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指導保險公司加強風險管理,保障保險公司穩健經營,根據《關於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已經按照本指引規定建立覆蓋全集團的風險管理體系的,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其保險子公司可以不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風險,是指對實現保險經營目標可能產生負面影響的不確定性因素。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風險管理,是指保險公司圍繞經營目標,對保險經營中的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控制的基本流程以及相關的組織架構、制度和措施。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明確風險管理目標,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規范風險管理流程,採用先進的風險管理方法和手段,努力實現適當風險水平下的效益最大化。
第六條 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面管理與重點監控相統一的原則。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覆蓋所有業務流程和操作環節,能夠對風險進行持續監控、定期評估和准確預警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同時要根據公司實際有針對性地實施重點風險監控,及時發現、防範和化解對公司經營有重要影響的風險。
(二)獨立集中與分工協作相統一的原則。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評估和集中管理風險的機制,保證風險管理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同時要強化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主體職責,在保證風險管理職能部門與業務單位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基礎上,使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平行推進,實現對風險的過程式控制制。
(三)充分有效與成本控制相統一的原則。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自身經營目標、業務規模、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和風險狀況相適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同時要合理權衡風險管理成本與效益的關系,合理配置風險管理資源,實現適當成本下的有效風險管理。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涵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和控制環節的信息系統,提高風險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保險公司應當統籌規劃風險管理和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使風險信息能夠在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之間實現集成與共享,充分滿足對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和監控管理的各項要求。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進行風險管理理念、知識、流程以及控制方式等內容的培訓,增強風險管理意識,同時將風險管理績效與薪酬制度、人事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相結合,培育和塑造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
② 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資委等單位16日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以建立健全中央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這個指導意見主要從適用范圍、規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則以及薪酬結構和水平、薪酬支付、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等方面,進一步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規范.
指導意見明確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結構主要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益三部分構成.由於我國對股權激勵等中長期激勵的配套改革政策還在試行中,指導意見對中長期激勵先作了可審慎探索的原則性規定,重點對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作了規范.
指導意見要求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績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後兌現的原則,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由企業一次性提取,分期兌現.這個指導意見對企業負責人的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作出了原則規定
③ 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 具體意見原文哪裡可以找到
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全文如下) [原創 2009-09-17 13:17:24]
《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下發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
新華網北京9月16日電(記者朱立毅、樊曦)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資委等單位16日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以建立健全中央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這個指導意見主要從適用范圍、規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則以及薪酬結構和水平、薪酬支付、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等方面,進一步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規范。
指導意見從我國實際出發,總結近年來改革的實踐經驗,借鑒國際上加強企業高管薪酬管理的做法,確定了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五項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市場調節與政府監管相結合;二是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三是堅持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兼顧;四是堅持負責人薪酬增長與職工工資增長相協調;五是堅持完善薪酬制度與規范補充保險、職務消費等相配套。通過加強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使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做到結構合理、水平適當、管理規范。
指導意見明確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結構主要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益三部分構成。由於我國對股權激勵等中長期激勵的配套改革政策還在試行中,指導意見對中長期激勵先作了可審慎探索的原則性規定,重點對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作了規范。
這個指導意見從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出發,兼顧調動中央企業負責人積極性和調控企業負責人與職工工資收入差距兩個方面,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基本年薪與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系;績效年薪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
