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存款的管理辦法
另外,需要提請注意的是,為了加強銀行卡業務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又於1999年1月5日發布了應於下發《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9]17號),規定該辦法於1999年3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頒布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銀發[1996]27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辦法頒布之前制訂的銀行卡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該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⑴該辦法規定,銀行卡是指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下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
銀行卡按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按發行對象不同發為單位卡(商務卡)、個人卡;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晶元(IC)卡。
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准貸記卡兩類。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以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准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分為轉賬卡(含儲蓄卡,下同)、專用卡、儲值卡。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轉賬卡是實時扣賬的借記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和消費功能。專用卡是具有專門用途、在特定區域使用的借記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功能。專門用途是指在百貨、餐飲、飯店、娛樂行業以外的用途,儲值卡是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要求將其資金轉至卡內儲存,交易時直接從卡內扣款的預付錢包式借記卡。
⑵銀行卡的計息包括計收利息和計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
發卡銀行對准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儲值卡(含IC卡的電子錢包)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⑶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賬戶。單位外幣卡賬戶的資金應從其單位的外匯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鈔。其外匯賬戶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立;二是其外匯賬戶收支范圍內具有相應的支付內容。
個人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於個人的合法的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個人外幣卡賬戶的資金以其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入或從其外匯賬戶(含外銷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的轉賬及存款均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辦理。個人外幣卡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銷時應按照中國個人外匯管理制度辦理。
除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范圍和區域外,外幣卡原則上不得在境內辦理外幣計價結算。
⑷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起點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辦理轉匯。
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2 000元人民幣。發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在自動櫃員機(ATM機)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5 000元人民幣。
⑸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同一賬戶月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其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10萬元(含等值外幣)。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保證金(含儲蓄存單質押金額)的80%。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發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額不得超過月均總透支余額的15%。准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❷ 國家對銀行存款管理的有關規定拜託了各位 謝謝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審查批准。
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❸ 哪位還有《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的全文(儲蓄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廢止的東東)
《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已經作廢了現在是儲蓄管理條理
儲蓄管理條理
國務院第107號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儲蓄事業,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儲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辦理儲蓄業務的儲蓄機構和參加儲蓄的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屬於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摺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摺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
第五條 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
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儲蓄機構和儲蓄業務的審批,協調、仲裁有關儲蓄機構之間在儲蓄業務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儲蓄機構的業務工作,糾正和處罰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採取適當措施穩定儲蓄,保護儲戶利益。
第八條 除儲蓄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儲蓄業務。
第二章 儲蓄機構
第九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方便群眾,注重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十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並申領《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
(二)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範設備。
第十二條 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設立儲蓄代辦點。儲蓄代辦點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十六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人民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
(六)定活兩便儲蓄存款;
(七)華僑(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八)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儲蓄存款。
第十七條 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外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外幣儲蓄存款。
辦理外幣儲蓄業務,存款本金和利息應當用外幣支付。
第十八條 儲蓄機構辦理定期儲蓄存款時,根據儲戶的意願,可以同時為儲戶辦理定期儲蓄存款到期自動轉存業務。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住房改革的有關政策和實際需要,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儲蓄業務。
第二十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金融業務:
(一)發售和兌付以居民個人為發行對象的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
(二)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
(三)其他金融業務。
第二十一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代發工資和代收房租、水電費等服務性業務。
第四章 儲蓄存款利率和計息
第二十二條 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擬訂,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 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
第二十四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餘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的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六條 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七條 活期儲蓄存款在存入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儲蓄存款,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八條 儲戶認為儲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錯誤時,有權向經辦的儲蓄機構申請復核;經辦的儲蓄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復核。
第五章 提前支取、掛失、查詢和過戶
第二十九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
第三十條 存單、存摺分為記名式和不記名式。記名式的存單、存摺可以掛失,不記名式的存單、存摺不能掛失。
第三十一條 儲戶遺失存單、存摺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帳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五天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
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後,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的,儲蓄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辦理過戶手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糾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開辦儲蓄業務的;
(二)擅自設置儲蓄機構的;
(三)儲蓄機構擅自開辦新的儲蓄種類的;
(四)儲蓄機構擅自辦理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的;
(五)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的;
(六)儲蓄機構採取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的;
(七)違反國家利率規定,擅自變動儲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儲戶儲蓄情況或者未經法定程序代為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復議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儲蓄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犯儲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的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依照本條例施行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計息事宜。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同時廢止。
❹ 中國人民銀行有儲蓄的職能嗎
您好
中國人民銀行是屬於國家中央銀行 不是商業銀行 不辦理任何個人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行的職責為: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謝謝
❺ 中國人民銀行有開辦個人儲蓄業務嗎
中國人民銀行不能開辦個人儲蓄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簡稱PBOC),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合並組成中國人民銀行。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國國家中央銀行職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至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