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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全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1-07-31 09:00:42

㈠ 北京人權論壇的歷屆情況

2011年9月21日,由中國人權研究會和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聯合主辦的第四屆北京人權論壇在北京開幕,本屆論壇的主題為「文化傳統、價值觀與人權」。
中國人權研究會會長羅豪才在開幕式上說,承認和尊重人類尊嚴既是國際人權法的理論出發點和基本原則,也是中國政府的基本觀點。維護和促進人的尊嚴已經成為中國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最終目標。中國政府已經批准了20多個國際人權文書,這一方面表明了對國際人權准則的明確認可,另一方面也充分表達了中國願意與世界各國共同努力,促進國際人權交流、形成廣泛共識的誠意。
羅豪才指出,人權觀念的推廣和人權話語的普及從來都不是哪一種特定人權文化的獨角戲,相反其所體現的一直都是多元文化的交匯和融合。尊重多種不同價值觀,建立和完善協商機制,形成和堅持人權保障的科學發展模式,必將極大拓展人權保障的發展空間。各國應積極維護世界多樣性,推動不同文明的對話和交融,培育人權保障的肥沃土壤,讓世界更加豐富多彩,使人類更加和睦幸福。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任王晨在致辭中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將人權的普遍性與中國國情相結合,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積極借鑒世界各國的發展經驗,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促進人權事業發展,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人權發展道路,中國人權事業取得了舉世公認的巨大成就,中國人權保障水平躍上了一個新的台階。2009年,中國制定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這是中國政府制定的第一份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規劃。經過兩年的不懈努力,《行動計劃》規定的各項措施得到了有效實施,預定的各項目標如期實現,各項指標全面完成。這標志著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2011年7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布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對《行動計劃》總體執行情況,關於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的執行情況,關於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方面的執行情況,關於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利方面的執行情況,關於人權教育方面的執行情況,以及關於國際人權義務的履行及國際人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方面的執行情況分別作了闡述。
2011年9月8日,中國人權研究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發布了有關中國人權事業發展的第一本藍皮書《中國人權事業發展報告NO.1(2011)》。藍皮書以專家學者的眼光對中國人權狀況及其進展進行客觀記錄和評析,對我國推進人權事業發展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進行了分析,並提出相關建議。
據悉,來自26個國家和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及港澳台地區的近百名人權高級官員和專家學者出席了本屆論壇。論壇下設「價值觀與人權」「文化傳統與人權」「人類尊嚴與人權」三個分議題。 2012年12月12日,由中國人權研究會和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聯合主辦的第五屆北京人權論壇在北京開幕。本屆論壇的主題為「科技、環境與人權」。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理事長黃孟復,中國人權研究會會長羅豪才,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任王晨等出席論壇開幕式並致辭。
來自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世界五大洲32個國家和地區的人權高級官員和專家學者,相關國家駐華使節代表和國內人權領域專家學者,以及科技、環保典型示範城市和單位代表120多人出席會議。在開幕式和上午的研討會上,烏茲別克國家人權中心主任阿克曼·卡爾馬托維奇·薩義多夫,歐洲人權代表機構委員會委員、烏克蘭法學會主席尼娜·卡爾帕喬娃,聯合國人權高專辦特別機制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處處長奧萊斯特·諾沃薩德等16位代表作了發言,他們熱情贊揚了中國人權事業取得的舉世矚目的成就,認為中共十八大後中國人權建設出現了新進展、新氣象,十八大強調和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權,並將其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必將進一步推進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可以預見未來中國完全能夠建成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與會代表還高度評價中國在科技創新、環境保護等領域取得的巨大成就,贊賞中國努力通過推動科學發展來提升人權保障水平,主動參與全球環境的合作與治理,與國際社會一道推進人類可持續發展的積極態度。
本屆論壇為期兩天,12月13日閉幕。 2014年9月17日,由中國人權研究會和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聯合舉辦的第七屆北京人權論壇17日在北京開幕。來自聯合國以及30餘個國家和地區的人權高級官員、專家學者和駐華使節代表等逾百人出席論壇。
本屆論壇的主題為「中國夢:中國人權事業的新進展」。中國人權研究會會長羅豪才表示,中國夢是包含著人權理念、人權訴求、人權價值觀的社會目標和願景。為了更好地實現中國夢,中國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促進人權保障制度現代化建設;持續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各項需求,推動民生保障轉型升級;積極作為,深化人權理論研究,拓展人權跨文化國際交流的廣度和深度 。 2015年9月16日,由中國人權研究會和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聯合舉辦的「2015·北京人權論壇」在北京開幕。本屆論壇的主題為「和平與發展: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勝利與人權進步」,下設「世界反法西斯戰爭:人權和反人權的博弈和教訓」「維護人權和維護世界和平:中國的卓越貢獻」「和平權:人權的重要內涵」「二戰勝利後發展權的實現與保障」四個分議題。
兩天時間里,來自世界30餘個國家和地區的100多位人權高級官員、專家學者和相關機構負責人,通過大會演講、分組討論等形式進行了交流和研討。17日下午,與會專家還集體參觀考察了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紀念館。
參會人員普遍認為,本屆北京人權論壇圍繞反對戰爭、保護人權、促進和平和發展等議題,展開了開放和坦誠的交流對話,凝聚了共識,取得了豐碩成果。
自2008年以來,北京人權論壇已成功舉辦八屆,已經發展成為中國人民廣交朋友、擴大多邊交往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愛好人權、愛好和平的人們相互交流的重要平台

