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馬海德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馬海德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叄萬元整,來源於馬海德夫人蘇菲女士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衛生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區後海北沿24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在國外募捐,通過資金的資助,促進中國麻風防治事業的發展;(二)表彰、獎勵從事麻風防治、研究及管理的優秀工作者;(三)資助開展麻風病的健康教育、宣傳工作和慰問麻風病人和麻防工作者活動;(四)資助麻風患者的子女「扶貧助教」活動;(五)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13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心公益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二)從事醫療衛生工作、關心弱勢群體者;(三)麻風病防治、研究專家、學者;(四)社會活動家、著名人士;(五)擁護本會章程。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任、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 理事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其他基金會應註明: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有權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三)遵守基金會章程,執行基金會的決定;(四)積極參加基金會工作和活動,完成基金會委託的各項工作;(五)遵守國家《基金會管理條例》,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和理事聲譽。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張、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個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由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離婚四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五)決定基金會的其它重大事項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款適用於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基金會發展的長、短期計劃,安排年度計劃;(五)主持討論評獎委員會的人選及評獎工作;(六)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基金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公益計劃;(二)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等,交理事會決定;(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四)負責組織制定業務活動計劃,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審批;(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由馬海德博士的夫人蘇菲女士捐贈3萬美元,作為原始基金;(二)國內外友好團體及個人的捐贈;(三)接受來自社會的捐贈;(四)投資效益和基金增值;(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非公募基金會無此項〗、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表彰、獎勵從事麻風防治、研究及管理的優秀工作者;(二)資助開展麻風健康教育、宣傳工作和慰問麻風病人及麻防工作者活動;(三)資助麻風患者子女,開展「扶貧助教」活動;(四)用於麻風病人的社會福利事業;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與國外友好團體簽訂援助合作協議,其資助金額在5萬美元以上者;(二)國內資助項目在25萬元(人民幣)以上者。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非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無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二)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㈡ 如何成立基金會
一、建立一家基金會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決定基金會的宗旨。每個基金會應該有一個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紙面的宗旨。
2、 組建理事會。初始的理事會將通過規劃和籌資幫助工作團隊把基金會背後的想法變成現實。隨著基金會的發展成熟,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人員也會改變。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會的運營規則,應該在基金會的早期發展過程中由理事會通過。
4、 准備注冊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5、 選擇一個業務主管部門,獲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根據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區不需要再找業務主管單位。
6、 尋找辦公場所,招募合適的工作人員。
7、 填寫法人登記申請書,確定在哪個民政部門登記,向民政部門提交法人登記申請書。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8、 進行戰略規劃。戰略規劃表述了基金會潛力的願景。戰略規劃應該描述出實現這個潛力所必需經過的步驟,決定要實現這個機會需要什麼樣的工作團隊,確定至少一年內的項目和運作優先事項。
9、 制定預算計劃和資源開發計劃。財務監管和資源開發(如籌資、獲得收入、吸收會員會費)是理事會的最重要職責。實現戰略規劃需要的資源必須在預算和財務計劃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會正式文件的存檔體系。登記文件、理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應該妥善存檔。
11、 建立會計體系。基金會財務的盡職管理需要一套已經確立的可以滿足現狀和未來需求的會計體系。
12、 提交稅收減免資格申請。
二、個人募資行為是可以成立基金會的
1、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的一類基金;私募基金則是只能採取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發售的基金。
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徵:可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和宣傳推廣,基金募集對象不固定;投資金額要求低,適宜中小投資者參與;必須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規約束,並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
2、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進行公開的發售和宣傳推廣,投資資金額要求高,投資者的資格和人數常常受到嚴格的限制。與公募基金必須遵守嚴格的基金法律和法規的約束並要求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相比,私募基金在運作上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所受到的限制和約束也較少。
3、它既可以投資於衍生金融產品,進行買空賣空交易,也可以進行匯率、商品期貨投機交易等。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較高,主要以具有較強分析承受能力的富裕階層為目標客戶。
(2)北京市非公募基金會經營范圍擴展閱讀:
1、公募基金會,是指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按照2004年2月4日國務院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的總則第三條定義,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2、2004年,中國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第三條對公募的定義,即面向公眾募捐。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對於公募性組織而言,資源獲得來自於公眾的志願性捐贈,不具有財政機制的強制性和市場機制的交易性,而是公眾的捐贈意願來決定。
3、公募基金會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會公開說明組織所獲各種資源的流向,以及說明各種運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組織宗旨及其社會承諾,用來證明其為可靠組織。
㈢ 如何申請成立基金會
辦理基金會的基本要求:
1. 原始基金200萬入資
2. 需要實際地址經營。核查地址
3. 提供理事長,秘書長,專職人員等共計11名
4.基金會名稱
5.
