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工作匯報
以從檔案標准化角度寫。檔案標准化市人保部的任務,您可以從檔案室的硬體配備,檔案存量,標准化的方式以及標准化率等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B. 社保局檔案管理制度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檔案管理制度<>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確保墾區社會保險系統檔案資料的完整,提高檔案的科學化和規范化管理水平,特製定本制度.
一,總局,分局社保局辦公室為兩級機構的檔案管理部門,農牧場社保局應指定專人管理文書檔案,會計檔案和業務檔案.
二,三級社保機構在黨務,行政,業務以及財務,人事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均應立卷和歸檔.業務科室負責業務文件立卷和定期向辦公室歸檔;財務科負責財務檔案的立卷和定期向辦公室歸檔;其餘所需立卷和歸檔的文件材料均由辦公室直接處理,辦公室主任和專職文書,檔案員應對本單位業務部門和下屬機構的檔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檔案的立卷和歸檔要求:
(一)應歸檔的文件材料齊全,完整;
(二)文件和電報按其內容的聯系,合並整理,立卷;
(三)歸檔的文件材料,保持它們之間的歷史聯系,區分保存價值,分類整理,立卷,案卷標題簡明確切,便於保管和利用.
四,有關幹部人事管理,工資,職稱,編制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及工作人員的幹部檔案和工人檔案,由政工科管理.
五,有立卷和歸檔職能的科室(辦)應在第二年上半年向辦公室移交檔案,辦公室檔案員和科室(辦)移交人根據移交目錄,清點核對,並履行簽字手續.財務檔案從立卷之起可以在財務部門保管一年,但應指定由專人保管,超過一年必須按時移交.
六,辦公室負責檔案管理的專兼職人員,應會同業務科室,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必要的目錄,卡片,索引等工具,編輯檔案文件匯集和各種參考資料,積極主動地開展檔案的利用工作,為本單位各項工作服務,並注意掌握檔案的利用效果.
七,歸檔范圍,保管期限和檔案銷毀
(一)歸檔的文件材料的范圍:凡是反映本單位黨務工作和業務工作活動,具有查考價值的文件材料均屬歸檔范圍.
1,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的文件材料:
(1)上級召開的需要貫徹執行的會議的主要文件材料;
(2)上級頒發的屬於本單位主管業務並要執行的文件,以及普發的非本單位主管業務但需要貫徹執行的法規性文件;
(3)上級領導等視察,檢查墾區社保工作時的重要指示,講話,賀詞,照片和有特殊保存價值的錄音,錄像等材料;
(4)代上級草擬並被採用的文件的最後草稿和印本;
(5)代上級轉發本單位的文件(包括報紙,刊物轉載).
2,本單位的文件材料:
(1)本單位組織召開的社保系統工作會議,社保系統專業會議的全套文件材料以及各種聲像材料;
(2)本單位黨組,行政領導會議(局務會議)材料;
(3)本單位頒發的(包括轉發及與其他行政部門聯合頒發的)各種正式文件的簽發稿,印製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4)本單位的請示與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下級機構的請示與本單位的批復文件;
(5)本單位及其內部職能部門業務運行活動形成的工作計劃,總結,報告,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實施方案和考核評比結果等;
(6)反映業務活動和業務規范化管理的文件材料;
(7)反映業務活動原始資料和基礎數據資料(重要基數),信息化處理(上傳和下載)和信息系統運行的數據資料(包括備份的計算機盤,片),工作記錄等;
(8)需建立和反映的各業務險種的個人帳戶資料;
(9)對下級檢查,調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10)統計原始台帳,統計報表,匯總的統計報表和統計分析資料(備份的計算機碟片等);
(11)本單位形成的憑證,帳薄,財務報表,其他財務資料和匯總的財務報表(備份的計算機碟片等);
(12)審計工作中形成的審計通知書,審計調查通知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等;
(13)本單位購建辦公樓,重大修繕項目,徵用土地以及基本建設工程施工,竣工,購置大中型設備的文件材料,信息化管理系統的開發建設等文件材料等;
(14)本單位制定的條例,准則,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等文件材料;
(15)本單位成立,合並,撤銷,更名,啟用印信及組織簡則,人員編制等文件材料;
(16)本單位,本系統的歷史沿革,大事記,反映重要活動事件的剪報,聲像材料,榮譽獎勵證書等文件材料;
(17)本單位(包括上報,下批)幹部任免(包括備案),調配,培訓,專業技術職務申報,考試和評定,考核聘任,黨員,團員,幹部工勤人員名冊,報表,以及工作人員的考試,考核,考勤,評聘,錄用,轉正,定級,調資,退職,退休,離休,評殘,撫恤,死亡等工作及幹部評優獎懲等文件材料;
(18)本單位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規定的為下級單位辦理的幹部,工人的轉移工資,行政,黨,團,工會組織介紹信及存根;
(19)財產物資,檔案等的交接憑證,清冊.
