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基金管理 >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崗位職責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崗位職責

發布時間:2021-07-30 05:13:19

1. 社保局各崗位職責

1、社會保險申報登記:辦理參保單位和個人養老保險申報、登記業務。做好單位和個人基礎數據的計算機錄入工作,建立參保單位和個人基礎資料資料庫。辦理新參保、續保、轉入、轉出、封存、啟封、死亡停保等人員的養老保險業務。

2、社會保險繳費核定:負責核定參保單位的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掌握參保單位每月的繳費情況,負責催繳,並將催繳的情況反饋稽核科和養老保險科。對參保單位繳費能力進行摸底調查,建立單位繳費能力動態資料庫。

3、社會保險財務記賬:負責養老保險基金收付往來,辦理基金收繳、到帳確認手續。負責辦理參保單位和個人日常繳費的記帳工作,做好每天的對帳工作。負責做好與基金管理科各種繳費票據的交接工作。

4、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負責辦理參加養老保險職工正常退休待遇審批工作。負責辦理參保職工提前退休人員資格的初審工作。負責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和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工作。

5、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負責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負責每月將新增退休人員花名冊及發放金額告知各代發機構製作養老金活期儲蓄存摺並發放,開具撥付憑證。負責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工作。

2. 社會保險業務崗位職責

崗位職責:
1、負責根據客戶的要求,給用戶提供專業的保險知識咨詢和服務;
2、負責推薦保險種類及相關理財產品,並制定保險方案;
3、負責定期接受專業保險業務輔導和講座;
4、負責參保客戶的後續客戶服務工作。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3. 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職責

