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好的詳細的工資管理制度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一、公司體系的構成
工資:
每月固定工資——基準內工資+獎金
基準內工資:基本工資+職能工資+補貼+津貼+基準外工資
二、工資計算期間及支付日規定如下:
1工資的計算期間從上個月26日起至當月26日止,並於每月28日支付。
2採用工作績效工資制訂的計算期間,則從上個月的11日起至當月的10日止,並於每月的15日支付。
3工作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假日時,則提早於前一日發放,但若遇連續兩日以上的休假時,則在銷假上班後第一日發放。
三、基於公司業績成長與社會經濟變動的考慮,或者員工的工作努力程度使工資變動成為必要時,在與工會取得協議的前提下,可對員工的基本工資實施加算或減算處置。
四、每年在11月21日實施定期加薪,但加薪決定是在11月21日以後定出時,可於下一個工資支付日追補。
五、下列員工不在定期加薪的范圍之內:
1臨時工、公司特別制定工資的員工。
2外聘人員。
六、凡具晉升資格者,則依照各等級所制定的標准實施升級加薪,並於升級後的下一個工資支付日開始實施。
七、下列情況應實施特別加薪,並在發布後的下一個工資支付日開始實施。
1技術進步明顯並足以成為同事之楷模者,經由部門主管人員推薦及人力資源部評定後,認為其績效優良有加薪必要時。
2任職於特殊職務的員工,經人力資源部評定後認為有加薪必要時。
3其他有優異表現的員工,受到表彰而使公司認為有加薪必要時。
八、基準內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職能工資)、補貼(資格等級津貼和職位津貼)等兩大部分。
九、工齡工資的規定如下:
1公司根據員工的工齡區別,制定「工齡工資參照表」,並於每年的12月31日實施調薪。若物價上漲時,工齡工資亦隨其比例變動而調整。
2初次任用員工的工齡工資,除了第一年應依照「標准學年畢業工齡」的工資標准任用外,工作滿一年時,得依照「自然工齡」工資標准支付。
十、職能工資的規定如下:
1公司依人事考核的成績來制定員工的職能工資。若物價上漲,則職能工資額應隨之發生變動。
2各等級的級職工資,以該等級的初級工資作為調升級職工資的標准依據。
3員工晉級增資時,以晉級前的職能工資加上資格等級的晉到級加薪標准,
晉級後的金額若不滿晉級的級職工資標准時,應以標准職能工資為基準。
十一、初任職位人員的工資規定如下:
1新進員工的工齡工資與職能工資,原則上以進入公司時員工的最高學歷及錄用年度作為畢業年度,其標准見表1:
表1新進人員工齡工資與職能工資標准表
學歷標准工齡職能等級基本工資
研究生畢生25歲三等30級5 000元
大學畢業22歲二等29級3 000元
專科畢業21歲一等18級2 500元
2中途任用者的初任工資,除考慮其學歷外,在衡量員工之間的工資均衡性後,再決定其任用工資標准。
3初任工資標准,除依照公司規定辦理外,對於同行業間的工資標准也須一並考慮。
4公司對於初任者的工資,可在10%的范圍內,依員工表現狀況來決定其增減。
十二、凡具有資格等級第五職等到第九職等及特別職等、一職等的員工,公司依下列資格等級給予津貼。
表2員工資格等級津貼表
資格等級特別職等
一職等五等六等七等八等九等
資格津貼10 000元4 500元3 500元2 500元
1 500元800元
十三、凡負責管理及監督職務的員工,公司依下述規定支付職位津貼。
表3員工職位津貼支付表
職位主管經理總監副總經理總經理執行董事董事長
職位津貼500元800元1 500元2 500元3 500元4 000元5 000元
十四、基準外工資包括下列七項:
1住宅津貼。
2撫養津貼。
3交通津貼。
4派遣津貼。
5特殊工作津貼。
6外勤津貼。
7規定工作時間外工作津貼。
十五、住宅津貼是對因無自用住房而必須租賃房屋的職工所做的補貼,其標准按下列規定辦理:
1需撫養家屬且住房人數在3人以上者,每月津貼800元。
2凡具有下列情形的員工不另行補助住宅津貼。
(1)居住於公司員工宿舍的單身員工。
(2)已接受公司所補助的住宅基金利息津貼者。
3員工資格家屬撫養狀況有所變動時,應提出申請變更住宅津貼。具有或喪失津貼接受資格時,也應於事實發生日的當月(下一工資支付日前),根據申請事由辦理津貼增額或減額。
4非居住公司宿舍或工廠宿舍的員工,因地利之便居住於非直系親屬的家中者,每月給予100元的住宅津貼;已接受公司所補助的住宅基金利息