基金會辦理流程:
1.現場約談
2.核名,北京必須放前面,名字不能超過4個字。
3.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4.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主要體現:即將成立的基金會組織架構、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來源、辦理基金會的緣由和目的、基金會經營范圍和宗旨、未來發展方向和趨勢、兩個以上的公益慈善項目)
5.網上提交初審材料
6.網上通過後,取得民政局紅頭文件和臨時賬戶入資單
7.開臨時賬戶、入資、取得***報告(名字下來後10個工作日內必須入資)
8.現場提交成立材料並等待民政審核
9.公示信息
㈣ 浙江省的非公募慈善基金會變更業務范圍需要什麼樣的程序和資料
你可以咨詢你創立基金時的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業務主管部門。一般是基金登記的所屬地的民政部門。
㈤ 怎樣申請成立基金會
一、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5)北京市非公募基金會經營范圍擴展閱讀:
基金會的特徵
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組織和制度形態,基金會不同於政府、企業,也有別於一般的非營利組織,公益性、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託性是基金會的基本特徵。
1、公益性
基金會的公益性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基金會源於捐贈,是公益捐贈的制度化和組織化形式;
二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宗旨;
三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用途,通過各種項目活動使特定群體和整個社會受益。公益性決定了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公益組織。
2、非營利性
非營利性體現在基金會的運作管理及其相應的制度規范中,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存在非營利的分配與收入約束機制,要求基金會的捐贈人、實際受託管理者不得從基金會的財產及其運作中獲得利益;
二是存在非營利的組織運作和管理機制,要求基金會具備有效規避較高風險與較高回報的自我控制機制;
三是存在非營利的財產保全機制,要求基金會不得以捐贈以外的其他方式變更財產及產權結構。
3、非政府性
基金會的非政府性是其區別於政府的主要特徵,表現在三方面:
一是基金會在決策體制上不同於政府,是具有自主決策、自治的獨立法人;
二是基金會在治理結構上不同於政府,是民主治理、公開的社會組織;
三是基金會在運作機制上不同於政府,是追求核心競爭力、在市場中優勝劣汰的組織。
4、基金信託性
基金會是以捐贈為基礎形成的公益財產的集合,是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公益財產,有兩層含義:
一是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信託關系,是捐贈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圍繞公益財產達成的公益信託,良好的公信力是其核心價值所在;
二是基金會是以公益財產形式存在的財產集合,通過有效的財產運作實現保值增值是其生命力的體現。
㈥ 基金公司注冊條件
金牌照審核規定
基金公司注冊審核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五類:基金公司的設立審核、基金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核、基金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審核和基金公司股權處置監管。
基金公司設立審核
設立基金公司應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公司必須在股東資格、公司章程、注冊資本、從業人員資格、內部制度、組織機構、營業場所等方面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同時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申請。
基金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核
基金公司下列事項變更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變更股東、注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
變更名稱、住所。
修改章程。
基金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審核
基金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機構,如辦事處,並得到證監會批准。基金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材料。
基金注冊准備資料
基金公司注冊需准備以下幾個方面的事宜:
提供投資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出資比例、公司名稱、經營范圍;
選擇銀行開立公司驗資賬戶;
所有證件辦理完畢後選擇就近銀行辦理基本賬戶和納稅賬戶;
基本資料(身份證、經營地址、電話號碼);
注冊資金;
擬訂注冊公司名稱若干;
公司經營范圍; (擬定經營范圍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不得從事下列業務:發放貸款;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對除被投資企業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公司住所(租房房產證、租賃合同);
股東名冊及股東聯系電話、聯系地址;
公司章程。
基金牌照注冊條件
這里詳細介紹基金公司的注冊審批、公司變更、企業注銷相關的詳細信息!