1.負責參保資源數據的整合、管理和完善,依據資源數據進行擴面;
2.負責辦理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3.負責工傷浮動費率的調整工作;
4.負責參保單位基本信息的管理與維護;
5.負責社會保險登記有關業務檔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1.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等相關政策、法規、細則的組織實施工作;
2.擬定社會保險基金征繳、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清理用人單位欠繳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的業務統計、分析和預測,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4.負責社會保險征繳有關業務檔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1.負責參加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化發放工作。
2.負責區域內城鄉居民老年人補助的匯總發放工作;
3.負責區域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社會化發放工作;
4.負責參加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的增減變動和養老金待遇的調整發放工作;
5.負責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其他待遇的審核支付工作;
6.負責參加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領取資格的核查工作;
7.負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
8.負責執行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總額計劃,統計分析工作;
9.負責養老保險待遇有關業務檔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1.負責辦理參保人員住院、門診特殊病、家庭病床、轉診轉院、異地就醫、異地安置、生育妊娠、生育住院、計劃生育妊娠等登記工作;
2.負責轄區內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全額墊付醫療費及相關待遇的審核;
3.負責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門(急)診、門診特殊病聯網醫療費的審核;
4.負責對轄區內參保人員就醫情況進行實時動態監控,對數據異常的就醫人員進行調查、問詢,落實上級有關部門的處理決定;
5.依據《醫療保險點定醫療機構服務協議》,對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和檢查;
6.負責醫療、生育保險費支付數據的統計與分析工作;
7.負責醫療、生育保險支付管理和有關業務檔案的管理及移交工作。 1.負責轄區參保單位工傷事故備案、登記管理工作;
2.負責核定和支付工傷保險各項待遇;
3.負責轄區內參保單位工傷職工工傷就醫情況調查核實工作;
4.進行工傷保險的統計、分析;
5.負責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4. 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審計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綜合管理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
2、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 3、擬定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頒發社會保險管理系統內部審計檢查證;
4、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
5、制定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標准,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
6、擬定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
7、負責本部的審計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1]第11號
頒布時間:2001-5-18 發文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已於2001年5月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張左己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管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電話,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范圍,並為舉報人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可以錄音。
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 對不屬於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並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 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分析,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將匯總情況報告上級監督機構。上級監督機構要求專門報告的,下級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要求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四)對匿名的舉報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五)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 舉報受理、辦理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處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然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第六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第七十一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作為一個轉型中的國家,我國在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的同時,尚存在著社會結構性矛盾、利益沖突、收入差距、失業率、老齡化等問題,為了確保社會經濟穩定、健康和協調發展, 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建立的,由繳費單位和個人分別按照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用於解決社會成員因退休、醫療、傷殘等而提供物質幫助的專項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五種。
社會保險基金一向被老百姓稱為「保命錢」,它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有力保證,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強大後盾。然而,山西、海南、河北、上海、雲南、浙江……多起涉案金額巨大的社保基金違法違規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基金管理問題屢次成為輿論焦點。統計顯示,在1986年至1997年間,全國有上百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據不完全統計,1998年以來,全國清理回收擠占挪用基金160多億元。至2006年底,還有數十億元沒有回收入賬。截至 「十五」期間,勞動和社保障部接到擠占挪用基金舉報案件96件。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社保基金審計結果也表明,社會保險基金在運行管理中存在內控機制不嚴密、業務處理不規范、基金受到侵害等嚴重問題。
造成社保基金的違法違規使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體制的「泛行政化」、內部管理和控制不力、外部監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難建立起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的會計審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
為了全面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著力加強內部管理,加大對社保基金的審計監督,藉助外部監督的力量,施行有效的控制,以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在社保基金管理體制暫時難以改變的情況下,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基金收支、基金運營管理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的監督檢查,能夠維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的貫徹執行,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運行,防範基金管理的各種風險,發揮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通過審計監督,能夠有效地制止和糾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在增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自我約束力的同時,進一步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國家審計署多次表示,今後審計部門將把老百姓關心的醫療、養老保險作為審計的重點。 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屬於國家審計的范疇,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等特徵。筆者認為,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審計部門在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審計時,應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審查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及執行情況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審計部門應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其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是:
1.基金預算編制是否堅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實性、合理性的原則;
2.經批準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否被嚴格執行,有無超出預算的問題;
3.預算的調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年度預算和決算是否報經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二)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
社會保險基金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地進行徵收。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基金籌集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靈活就業人員。構成社會保險基金組成內容的,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貼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審計內容和重點是: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按法定的項目和標准,及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擴大基金徵收范圍、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徵收比例,是否存在對企業實行減收免收社會保險費的現象。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將基金的增值收入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有無坐支、截留、轉移或隱瞞資金收入,私設「小金庫」的問題。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無不按規定收取滯納金,或未將滯納金列入收入的情況。
4.社保經辦機構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礎數據,是否對參保人群進行有效監督,對在征管過程中發生的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是否進行有效遏制。
5.社會保險基金登記、申報、征繳是否脫節。
6.經辦機構征繳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及時足額繳入收入戶,有無不入賬,搞「體外循環」或被擠占挪用。
(三)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
社會保險基金應按社會保險的籌資范圍、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主要包括社會保險費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對社會保險基金使用進行審計的內容和重點是:
1.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是否依法及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有無拖欠、截留和任意擴大或縮小開支范圍的情況,如拒絕支付應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或承擔不屬於社會保險基金開支的項目等問題。
2.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是否按規定編制預算、計劃,有無超預算、超計劃用款。調劑資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專款專用、合理合法,資金的調度和用款計劃是否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3.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有無違規支付、虛列支出、轉移資金和擠占挪用等損害侵蝕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
4.受益人是否存在虛報、冒領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經辦機構是否定期對離退休人員進行必要的生存調查。
5.經辦機構是否對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嚴密的審核,如喪葬撫恤費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發票及死亡證明。
6.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對重大資金的支付是否實行集體決策,在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環節是否設置審核和監督崗位。
7.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是否嚴格遵循統籌范圍內支付原則、專款專用原則、統一性原則、適度性原則。
(四)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
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基金根據國家的要求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節。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得超過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保險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
對社保基金管理情況的審查,是整個社保基金審計的重點所在。其審計的內容和重點為:
1.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財務和內部審計機構是否健全, 能否發揮核算監督和控制的作用。
2.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規。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社保管理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和其他單位、個人有無以各種形式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對外投資、經商、辦企業,為企業貸款擔保、抵押、彌補行政經費和平衡財政預算等情況,是否存在貪污、私分基金等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長期掛賬,以前擠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
3.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基金預算、決算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財務制度,有關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是否真實、合法;會計核算是否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4.結余基金收益狀況,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5.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