的員工亦適用此項規定。
十六、撫養津貼的規定如下:
1撫養津貼是公司對於需負擔家庭生計,並提供撫養家屬最低生活保
障的員工所補助的津貼,撫養津貼的標准如下:
(1)配偶的撫養津貼額,每月800元。
(2)配偶以外的直系家屬(撫養人數以不超過4個人為原則),每月每人200元。
2欲接受撫養津貼或撫養家庭人數增加時,則需提出申請變更撫養津貼。津貼享受資格喪失或撫養人數減少時,也應於事實發生日的當月內
(下個工資支付日之前),根據申請的事由辦理津貼額的增減事宜。
3員工親屬具備下列資格者可申請撫養津貼:
(1)配偶。
(2)滿60歲以上的父母、祖父母。
(3)未滿18歲的子女。
(4)身體殘廢且無工作能力的直系親屬(不受年齡限制)。
4其他。
(1)夫妻二人同時在本公司工作時,按一人發給補助撫養津貼。
(2)員工本人為養子時,可向公司申請撫養津貼贍養父母。
十七、交通津貼的規定如下:
1員工由住宅到公司上班需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時,給予交通津貼,但以使用經濟合理的交通工具為限。
2交通津貼發放的標准以通車單程距離達10公里以上的員工為給付對象,公司應以補助定期車票或一個月25日來回月票的金額為基準。
十八、員工奉命調駐外地執行勤務時,公司以下列方式支付津貼:
1經公司承認的房屋租金或旅館費用,可依實際費用的使用採取實報實銷的方式處理。
2調駐津貼除作為補助員工的租賃費用外,另撥出基準內工資的5%作為員工調駐外地的開銷和補貼。
3調駐津貼的計算,從調派到達之日開始算起。
十九、特殊工作津貼支付的對象包括警備員和設備管理員,每月以補助600元津貼為基準。
二十、依據人力資源管理規章的規定,對於規定時間外的工作和休假日的工作,依下列計算方式給付規定工作時間外工作津貼:
1規定工作時間外及休假日工作的津貼標准為(單位:元/小時):
基準內工資+住宅津貼176×850=規定工作時間外工作津貼
2一般工作時間外,自晚上十點至次日清晨五點為止的超時工作津貼
標准為(單位:元/小時):
基準內工資+住宅津貼176×900=規定工作時間外工作津貼
3規定工作時間為晚上十點至次日清晨五點時,應依下列標准支付津貼(單位:元/小時):
(1)自晚上十點至十二點時:
基準內工資+住宅津貼176×650=夜班津貼
(2)自晚上十點至次日清晨五點時:
基準內工資+住宅津貼176×700=夜班津貼
4第七職等以上的員工不予補助時間外工作津貼。
5帶薪休假及特別休假日出勤上班者,則依規定工作時間外工作津貼的方式處理。
二十一、下列情形下的休假,則依人力資源管理規章的規定不予扣除
工資:
1行使公民權時。
2調駐休假。
3婚假。
4喪假。
5災害休假。
6年度帶薪休假。
二十二、獎金的發放
1公司根據當年度的經營業績並考慮到員工的表現,原則上在每年6月及12月份兩次確定並發放獎金。
2獎金的計算及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上期獎金。計算期間為上年10月21日至本年度4月20日,於6
月發放。
(2)下期獎金。計算期間為本年4月21日至本年度10月20日,於12
月發放。
3從獎金計算期間開始到獎金發放日一直在公司任職者,方有資格領
取獎金。但對於屆滿退休者,應視其工作時間按日計算並發放。
4員工若已達58歲,則其獎金在按一般計算方式計算出來以後,以其
金額乘以80%作為獎金支付標准。
❷ 慈善基金會的制度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參考資料: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6650&dictionid=1203
❸ 我要《薪資管理制度》
薪資管理是指企業制定的合理的工資發放制度及系統,包括不同員工的薪資標准、薪資的明確組成部分、發放薪資的政策、薪資發放辦法和原則、對該員工工作評價制度和薪資評價制度等。薪資管理針對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模式。薪資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可以給您提供一份參考資料,需要您給我郵箱。
❹ 慈善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工資怎麼發放
應該是單位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