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山東省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操作辦法的參保的申報和手續辦理
被征地農民以村(社區)為單位組織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具體保障人員,由所在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填寫花名冊,連同保障人員繳費金額(個人繳納和集體補助),經村(居)民大會或村民議事會討論通過,公示3日後,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經國土資源部門核准後確定;以村(社區)為單位,持已經確認的參保失地農民花名冊及其身份證、戶口簿、照片到縣(市、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農保處)辦理參保手續。
Ⅱ 山東省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16歲以下或在校學生對應的承包地被徵用,可將得到的財政補貼資金用於父母養老保險,記入其父母個人賬戶,已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經本人同意,可將政府補貼資金用於父母養老保險,也可發給個人用於補貼繳納其他社會保險。
在土地批准徵收之日起3個月內,個人和集體繳納的保險費記入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沒有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城鄉居民要為其建立個人賬戶);政府出資部分對應保險方案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中將資金的80%記入個人繳納欄目,20%記入政府繳費補貼欄目。記入個人賬戶的資金完全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2)山東省農民失地保險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原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中的繳費、補貼等基本政策可以繼續實施,但要逐步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操作系統中,有個人賬戶的,要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數據信息和資金合並,按城鄉居民個人賬戶標准計息和支付。
對以前被征地農民(包括已轉為城鎮居民的),要根據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配套辦法,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列出專項資金,通過提高其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准和繳費補貼的辦法來實現政府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特殊補助。
Ⅲ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辦理程序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且符合辦理規定條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參保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區)提供征地協議及土地補償合同;
(二)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
(三)填報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四)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的《征地情況及保障資金明細表》。
經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轉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辦理終止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二)本人提出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申請;
(三)各被征地村(社區)為其辦理增員手續;
(四)個人補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
(五)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向外省市轉移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接收證明;
(二)市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辦理轉移手續,並將其個人帳戶本息額轉出或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三)終止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達到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各被征地村(社區)攜帶參保人員身份證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核定待遇。
(3)山東省農民失地保險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由於各地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不同,繳費額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農民的繳費標准:
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繳費檔次,由個人選擇其中一檔乘以折算後的繳費年限,計算個人應繳費總額。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以征地時上年度起歷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20%的費率乘以折算後的繳費年限,計算應繳費總額。
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承包土地數量為依據,根據實際失地比例承擔一定數額的費用。
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高繳費檔次乘以補繳年限計算得到的應繳費總額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應繳費總額的60%乘以實際失地比例。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家庭人口為若幹人的,按符合參保條件的實際人口計算政府承擔費用。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政府承擔費用全部記入個人賬戶,作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依據;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除政府承擔費用外,其餘部分由個人承擔,應繳費總額的40%記入個人賬戶,其餘60%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一部分記入個人賬戶,一部分劃入統籌基金。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未滿60周歲、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個人選擇的繳費檔次繼續繳費,費用由個人全額承擔。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標准繼續繳費,費用由個人全額承擔;被用人單位錄用的,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繼續繳費,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
Ⅳ 山東省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操作辦法的領取辦法和標准
養老金由農保處指定的金融機構或兼做金融業務的郵政部門發放。代發養老金的單位必須是在鄉鎮(或街道)設有辦事處並已實現計算機聯網的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部門以及農村信用社。
(一)失地農民領取的養老金包括兩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和補充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積累額×支付系數
補充養老金=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X×10%
如分次征地,分次繳納基本養老保障金,補充養老金的領取標准為歷次繳納時按照以上計算辦法計算的領取標準的和值。
(二)男60周歲以下、女55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月領取標準是:
個人賬戶積累額×1/180+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X×10%
(三)男60周歲至65周歲、女55周歲至65周歲(含65周歲)失地農民,從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月領取標準是:
個人賬戶積累額×1/150+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X×10%
(四)65周歲至70周歲(不含70周歲)失地農民,從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月領取標準是:
個人賬戶積累額×1/120+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X×10%
(五)70周歲(含70周歲)以上失地農民,從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月領取標準是:
個人賬戶積累額×1/60+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X×10%
1/180、1/150、1/120、1/60為各年齡段支付系數。
(六)參保人員在開始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繼承個人賬戶中的全部本息;參保人員領取養老金後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繼承個人賬戶中剩餘本息部分(領取時個人賬戶積累總額減歷次個人賬戶養老金領取合計,不包括個人賬戶資金支付期利息)。
(七)參保人在享受待遇期間被判刑或勞教的,在服刑或勞教期間停止享受基本養老保障待遇,服刑或勞教期滿後,經審批後可重新享受基本養老保障待遇,並補發服刑或勞教期間個人賬戶養老金。
Ⅳ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相關規定如何
參加吧,對你工作沒有什麼影響,這也算是對征地農民的一點補償,如果你不參加能得到一筆資金補償也好,很多地方都是這算現金補償的。
Ⅵ 國家對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有哪些規定
《憲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公開資料顯示,近年來國土部多次下發類似通知。據不完全統計,2000年以來,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至少下發了12次與征地管理相關的通知。
1、2013年5月,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下發《關於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杜絕暴力征地行為,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2、2011年5月13日,下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3、2010年6月26日,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4、2007年4月28日,下發《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
5、2006年6月21日,國土部下發《關於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
6、2006年6月14日,國土部發布《關於嚴明法紀堅決制止土地違法的緊急通知》。
7、2006年5月30日,國土部發布《關於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
8、2005年7月23日,國土部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
9、2004年11月3日,國土部印發《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10、2002年7月12日,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
11、2001年11月16日,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
12、2000年2月1日,下發《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關於轉變職能,發揮有關事業單位在征地工作中作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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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下發的《通知》要求,要嚴防因征地引發矛盾和沖突。在促進經濟發展和保護耕地的同時,要將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放在首要位置,不得強行實施征地,杜絕暴力征地。
國土部要求各地開展全面排查,堅決糾正違法違規征地行為。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嚴格規范、補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強制征地行為等。對征地程序不規范、補償不到位、安置不落實的,必須立即進行整改;對違法違規強行征地行為,要嚴肅查處。整改、查處不到位,不得繼續實施征地。
Ⅶ 山東農民養老保險辦法
如何銜接,建議你咨詢戶口地勞動局明確,看看當地政策怎麼樣規定的
養老保險將來只有一份,如果你自己交了單位的這種,不建議你參加針對農戶的養老保險了
Ⅷ 失地農民最新補償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征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 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被征地單位的補償各項費用。是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總和。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土地補償費是因國家徵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
補償的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建設徵用農民集體土地後,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難所給予的補助費用。青苗補償費是指徵用土地時,對被徵用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徵用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徵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
其他補償費是指除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徵用土地給被徵用土地單位和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等。
網路_征地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