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全國社會保險經辦管理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管理、技術和服務標准,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社會保險參保擴面、基金征繳和支出計劃建議方案,制定計劃考核評估體系,並組織實施。
(四)制定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費用征繳、財務核算、權益記錄、稽核檢查、關系建立、終止和轉移、接續、待遇審核、支付等經辦規程與操作規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補充養老保險方案。
(五)承擔編制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指導各地編制社會保險基金年度報告。負責監測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參與制定中央財政社會保險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方案。
(六)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與調劑的具體辦法,指導全國社會保險經辦系統管理社會保險基金。
(七)編制匯總全國社會保險年度、季度、月度財務報表,指導全國社會保險經辦系統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
(八)建立全國社會保險運行情況分析制度,指導各地開展運行分析。
(九)負責社會保險精算工作,指導全國社會保險經辦系統對社會保險基金中長期財務風險進行測算分析,建立年度精算報告制度。
(十)受部委託,負責全國社會保險統計數據的採集匯總、整理分析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險統計指標體系,指導全國社會保險經辦系統執行統計報表制度和開展統計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險統計報表制度。
(十一)制定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業務需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業務指標體系。負責數據規范管理工作,牽頭組織社會保險數據整理、整合工作,組織全國聯網數據上報。建立數據分析應用體系,指導各地開展分析應用工作。參與金保工程總體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十二)制定社會保險稽核、內部控制、內部審計和信息披露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清理欠繳社會保險費計劃,並指導實施。
(十三)擬訂社會保險經辦業務檔案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國社會保險經辦系統開展社會保險咨詢和個人賬戶基金查詢服務工作。
(十四)擬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傷殘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葯店管理規范,制定考核評價體系,建立談判機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國社會保險經辦系統管理定點服務機構。
(十五)制定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規范,指導全國社會保險經辦系統開展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地方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平台建設。
(十六)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崗位設置規范、工作人員任職資格標准、業務培訓規劃、考核規范和內部自律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七)承辦社會保險經辦事務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及中外社會保險協議的具體實施。
(十八)參與社會保險宣傳工作,主辦《中國社會保障》雜志。
(十九)承辦部里交辦的其他事項。

6. 市的社會保險事業局的社會保險經辦崗位是做什麼主要職責是什麼

1)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負責社會保險費核定並確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 (3)負責建立管理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檔案,保管繳費數據和申報、支付或結算憑證等; (4)負責建立管理參保人員繳費記錄和社會保險待遇權益記錄; (5)負責審核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6)負責提供社會保險查詢、咨詢等相關服務; (7)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8)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 (9)負責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10)負責受理社會保險的舉報、投訴。

7.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計算機管理職位是做什麼的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簡稱社保局,社保局的全稱,有的地方一般為「社會保障管理局」或「社會保障局」,也有的地方社保局不單獨設立,其社會保障的業務,歸納到在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 社保局的直屬單位一般包括: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農村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等。社保局一般都建立網站,按業務工作內容和專題特色分類,一般設立了人才引進、就業訓練、人才培訓、就業再就業、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等多個業務專題頻道,來便民服務。 社保局的職責雖各地不一,但主要職責一般包括如下幾點: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社會保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且受託,研究起草有關本級地方性社會保險政策; 2、擬訂轄區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政策意見,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統籌、規劃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關社會保險工作; 3、統籌建立覆蓋轄區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准,貫徹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轄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轄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轄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4、負責轄區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5、組織實施本級社會保險工作計劃,加強業務工作的日常管理,保證計劃按時完成; 6、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線管理工作,及時向地稅部門提供各項社會保險徵收的原始資料,負責按時撥付各項社會保險基金; 7、負責辦理企業參保登記和職工參保、轉移、終止、中斷等手續,統一核定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審核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生育等費用,並按期足額支付; 8、建立各項社會保險業務台賬,定期與企業、職工個人賬戶進行核對,認真做好社會保險系統計算機開發利用,對各項賬、卡和冊進行檔案化、計算機化管理;負責編制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稽核工作,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會計、統計和信息工作;
望採納

8. 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具體是需要做什麼工作,單位職能是什麼

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本區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注銷,管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繳費信息。

職能 :

  1. 負責組織指導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要求,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以及監督基金的儲存、增值工作。