為切實形成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與實際經營業績緊密掛鉤的機制,指導意見要求加強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的考核,將年度業績考核和任期業績考核結合起來,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科學設計體現經營盈利與風險控制的考核指標,合理確定經營目標,規范考核程序,嚴格考核管理,根據業績考核結果確定負責人績效年薪。
指導意見要求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績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後兌現的原則,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由企業一次性提取,分期兌現。
這個指導意見對企業負責人的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作出了原則規定。在補充保險方面,企業在依法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的基礎上,為負責人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繳費和待遇標准。在職務消費方面,要從嚴控制職務消費,企業要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管理制度。
指導意見還明確了有關部門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監管職責,強調要對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實施過程和實施結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根據指導意見,各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將從促進中央企業健康、持續發展出發,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會同財政部、國資委等及時總結實踐中的有效做法,不斷完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政策。
④ 勞動保障政策水平都有哪些測評內容
《關於「九五」時期企業工資工作的主要目標和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
屬機構,解放軍總後勤部生產管理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現將《關於「九五」時期企業工資工作的主要目標和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
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研究落實。我部將根據各地區、各部門企業工資
制度改革的進展情況,結合所提出的各項政策措施,組織開展試點工作,總結經驗,
推廣典型,共同做好企業工資工作。
1997年2月7日
關於「九五」時期企業工資工作的主要目標和政策措施
根據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精神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
遠景目標綱要》確定的戰略任務,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工資收入宏觀調控,積極推進
企業工資制度改革,現提出「九五」時期企業工資工作的主要目標和政策措施。
一、主要目標
「九五」時期企業工資工作的主要目標是,堅持按勞分配和效率優先、兼顧公
平的原則,著力理順工資收入分配秩序,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
積極推進工資制度改革;繼續保持工資總水平適度增長,使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年均
增長4.5%左右;合理調節工資收入分配關系,控制並適當縮小工資收入差距,緩解
分配不公,力爭到「九五」期末初步建立起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市場機制決定、
企業自主分配、政府監督調控」的企業工資分配體制。
為實現上述目標,「九五」時期要形成一套適應體制轉軌時期特點的企業工資
收入調控體系,其主要內容是:在管理體制上,實行分級調控和分類管理;在調控
內容上,突出限制過高工資收入、保障最低工資收入、保持平均工資收入適度增長
三條主線;在調控方法上,實行直接管理與間接調控相結合,事前控制與事後監督
調節相結合;在具體措施上,建立健全彈性工資計劃、工資指導線、工資控制線、
工效掛鉤、人工成本管理、最低工資保障以及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制度等。
各項具體目標和要求是:要隨著勞動力市場的不斷完善,初步形成以均衡工資
率為主的工資水平市場調節體系。在工資決定機制方面,在非國有企業推行集體協
商決定工資的制度,在少數具備條件的國有企業試行工資集體協商,在多數國有企
業繼續實行工效掛鉤等辦法,並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在工資增長中起重要的調控作
用。在宏觀調控體制方面,完善分級調控、分類管理。國家的工資收入宏觀調控政
策由中央統一制定,地區、部門的重大工資收入政策必須報中央批准。各地區、各
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工資收入管理,承擔相應的宏觀調控責任。對非國有企
業,實行自主決定工資總量、工資水平和內部分配製度,國家主要進行間接調控;
對國有企業中關系國計民生、壟斷性較強的,國家要保持較多的直接管理,運用經
濟、行政、法律等多種手段,使其工資收入水平與市場工資率保持均衡;對國有企
業中參與市場競爭程度較高的,要逐步過渡到以間接手段為主調控工資收入。在企
業內部分配方面,要基本形成以人工成本管理為主要內容的企業內部分配約束機制,
建立符合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的比較完善的內部分配製度。
二、政策措施
(一)嚴格執行彈性工資計劃,試行工資指導線
國家下達的彈性工資計劃仍是過渡時期宏觀調控的主要辦法,各地區要繼續嚴
格執行。對年度工資增長超過彈性工資計劃的地區,給予通報批評,並相應核減其
下年度彈性計劃指標。要逐步改進完善彈性工資計劃方法,堅持一年一審核,每年
相應調整含量系數。要嚴格遵守彈性計劃的報審程序,健全對執行結果的監督檢查
制度。
要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宏觀調控方法,以逐步取代彈性工資計劃。
主要辦法是建立工資指導線,調節工資水平和工資增長速度。確定工資指導線要充
分考慮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考慮本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物價指數、就業狀況、
勞動力市場價格、人工成本水平等因素。工資指導線的實施范圍一般包括試點地區
的所有企業,也可考慮先在非國有企業中實施。工資指導線的形式可以多樣化,指
標可以是工資增長的幅度、比例關系,也可以是增長的絕對額(包括最高、平均和最
低三條線),以體現不同地區的特點和政府宏觀調控的要求。制定工資指導線要聽取
政府有關部門、企業和工會的意見。
要積極穩妥地逐步擴大工資指導線的試點范圍,試點地區和試點方案要報勞動
部批准。試點地區的年度工資指導線應送勞動部審核,經地方政府批准後頒布實施。
在試點初期,應將工資指導線辦法與彈性工資計劃並行,待各方面條件成熟後,再
逐步轉向以工資指導線為主調節企業工資收入增長。
(二)改進工效掛鉤,進行集體協商試點
工效掛鉤是體制轉軌時期決定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的主要政策措施之一,各地區、
各部門必須繼續認真執行。要按照國家政策確定企業工效掛鉤方案,嚴格審核掛鉤
基數和浮動比例,堅決糾正有些地區先按物價上漲率補一塊工資,再與經濟效益掛
鉤增資等錯誤作法。要建立科學的掛鉤工資清算制度,堅持先審計、後清算,可以
利用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工資和經濟效益進行審計。要堅決貫徹既掛上、也掛下的
原則,對經濟效益下浮的掛鉤企業,其工資原則上按掛鉤辦法同比例下浮。
各級勞動部門都要認真總結工效掛鉤的經驗,在掛鉤辦法、考核指標等方面,
研究提出進一步改進完善的政策措施。其主要做法,一是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作
為所有掛鉤企業提取新增效益工資的否定指標,未達到核定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
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資;同時,可在少數具備條件的企業探索工資總額同實現
稅利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復合掛鉤。二是調整部分行業、部門、企業的工效掛鉤
辦法。由於產值、業務量、工作量、出口收匯等指標受國家政策、國家投資和價格