(20)本單位的業務宣傳,"CI"策劃的定稿和印本,編印的情況反映,簡報,宣傳冊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編輯出版物的定稿,樣本;
(21)本單位與外單位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等文件材料;
(22)其他按有關規定應予歸檔的文件材料.
3,同級行政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和非隸屬機關的文件材料.
(1)同級行政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和非隸屬機關頒發的非本單位主管業務但需要執行的法規性文件;
(2)有關業務機關對本單位工作檢查形成的重要文件;
(3)同級行政部門和非隸屬機關與本單位聯系,協商工作的重要往來文件.
4,下級單位的文件材料:
(1)下級單位報送的重要工作計劃,報告,總結,典型材料統計報表,財務預算,決算報表等文件;
(2)下級單位(分局社保局)報送的政策性備案文件.
(二)保管期限
檔案的保管期限由檔案的保存價值確定,根據國家檔案局的有關規定,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長期和短期3種,長期為16-50年左右,短期為15年以下,專門檔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銷毀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墾區社保系統檔案的保管期限除會計檔案另作規定外,其他檔案均列為永久,長期和短期保存.
1,永久保存的檔案:本單位制定的屬於政策性的文件;處理重要問題形成的文件,材料;召開的重要會議的重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請示,報告,總結;會計決算報表,綜合統計報表;機構演變,單位領導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屬上級機關頒發的屬於本單位主管業務並要貫徹執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屬上級機關針對本單位業務並要貫徹執行的重要文件材料;構成資料庫的基礎數據和系統運行的重要業務資料(包括備份的計算機碟片)及各基本險種的個人帳戶資料等.
2,屬於長期和短期保存的檔案由辦公室會同應立卷和歸檔的業務科室共同制定保管期限,報主管或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屬於文件檔案的由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製定保管期限,報主管領導或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三)檔案銷毀管理
按保管期限已經到期的檔案和已無存查價值的檔案可定期鑒定和銷毀.屬於業務或專業檔案的由辦公室主任和相關的業務科長,鑒定確認;屬文書檔案的由檔案員和辦公室主任共同確認.銷毀前由檔案員登記造冊,辦公室主任和有關業務科長共同簽字,報單位主管領導或分管領導批准後,由兩人在指定地監銷,並在銷毀清冊上簽字.
八,會計檔案的管理
(一)會計檔案由總局和分局社保局組成保管單位,實現集中統一管理.總局社保局財務科應將保管超過一年的會計檔案移交辦公室檔案員統一管理;各分局社保局財務科應將分局和所屬的農牧場社保局保管超過一年的會計檔案移交分局辦公室統一管理(未實現局統籌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會計檔案,仍由農牧場社保局妥善保管).
(二)按年度形式分類法,檔案員應將會議檔案分成四類,即憑證,帳薄,報表和其他分別組成保管單位.
(三)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永久,定期兩種,墾區社保系統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明確為:
1,會計憑證:15年.
2,會計帳薄: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帳為25年,其他15年.
3,會計報表:預算報表5年,年度決算報表永久,其他報表15年.
4,其他15年.
5,固定資產清理報廢,清理後5年.
6,會計檔案移交清冊15年.
7,會計檔案保管清冊25年.
8,會計檔案銷毀清冊25年.
(四)檔案員應對會計檔案分雖不同的類,按保管期限的長短依次排列案卷,做到科學管理,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是時嚴格執行安全和保管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五)檔案員應匯同財務科的有關人員共同編制完整的會計檔案目錄,以利查找,提供,利用.並共同對各分局的會計檔案管理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九,檔案保管制度
(一)存放檔案必須有專門庫房,並設有專櫃,架,排架,排櫃要科學和便於查找,做到科學管理,排列整齊,並健全檢索工具.