  2. 負責制定和完善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加強財會基礎性工作建設,搞好財務電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財務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3. 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會計核算工作,搞好各項基金的收支平衡與調度,確保基金支付需要;編報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匯總各種財務報表,並按時向省勞動保障廳和其他有關部門報送。

  4. 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的管理辦法和指導性意見,失業保險經辦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工作方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操作規程、工作方案和有關規定以及全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業務的工作。

  5. 負責全省企業養老保險業務的檢查、指導和督促工作。

  6. 負責全省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工傷、生育保險業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8)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崗位職責擴展閱讀:

統籌范圍內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的基金結算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養老、醫療保險的參保結算;少年兒童住院大病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的申報繳費,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業務經辦及發放;對困難人群實施醫療救助;參保人員繳費記錄、個人賬戶管理以及各項社保待遇的審核結付、社會化發放等。

9. 社會保險崗位許可權管理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構成要素有
一、社會保障法規
社會保障法規是指調整國家、集體(僱主)、個人在社會保障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社會保障法規的具體形式是多樣的,可以是憲法條文,可以是專門法律,也可以是行政法規。
社會保障法規從內容上區分,大體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由國家制定的關於社會保障制度的綜合性的基本法,主要規定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內容項目,國家、企業、個人在社會保障活動中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等。如美國的《社會保障法》,法國的《社會保險法》就屬此類。
第二類是根據社會保障的不同方面和項目,制定的單行法規,是規定社會保障各具體部分,即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的性質、任務、項目及實施方式的專項法律。如標志著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誕生的,德國在十九世紀八十年代制定的三部社會保險立法。我國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就是這類法規。
第三類是有關行政部門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的具體實施細則及補充規定等。如1994年我國民政部制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計發辦法》(試行),同年山東省制定的《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
社會保障基本法,單行法規和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等,在三個層次上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社會保障法規體系。在這些法規中不僅包含了社會保障制度的規范系統,而且還體現了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和指導思想,是現代社會保障的第一要素和制度化的基石。社會保障法規的完備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走向成熟的標志,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就是以立法的形式誕生的,可以說沒有社會保障立法就沒有真正成熟的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為什麼必須要用法律這種最具強制性的規范來調整其各種關系呢?這是由社會保障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
社會保障是國家組織建立的社會安全制度,要使這個制度真正能建立起來並有效地發揮作用,就必須將全社會的保障資源都納入這個安全體系之中,由國家這個社會中樞再把這些資源提供給遭遇生存風險的社會成員。這實質是對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它涉及到社會各階層的利益,並不是所有社會成員都會自願參與這個社會安全保障體系的,所以要使社會保障制度能夠真正建立起來就必須把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客觀要求集中表現為國家意志,既是國家意志,那就如列寧所說的:「意志如果是國家的,就應該表現為政權機關所制定的法律,否則『意志』這兩個字只是毫無意義的空氣震動而已」。[1]為了保證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意志能得以實現,運用最具強制性的法律手段無疑是必需的。