等非勞因素的影響較大,因此要逐步降低這些指標在工效掛鉤中所佔的比重,使工
資主要與實現稅利掛鉤。三是加強經濟效益的橫向比較,注意剔除非勞因素的影響;
虧損企業要實行工資總額與減虧指標掛鉤,完不成減虧指標的,一律不得擅自增加
工資和發放獎金。四是對由於非勞因素而使經濟效益指標增長過快的,在計提效益
工資時要作適當限制,實行分檔遞減的辦法;對企業發展多種經營安置分流富餘人
員而減少職工的,要按一定比例核減工資總額基數。五是凈化工資渠道,掛鉤企業
的所有增資均應由效益工資列支,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資性項目。
通過集體協商確定企業工資收入水平是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做法。在競爭性行
業的企業中,工效掛鉤要逐步向集體協商過渡,首先在外商投資企業開展試點。要
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工資集體協商准則、程度和方法,在協商中遵守
國家法律、法規,堅持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利益的原則,堅持對等協商的原則。確
定企業工資水平應參考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同時考慮企業經濟效益、人工
成本水平、物價變動等與工資相關的經濟指標。經協商簽訂的集體合同應報勞動行
政部門審核,勞動行政部門要對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加強指導。
(三)加強對壟斷部門和特殊行業的工資收入管理
調控某些壟斷性強的部門和某些特殊行業的過高工資收入,是「九五」時期調
整工資收入分配關系的重要措施。對壟斷部門的工資總量要繼續用工效總掛鉤等辦
法控制應提效益工資,用工資控制線等辦法控制實發工資增長速度和平均工資水平。
要及時調整不能全面反映經濟效益的部門總掛鉤辦法,剔除非勞因素的影響,從緊
核定掛鉤基數和浮動比例(含量系數)。要按照國家規定,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相當
於全國平均工資180%以上的高收入部門實行工資控制線,使其工資增長率低於全國
平均的工資增長率。
勞動行政部門要對壟斷部門的內部分配加強指導,對其通用的工資制度和工資
標准加強管理。全國性壟斷部門的企業(包括其他中央企業)不得執行未經國家批准
的地方津貼補貼和獎勵政策。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凡涉及壟斷部門的重大工資收
入政策均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其他任何部門不得自行出台增加工資收入的
政策。各壟斷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工資收入政策,切實擔負起對所屬企業進行工資
收入管理和調控的責任。
各類特殊行業的所有企業和企業性質的單位(以下統稱企業)的工資收入,都要
納入勞動行政部門的歸口管理,實行統一的企業工資收入宏觀調控政策。特別是對
經貿、旅遊、服務、房地產、證券、金融、保險等行業,以及按照企業經營方式進
行營業性活動的各類機構、團體,尤其要著力理順工資收入管理體制,加強工資收
入監控和調節。勞動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對這些企業核發《工資總額使用手冊》,
對其中的國有企業審核經營者工資收入,按照企業經營特點實行工效掛鉤或工資總
額包乾等辦法。
(四)綜合治理職工工資外收入
對工資外收入進行綜合治理是企業工資工作中的一項重大任務,各級勞動部門
要與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協調行動,下大力氣對工資外收入查清渠道、嚴肅紀律、
總體規劃、分項治理。
要首先整頓工資外收入的管理秩序,清理工資外收入項目,重點治理不合法、
不合理的工資外收入。勞動部門要與財政、審計等部門密切配合,嚴格規定涉及工
資外收入的各項取費的收入渠道和支出范圍,堅決查處違規行為,扭轉企業隨意發
放工資外收入的狀況。要把工資外收入管理與財務管理結合起來,嚴格執行《國有
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健全有關財務制度。工資外收入的項目由勞動部會同財
政部批准建立,任何地方和部門一律不得自行出台工資外收入政策,包括企業發放
勞務性工資外收入的政策。
要明確劃分企業的主業與「三產」的界限,國有企業的「三產」返還給主辦單
位的利潤一律不得用於發放職工個人收入。對避開勞動、財政部門的管理,利用建
立「小金庫」和「帳外收入」等手段發放的工資外收入要堅決取締。嚴禁企業通過
截留收入、挪用資金、亂收費以及開展多種經營和技術協作轉讓收入等方式獲取職
工個人收入;對亂開口子,導致企業違反財經法規、亂發現金實物的,要嚴肅處理。
對國家已有政策規定的企業勞動保險費用、勞動保護費用和津貼補貼等,要進
一步規范項目、標准和支付范圍,對不合理的項目和標准進行修訂,並按國家規定
嚴格執行。
(五)加強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管理,試行經營者年薪制
要繼續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規定,根據完成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績確定經營者的
工資收入,把經營者工資收入相當於職工平均工資的倍數控制在國家規定的倍數以
內。對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經營者,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可給予適當獎勵,但要堅
持誰獎勵誰出錢,凡是政府或企業主管部門出獎勵政策企業自己出錢的,一律視作
違紀;被獎勵的企業經營者個人必須照章納稅。
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收入要加強宏觀指導和監
控,完善現有政策,同時保持政策的連續性。中方高級管理人員仍實行名義工資與
實得工資的做法,名義工資由企業董事會根據同工同酬的原則,比照外方同類人員
報酬水平確定;實得工資由中方投資單位商企業中方主管部門確定。
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由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歸口管理,各有關部門協同配合。
確定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不僅要審批經營者工資制度,而且
要審批經營者年度工資收入額。審批程序是,按照企業隸屬關系,先由主管部門提
出意見,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國務院直屬總公
司和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經營者的工資收入,要報勞動部審核同意後,按幹部管理權
限審批。
要在具備條件的國有企業中積極穩妥地推行企業經營者年薪制辦法,使經營者
工資收入與一般職工工資收入相分離,與企業經營難度、經營風險和經營業績相聯
系。確定經營者年薪收入要增加透明度,便於職工監督;年薪收入的支付要先考核、
後兌現。企業經營者除年薪收入之外,不得從本企業領取其他任何個人收入。企業
經營者一般是指企業的廠長或總經理,每戶企業一人。企業黨委書記、董事長的年
工資收入可比照經營者年薪制執行。企業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一般不實行年薪制,
只能按崗位技能工資制等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辦法取得工資收入。
經營者年薪收入包括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兩部分。基本收入按本地區(省、自治
區、直轄市)和本企業職工綜合平均工資的一定倍數確定。確定具體倍數要符合國家
關於經營者工資收入管理的政策,考慮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大小及歷年經濟效益水
平高低等因素,企業之間不得攀比。經營者的效益收入根據本企業當年實際完成的
經濟效益情況確定,同時,還應參考其生產經營的責任輕重、難易程度等因素。效
益收入最高等於基本收入。
企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以及其他綜合管理部門在年度末考核企業完成各項任
務和經濟指標的情況。經濟指標主要是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資本收益率和實現利
潤等。經營者沒有完成核定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不得獲取效益收入;沒有完
成其他主要經濟效益考核指標,扣減效益收入。進行年薪制試點必須嚴格履行審批
程度,加強管理。試點方案由勞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其中地方企業試點方案
的審批權控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原則上不下放審批許可權。
(六)建立健全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制度
監督檢查是轉變政府職能、規范分配秩序、嚴肅國家法紀、提高收入透明度、