(二)微縮膠片,照片,磁帶,光碟,磁碟的保管要符合規定要求.備份的磁碟,光碟等重要業務數據資料要做到異地存放和保管.
(三)要定期進行庫藏檔案的清理核對工作,做到帳,物相符.
(四)庫房要經常通風,做到整潔衛生.庫房內不準吸煙,以免發生火災,並做到七防:防火,防盜,防潮,防鼠,防蟲,防塵,防光,以確保安全和延長檔案壽命.
(五)接收,借閱檔案必須認真驗收,並辦理交接和借閱手續.
(六)要經常檢查永久性檔案和會計檔案的安全及保管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十,檔案借閱制度
(一)借閱檔案一律履行借閱手續,借閱人有借閱檔案和歸還檔案時應簽名並註明日期.
(二)借閱的檔案不得中途轉借他人.
(三)會計檔案只能由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憑手續外借,其他部門和人員一律不予借閱.
(四)所有檔案要注意保管,保密,不得弄臟和亂劃,塗抹,剪裁和拆毀.
(五)借閱的檔案未經批准,不得復制,拍照.借閱檔案的時限為7天,用完後應及時歸還,如期滿未用完時,應續辦借閱手續.
C.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管理工作,並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由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保存。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種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具體保管期限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材料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執行。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定期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開始計算。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已到期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進行鑒定。
鑒定工作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關負責人、業務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人員組成鑒定小組負責鑒定並提出處理意見。
鑒定中如發現業務檔案保管期限劃分過短,有必要繼續保存的,應當重新確定保管期限。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經過鑒定可以銷毀的檔案,編制銷毀清冊,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後銷毀。
未經鑒定和批准,不得銷毀任何檔案。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派兩人以上監督銷毀檔案。監督人員要在銷毀清冊上簽名,並註明銷毀的方式和時間。銷毀清冊永久保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工作人員、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參保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 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規定移交檔案的;
(二) 偽造、篡改、隱匿檔案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
(三) 玩忽職守,造成檔案遺失、毀損的;
(四) 違規提供、抄錄檔案,泄漏用人單位或者個人信息的;
(五)違反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和國家檔案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一)參保單位登記材料。包括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時填報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永久〕
(二)參保人員登記材料。包括繳費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家庭為單位或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無業居民、農村居民、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參保、社會保險關系變動、基本信息變更等登記手續時,填報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0年〕
(三)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材料。包括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個人賬戶修改等相關材料………〔100年〕
(四)社會保險登記證管理材料。包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參保單位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驗證換證、對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單位補證時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驗材料…………………………〔10年〕
(五)社會保險卡(證、手冊)管理材料。為參保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卡(證、手冊)首發、補發、收回等管理的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 50年〕
(六)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驗證材料。包括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進行領取資格檢查驗證的相關審核材料………………………………〔 50年〕
(七)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材料。包括對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退休人員進行信息採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務的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 50年〕
(八)異地安置登記材料。包括異地安置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和長期派駐異地工作的參保人員,辦理安置地或派駐地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所填報的核定表、備案表及相關材料………………………………………〔50年〕
(九)服務協議管理材料。包括與基金收付款協議銀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工傷協議醫療康復機構、工傷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網路通信運營商、附加保險承保單位等簽訂的協議書、考核材料、終止協議材料……〔10年〕 (一)社會保險費征繳核定材料。包括繳費基數核定以及工傷費率確定、中斷繳費、恢復繳費、補繳費、預(補)繳費、退費、加收滯納金、加收利息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三)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明細表和匯總表.…….〔50年〕
(四)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年度匯總表……………〔永久〕
(五)催繳材料。包括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書、補繳協議……〔10年〕
(六)繳費證明材料。包括為繳費單位、繳費個人出具的繳費證明及相關材料………………………………〔10年〕 (一)養老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養老金領取人員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及其撫恤金待遇、養老金領取人員喪葬費、養老保險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養老保險待遇調整、養老保險待遇更正、養老保險待遇補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減支付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50年〕
(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50年〕
(三)勞動能力鑒定材料。包括參保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及相關文書和審核材料………………..…〔50年〕
(四)養老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五)養老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一)門診特殊病登記材料。包括門診特殊病參保人員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二)就醫登記材料。包括參保人員辦理住院、家庭病床、轉診轉院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三)醫療保險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醫療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醫療保險門診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門診醫療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五)醫療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六)醫療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一)失業備案材料。包括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審查登記業務表單、失業人員名單及相關失業證明材料………………………………〔10年〕
(二)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材料。包括領取期限、待遇標准等相關材料…………………………………〔10年〕