我們這里講的是私募投資基金公司,是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的股權投資、產業投資、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注冊:
名稱:北京x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達不到投資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注冊資金:5億元人民幣,設立時可實入1億,其餘資金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5年內全部到位
管理者:要求至少三名高級管理者具有股權投資管理經驗或者相關的投資管理經驗。
經營范圍: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可以申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經營項目,但是不得從事:
公開募集資金;
放貸;
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基金投資者具備條件
投資者應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私募基金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
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
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投資者應當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投資者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收入或者資產情況的證明文件,並應當如實告知其投資目的、投資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
㈦ 怎麼才能注冊基金會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在國內,注冊基金會不僅費用高、手續繁瑣,而且很難注冊通過,因此不少有注冊基金會需求的客戶都把目光轉向了注冊國外的基金會,新加坡基金會也是不少客戶注冊基金會的首選之一。
新加坡基金會的優勢如下:
1、新加坡基金會注冊門檻低,審批時間快。以私人有限公司為載體的私人基金會注冊時間較短,通常1-2周即可完成審批工作,但如果基金會資料准備不充分或有疑問,則審批時間會順延。
2、很多富人階層可以通過注冊新加坡非營利性的基金會,進行有效的海外資產配置操作。
3、新加坡極低的稅率,讓大量私人財富湧入新加坡,並以非營利性基金會的形式,進行合理避稅操作。
4、科技創新團隊可以用注冊新加坡基金會形式吸納外界投資,並以此為平台進行科技創新活動。
5、其他國家和地區對區塊鏈相關活動的抵觸,及新加坡政府對區塊鏈開放包容的態度,令不少區塊鏈技術相關企業落戶新加坡,並以新加坡基金會為依託,吸引市場投資,開展科技創新活動,進行區塊鏈相關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在這些企業中,有不少是以非營利性公眾基金會的形式注冊,據相關資料,內地約有80%的區塊鏈相關ICO項目,均以新加坡基金會為平台。
6、通過注冊一家非營利性基金會,進行資金的存管和支配,利用新加坡既有優勢的稅收政策,進行合理避稅。由於非營利性基金會並沒有產生任何營業收入,因此也就無需繳納稅收,從而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注冊新加坡基金會需要熟悉新加坡當地辦事流程和相關法律,新加坡基金會的注冊並不復雜,但由於基金會的非營利特性,所需資料准備比一般新加坡公司資料更為嚴格。因此選擇一家專業且有責任心的秘書服務提供商為您代為辦理,無疑是最好的選擇。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
如果您對注冊基金會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我們共同探討
㈧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章程
(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通過,國土資源部報民政部審核同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性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紀念我國現代地質工作的開拓者、新中國地質事業的奠基人李四光,繼承和弘揚他求實創新的科學精神和崇高的愛國主義精神,鼓勵廣大地質工作者獻身地質事業,推動我國地質工作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2000 萬元,來源於地質行業各部門、單位及個人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務院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土資源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阜外百萬庄大街26 號中國地質科學院。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 一) 獎勵在地質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地質科技工作者,每兩年評獎一次,每次獲獎人數最多不超過 15 人 ( 其中: 野外地質工作者獎不超過 8 人、地質科技研究者獎不超過 5 人、地質教師獎不超過 2 人) ;
( 二) 組織學術交流活動,不定期舉行學術報告會;
( 三) 支持青少年科普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15 ~19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4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 二) 在地質科技界有較大影響;
(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 一)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 四)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 一) 監督 「章程」和 「評獎條例」的執行情況;
( 二) 參與評獎活動,確定獎金額度;
( 三) 按照 「章程」辦事,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 四) 積極募集基金。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 一) 制定、修改章程;
( 二)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 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 一) 章程的修改;
(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明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5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 /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 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 3 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 《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1)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 2)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 3) 擬訂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 4)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 5)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 6)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 7)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 8)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 9)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 10) 理事長及理事會決定交辦的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 一) 地質行業各部門、單位及廣大地質工作者捐贈;
( 二) 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
( 三) 投資收益;
(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 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 一) 評獎、頒獎活動及頒發獎金;
( 二) 辦公用費和製作獎章、證書、出版書刊;
( 三) 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宣傳李四光學術思想;
( 四) 支持青少年科普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 一) 不定期地向地質行業各部門、單位募捐;
( 三) 投資礦業產品開發等。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 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 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所頒發的獲獎者證書、獎章和獎金,均歸獲獎者個人所有,獲獎者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容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 二) 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 三) 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 四) 其他預料不到的情況,而不能繼續進行評獎活動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15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 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 15 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 一) 捐贈給李四光紀念館、李四光研究會,進行李四光地質科技愛國教育;
( 二) 其他地質科技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 程 修 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15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07 年 5 月 30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㈨ 基金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設立基金的條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可以是基金會的捐贈人,也可以是熱衷於公益事業的其他公民或組織。基金會分為公共基金(可以向公眾募集)和非公共基金(不能向公眾募集)。根據募捐的地域范圍,公募基金會可分為國家公募基金會和地方公募基金會。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擁有5至25名會員。設立私人財產的非公有制基金會,有密切關系的基金會董事總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在其他基金會,有近親的人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基金會設監事,其任期與董事會相同。基金會的董事、其近親屬和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從基金會獲得報酬的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的1/3;基金會未擔任專職的監事、董事不得從基金會領取報酬;基金會的董事在個人利益與基金會的利益有關時,不得參與有關事項的決策;基金會的董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進行任何交易。
㈩ 北京成立非公募基金會有哪些詳細的辦理流程
什麼叫非公募基金?是指私募基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