保證國家各項分配政策得到貫徹落實的重要手段。要根據《勞動法》《行政處罰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繼續加強監督檢查制度建設,完善操作程序,使監督檢查更加
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成為勞動工資行政管理部門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各地區
都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工作機構,充實職能人員,落實工作經費。
要逐步擴大監督檢查范圍,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特別注重對工資內、外收入水
平偏高、增速過快的行業和企業的監督檢查。不但要監督檢查工資內收入的提取、
發放情況,而且要嚴格查清各項工資外收入的來源渠道和發放數額。勞動行政部門
要會同財政、審計部門對違法違紀企業責令糾正,按違法違紀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
經濟處罰,所罰沒的收入上繳財政。對違法違紀企業,要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
的,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直至撤銷(解聘)其職務。對利用職
權侵吞國有資產、化公為私的企業經營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督檢查的具體方法,一是勞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審計部門對企業進行定期
的行政性抽查和專項檢查;二是通過經資格認定的社會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審
計事務所)進行審計檢查;三是企業進行自查,並由企業主管部門對自查結果進行復
查。
(七)嚴格執行《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制度
《工資總額使用手冊》是控制企業實發工資增長的主要手段,應按國家規定嚴
格執行。企業所有工資收入都必須通過《工資總額使用手冊》支付。各地區勞動行
政部門要及時核發本地區所有企業的《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在國家下達的彈性工
資計劃和總掛鉤的范圍內,統籌安排並審核企業上報的工資總額使用計劃,會同人
民銀行當地分行、基層單位開戶銀行檢查《工資總額使用手冊》的落實情況。要會
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對企業上年工資總額發放情況的聯審工作,指導企業建立工資
儲備金制度。
(八)加強對企業人工成本的指導和管理
要使社會平均人工成本水平逐步成為決定企業工資收入水平的重要約束條件之
一。勞動行政部門要建立企業人工成本監測指標體系,在加強企業人工成本水平調
查的基礎上,定期向社會公布主要行業人工成本水平,指導各類企業包括外商投資
企業和私營企業加強國內外同行業人工成本的比較,引導其合理確定工資水平。要
結合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和財稅大檢查,加強對國有企業全部人工成本列支情
況的審核。嚴禁任何地區、部門擅開列支成本的口子,對超出國家規定多列支成本
或套取現金亂發錢物的企業給予處罰。
(九)深化企業內部分配製度改革
要根據按勞分配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結合行業和企業的生產經營特
點,不斷深化內部分配改革,促使企業克服平均主義的分配傾向,發揮工資收入分
配的激勵作用,建立以人工成本管理為主要內容的企業內部分配自我約束機制。
企業內部分配改革的工作重點有三個,一是建立以勞動技能、責任、強度、條
件和勞動貢獻為依據的基本工資制度;二是建立以國家法律、法規為准則的企業工
資支付制度;三是建立以定員定額、崗位測評和考試考核為主的內部分配基礎管理
制度。
勞動行政部門要幫助企業認真總結崗位技能工資制等內部分配改革經驗,指導
企業搞好定員定額、崗位測評和考試考核工作,建立比較合理的行業規范;要積極
為企業搞好內部分配提供咨詢服務,加強信息交流,推廣典型經驗。
要繼續調整職工工資收入結構,隨著企業工資制度改革的進程,對按國家規定
提取發放的應納入工資總額的工資外收入(如住房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中增加的
補貼等),經國家批准逐步納入工資總額范圍,實現職工個人收入顯性化、工資化和
貨幣化。
(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切實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
要嚴格執行《勞動法》及其配套規章有關企業工資支付的規定,保證提供正常
勞動的職工獲得符合國家政策的勞動報酬。對生產正常的企業和困難企業中的在崗
職工,要採取各種有效措施,確保實發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
行政部門要對企業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的企業,按規定予以處罰。要總結近年來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經驗,
研究建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機制,並在國家已有的政
策法規的基礎上,完善最低工資立法。
要建立健全企業欠薪保障制度,使保障困難企業職工基本生活的工作逐步走上
法制化的軌道。
(十一)大力加強工資收入宏觀決策支持系統建設
以統計信息為主要內容的工資收入宏觀決策支持系統是企業工資工作的重要基
礎,各級勞動工資部門都要高度重視。要不斷改進企業工資收入統計制度和統計調
查方法,開展工資水平和工資關系的抽樣調查,加強統計分析和信息反饋,提高准
確性和時效性,發揮統計對工資收入調控的信息、監督、咨詢等職能作用。要加強
對工資收入的評價與預測,探索評價方法,建立預測模型,增強工資收入宏觀決策
的科學性和預見性。要建立工資收入宏觀監測預警系統,確定主要的監測指標和預
警線,對宏觀經濟和工資收入實行動態的經常性的跟蹤監測,開展定期預報預警,
使工資分配與其他宏觀經濟綜合平衡協調。要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工資收入統計信
息網路,廣泛採用計算機技術,提高信息交流、反饋的質量。要加強勞動統計信息
隊伍建設,充實力量,提高人員素質。
(十二)強化再分配環節對工資收入的監督調節作用
要充分發揮再分配的作用,調節工資收入水平和分配關系,使國家對工資收入
的宏觀調控手段更加完善。「九五」時期國家將著重改進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個
人收入申報制度、法人支付個人收入的申報制度、個人儲蓄實名制等,同時要強化
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落實單位代扣代繳義務,推行銀行代發工資的辦法,利用
金融手段對個人收入進行監控等,勞動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這些工作。
⑤ 保險公司每天打卡領工資什麼都不用干有什麼內幕
為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監管,2012年7月1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保監發63號印發《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范指引(試行)》。該《指引》分總則、薪酬結構、薪酬支付、績效考核、薪酬管理、薪酬監管、附則7章32條,自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其中第三章,薪酬支付: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基本薪酬按月支付。保險公司可以根據經營情況和風險分期考核情況,合理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隨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其餘部分在財務年度結束後,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支付。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代表任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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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關於徵求《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xx號——組織架構》等5項
發文標題: 關於印發《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通知
發文文號: 財會[2008]7號
發文部門: 財政部 審計署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時間: 2008-5-22
編輯時間: 2008-7-11
實施時間: 2009-7-1
失效時間:
法規類型: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所屬行業: 所有行業
所屬區域: 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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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內容:
中直管理局,鐵道部、國管局,總後勤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審計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審計局,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中國證監會上海、深圳專員辦,各保監局、保險公司,各銀監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管理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制定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現予印發,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非上市的大中型企業執行。執行本規范的上市公司,應當對本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並可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附件: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附件: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大中型企業。
小企業和其他單位可以參照本規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
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的劃分標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
內部控制的目標是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
第四條 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各種業務和事項。
(二)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
(三)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四)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與企業經營規模、業務范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並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五)成本效益原則。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第五條 企業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內部環境。內部環境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一般包括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內部審計、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等。
(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企業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三)控制活動。控制活動是企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
(四)信息與溝通。信息與溝通是企業及時、准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企業內部、企業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
(五)內部監督。內部監督是企業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及時加以改進。
第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制定本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企業應當運用信息技術加強內部控制,建立與經營管理相適應的信息系統,促進內部控制流程與信息系統的有機結合,實現對業務和事項的自動控制,減少或消除人為操縱因素。
第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實施的激勵約束機制,將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納入績效考評體系,促進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明確貫徹實施本規范的具體要求,對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接受企業委託從事內部控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和相關執業准則,對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的從業人員應當對發表的內部控制審計意見負責。
為企業內部控制提供咨詢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企業提供內部控制審計服務。
第二章 內部環境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
股東(大)會享有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依法行使企業經營方針、籌資、投資、利潤分配等重大事項的表決權。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企業的經營決策權。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監督企業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經理層負責組織實施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事項,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董事會負責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監事會對董事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進行監督。經理層負責組織領導企業內部控制的日常運行。
企業應當成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適當的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的建立實施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協調內部控制審計及其他相關事宜等。
審計委員會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獨立性、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結合業務特點和內部控制要求設置內部機構,明確職責許可權,將權利與責任落實到各責任單位。
企業應當通過編制內部管理手冊,使全體員工掌握內部機構設置、崗位職責、業務流程等情況,明確權責分配,正確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工作的獨立性。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結合內部審計監督,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內部審計機構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按照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程序進行報告;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權直接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監事會報告。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制定和實施有利於企業可持續發展的人力資源政策。人力資源政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員工的聘用、培訓、辭退與辭職。
(二)員工的薪酬、考核、晉升與獎懲。
(三)關鍵崗位員工的強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崗位輪換制度。
