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房公積金提取哈爾濱的如何提取
哈爾濱住房公積金提取應憑提取證明和相關材料,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公積金的提取。
根據《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職工提取個人賬戶內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應當憑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和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交購買公有住房審批手續或購買商品住房有效合同、私有住房交易有效憑證;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交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大修或者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交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職工離休、退休的,提交離休、退休有效證件和原所在單位的證明;
(1)哈爾濱市基金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調離本市轄區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Ⅱ 哈爾濱市公租房公積金是否能全額提出
可以的,但是要滿足提取公積金的條件,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離休、退休的;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出境定居的;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因此,再行購買房屋時,是可以將公積金提取的。
Ⅲ 哈爾濱市科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哈政辦發[1999]25號 1999NIAN 12月14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哈爾濱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暫行規定》,為建立我市科技風險投資機制,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三條科技風險基金(以下簡稱風險基金)是指為實現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推動地方經濟發展而設立的專項資金。風險基金實行股份制。政府注入引導資金,吸納社會各類資金入股。
第四條風險基金用於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股權投入,風險借款和貸款但保等。使用原則是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政府注入的資金與其它入股資金同股同利。
第五條組建哈爾濱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業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是按現代企業制度管理的企業法人。
創業公司按公司法規范運作,設董事會、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投資方式採用投資管理人(公司)和資金託管機構制。
創業公司按具體投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享受投資收益,保障出資人的資產保值增值。
創業公司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二章風險基金來源和投資方向
第六條 風險基金來源:
(一)自1999年起,5年內市財政每年安排風險基金3,000萬元。
(二)自1999年起,5年內每年從市本級科技三項費用中劃拔30%作為風險基金;
上述兩項資金作為風險基金的引導資金,由市財政局按計劃分批拔給市科委,市科委劃拔給創業公司。
(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採取多種形式吸納的社會各類資金;
(四)風險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五)風險基金的投資收益;
(六)哈發[1999]12號文件規定返還的資金;
(七)其它資金
第七條 投資項目應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符合地方經濟發展規劃,具備高技術、高附加值,能形成新興產業,對地方經濟發展有較大拉動作用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第八條投資形式:
(一)股權投入
(二)風險借款
(三)貸款但保,吸引金融機構投資。
第三章風險基金的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九條 申請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較強的科技意識和創新意識,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相應的開發條件,包括技術力量和物資條件。
第十條申請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有利於環境保護;
(二)技術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引進、消化吸收項目應有創新;
(三)市場前景好,有較強的競爭能力;
(四)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節、創匯能力強,投資收益率不低於25%;
(五)能形成規模,對相關產業有牽動作用。
第十一條 申請和審批程序
(一)申請企業向投資管理人(公司)或資金託管機構報送申請表、企業法人執照副本復印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財務資信情況說明書;
(二)投資管理人(公司)或資金託管機構,對申請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初審後委託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後提出投資項目建議書報創業公司;
(三)創業公司受理後,報董事會決策。對董事會確定的投資項目,創業公司與投資管理人(公司)或資金託管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權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簽訂投資合同。
第四章風險基金投入、撤出和風險處理
第十二條 風險基金的投入:
(一)風險投資實行並行投資制,創業公司與投資管理人(公司)或資金託管機構共同投資。各投資方根據項目計劃,按進度、按投資比例分期投資,發行問題及時中止投資;
(二)風險借款按借款合同執行,辦理相應的抵押擔保手續,按計劃分期撥款;
(三)貸款擔保,按項目承擔企業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提供擔保,並採取相應的反擔保措施。
第十三條 風險基金撤出:
(一)股權投資由股票上市、產權交易、股權回購等方式撤出,同等條件下,投資人之間有優先回購權;
(二)風險借款由借款人按合同按時支付資金佔用費,到期還本,借貸關系終止;
(三)貸款擔保在金融部門收回為其擔保的貸款,擔保責任自行解除,愈期不能償還,按約定程序清算;
(四)建立我市技術產權評估中心和技術產權產易中心,為風險投資提供撤出條件和渠道。
第十四條 風險處理
(一)每年按當年實際投資額的10%提取壞帳保證金;
(二)對投資失敗項目損失的資金,經董事會同意用壞帳保證金核銷,不足部分經董事會同意從風險基金中核銷;
(三)由於違約造成項目實施受阻的,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四)監事會對風險基金管理實行監督。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公司)、資金託管機構投資機制建立之前,創業公司可對項目直接投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市科委、市財政局修改補充。
第十七條 投資項目涉及技術保密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Ⅳ 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介紹
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如下:
第一條 根據《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桂政發〔2007〕3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是由政府和個人共同籌資,以解決參保居民的重大疾病醫療費用問題為主的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 建立居民醫保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低水平起步,保障水平要與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二)堅持自願參加,醫療保險費以個人(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的原則;
(三)堅持以住院統籌為主、兼顧部分重大疾病門診醫療需求的原則;
(四)堅持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五)堅持屬地管理,統籌協調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准和管理措施等銜接的原則。
第四條 居民醫保實行市級統籌。全市范圍內(包括合浦縣、海城區、銀海區和鐵山港區,以下簡稱縣(區))的城鎮居民,參加全市統一的居民醫保,其中海城區、銀海區、鐵山港區范圍內的參保居民由市本級統一管理,合浦縣轄區內的參保居民暫由合浦縣單獨管理,待條件成熟後向市級管理過渡。
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居民醫保的行政管理和監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實施市本級和三區的具體工作,合浦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實施合浦縣轄區內的具體工作。
Ⅳ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住房公積金問題!