另一方面,由於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社會保障的當事人,既包括了社會成員個人、企業、集體,也包括了特殊的當事主體國家。在社會保障制度中不同主體之間會發生各種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企業、個人的利益都牽涉其中,這些關系包括:
1.社會保障管理的職責關系,它是社會保障職能機構之間及其內部的職責劃分、財務管理、資金分配等方面的關系。
2.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關系,它是社會保障職能機構與國家、集體(社區和單位)、個人在籌集社會保障資金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
3.社會保障項目、標準的確立關系。
4.社會保障基金支付、管理、運營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
5.因執行社會保障政策而引起爭議各方的關系。
6.監督社會保障執行方面的關系等。
對上述這些關系的調整,如果沒有一套強制性的,明白無誤、公之以眾的法律規范,使政府、集體、個人都能依法行事,那就必然會產生隨意性和盲目性,甚至導致社會保障體系的紊亂和解體。
所以,一百多年來,自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從德國誕生到現今,全世界160多個建立起社會保障體系的國家和地區,沒有一個不用法規形式把社會保障制度化的。社會保障法規作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理念與規范的載體,它是現代社會保障事業的基石。
第一章>第二節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成要素
二、社會保障項目
社會保障項目是指為某種保障對象特定的保障需求而設置的社會保障措施與辦法。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構成單位。如社會養老保險、自然災害救濟、孤殘兒童福利保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等。同類性質的社會保障項目構成社會保障的某個子系統,再由互相聯系又互相區別的各個子系統構成整個社會保障體系。許多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都是從個別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逐漸發展完善起來的。在不同的國家與時期,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是不同的,並因保障對象的保障需求的變化而變化。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項目可以說是千差萬別的。但由於社會保障的客觀需求是有規律的,所以其基本內容還是有共同點的,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貧困救濟等項目還是大同小異。
我國目前所設置的社會保障項目及其所構成的各類保障子系統主要有:
1.由社會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遺屬保險等項目構成的社會保險制度。這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者及法定對象履行的相應義務依法為勞動者及其供養的家屬提供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
2.由自然災害救濟、城市貧困戶救濟、農村五保戶救濟等項目構成的社會救濟制度。這是國家和社會在社會成員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或陷入生存危機時向其提供滿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質援助的社會保障制度。
3.由社會民政福利、職工福利、社區服務等構成的社會福利制度。這是我國為滿足各類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物質文化生活需求,或為提高本單位職工、社區居民等的生活質量,由國家、企事業單位、社區組織等提供或組織實施的帶有福利性的收入保障和服務保障制度。我國的社會福利制度不同於某些工業化國家廣義的普遍性的社會福利,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
4.由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軍人及軍烈屬優待撫恤等項目構成的優撫安置制度。這是國家和社會對優撫對象(包括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實行優待、撫恤、安置以及其他物質照顧和精神鼓勵的特殊社會保障制度。
以上四個方面的社會保障是我國目前社會保障項目構成的主要體系框架。除此以外在保障實施的方式與補充機制方面,還有社會互助和個人儲蓄積累保障。
社會互助是社會保障的一種內在機制與實施方式,沒有社會互助就不能形成整體性的社會保障資源,也就沒有社會保障。在社會保障范疇內,社會互助廣義地說,是社會成員之間依照社會保障法規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自願在法定義務之外所實行的保障性相互援助的方式與行為。法定的是制度化的社會互助,自願的則是非制度化的社會互助。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制度中履行法定的社會互助義務是前者,社會慈善捐贈,為保障捐贈而舉行的義演、義賣、義賽等,在社區、鄰里間開展的互助性服務和社會慈善援助服務等則屬於後者。
個人儲蓄積累保障也是我國目前社會保障的一種實施方式與補充機制。在新的「統帳結合」的職工社會養老、醫療保險中就含有法定的個人儲蓄積累保障的成分。國家還提倡在基本養老、醫療保險之外,個人可辦理提高保障水平的補充保險,這種補充保險具有更顯著的個人儲蓄保障的意義。個人在人身、醫療、養老等方面所投的商業保險,也是一種個人儲蓄保障的補充形式。正在農村推廣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則是一種較完全意義的個人儲蓄積累保障,它在國家和集體的扶持下,主要由個人自願儲蓄積累養老金,在達到法定養老年齡後用以養老。
隨著社會保險改革的深入,我國的社會保障項目與體系還將在實踐中完善與發展。
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不是任意的,而應該遵循有利於社會保障制度整體目標的實現,有利於社會保障體系協調發展的基本原則,通常要符合下列要求。