(四)掌握國家秘密或重要商業秘密的員工離崗的限制性規定。
(五)有關人力資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將職業道德修養和專業勝任能力作為選拔和聘用員工的重要標准,切實加強員工培訓和繼續教育,不斷提升員工素質。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加強文化建設,培育積極向上的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倡導誠實守信、愛崗敬業、開拓創新和團隊協作精神,樹立現代管理理念,強化風險意識。
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
企業員工應當遵守員工行為守則,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加強法制教育,增強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的法制觀念,嚴格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依法監督,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和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備案制度。
第三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設定的控制目標,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相關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及時進行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 企業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准確識別與實現控制目標相關的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確定相應的風險承受度。
風險承受度是企業能夠承擔的風險限度,包括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業務層面的可接受風險水平。
第二十二條 企業識別內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員工專業勝任能力等人力資源因素。
(二)組織機構、經營方式、資產管理、業務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開發、技術投入、信息技術運用等自主創新因素。
(四)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財務因素。
(五)營運安全、員工健康、環境保護等安全環保因素。
(六)其他有關內部風險因素。
第二十三條 企業識別外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一)經濟形勢、產業政策、融資環境、市場競爭、資源供給等經濟因素。
(二)法律法規、監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穩定、文化傳統、社會信用、教育水平、消費者行為等社會因素。
(四)技術進步、工藝改進等科學技術因素。
(五)自然災害、環境狀況等自然環境因素。
(六)其他有關外部風險因素。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影響程度等,對識別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排序,確定關注重點和優先控制的風險。
企業進行風險分析,應當充分吸收專業人員,組成風險分析團隊,按照嚴格規范的程序開展工作,確保風險分析結果的准確性。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結合風險承受度,權衡風險與收益,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企業應當合理分析、准確掌握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關鍵崗位員工的風險偏好,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避免因個人風險偏好給企業經營帶來重大損失。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綜合運用風險規避、風險降低、風險分擔和風險承受等風險應對策略,實現對風險的有效控制。
風險規避是企業對超出風險承受度的風險,通過放棄或者停止與該風險相關的業務活動以避免和減輕損失的策略。
風險降低是企業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准備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策略。
風險分擔是企業准備藉助他人力量,採取業務分包、購買保險等方式和適當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策略。
風險承受是企業對風險承受度之內的風險,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不準備採取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結合不同發展階段和業務拓展情況,持續收集與風險變化相關的信息,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分析,及時調整風險應對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動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結合風險評估結果,通過手工控制與自動控制、預防性控制與發現性控制相結合的方法,運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
第二十九條 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要求企業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職務,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 授權審批控制要求企業根據常規授權和特別授權的規定,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許可權范圍、審批程序和相應責任。
企業應當編制常規授權的許可權指引,規范特別授權的范圍、許可權、程序和責任,嚴格控制特別授權。常規授權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既定的職責和程序進行的授權。特別授權是指企業在特殊情況、特定條件下進行的授權。
企業各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
企業對於重大的業務和事項,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
第三十一條 會計系統控制要求企業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准則制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從業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大中型企業應當設置總會計師。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不得設置與其職權重疊的副職。
第三十二條 財產保護控制要求企業建立財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採取財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財產安全。
企業應當嚴格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接觸和處置財產。
第三十三條 預算控制要求企業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制度,明確各責任單位在預算管理中的職責許可權,規范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強化預算約束。
第三十四條 運營分析控制要求企業建立運營情況分析制度,經理層應當綜合運用生產、購銷、投資、籌資、財務等方面的信息,通過因素分析、對比分析、趨勢分析等方法,定期開展運營情況分析,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查明原因並加以改進。
