成,具有決議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務之權。對於「立法院」的職權,自1990年後經歷次「修憲」,作了較大變更。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職權尚包括:提「憲法」修正案、決議變更領土、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對「總統」提名之「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院」正副「院長」及監察委員行使同意權,並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
「司法院」系台灣當局的「最高司法」機關,主管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審判及對公務人員的懲戒審議等事項,並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司法院」設大法官會議,院長為主席,行使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下設秘書處、第一廳、第二廳、第三廳、第四廳、參事室、會計處、統計處、人事處、公共關系室以及各種委員會等機構。「司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考試院」系台灣當局最高考試機構,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任免、考績、級俸、升遷、保障、褒獎、撫恤、退休、養老等事項。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考選、銓敘兩部部長組成。下設秘書處、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訴願審議委員會、考銓叢書指導委員會、考試院公報指導委員會等機構。
「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幹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院長綜理院務,並為「考試院」會議主席。
「考試院」設考選、銓敘兩部,分別掌理考選行政與文職公務員之銓敘,以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另外設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監理委員會。
「考試院」名義上仍為台灣當局的最高考試機關,實際上已形同虛設。
根據台灣「憲法」規定,該院是台灣當局的最高「監察」機關。1948年5月在大陸選出「監察委員」180人,任期6年,於1954年5月期滿。國民黨去台後,蔣介石利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名義,決定「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聘與召集之前」,「第一屆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
D. 黃金分析師考試,要考幾分及格
60分及格。
個人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程序
(1)報名持:身份證、學歷證明、工作年限證明、三張二寸免冠照片;
(2)到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填報國家職業技能鑒定申請表;
(3)領取准考證;
(4)在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參加理論考核和技能考核;
(5)兩項考核均達到60分以上者,憑身份證或准考證到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站)領取職業資格證書.
E. 台灣退役兵逝世大陸遺產繼承問題
有遺囑,按照遺囑。
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順序。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兄弟姐妹。
侄子無權繼承。全部遺產原則上都由姐姐繼承。大陸遺產處理按照大陸繼承法,繼承人必須出具被繼承人的死亡證(由台灣開具),並且要證明本人和被繼承人的關系。
台灣該怎麼進行是什麼意思?台灣的遺產?還是台灣的親人繼承問題?
遺產在台灣則按照台灣繼承法規定繼承。
大陸居民繼承台灣親屬遺產的流程及應具之文件
申辦事項與地點 應繳具之文件 注意事項
申
請
除
戶
謄
本
於大陸地區當地公證處辦理身分證明、親屬關系及委託領取除戶謄本之公證 1. 足資證明親屬系之證明文件
2. 申請人之居民身分證
3. 台灣地區受託人同意代領除戶謄本聲明書
4. 其他大陸地區公證處指定事項 1. 繼承人應先委託台灣地區人民向被繼承人最後戶籍戶政事務所請領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2. 申請除戶謄本系以繼承人為申請人,繼承人有數人時,可由任一繼承人為申請人
3. 身分證明公證書系將申請人之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後公證
4. 親屬關系公證書內應載明申請人與被繼承人之關系,但不需載明被繼承人死亡日期
5. 若不知公證處地址,可向當地縣市司法局洽詢
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 1. 身分證明、親屬關系及委託領取除戶謄本公證書正本各乙份
2. 受託人之身分證
於被繼承人生前最後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請領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1. 填具請領戶籍謄本申請書
2. 經海基會驗證之身分證明、親屬關系及委託領取除戶謄本公證書 1.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可申請數份備用
文
書
驗證 於大陸地區當地公證處辦理為繼承用之親屬關系及委託代辦繼承公證書 1. 足資證明親屬關系及存歿狀況之證明文件
2. 各關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 台灣地區受託人同意代辦繼承之聲明書
4. 其他大陸地區公證處指定之事項 1. 親屬關系公證書內應依繼承人親等之不同,載明被繼承人在大陸有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其存歿情形
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 1. 為繼承用之親屬關系及委託代辦繼承公證書正本
2. 受託人身分證正本 1. 由於法院、稅捐稽徵機關、遺產管理人(如國防部、輔導會、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郵局、銀行等都會要求受託人提出本會之驗證證明,故可視需要申請數份
繼承表示 於被繼承人生前最後戶籍地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並待法院發給准予備查之通知 1. 經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系公證書及委託代辦繼承公證書
2.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3. 由受託人向法院購買司法狀紙填寫聲請狀,內附繼承系統表
4. 繼承系統表應載明被繼承人的配偶、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等親屬,可自行繪制無須經海基會驗證 1.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若屬本法實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台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
2.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洽詢
遺產稅 向被繼承人戶籍地稅捐機關申報遺產稅事宜,領取免稅或完稅證明 1.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2. 經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系公證書及委託代辦繼承公證書
3. 法院發給准予備查通知
4. 遺產總額相關證明文件
5. 填寫遺產稅申報書 稅額計算依照遺產與贈與稅法
領取遺產 項遺產管理人(如國防部、輔導會、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遺產保管相關單位(如郵局、銀行)領取遺產或遺物 1.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2. 經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系公證書及委託代辦繼承公證書
3. 法院發給准予備查通知
4. 免稅或完稅證明
5. 繼承系統表
6. 領取骨灰或自負墓園管理祭祀責任切結書 .
