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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發布時間:2021-07-29 22:26:07

A. 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有法人資格嗎

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無法人資格。
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法人資格,並取得營業執照。 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取得事業單位登記證,登記為事業單位,但不是法人資格。

B. 上海市工傷保險金到哪裡領取,需要哪些資料

到相應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領取就行了。

需要的材料:
1.《工傷認定書》復印件;
2.《鑒定結論書》復印件;
3.工傷醫療費用憑證:
(1)門、急診治療工傷的需攜帶醫療費原始收據及費用明細清單、門急診病歷原件及復印件;
(2)急診住院治療工傷的需攜帶醫療費原始收據、住院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出院小結或相關的病史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現金就醫的還需攜帶由本市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出具的《上海市醫療保險服務窗口醫療費結算單》或《工傷醫療費用核定憑證》;
4.工傷人員的身份證(第二代身份證需正、反面復印)、本人實名制銀行結算賬戶卡(折)原件及復印件(可選擇工商銀行、上海銀行、浦發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匯局其中之一),工傷人員或家屬如選擇郵匯支付方式,需提供正確的郵匯地址、郵匯編碼等基本信息;
5.勞動能力鑒定費支付憑證原件;
6.根據工傷人員的不同情況,另需分別攜帶下列材料:
(1)對於工傷人員配置輔助器具的,需攜帶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復印件和配置輔助器具費用支付憑證原件;
(2)對於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工)、協保人員,需攜帶與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簽定的有效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或用工登記名冊復印件;
(3)對於委託他人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手續的,需攜帶委託人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需正、反面復印)。

辦理期限:30日。
收費標准:不收費。
申辦表格:
單位、本人需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需加蓋公章。

註:工傷人員或被委託人應在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次月,辦理首次工傷保險待遇申領手續。

感覺好請採納!呵呵

C. 上海市工傷保險條例的文件內容

2013版《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第三條(征繳管理)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公示與救治)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從業人員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第五條(管理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工傷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工傷保險工作的統一管理。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工傷保險經辦事務。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醫保經辦機構」)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工傷保險經辦事務。第六條(監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准,應當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特別規定
第五十一條(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規定)招用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執行,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二)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於全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三)致殘一級至四級的,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享受的傷殘津貼為基數,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四)致殘五級至十級的,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五十二條(協保人員的工傷待遇)用人單位使用經就業登記的協保人員的,協保人員的工資收入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協保人員發生工傷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社保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核定用人單位下一年度的浮動費率。第五十三條(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的規定)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參照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後,其按照規定在市或者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登記的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可以享受本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第五十四條(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的特別規定)因工緻殘一級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待遇項目標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選擇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人員在首次申領待遇時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並以協議方式確認。一經確認,不再變更,其工傷保險關系終止,並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因工緻殘一級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選擇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其工傷復發醫療費以及經鑒定委員會鑒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經確認配置輔助器具費等,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標准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五十五條(有關待遇計發的特別規定)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發的一級至十級工傷人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低於3896元乘以與傷殘等級相應的下列月份數之積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一級傷殘的,為24個月;二級傷殘的,為22個月;三級傷殘的,為20個月;四級傷殘的,為18個月;五級傷殘的,為16個月;六級傷殘的,為14個月;七級傷殘的,為12個月;八級傷殘的,為10個月;九級傷殘的,為8個月;十級傷殘的,為6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當年度傷殘津貼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低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布的上述兩項工傷保險待遇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准計發。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指引條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十七條(相關機構的法律責任)工傷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市醫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市醫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令改正,工傷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第五十八條(應參保未參保或者未按規定繳費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保經辦機構依法追償。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第五十九條(爭議處理)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爭議,適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第六十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單位和個人對市或者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或者社保經辦機構、醫保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人工資的定義)本辦法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第六十二條(關於適用范圍的特別規定)國家對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傷保險另行作出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調整。第六十三條(施行日期和廢止事項)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發布、並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的《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D. 2014年上海市工傷鑒定八級,工傷保險基金一次賠償多少