第三十五條 績效考評控制要求企業建立和實施績效考評制度,科學設置考核指標體系,對企業內部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的業績進行定期考核和客觀評價,將考評結果作為確定員工薪酬以及職務晉升、評優、降級、調崗、辭退等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目標,結合風險應對策略,綜合運用控制措施,對各種業務和事項實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明確風險預警標准,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風險或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員、規范處置程序,確保突發事件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第五章 信息與溝通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與溝通制度,明確內部控制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確保信息及時溝通,促進內部控制有效運行。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對收集的各種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進行合理篩選、核對、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企業可以通過財務會計資料、經營管理資料、調研報告、專項信息、內部刊物、辦公網路等渠道,獲取內部信息。
企業可以通過行業協會組織、社會中介機構、業務往來單位、市場調查、來信來訪、網路媒體以及有關監管部門等渠道,獲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將內部控制相關信息在企業內部各管理級次、責任單位、業務環節之間,以及企業與外部投資者、債權人、客戶、供應商、中介機構和監管部門等有關方面之間進行溝通和反饋。信息溝通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並加以解決。
重要信息應當及時傳遞給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利用信息技術促進信息的集成與共享,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信息與溝通中的作用。
企業應當加強對信息系統開發與維護、訪問與變更、數據輸入與輸出、文件儲存與保管、網路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證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反舞弊機制,堅持懲防並舉、重在預防的原則,明確反舞弊工作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有關機構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職責許可權,規范舞弊案件的舉報、調查、處理、報告和補救程序。
企業至少應當將下列情形作為反舞弊工作的重點:
(一)未經授權或者採取其他不法方式侵佔、挪用企業資產,牟取不當利益。
(二)在財務會計報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
(三)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濫用職權。
(四)相關機構或人員串通舞弊。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設置舉報專線,明確舉報投訴處理程序、辦理時限和辦結要求,確保舉報、投訴成為企業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徑。
舉報投訴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應當及時傳達至全體員工。
第六章 內部監督
第四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制定內部控制監督制度,明確內部審計機構(或經授權的其他監督機構)和其他內部機構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許可權,規范內部監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內部監督分為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日常監督是指企業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進行常規、持續的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是指在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的范圍和頻率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以及日常監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確定。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制定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准,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分析缺陷的性質和產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採取適當的形式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經理層報告。
內部控制缺陷包括設計缺陷和運行缺陷。企業應當跟蹤內部控制缺陷整改情況,並就內部監督中發現的重大缺陷,追究相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當結合內部監督情況,定期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出具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方式、范圍、程序和頻率,由企業根據經營業務調整、經營環境變化、業務發展狀況、實際風險水平等自行確定。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適當的形式,妥善保存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過程中的相關記錄或者資料,確保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過程的可驗證性。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范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范的配套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規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
⑦ 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的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
關於印發]《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的通知 b]
各保險公司,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加強債券投資信用風險管理,建立保險機構內部信用評級系統,規范信用評級程序和方法,我會制定了《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現印發給你們,並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應高度重視信用風險管理,按照《指引》有關要求,建立和完善內部信用評級制度。
二、各公司應嚴格執行信用評級制度,規范操作流程,保監會將對各保險機構信用評級系統的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各公司應加強信用風險研究,通過信用評級,進行持續跟蹤分析評估,切實防範信用風險。
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債券投資信用風險管理,建立保險機構內部信用評級系統(以下簡稱信用評級系統),規范評級程序和方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保險機構投資各類債券,應當進行內部信用評級(以下簡稱信用評級)。國債、中央銀行票據以及其他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債券可免予信用評級。
第三條信用評級包括發債主體信用評級和債券信用評級。
第四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公司發展戰略,設立專門部門或崗位,配備專業管理人員,借鑒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制度和程序,建立信用評估模型,健全信用評級系統。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機構信用評級系統建設和運作情況,實施分類監管。 第六條信用評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真實一致原則。評級人員應當核實評級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確保基礎數據、指標口徑、評級方法、評定標準的一致性;
