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遼寧省和農業相關的協會有什麼
遼寧省農葯工業協會(與省發改委、經信委掛鉤)、遼寧省農葯發展和應用協會(省葯檢所牽頭)
㈡ 農業發展基金會分會怎麼盈利模式,
一般而言,基金公司是通過5個方面來保障為基金持有人獲取最大收益的。
一是判斷宏觀市場,調整基金配置。當股市處於牛市時,基金通常都會把倉位調到最高點。也就是將公司所有能夠持有股票的基金倉位都加到最高點,以保證獲取最大收益。相反,當股市處於熊市時,基金會把倉位適當調低,並加大債券等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以保證獲取穩定的收益。
二是制定有效增長的長期策略,並要找准優勢企業。所謂優勢企業,就是不能只看資金注入,而且還要有業績的持續增長,這樣才能保證有效的基金的長期盈利。
三是要適時選股。在選擇股票上很多公司有不同的做法,這與基金經理的知識結構和歷史行為相關。針對不同的企業,有的基金經理喜歡早早地買入,有的則採取循環買賣的操作方式。總之,這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需要經驗豐富的基金經理對數據分析後作出決策。
四是對上市公司的專業化研究。好的基金公司對企業的了解不僅僅停留在表層,而是深入到上市公司的方方面面,例如考察生產車間、生產訂單、了解銷售狀況,掌握未來幾年人員培養計劃、未來的開店計劃等等,基金公司只有精確和深入的研究,才能有持續穩定的獲利。
五是基金經理要有牛市與熊市的經驗。只有牛市與熊市都經歷過的基金經理,才能更好地控制風險,穩中求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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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遼寧農業產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簡介:遼寧農業產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金3000萬元,現有資產7000萬元。下屬企業遼寧桃仙農業優良品種引育中心,是國家及省政府投資興建的國家級現代農業示範基地。引進法國的設備和加拿大的技術,建成24000平方米的智能型連棟溫室大棚,擁有集播種、育苗、成菜、包裝為一體的工廠流水線,採用深池浮板(無土栽培)種植技術,生產高品質、無公害綠色蔬菜。為促進遼寧農業經濟的快速發展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法定代表人:孟岩
成立時間:2004-03-04
注冊資本:3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210000004943886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沈陽市瀋河區青年大街106號
㈣ 遼寧省農業開發投資公司怎麼樣
遼寧省農業開發投資公司是1993-03-02注冊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冊地址位於沈陽市瀋河區青年大街106號(能源大廈)。
遼寧省農業開發投資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210000117578084F,企業法人吳冬,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遼寧省農業開發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是:處理企業遺留問題。(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遼寧省農業開發投資公司對外投資8家公司,具有0處分支機構。
通過愛企查查看遼寧省農業開發投資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㈤ 遼寧省現代農業生產基地建設工程中心已掛牌嗎
2018年7月26日、27日,又有3家新組建的遼寧省國家新型原材料基地建設工程中心、省先進裝備製造業基地建設工程中心、省現代農業生產基地建設工程中心掛牌。
省現代農業生產基地建設工程中心,優化整合了省農委、省海洋漁業廳、省畜牧局、省農墾局等五個部門所屬的省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總站、省水產技術推廣總站、省家畜家禽遺傳資源保存利用中心、省農墾經濟發展中心等15個單位。
中心成立後,一方面將為遼寧省現代農業發展提供有力保障,另一方面也將為鄉村戰略的實施做出重要貢獻。
去年以來,遼寧加大力度加快速度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對經營性事業單位應轉盡轉,對公益性事業單位嚴格管控。
6月11日,遼寧省編制辦副主任陳相元介紹,遼寧省直機構公益性659家事業單位,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管辦分離原則,將相關單位職能相近的該合並合並,整合為65家大型事業單位。
報道稱,遼寧要求7月底前,省直事業單位改革到位。根據安排,改革後,省政府直屬部門原則上一家不超過一個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的事業單位,此次改革並未涉及,將來根據國家安排一並進行。
此前,遼寧省信息中心、省重要技術創新與研發基地建設工程中心、省檢驗檢測認證中心、遼寧報刊傳媒集團(遼寧日報社)、遼寧廣播電視集團(遼寧廣播電視台)、遼寧省廣播電視技術保障中心、省檔案局、省保密檢查處置中心、省體育事業發展中心、省農業發展服務中心、省科學技術館、省市場監管事務服務中心等新組建整合的事業單位先後成立。
㈥ 遼寧省農村經濟發展促進會是個啥組織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4號),設立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並掛遼寧省糧食局牌子,正廳級建制,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全省種植業、農業機械化、糧食流通、儲備等產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推進農業依法行政;承擔完善我省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綜合協調農業和農村工作,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全省農業開發規劃,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具體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負責全省扶貧開發的相關工作。�
(二)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具體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三)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實施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標准和技術規范,健全省農業檢驗檢測體系;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葯的登記及監督管理;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標准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依法開展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五)承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農業防災減災責任,起草植物防疫和檢疫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省內外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六)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省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七)指導農用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宜農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擬訂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
(八)貫徹執行國家農業機械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省農業機械發展規劃,引導農業機械結構調整;負責已投入使用的農業機械的質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機械統計等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擬訂全省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具體政策、規章制度、中長期發展規劃、購銷儲存平衡計劃和調控辦法並組織實施;保障駐軍、國家重點項目等糧油供應。�
(十)承辦農業方面的涉外事務。�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農委設2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農業行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牽頭協調農委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
(二)人事處。�
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三)產業政策與法規處。�
擬訂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組織起草農業農村經濟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負責落實農民直補政策和農業保險政策工作;承擔農業系統的行政復議,組織行政應訴工作。�
(四)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處。�
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財務、資產管理和審計;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五)市場與經濟信息處。�
落實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規定;擬訂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
(六)農產品加工局。�
貫徹國家農業產業化政策;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服務體系和市場體系建設,負責組織和開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系統統計及數據分析;指導農業產業化重大項目實施工作。�
(七)發展計劃處。�
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計劃;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有關政策建議;研究提出全省年度主要農產品、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政策建議,引導農業結構調整;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
(八)財務處。�
提出扶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財政、信貸和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國有資產、政府采購管理工作。�
(九)外事外經處。�
負責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研究國外農業發展動態;擬定創匯農業發展規劃;協調管理我省與有關國際農業組織或機構的合作、交流事務;承辦有關農業方面涉外事務。�
(十)科技教育處(外來物種管理辦公室)。�
承辦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的相關工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負責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負責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工作。�
(十一)種植業管理處。�
擬定種植業發展的具體政策、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准化生產工作;發布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承擔種子(種苗)審批和肥料、農葯登記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參與國內和進出境植物檢疫的有關事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辦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
(十二)農業機械化管理處。�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農業機械化方面的法律、法規;組織擬訂、實施全省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計劃;落實國家和省農機補貼政策;提出農業機械化裝備的技術要求和發展要求,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機械化示範區和試驗示範基地建設等工作;負責農業機械使用的安全監理工作;擬定支持農機產品推廣目錄;落實農業機械行業規范和技術標准;承擔農機試驗鑒定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省農業機械管理服務體系建設及農業機械化生產工作;承擔農業機械化信息和統計相關工作。�
(十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
承擔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建議的工作;承擔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等工作;承擔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四)糧政處。�
研究提出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全省糧食流通和省級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草案和有關政策,承擔糧食行業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擬訂全省糧食收購市場准入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糧食收購許可的審批工作;負責糧食行業職業技能管理工作;組織全省糧食行業綜合調研工作。�
(十五)糧食調控處。�
擬訂全省糧食總量平衡、宏觀調控、糧食流通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糧食應急工作,擬訂糧食供應應急預案,並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擬定全省糧食批發市場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全省糧食供應網點布局規劃並指導其建設;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統計分析工作,建立和管理全省糧食市場信息網路。�
(十六)糧食儲備處。�
擬訂省級儲備糧油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省級儲備糧油的收購、儲存、輪換、調撥、銷售等管理工作,指導省級糧食儲備庫管理工作;指導市縣儲備糧油和商品糧保管工作,負責省際和省內市際間糧油調運協調工作;負責糧食企業儲存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資格審查。�
(十七)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處。�
負責監督國家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落實;擬訂全省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具體政策、規章;監督檢查軍糧供應和救災糧供應等政策性糧食的落實情況,負責全省糧食購銷活動和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八)糧食行業發展處。�
擬訂全省糧食行業發展和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省糧食產業化工作,負責全省糧食質量管理工作,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推廣糧食科技成果和加工技術;負責擬訂全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國有糧食企業經營管理工作。�
(十九)軍糧供應管理處。�
負責全省軍糧供應行政管理工作;擬訂全省軍糧供應管理辦法和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軍糧供應網點布局規劃,組織軍供網點維修改造項目的申報和管理;負責全省軍糧供應站資格審核認定工作;負責落實國家下達我省的軍糧供應計劃工作;負責軍糧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全省軍糧供應價格測報和統計工作。�
(二十)扶貧調研處。�
研究提出我省扶貧工作的政策和建議;起草扶貧開發工作的重要文件和報告;組織扶貧工作重大課題研究;組織開展扶貧開發宣傳工作;協調社會各界的扶貧工作及定點幫扶工作;負責扶貧信息工作。�
(二十一)扶貧開發處。�
擬定扶貧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貧困人口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鄉、村的扶貧標准;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扶貧資金分配方案,指導、監督扶貧資金使用;指導跨地區重點扶貧項目;組織對扶貧開發情況的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扶貧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二十二)扶貧資金監管處。�
參與擬訂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協調擬訂財政扶貧資金分配方案;檢查、監督、協調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負責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督系統網路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二十三)農村經濟綜合處(綜合協調處)。�
負責全省農業農村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農村結構調整和農業現代化示範區建設工作;負責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綜合性調查、研究工作,並提供相關數據;研究提出涉及「三農」問題的對策及措施;負責省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綜合協調等工作。�
(二十四)政策指導處。�
負責研究擬訂我省發展壯大農村經濟、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政策措施;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落實相關政策和完成任務情況,協調解決政策落實中的難點問題。�
(二十五)縣域經濟工作處。�
研究縣域經濟發展有關政策和措施;掌握縣域經濟發展狀況,適時分析、督促檢查縣域經濟運行情況等;協調縣域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資金問題,搭建融資平台;負責縣域經濟發展社會綜合評價;負責推進縣域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
(二十六)信訪處。�
負責農業系統和直屬單位群眾來信、來訪和接待工作;負責農業系統重大信訪案件和問題的調研、處理,指導農業信訪工作;負責有關部門和單位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負責來訪農民群眾的接待等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在沈直屬單位黨群的工作。�
設置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