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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發布時間:2021-07-27 00:10:04

1.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自收到設立保險公司的正式申請文件之日起多長時間內,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審批設立保險公司申請期限為6個月:
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同時對審批規定了兩道程序。
第一是初步申請,由申請人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他文件、資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此進行初步審查。對經初步審查合格的,批准籌建。
第二是正式申請,在具備了本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後,申請人再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正式申請,並按規定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准設立保險公司。
本條就是對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正式申請文件後審批期限的規定,要求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自收到設立保險公司的正式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這樣規定,一方面是為了保護申請人的利益,防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久拖不決。
另一方面,根據本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的審批既要符合法定條件,又要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因此審批應當謹慎、嚴格,綜合考慮。所以本條對保險公司審批時間的規定比公司法對一般公司審批時間的規定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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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分支機構哪些事項需要保監局批准

第八十四條 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

(四)撤銷分支機構;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並;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3.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保險公司除可以經營財產保險業務或人身保險業務以外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九十六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經營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保險業務的下列再保險業務: (一)分出保險; (二)分入保險。 題干有句話: 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 而且沒有說兼營,只是說可以經營,所以這句話應該是正確的。追問: 突然想到個問題。再請教下。題目說。XXXXX..保險公司除可以經營XXXXX 既然題目說保險公司。就是說這個保險公司也可以指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公司。 當是這種情況下。題目說。又可以經營財產保險業務。那這句話不是錯了?回答: 按照一般語法來說這句話是正確的,不知道是在哪裡看到的題。 舉個例子吧。 我可以吃飯,我可以睡覺,我可以洗澡。 我除了可以吃飯睡覺外,還可以洗澡。 我可以同時吃飯、睡覺和洗澡。

4. 保險公司聘請什麼機構應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保險法》第88條:保險公司聘請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保險監管機構是指由國家政府設立的專門對保險市場的各類經營主體、保險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機構。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主要是通過其所設立的保險監管機關行使監管權力,實施保險監管職能來實現的。為了對保險業實行更為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各國都建立了相應的保險監督管理機關,並賦予其明確的職責。

按照保險監管機關的類型。可分為兩種:一是單一制的保險監管機構;二是雙軌制的保險機構。所謂單一制的保險監管機構,就是國家成立單一的保險監管機關對全國范圍內的保險市場實施統一的監督和管理。而所謂雙軌制的保險監管機構,則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設立保險監管機關,在各自的監管許可權范圍內分別行使保險監管權力的保險監管體制。從世界各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國家採取單一制的保險監管體制,如英國、日本、德國、法國等。只有像美國、加拿大等實行聯邦制的國家採用雙軌制的保險監管體制。

5.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受理開業申請走六個月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材料是否合格對不

第六十七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六十八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九條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七十條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保險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投資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背景資料,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十二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七十三條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具備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開業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四條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第七十五條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擬設機構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材料;
(三)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七條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憑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失效。
第七十九條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八十條外國保險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代表機構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八十一條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與保險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八十二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八十三條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
(四)撤銷分支機構;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並;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八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管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於五年,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不得少於十年。
第八十八條保險公司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十九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並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九十條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九十一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保險公司欠繳的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公司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准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准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十三條保險公司依法終止其業務活動,應當注銷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九十四條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6. 保險公司變更哪些事項,必須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保險公司變更,必須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事項:

我國《保險法》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在我國的《保險法》中沒有區分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對其設立一律要求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這主要是因為保險業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關繫到社會的方方面面,與整個社會經濟的運行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必須嚴格設立條件。

7. 保險公司有哪些情形需在經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1. 變更名稱;

  2. 變更注冊資本;

  3. 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

  4. 撤銷分支機構;

  5. 公司分立或者合並;

  6. 修改公司章程;

  7. 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8.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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