(二)獨立客觀原則。評級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不受發債主體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不良影響;
(三)審慎穩健原則。評級人員應當充分考慮宏觀經濟、特定行業和發債主體經營管理可能存在的波動,全面審慎評估發債主體經營和財務狀況、債券風險收益狀況以及其他風險。
第七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級管理制度,及時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信用評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信用評級議事規則和程序規定;
(二)信用評級方法細則;
(三)信用評級報告准則;
(四)評級人員操作規范;
(五)盡職調查制度;
(六)跟蹤評級和復評制度;
(七)防火牆制度等避免利益沖突的制度;
(八)其他制度。
第八條信用評級部門應當至少由兩名以上專業人員組成。信用評級專業人員應當具備金融知識和財務分析能力,主管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第九條信用評級部門或崗位應當明確工作職責,避免業務與其他部門交叉。信用評級人員不得同時從事投資交易。
第十條信用等級評定應當採用國際國內通用的評級定義和符號體系,原則上分為投資級、投機級、違約級三個等級,每一等級分設若干檔。
第十一條信用評級部門或崗位應當規范管理和使用評級信息,逐步完善評級信息資料庫,持續積累違約事件、違約率、違約回收率、信用穩定性等信息和數據,並作為經營管理資源長期保存。
第十二條信用評級部門或崗位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分類整理相關原始資料、評級材料、信用評級報告等。
第十三條信用評級基本流程,包括信息收集、調研訪談、初步評定、提交報告、跟蹤評級等內容。
第十四條保險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媒體信息和其他公開資料,廣泛積累各類數據,將其作為信用評級的基礎信息。
第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主動與發債主體交流,了解其業務經營、財務計劃、管理政策和其他影響信用評級的情況。必要時可根據需要,通過實地考察獲取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信用評級人員應當嚴格審查所獲信息,確保信息真實、准確。信息資料不完整或存在虛假陳述的,保險機構應當不予評級。
第十七條信用評級人員應當運用科學合理的評級方法,分析研究評級對象,撰寫信用評級報告,初步評定信用等級,並按規定程序審定後,形成信用評級結果,作為債券投資和風險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信用評級報告應當逐級上報,及時提交相關部門使用。風險管理部門應當監督信用評級結果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保險機構應當及時跟蹤債券存續期內評級變化。跟蹤評級每年至少二次,應當適當提高信用級別較低的發債主體的跟蹤評級頻率。
發債主體出現資金鏈中斷問題,需要滾動、重復發行債券,或者發債主體、擔保人、擔保物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重新評定發債主體和債券信用等級。
第二十條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債券市場研究,分析信用等級與債券價格等關聯因素,發現異常情況時,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二十一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科學指標體系,規范評級程序和方法,詳盡分析影響發債主體信用評級的風險因素,評定其償債能力和償債意願,確定其信用等級。
第二十二條償債能力評估包括個體評估和支持評估。
個體評估主要分析發債主體的外部環境、運營因素、內部風險管理和財務實力。
支持評估主要分析發債主體在宏觀經濟和股東單位中的地位、股東結構和政府支持程度,評估受評對象需要資金時,獲得外部支持的能力。
發債主體法人機構設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應當分析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主權風險。
第二十三條發債主體償債意願評估,應當重點考察下列因素:
(一)信用記錄,主要考察發債主體歷史違約記錄;
(二)公司治理,主要考察股東背景和構成,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設立和履職情況、管理決策和執行情況、關聯交易和履職監督情況、激勵和約束機制等;
(三)發債主體人員素質及管理狀況,主要考察法人代表素質、員工素質及管理水平等;
(四)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條保險機構應當考察發債主體的財務管理政策,分析其整體發展目標和資金需求,結合歷史記錄和業務發展情況,評估其合理性。
第二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建立一般財務狀況評估指標體系和特殊財務指標體系。
第二十六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可比原則,按照不同行業財務特徵和風險狀況,建立並調整相關行業財務評估基準,准確反映發債主體的財務狀況。
第二十七條發債主體為一般工商企業的,應當重點考察其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發債主體為商業銀行的,應當重點考察影響其信用的外部環境、運營因素、內部管理風險和財務實力等。(一般工商企業和商業銀行主要評估方法參見附錄)
第二十八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發債主體信用狀況,結合債券特點和相關合同,考察債務人償還債務的信用程度,確定其信用等級。
第二十九條債券和相關合同評估,應當考察發債主體募集資金投向、項目現金流和綜合現金流、到期償付能力、償付及時性等,重點關注與債券資金流向和收益相關的因素。
第三十條保險機構確定債券信用等級,應當重點考慮債券清償順序。
(一)擔保債券:含有抵押、質押、信用保證等增信條件,本金和利息清償順序先於普通債券,其信用等級可能高於發債主體信用等級。
(二)普通債券:不含任何增信條件,本金和利息清償順序優於次級債券和混合資本,其信用等級一般等同於發債主體信用等級。
(三)次級債券:本金和利息清償順序列於公司普通債務之後、優於混合資本和股權資本,其信用等級一般低於發債主體信用等級。
(四)混合資本債券:符合一定條件時,本金和利息可以延期支付,清償順序列於次級債券之後,優於股權資本,其信用等級一般低於發債主體信用等級,且低於次級債券信用等級。
第三十一條第三方機構為發債主體提供全部或部分債務擔保的,該債券的信用等級最高可以等同於保證方信用等級。
第三十二條債券含有抵押、質押、信用保證等增信條件的,應當評估抵押物和質押物的市場價值、流動性、抵押和質押比例,評估擔保人的信用狀況、承諾條件以及償付及時性。
第三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審慎原則,對增信作用設置一定限制,控制增信債券信用等級上調級別。
第三十四條保險機構投資企業債券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根據發債主體信用等級,重點關注特定債券有無擔保、擔保的法律效力、擔保條件、不可撤銷性以及擔保人財務實力等。
第三十五條保險機構投資短期融資券,應當根據發債主體信用等級,重點分析其發行期內行業走勢,現金流、資產流動性對本期債券的影響,以及發債主體出現危機時,採取融資手段償付債務的意願、方式和能力。
(一)發行期內短期融資券走勢分析,著重考察行業近期變化、發債主體近期產品結構調整、新項目投產、在建項目建設等因素,分析發債主體新近發生的股權變動、組織構架、管理模式、高管人員、資產並購和出售等變化,對經營的影響等。
(二)現金流分析,著重考察發債主體未來1至2年現金流預測的依據;根據未來兩年收入、成本變化及投融資計劃,預測未來1至2年的現金流;分析對不利經濟環境下,發債主體未來1至2年經濟活動現金流的敏感性等。
(三)資產流動性分析,著重考察發債主體資產結構、流動資產機構、資產周轉情況以及應收款項、存貨等資產的變現能力等。
第三十六條評級人員撰寫信用評級報告,應當包括評級分析和評級結論。
第三十七條評級分析應當簡要說明本次評級的評估過程和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發債主體基本情況、所處行業、治理結構、業務分析、資本實力、財務狀況、風險因素、募集資金投向、償債保障能力、抗禦風險能力、發債主體外部信用增級措施、債券合同條款、第三方潛在支持程度、債券收益率或風險溢價等對信用等級影響。
第三十八條評級結論應當寫明信用級別釋義、評級結論的主要依據、發債主體或債券的信用等級等,並簡要說明評級對象的風險程度。
第三十九條信用跟蹤評級報告應當與前次評級報告保持連貫,重點說明以下內容:
(一)據以確定發債主體及債券信用等級的有關依據的主要變化情況,以及對評估對象信用狀況的影響;
(二)重新確定發債主體和債券的信用等級。
第四十條信用評級、跟蹤評級報告應當註明報告日期。
第四十一條保險機構應當參照本指引,制定其他發債主體和債權類投資工具的信用評級制度、程序和方法,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指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