1.項目的設置須以解決某種特定的保障需求為目標,一個項目解決一種問題,如失業保險就解決失業者的保障問題,自然災害救濟就解決遭受自然災害的社會成員的保障問題。社會保障的需求不同,解決的辦法也不同,所以項目設置要有專用性,一個項目針對一種問題,不兼對多種社會保障需求。
2.項目設置在總體上應協調配套。社會保障的需求雖是多種多樣的,但不同的需求之間又不是完全隔離的。從本質上講它們都是生存風險導致的保障需求。所以又是互相有聯系的。如養老保險問題與國民醫療保健問題就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失業保險與貧困救濟就有著保障需求之間的關聯。所以社會保障項目的總體設計上要注意相互間的協調配套,使項目的總體布局能適應各類社會保障問題的協調解決,不因社會保障項目的殘缺,而使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功能缺損。
3.保障項目的調協設置要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具體條件。社會保障需求的產生總離不開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不同的生產力水平,不同性質的生產關系,不同的經濟運行方式,產生的保障需求和滿足的辦法是不一樣的。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和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保障需求及滿足辦法就大不相同。因此在社會保障項目種類的設置、待遇標準的確定,運行機制的設計等都要與社會經濟的具體條件相適應,並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4.保障項目的設置要適合本國的國情。各個國家的社會政治制度、經濟狀況、歷史文化傳統、社會家庭關系等都各不相同。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社會保障需求是在這個國家、民族的政治經濟、歷史文化、社會結構的大背景下產生的,需求中就內含著這些背景因素。在解決社會保障問題時,必須要考慮到這些因素,使解決的辦法適合國情背景的特點。如歐洲一些國家的人口增長緩慢、勞動力資源不足,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這些國家在社會保障項目和待遇標準的設計上往往要考慮對多子女家庭的照顧,甚至實施獎勵生育的社會保障措施。但在中國,人口眾多。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質量將是促進社會和經濟穩定發展,需要長期執行的一項基本國策。在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上無疑要有利於這項基本國策的執行,要實施獎勵少生、優生的社會保障措施。
第一章>第二節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成要素
三、社會保障基金
社會保障基金是指國家和社會依法建立的用以社會保障的專項資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和要素。它包括: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濟基金、社會福利基金、優撫基金等。
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是多方面的,主要來自於: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撥款及政策性的資助;企事業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障費用;社會成員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費。除了這三個主渠道以外還有社會捐助、福利企事業單位的贏利、社會保障基金本身的增值等。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措、支付、儲存、運營關繫到社會各方面的利益,是對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因此必須嚴格依法行事,必須由政府的專門機構或政府特別授權的專門的社會保障機構負責基金的徵集與管理,任何個人或社會團體都不得擅涉其事。籌集的基金必須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個人或機構不得挪用、揮霍、浪費。基金的籌集與管理過程要始終受社會的監督,以保證基金的正常安全運行。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與支付,尤其是占據主導地位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與支付,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種模式,即現收現付式,完全積累式和部分積累式。
現收現付式是以近期橫向平衡原則為指導的基金籌集方式。所謂的近期橫向平衡是指當年或近期內所有參加社會保障單位提繳的社會保障基金總額要與同期內所需支付的社會保障金額及相關費用的總額保持平衡。按照這個原則,現收現付式一般是先作出當年或近期內社會保障所需費用的預測,然後按照相同提取比率分攤到各社會保障參與單位與個人,當期提取當期支付,在收支過程中保持平衡。所需費用的測算,一般是根據上年度實際開支的總額,加上本年度預計增加的總額求得,在實際提繳基金時,通常要使提取的總額略大於預計支付的總額,做到略有結余以保證能滿足實際支出的需要。
完全積累式,也稱儲備積累式。這是以遠期縱向平衡原則為指導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方式。所謂遠期縱向平衡是指在一個相當長遠的計劃期內所提繳的社會保障基金及所得總和,與計劃期內預計支付的社會保障金額及相關費用總額保持整體的平衡關系。這一原則強調的是在長時期內逐漸積累基金,逐漸使用基金,保持縱向的循環平衡。運用這種方式,要先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有關人口、就業、健康、利率等指標進行較長期的宏觀預測,並在此基礎上測算出計劃期內社會保障所需費用的總量,再根據所需費用,有計劃按比例地在計劃期內由參與社會保障的各單位和個人提繳,對積累起來的基金實行嚴格科學的管理和運營。