㈡ 人權包括什麼

一、生命權,包括健康權,肢體權。
二、選舉權,當然還有被選舉權了。 三、決策權。
四、管理權。
五、監督權。
六、自由權。主要是政治自由,
七、自主權。
八、名譽權,包括姓名權、榮譽權、著作權、專利權等,
九、隱私權
十、財產

(2)中國人全基金會擴展閱讀

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是: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徵。

按享受權利的主體分,人權包括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兩種。前者是指個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權利;後者是指作為個人的社會存在方式的集體應該享有的權利,如種族平等權、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環境權、和平權等。按照權利的內容來劃分,人權包括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兩大類。前者是指一些涉及個人的生命、財產、人身自由的權利以及個人作為國家成員自由、平等地參與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後者是指個人作為社會勞動者參與社會、經濟、文化生活方面的權利,如就業、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障、文化教育等權利。總之,人權是涉及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廣泛、全面、有機的權利體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諸方面權利的總稱。它既是個人的權利,也是集體的權利。

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一項基本道義原則。是否合乎保障人權的要求已成為評判一個集體(無論是政治上的還是經濟上的)優劣的重要標准。但是,在具體實踐的層面上,對於人權的具體定義,以及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都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甚至引發了很嚴重的沖突。

㈢ 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一、本章程是根據民政部《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制定。
二、本章程中的黑體字是根據示範文本要求和實際情況確定的內容,其餘字體則是示範文本原有的文字表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英文譯名: China Foundation For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國內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發展和完善中國人權事業,增進和世界各國人民在人權問題上的相互理解與合作,共同推進世界人權進步事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募集。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國際人權交流活動;
(二)人權宣傳、教育、研究活動;
(三)弱勢群體資助活動;
(四)其他相關的公益項目與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現由1 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中國公民、團體,華僑、華人;
(二)熱愛祖國;
(三)承認基金會章程,積極參加基金會活動。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基金會理事會會議;
(二)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基金會的管理和重大事項的決策;
(四)具有基金會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完成基金會交給的工作。
第十二條 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特邀理事和名譽理事。
特邀理事和名譽理事的權利、義務:
(一)參加基金會有關會議;
(二)為基金會發展建言獻策;
(三)申請和優先享有基金會項目資助;
(四)積極參與基金會的活動。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理事會會議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曰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理事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代表基金會參加重要活動;
(三)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副理事長職權:
協助理事長工作並行使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責。
秘書長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制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四)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社會捐助;
(二)銀行利息;
(三)資本運作收益
(四)實業經營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業務范圍內的活動;
(二)理事會會議;
(三)基金會及所屬機構日常工作保障;
(四)理事會同意的其它正當開支。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募捐資金預計在5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理事會決議認定的其它重大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 O%。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目至1 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 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 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 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直接捐贈;
(二)拍賣後捐贈。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 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1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㈣ 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的建設宗旨