共有三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致殘七至十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3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1個月;九級傷殘的,為9個月;十級傷殘的,為7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分別為12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分別為9個月;九級傷殘的,分別為6個月;十級傷殘的,分別為3個月。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 工傷保險基金應到哪裡領取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種費用正常情況是撥付到單位的賬戶里的。

F. 工傷保險基金是社保中心支付嗎

工傷保險基金遵循「統籌共濟」「大數法則」的原則,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廣泛籌集資金,解決勞動者因工傷殘或死亡之後本人或遺屬的經濟補償問題。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必須要考慮兩方面的因素。
工傷保險基金是指為了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籌集的資金。
是國家為實施工傷保險制度,通過法定程序建立起來的專項資金,主要由參保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一方面必須保障傷殘勞動者的基本需要,如:勞動者的醫療服務、手術治療費、短期生活費、長期憮恤費以及遺屬憮恤費等。另一方面,基金來源及費率標準是否可行,既要體現公平,對於不同風險程度的用人單位徵收不同的保險費,又要考慮用人單位和國家的經濟承受能力,不應出現企業因繳納保險費而被迫提高產品價格,市場競爭力下降的現象。

G. 2019 上海工商保險 工傷申報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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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傷二級傷殘津貼2017年增加480元/月,並按鑒定的護理等級增加護理費。盛地產集團增加後低於5530元/月的,按5530月/月發給。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於調整本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滬人社規〔2017〕14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保障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本市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和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標准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的標准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500元/月,致殘二級增加480元/月,致殘三級增加450元/月,致殘四級增加420元/月。
調整後的傷殘津貼最低標准為:致殘一級5850元/月、致殘二級5530元/月、致殘三級5200元/月、致殘四級4880元/月。
二、2016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經確認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的標准基礎上調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
調整後的生活護理費標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2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6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950元/月。
三、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的傷殘津貼低於其2017年養老金增加額的,按養老金增加額計發。
四、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按《實施辦法》規定計發的傷殘津貼低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准計發。
五、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後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後增加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自其實際享受傷殘津貼之月起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H. 2019年上海工傷保險賠償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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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按照2017年度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鑒於2017年度數據尚未發布,可按2016年度數據計算,待2017年度數據發布之後重新計算,補足差額)。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致殘七至十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3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1個月;九級傷殘的,為9個月;十級傷殘的,為7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分別為12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分別為9個月;九級傷殘的,分別為6個月;十級傷殘的,分別為3個月。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I. 工傷保險基金怎麼領取

工傷保險基金怎麼領取?

舉例北京市,其他地方可以咨詢當地社保經(代)辦機構或查看當地社保局官網。

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怎麼領取?

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工傷職工身份證明等材料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對證明材料齊全的,社保經(代)辦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手續。

擴展材料

《北京市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支付辦法》

第一條 依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核定及支付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待遇核定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經辦業務管理工作;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和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委託的代辦機構(簡稱:社保經(代)辦機構)負責本轄區(本系統)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經辦業務。

市、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條 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達到1至10級,或者經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在接到《工傷認定決定書》或者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之日起30日內到參保地的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手續。

第五條 申請核定工傷保險待遇須攜帶下列證明材料:

(一)工傷職工身份證明;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

(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四)北京市工傷保險待遇核定申請表;

(五)因工死亡的,需提交《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它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證明材料;

(六)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七)跨統籌地區就醫審批表;

(八)本市與外省市工傷保險醫療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出)具的住院結算單據和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的單(票)據;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被供養人身份證明;

(二)公安機關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供養關系證明;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四)供養親屬符合下列情形的,需補充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1、被供養人屬於孤寡老人、孤兒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

2、被供養人屬於養父母、養子女的,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3、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第七條 對證明材料齊全的,社保經(代)辦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手續;對證明材料不齊全的,社保經(代)辦機構應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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