部分積累式,也稱混合式,是根據分階段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基金的提取,即在滿足一定時期保障支出費用的前提下,留有一定的積累,它兼有現收現付式和完全積累式二者的特點。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是由政府根據支付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的,採用的是部分積累方式。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原則與方式是適應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發展需要的。它有利於緩解國家和社會的保障負擔,既可滿足當前社會保障的需要,又能適應長遠發展的要求,有利於穩定、持久地發揮社會保障的功能,為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創造有利的條件。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還須根據社會與個人的承受能力,確定合理的社會保障費率。所謂社會保障費率是法定的國家、集體、個人對社會保障基金分擔的份額。就集體或個人而言是指在單位時間內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障與其工資總額或個人工資收入的比率。社會保障費率的釐定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程,它要從保障費用支出的需要和國家財政、集體與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兩方面綜合考慮。要使各方的負擔保持在合理的適當的范圍內。對於超出各方承受能力的保障需求要加以調節與控制。
社會保障基金建立以後,由於基金不是以實物形態,而是以貨幣形態存在的。在現代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受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制約,基金需要安全有效地運營,使它能保值增值。保值就是要使基金貨幣量的增長率等於通貨膨脹率;增值就是要使基金貨幣量的增長率大於通貨膨脹率。
基金的保值增值對於維護和加強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有著重要的意義。
通貨膨脹使物價上漲,貨幣購買力下降,就會導致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的費用上升,社會保障基金的支出增加,從而使社會保障基金尤其是基金的積累部分實際價值貶損。以中國的養老退休費為例,1978年人均為574元,1985年增加了近一倍達1043元,至1991年又比1985年增加近一倍達1906元。退休金如此迅速的增長,其中相當大的部分是通脹導致的。要抵消通貨膨脹的影響就必須使基金保值增值。否則就可能因通脹使基金貶損,造成保障支付的困難。
另外,基金的有效保值增值對減輕國家、企業、個人的負擔,緩解社會保障資金相對不足的矛盾有著重要意義。社會保障經費的支出十分龐大,這項費用對國家、企業和個人都是不小的負擔,許多國家在實施社會保障中就曾屢屢出現社會保障的財務危機。社會保障基金數量巨大,如能使基金本身開辟出安全有效的增值渠道,這就可以緩解經費不足的矛盾,一定程度地減輕各方的負擔。從近幾十年一些國家的實踐來看,開辟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是可行而有效的。美國現有的2萬多億美元的養老基金,有三分之一是由60年代以後出現的一批投資公司參與運營的,他們在投資上明智果斷,收益也十分可觀,一般收益率在20—30%之間,有的項目高達20—30倍,如蘋果計算機項目的投資,收益率甚至高達100倍。[2]80年代初社會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佔美國、西德社會保險基金來源的8.5%,荷蘭的16.7%。[3]
實現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目標的基本方式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這種投資不同於一般金融與產業投資,它是指社會保障的法定管理機構或受其委託的專門機構,用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國家政策和法律許可的特定的金融資產或實際資產,以期獲得適當預期收益的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用行為。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在投資方向、結構、規模等方面受到國家的專門法規、政策的特別約束,以保證投資的安全和規范運作。對於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來說,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果投資沒有安全性,一旦連本金也收不回,就會影響社會保障體系的正常運轉,影響保障支付和保障對象的基本生活,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許多國家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都有特別的法規給予專門的指導和規范,如80年代中期的馬來西亞政府規定:基金可用於購買信託基金證券、國營公司股票和債券,同時規定全部投資中至少要有70%用以購買政府證券。土耳其1980年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可用40%投資於不動產,60%購買債券和股票。[4]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還須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尤以社會效益為前提。這是由社會保障基金自身的公益性所決定的,任何一項投資即使經濟效益再好,但於社會公眾無益,社會保障基金就不能予以選擇,在社會效益得到保證的前提下,還要力爭有好的經濟效益,獲取好的收益同樣是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基本目的。
社會保障基金所獲取的收益,不是直接用以分配的,而須再返回到基金中去,以增強基金的實力,減輕國家和社會的保障負擔。對於社會保障基金所得的收益,國家一般也不予征稅,以體現國家對社會保障事業的資助。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形式是多樣的,主要有:
銀行存款:把社會保障基金存儲於國營或非國營銀行取得利息收益。
信託存款:把基金存儲於信託投資機構,而不是銀行,基金既按約定的利率取得利息,又在固定的時期內從信託存款機構分取紅利。信託存款的利得一般要高於銀行存款。
有價證券投資:用基金購買政府、企業或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和股份公司的股票。其中尤以政府債券為主要對象。
有形資產投資:用基金對土地、房產、醫療設施、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企業等進行資產投入,以獲取利潤。這種投資形式,一般在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中的比重較低。
投資可以由社會保障機構直接運作,即直接投資;也可以是委託投資,由社會保障機構委託專業投資機構進行投資。
第一章>第二節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成要素
四、社會保障管理機構
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負責社會保障行政和業務管理的權力辦事機構。
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組織要素。如何科學地設置社會保障的管理機構,確定其管理職能和機制,對提高社會保障的管理水平,合理、科學、經濟地使用社會保障基金,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設置,世界各國依其自身的政治經濟條件,歷史文化傳統和其它社會因素的不同,建立了不同的管理體制,比較有代表性的大體有三種類型:
1.政府管理型,即由政府設立部門和機構實行社會保障的直接管理。
2.自治管理型,即在政府的監督指導下由企事業單位依照規定建立社會保障項目的自治性機構,實行自治管理。
3.工會管理型,即在政府的監督指導下,由半官方的工會組織機構負責社會保障事務的管理。
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是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的變化而變化的,當前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發展的總趨勢是社會保障的政策行政管理要集中,業務管理趨向分散,除了少數建立社會保障較早並有自治管理傳統的國家如德國、法國尚還保留原有自治管理機構外,後來逐漸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一般都採取國家管理的體制。而國家管理也不是政府包攬一切,社會保障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權集中在政府手裡,業務服務則分散管理,直至下放到基層地區,這更有利於接近公眾,有利於為保障對象服務。
我國社會保障機構的設置和行使管理職能的體制是政府管理與社會管理的有機結合。依管理機構的許可權,可縱向地分為三層:即中央管理機構、地方管理機構和基層管理機構。
中央管理機構是指全國性的負責社會保障的領導、決策與協調的權威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參與統一的社會保障的立法,負責社會保障的全面規劃,領導和監督社會保障法規與規劃的有效實施和貫徹,對社會保障基金實行全國性的統籌調劑等,如我國的勞動部、民政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等就是此類全國性的社會保障管理和監督機構。
地方管理機構:是中央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地方分支,是整個社會保障管理機構體系中的輔助、傳遞層。地方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能是:負責貫徹中央的社會保障立法與決策,制定地方性社會保障的實施細則與補充規定,負責地區內社會保障基金的調劑,接受社會保障方面的申訴,調解和裁仲有關糾紛,檢查、監督和反饋社會保障業務的執行情況等等。如我國各省級行政區設立的勞動廳(局)、民政廳(局)等有關機構。
基層管理機構:是設立在基層行政區域內實施日常社會保障工作管理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社會保障費的收繳、社會保障待遇的發放、保障檔案的建立、保管以及社會保障的服務等。基層管理機構的工作主要是對國家社會保障法規與上級管理機構指示的執行。如我國街道、鄉、鎮的勞動、民政辦事機構、基層的社會保險處、所等。
為了更好地發揮社會保障的管理職能,提高管理效率,我國還將社會保障的行政管理與業務管理分離,在機構的設置上是從橫向上將其分為二類,即行政管理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
社會保障的行政管理機構是各級政府的行使社會保障行政職權的部門與機構。其主要職能是承擔社會保障管理中的行政管理工作。社會保障的行政管理是指社會保障行政機構運用,組織領導、計劃、人事、協調、監督、財務等行政許可權與手段,實現國家所賦予的職責。社會保障行政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和全面規劃的制定與實施,檢查、監督政策法規及規劃的執行情況,接受社會保障方面的申訴,調解和仲裁社會保障活動中的糾紛,培訓和任免社會保障系統的幹部等。
業務管理機構是各級從事社會保障具體業務的事業性管理機構,其管理業務主要包括:
建立和保管社會保障對象的檔案,如實地登記和審核保障對象的資格材料,並及時地記錄其變化。諸如保障對象的正確工齡,被確定的供養的直系親屬,收入與社會保障繳費的數量、日期及變動情況,領取社會保障待遇的標准、數量、日期及變動情況等。
做好社會保障的財務管理,包括編制社會保障的財務預算和決算,有計劃地、合理地組織、分配和使用基金,並做好日常的財務核算與報表,實行嚴格的會計監督等。
接受社會保障對象的申請,對申請人的資格及所盡義務進行鑒定,辦理審核批准手續。開展為保障對象的服務活動和社會保障的宣傳教育工作,管理和使用好社會保障的服務設施等。
我國社會保障機構的設置和管理體制,自建國以來幾經變化,由於長期在計劃體制下運行,社會化管理水平低,多頭管理、條塊分割現象嚴重,存在著諸多弊端,對其進行積極而穩妥的改革勢在必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閱讀全文

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崗位職責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