發展和完善中國人權事業,增進與世界各國人民在人權問題上的相互理解與合作,共同推進世界人權進步事業。

㈤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中國

中國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情況
自1971年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後,中國開始參與聯合國大會和經社理事會關於人權問題的討論,並自1979年起連續3年作為觀察員出席人權委員會會議。
1981年,中國在經社理事會第一屆常會上當選為人權委員會成員國,並連選連任至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職責有:根據《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在人權領域進行專題研究、提出建議和起草國際人權文書並提交聯合國大會;就有關國家的人權問題進行公開或秘密的審議,其中包括調查有關侵犯人權的指控,處理有關侵犯人權的來文,就有關國家的人權局勢發表意見並通過決議。
聯合國人權會議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召開的全體會議,每年3、4月份在日內瓦舉行。
人權會議是國際政治斗爭的重要舞台,中國積極參與其中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權益,提升國際形象、影響力和地位。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反華議案情況
從1990年開始,少數國家在人權會議上共十次提出反華議案,每次都以失敗而告終:
1990年3月6日人權會第46屆會議以17票贊成,15票反對,11票棄權通過一項動議,否決了美國等國提出的「中國局勢」議案。
1992年3月4日人權會第48屆會議以27票贊成,15票反對,11票棄權通過了巴基斯坦代表提出的動議,決定對少數國家提出的所謂「中國-西藏局勢」議案不予表決。
1993年3月10日人權會第49屆會議以22票贊成,17票反對,12票棄權的表決結果,決定對美國等國提出的所謂「中國人權狀況」議案不採取行動。
1994年3月9日人權會第50屆會議以20票贊成,16票反對,17票棄權通過中國提出的一項動議,決定對部分西方國家提出的所謂「中國人權狀況」議案不採取行動。

1995年3月8日人權會第51屆會議以21票反對,20票贊成,12票棄權的表決結果,否決了由美國和歐盟提出的所謂「中國人權狀況」議案。
1996年4月23日人權會第52屆會議以27票贊成,20票反對,6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了中國提出的「不採取行動」動議,決定對一些西方國家提出的所謂「中國人權狀況」的議案不予審議和表決。
1997年4月15日人權會第53屆會議以27票贊成,17票反對,9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中國提出的「不採取行動」動議,決定對美國、丹麥等一些西方國家提出的所謂「中國人權狀況」議案不予審議和表決。
1999年4月23日人權會第55屆會議以22票贊成,17票反對,14票棄權通過了中國提出的「不採取行動」的動議,使美國提出的所謂「中國人權狀況」議案未付諸表決。
2000年4月18日人權會第56屆會議以22票贊成,18票反對,12票棄權通過了中國提出的「不採取行動」動議,決定對美國提出的所謂「中國人權狀況」議案不予審議和表決。
2001年4月18日人權會第57屆會議以23票贊成,17票反對,12票棄權通過了中國提出的「不採取行動」動議,決定對美國提出的所謂「中國人權狀況」提案不予審議和表決。

㈥ 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的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黃華
理事長:黃孟復
副理事長:楊正泉 吉佩定 林伯承
秘書長:林伯承(兼)
副秘書長:王建林 陳振功(兼)
理 事:黃孟復

㈦ 什麼是人權

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

1、人權包括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兩種。前者是指個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權利;後者是指作為個人的社會存在方式的集體應該享有的權利。

2、人權作為「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並不是憲法賦予的,憲法的作用僅僅是保障和實現人權的一種手段。

(7)中國人全基金會擴展閱讀:

1、法律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問題,但人權在本質上是全人類的問題,改善人權,是世界上每一個人類都應該重視的問題,但改善中國人權同時也是中國的內政。

2、人權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人權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是全世界人權觀的基本原則之一,對於嚴重的犯罪行為,我國的立場是主張死刑。

3、我們國家反對施壓、對抗,反對借人權問題干涉別國內政,反對在人權問題上搞雙重標准。在人權議題上針鋒相對一直是中美關系不合拍的原因之一。

4、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不僅是在保護當代人的人權,更是在保護下一代、下幾代中國人的人權。這是專家們的一個共識。

㈧ 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的發展歷史

2001年6月12日,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中青年專家委員會成立大會在北京舉行。會議選舉產生了委員會負責人,明確了委員會的宗旨和任務。中青年專家委員會首批會員60名,主要來自機關、大學、科研、司法、新聞等部門和單位。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被推選為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中青年專家委員會組織辦法》,組建了秘書處,研究布置工作任務等。基金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林伯承主持會議,副會長肖平代表基金會對委員會的成立表示祝賀並提出希望。常務副會長楊正泉、副會長王彥峰出席了會議。
2001年3月19日,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學術委員會成立,主任為我國著名歷史學家、哲學家、中國國家圖書館館長任繼愈。隨後,該會在向全國各地有關單位徵集人權研究課題的基礎上,審定了一批年度研究課題,如:《〈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問題研究》、《美國的人權觀研究》、《邪教犯罪與人權保障》、《經濟全球化下國際人權斗爭新特點》、《日本與德國對二戰認識的差異》等。
2001年4月16日,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高級專家顧問委員會成立。基金會名譽會長黃華與會講話,提出希望。委員會有吳階平、朱光亞、龔育之、任繼愈、周南、厲以寧、白春禮、陳章良等近20名委員。

㈨ 關於人權

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徵。

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為一項基本道義原則。是否合乎保障人權的要求已成為評判一個集體(無論是政治上的還是經濟上的)優劣的重要標准。但是,在具體實踐的層面上,對於人權的具體定義,以及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都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甚至引發了很嚴重的沖突。

自然法,為獨立於政治上的實在法而存在的正義體系。對它的詮釋與使用在其歷史進程中千差萬別。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義包括道德理論與法學理論,盡管二者的本質在邏輯上互不相干。根據自然法的倫理學說,在某種意義上,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范,起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宇宙真理。

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學理論,法律准則的權威,至少部分來自針對那些准則所具道德優勢的思量。西塞羅曾說過:事實上有一種真正的法律-即正確的理性-與自然相適應,他適用於所有的人並且是永恆不變的。

人類用立法來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當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時候都不被允許的,而要消滅它則是更不可能的……它不會在羅馬立一項規則,而在雅典立另一項規則,也不會今天立一種,明天立一種。有的將是一種永恆不變的法律,任何時期任何民族都必須遵守的法律。



(9)中國人全基金會擴展閱讀

從人權的分類而言,其可分為國內人權和國際人權,也可分為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由於不同主張側重不同,從而得出不同的結論。

如果以基本人權揭示人權的本質,其合理性在於,在不同的人權分類中都包含有基本人權概念,基本人權涵蓋了人人(包括群體)所享有的普遍的權利,既有個人權利(如每個具體個體的生命健康權、人身權、人格權、財產權、平等權、基本自由)。

又有集體權利(如老、弱、病、殘、兒童、婦女等特殊群體權利的國內集體人權,和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環境權、人道主義援助權、和平權等國際集體人權),還有兼具個人和集體雙重權利的基本人權(如生存權、安全權、少數人權利、發展權)。

從人權的發展歷史和現狀來看,人權最初就存在於國內法之中,隨著基本人權的重視,人權逐漸進入國際法領域,兩者不斷發生互動關系。因此,基本人權最能反映出國際人權法和國內法中各種權利主體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和基本自由,由此揭示了人權的本質。

㈩ 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的介紹

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成立於1994年8月15日,是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管,主要從事人權宣傳、國際交流和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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