回答:根據《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1、哈市的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納的嗎?
答:哈爾濱市行政管轄區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都應按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靈活就業人員,主要包括被本市單位聘用的進城務工人員、在本市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在本市從業且具有職業資格的自由職業者,可以申請建立繳存住房公積金。
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需要降低繳存比例或者暫緩繳存的,必須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經公積金中心審核批准後,可降低繳存比例或者暫緩繳存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時,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交欠繳的公積金。單位緩繳公積金的期限為一年,超過一年仍需緩繳的,應當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2、是否限制哈爾濱本市戶口?
答:不是。
3、如果公司不辦理住房公積金,會有什麼處罰?
答:按哈爾濱市新出台的公積金管理《辦法》規定,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實行同等雙比例繳存,即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於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不得高於12%。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依據國務院公積金《條例》和哈爾濱市公積金《辦法》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辦理公積金的話有什麼優惠?
答:目前沒有相關規定優惠。
Ⅵ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基本信息
一、《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是於2007年8月8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8月30日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修訂並重新出台了公積金《條例》。
二、按照國家要求,哈爾濱市對原《辦法》又進行了修改完善,並於2007年重新出台了該辦法。積極開展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撤並工作,努力夯實管理基礎,積極推進管理創新,哈爾濱市公積金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公積金制度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進入了全面快速發展的新時期。
三、依據《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本市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哈爾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管理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其職責是: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建議,報管委會審議;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七)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八)承辦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Ⅶ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一、《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於2007年8月8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8月30日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修訂並重新出台了公積金《條例》。
二、《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調離本市轄區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據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並同時注銷其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九條 職工提取個人賬戶內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應當憑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和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交購買公有住房審批手續或購買商品住房有效合同、私有住房交易有效憑證;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交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大修或者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交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職工離休、退休的,提交離休、退休有效證件和原所在單位的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喪失勞動能力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六)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簽發的出境定居手續(移民紙、定居卡、永久居住簽證等)或者戶口注銷證明;
(七)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交還款憑證和《借款合同》;
(八)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交原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九)調離本市轄區的,提交調入單位職工個人公積金新賬戶證明和調入單位開具的調轉介紹信;
(十)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提交職工死亡的有效證明和合法繼承有效證明。
(十一)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提供同一戶口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證明、戶口簿,屬於承租公有住房的,還應當提供《公有住房承租證》;屬於承租非公有住房的,還應當提交經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登記備案的證明和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憑據。
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規定辦理提取手續。
對管理中心作出的不準提取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職工, 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管委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將住房公積金及其增值收益用於投資、參股和購買股票。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的比例,按不低於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者按不低於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1%核定。
第三十三條 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在資產清償時,應當依法優先償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和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四條 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應當繳入財政專戶。
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市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財政,由市財政撥付。
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包括辦公費用、業務費用、管理設施更新等專項費用), 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核定。
Ⅷ 哈爾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新農合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農村居民個人繳納的費用; (二)各級政府的財政補助資金; (三)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助資金;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新農合基金的利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新農合基金分類及各部分基金所佔比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十條各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當地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新農合基金專用賬戶。 第四十一條新農合基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封閉運行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各統籌地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基金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加強基金管理,保證基金安全運行。 第四十三條新農合基金支出實行專戶支付制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統籌地區新農合經辦機構審核參合人員的報銷費用後,填寫《新農合門診醫療費報銷支付憑證》和《新農合住院醫療費報銷支付憑證》,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 (二)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後,通過新農合基金專戶,將定點醫療機構先行墊付的報銷費用,撥付到定點醫療機構,將參合人員個人墊付的報銷費用,撥付到區、縣(市)或鄉(鎮)新農合經辦機構,區、縣(市)或鄉(鎮)新農合經辦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參合人員領取。 第四十四條新農合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由其墊付的醫療費用。 第四十五條各統籌地區應當建立健全新農合信息管理系統,實行新農合工作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新農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單位及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Ⅸ 哈爾濱有哪些基金公司
您好!
好像也只找到銀河基金公司!
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於2004年11月24日在哈爾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完成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設立的登記注冊手續,營業場所為哈爾濱市南崗區花園街310號。
Ⅹ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哈爾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住房公積金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市有關住房公積金方面的法規、規章及政策,擬定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發展戰略及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三)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的歸還;
(七)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及執行情況的報告;
(八)會同有關部門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率;
(九)督促各單位按時匯繳住房公積金;
(十)監督受委託銀行按委託協議辦理住房公積金存貸款業務;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單位貸款和項目貸款的清收工作;
(十二)負責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審批、監督、催收等工作;
(十三)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