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是這么框架結構:
【一】起首,就是常說的開頭。可以有主客觀環境的介紹、工作概況,甚至可以有一些簡單的感慨;
【二】匯報具體工作情況。要求不高的話,可以把所有工作內容放一起來總結。要求高點的話,就將各部分分點總結匯報下。
【三】工作分析。分析下哪兒做得好,哪兒做得不夠好。通常是側重找下自身的不足和問題,顯得謙謹;
【四】下一步打算。可以是思路,也可以是具體的打算。套路些的話就是繼續干好工作、繼續學習提升、改進自身工作等等。懶寫,可找。
Ⅱ 保險高管日常管控措施
第七條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品行和能勝任工作所必需的學歷、專業經歷和經營管理能力,無不良記錄。
第八條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保險方針政策。
第九條中資保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十條外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的外方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漢語水平。
第十一條擔任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保險公司總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規模(或以上)金融保險機構或其他公司、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或分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職務4年以上任職經歷,或在國家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具有3年以上領導職務任職經歷。
(二)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規模(或以上)金融保險機構或其他公司、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或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職務3年以上任職經歷,或在國家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具有2年以上領導職務任職經歷。
(三)擔任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規模(或以上)金融保險機構或其他公司、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或支公司副經理以上領導職務2年以上任職經歷,或在國家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四)擔任保險公司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3年以上。
(五)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具有保險、金融、經濟管理、法律、投資、財會類專業碩士以上學位的,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的年限可適當放寬。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的總公司應至少有2名高級管理人員從事保險工作10年以上,並具有擔任業務管理職務4年以上任職經歷;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應至少有1名高級管理人員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擔任業務管理職務2年以上任職經歷。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一)曾經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等罪行被判處刑罰;
(二)曾經因賭博、吸毒、嫖娼、欺詐等違法行為,受到有關司法部門行政處罰或被判處刑罰;
(三)曾經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或者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
(四)對重大工作失誤和經濟案件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
(五)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正在審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
(六)累計兩次被取消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
(七)中國保監會認定的不適宜擔任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在破產、關閉、被接管等實行特別處理的保險公司總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除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以外,在採取上述措施後的3年內不得到其他保險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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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保險公司自查報告
一看就是被上海保監局逼迫的可憐的人兒啊。
是合規經營的自查報告吧?
Ⅳ 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6年第4號
《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已經2006年6月12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吳定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Ⅳ 保險理賠部內控自查報告怎麼寫
這個就要看你們理賠部門是什麼流程。對照流程一步一步的來寫。你要是想簡單點就直接把這些工作交給各個部門的負責人,讓他們寫,你只要匯總下就好了。
Ⅵ 如何撰寫省級保險公司合規風險管理工作自查報告
第一 不是臨摹 是抄襲下
第二 省級保險這樣風險都要這樣寫 還有什麼風險可以提
第三 沒事 有保險監督委員會了 你可以到保險監督委員會要他們的風險監控來抄寫下,順便把全國改成你們省的就可以
第四 掩耳盜鈴終究要吃虧的
第五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Ⅶ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障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營業的各類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保險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活動具有決策權的主要負責人,包括:總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分公司(包括總公司營業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營業部)和支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副經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職權的負責人。
保險公司任命總公司精算部門、財務會計部門、資金運用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核准或備案。
第四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行分級審核、分級管理。中國保監會審核和管理保險公司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中國保監會派駐各地的辦公室、辦事處和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所在地派出機構)審核和管理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和所在地派出機構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和管理,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資格取消和任職資格檔案管理。
第六條中國保監會和所在地派出機構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和管理,分為核准制和備案制。保險公司總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適用核准制;保險公司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適用備案制。
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在任命前應取得中國保監會或所在地派出機構任職資格核准文件。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在任命時應同時報所在地派出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