相關法條
第六十六條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台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
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第六十七條 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台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台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台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台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台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遺囑人以其在台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台幣二百萬元。
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第六十七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應適用第六十八條之情形者外,由繼承人、利害關系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
被繼承人之遺產依法應登記者,遺產管理人應向該管登記機關登記。
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六十八條 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前項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
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大陸地區人民未於第六十六條所定期限內完成繼承之第一項及第二項遺產,由主管機關逕行捐助設置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辦理下列業務,不受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歸屬國庫規定之限制:
一、亡故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在大陸地區繼承人申請遺產之核發事項。
二、榮民重大災害救助事項。
三、清寒榮民子女教育獎助學金及教育補助事項。
四、其他有關榮民、榮眷福利及服務事項。
依前項第一款申請遺產核發者,以其亡故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已納入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者為限。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章程,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六十九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但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不得取得、設定負擔或承租。
前項申請人資格、許可條件及用途、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審核方式、未依許可用途使用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F. 行政院的直屬機關
部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科技部」
會
僑務委員會、蒙藏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
獨立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
署(名義上為行政院附屬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委員會(名義上為行政院附屬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總處(名義上為行政院附屬機關)
「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其他機關
「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 行政院直轄的中央三級機關,不納入內閣序列,首長亦沒有參加行政院會議的義務。
獨立機關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委員會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G. 陳履安的職業生涯
美國亨奈威爾公司(Honywell Co.)工程師
(1960年-1963年)
明志工專校長
(1970年-1971年)
「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
(1972年-1974年)
「國立」台灣工業技術學院院長
(1974年-1977年)
「教育部常務次長」
(1977年12月6日-1978年6月8日)
「教育部政務次長」
(1978年6月8日-1979年2月17日)
中國國民黨中央組織工作會主任
(1979年3月-1979年12月)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副秘書長
(1979年12月-1984年5月30日)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
(1984年5月30日-1988年7月20日)
「經濟部部長」
(1988年7月20日-1990年6月1日)
「行政院政務委員」
(1988年7月20日-1993年2月1日)
「經濟部能源委員會主任委員」
(1988年7月20日-1990年6月20日)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1988年7月20日-1990年6月25日)
「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主席
(1988年7月20日-1990年5月)
「國防部部長」
(1990年6月1日-1993年2月1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員
(1991年1月31日-1993年3月11日)
「監察院(第五任)院長」
(1993年2月1日-1995年9月23日)
化育基金會董事長
「中央研究院評議員」
(-1993年4月30日)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員」
(-1990年6月2日)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委員」
(-1990年6月1日)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委員」
(-1990年6月1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委員」
(-1993年2月27日)
陳誠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1996年-)
英屬維爾京群島富裕創投基金董事長
(2002年-)
H. 金馬獎幾年開一次
一年一次,鼓勵所有的電影從業人員對電影熱誠與認真的獎項
[金馬獎概述]金馬獎獎杯
1962年,為促進國片製作事業的發展,表現對優良國片及優秀電影工作者所提供的一項競賽獎勵,由行政院新聞局創辦金馬獎。並且,主要為促進華人電影製作事業,藉此表揚對中華文化有傑出貢獻的電影人士。
從1980年(第二十七屆)起,金馬獎改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The Motion Picture development Foundation R.O.C.)主辦,並在旗下設立台北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敦聘九至十五位電影學者及從業人員擔任執行委員,設主席一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負責推動會務,下設三個組,行銷宣傳組負責所有廠商合作、造勢及周邊活動、媒體宣傳及文宣刊物製作等業務,競賽組負責華語影片競賽、金馬獎頒獎典禮及國際數位短片競賽等,影展組則負責影展內容策劃、影片及影人邀約、字幕翻譯製作、拷貝運送及影展現場執行等各項事宜。
長期以來,因為海峽兩岸在政治上面的立場不同,使得金馬獎在2000年之前,多偏重於台灣電影及香港電影的鼓勵。但是,近年來台灣電影工業的衰弱,香港電影工作人員大量的流失,使得本獎項逐漸開放中國大陸電影進入,並參加競賽項目。
目前,本獎項仍由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所補助的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下屬之台北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所舉辦,其勢則區分為「國際影片觀摩項目」與「華人電影競賽項目」。「國際影片觀摩項目」以售票方式籌款,再加上中華民國電影發展基金會之補助來運行;「華人電影競賽項目」則由金馬獎執行委員會專責處理。
早期,金馬獎的主持人常有「一港一台」互相搭配的傳統,但近年來有皆由台灣主持人擔任的情況出現。
I. 孫震的經歷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員(1993年3月11日-1994年12月15日)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委員(-1993年5月7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委員(1993年2月27日-1994年12月15日)
台灣大學校長(1984年-1993年2月27日)
「國防部部長」(1993年2月27日-1994年12月25日)
「行政院政務委員」(1994年12月15日-1996年6月10日)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董事長(1995年-2000年)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77年12月1日-1984年8月1日)
「行政院經濟設計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73年-1977年12月1日)
中國經濟學會會長(1985年-1986年)
「中央研究院」評議員(1987年-1996年)
「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委員(1994年-1996年)
傅爾布萊特學友會理事長(1992年-1996年)
群我倫理促進會理事長
蔣經國基金會監察人(200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