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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會歸哪管

發布時間:2021-07-29 20:54:44

㈠ 如何成立慈善基金

設立基金會的程序如下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請材料;

(2)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准予登記的,申請人在網上履行設立登記的填報程序後,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

(3)基金會登記後,應在民政部民間組織服務中心申請刻制印章;在全國組織機構代碼中心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在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在銀行開立銀行賬戶,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九條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1)慈善基金會歸哪管擴展閱讀: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㈡ 慈善基金會屬於金融機構嗎

慈善基金會只是一個名號,具體得看它的活動內容,如果它從事融資投資那就屬於金融機構,如果完全不進行資產自增值的投資活動而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地直接的吸納捐款從事民間公益活動,並且不在政府行政體系內運營,那麼就可以劃為民間組織或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NGO or NPO)

㈢ 慈善基金會是屬於國家還是那些有錢人辦的

這個要開基金會的性質的,美國一般是私人性質的。我國有一些基金是政府組織的。

㈣ 慈善工作主管部門是哪個單位

慈善工作主管部門是民政部、民政廳、民政局。


工作職責

(一)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優撫政策、標准和辦法,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劃,擬訂烈士褒揚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五)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六)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

(七)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參與擬訂在華國際難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㈤ 宋慶齡基金會歸中央哪個部門管

1982年5月29日,為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名譽主席宋慶齡,繼承和發揚她的未竟事業,在鄧小平同志倡導下,宋慶齡基金會在北京成立。鄧小平同志擔任名譽主席,廖承志同志任顧問,首任主席康克清,第二任主席黃華,現任主席胡啟立。
基金會宗旨為「繼承和發揚宋慶齡畢生致力的增進國際友好,維護世界和平;開展兩岸交流,促進祖國統一;關注民族未來,培育少年兒童的未竟事業「,即和平,統一,未來。
2005年9月,經第五屆理事大會審議通過,該會更名為「中國宋慶齡基金會」,英譯名為「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縮寫「SCLF」。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兼具群眾團體和公益慈善機構雙重屬性,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副部級單位,國家預算單位。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機關設有:辦公室、基金部、聯絡部、事業發展部、人事保衛部五個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有:宋慶齡故居管理中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研究中心)、宋慶齡兒童科學技術館、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培訓交流中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事業發展中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機關服務中心。

㈥ 慈善機構歸哪個部門管

民政部門

㈦ 中國慈善機構屬於我們國家的哪級機關

北京地球村
中華慈善總會
中國扶貧基金會
李嘉誠基金會
玉米愛心基金 自然之友
公益時報
宋慶齡基金會
中國紅十字會
首都文明工程基金會 新疆自然保育基金
中華慈善總會在線捐助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北京國際人員志願人員協會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慈善募捐專線
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

㈧ 慈善基金會的制度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參考資料: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6650&dictionid=1203

㈨ 基金會是否屬於「慈善機構」

只要是基金會,都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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