(三)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業保險待遇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促進就業補貼核定材料。包括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五)失業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六)失業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七)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一)工傷備案材料。包括工傷事故備案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二)工傷認定材料。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及相關文書和審核材料…………………………………………〔50年〕
(三)工傷人員登記變動材料。包括工傷職工登記、工傷保險信息變動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50年〕
(四)工傷保險傷殘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亡人員喪葬補助金、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及其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核定表單及相關材料……〔50年〕
(五)工傷保險醫療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傷人員因工傷發生的醫療、康復、配置輔助器具、勞動能力鑒定等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六)工傷預防費用核定材料。包括參保單位工傷預防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七)工傷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八)工傷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九)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一)妊娠登記材料。包括女職工辦理妊娠登記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二)並發症登記材料。包括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參保人員因生育、計劃生育、治療並發症發生的醫療費用及生育津貼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等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六)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一)各項社會保險年度統計報表………………〔永久〕
(二)社會保險數據和分析報告等資料…………〔30年〕
(三)社會保險業務月/季統計報表…………….〔10年〕
(四)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表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一)社會保險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書、工作記錄、相關證據、稽核告知書或整改意見書、處罰建議書、稽核報告等專業文書及相關材料………………..〔30年〕
(二)社會保險監察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的社會保險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及相關行政執法文書和其他材料…………………………………………. ……………〔30年〕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材料。包括內部控制監督工作方案、內部控制檢查通知、工作記錄、相關證據、告知書或整改意見書、內部控制報告等專業文書及相關材料……………………………………………………….〔30年〕
(四)社會保險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D. 社保檔案里是什麼詳細內容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明確社會保險業務材料歸檔范圍:
一、社會保險管理類
(一)參保單位登記材料。包括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時填報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永久〕
(二)參保人員登記材料。包括繳費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家庭為單位或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無業居民、農村居民、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參保、社會保險關系變動、基本信息變更等登記手續時,填報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0年〕
(三)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材料。包括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個人賬戶修改等相關材料〔100年〕
(四)社會保險登記證管理材料。包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參保單位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驗證換證、對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單位補證時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驗材料〔10年〕
(五)社會保險卡(證、手冊)管理材料。為參保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卡(證、手冊)首發、補發、收回等管理的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50年〕
(六)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驗證材料。包括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進行領取資格檢查驗證的相關審核材料〔50年〕
(七)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材料。包括對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退休人員進行信息採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務的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50年〕
(八)異地安置登記材料。包括異地安置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和長期派駐異地工作的參保人員,辦理安置地或派駐地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所填報的核定表、備案表及相關材料〔50年〕
(九)服務協議管理材料。包括與基金收付款協議銀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工傷協議醫療康復機構、工傷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網路通信運營商、附加保險承保單位等簽訂的協議書、考核材料、終止協議材料〔10年〕
二、社會保險費征繳類
(一)社會保險費征繳核定材料。包括繳費基數核定以及工傷費率確定、中斷繳費、恢復繳費、補繳費、預(補)繳費、退費、加收滯納金、加收利息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三)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明細表和匯總表〔50年〕
(四)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年度匯總表〔永久〕
(五)催繳材料。包括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書、補繳協議〔10年〕
(六)繳費證明材料。包括為繳費單位、繳費個人出具的繳費證明及相關材料〔10年〕
三、養老保險待遇類
(一)養老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養老金領取人員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及其撫恤金待遇、養老金領取人員喪葬費、養老保險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養老保險待遇調整、養老保險待遇更正、養老保險待遇補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減支付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50年〕
(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50年〕
(三)勞動能力鑒定材料。包括參保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及相關文書和審核材料〔50年〕
(四)養老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五)養老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四、醫療保險待遇類
(一)門診特殊病登記材料。包括門診特殊病參保人員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二)就醫登記材料。包括參保人員辦理住院、家庭病床、轉診轉院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三)醫療保險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醫療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醫療保險門診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門診醫療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五)醫療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六)醫療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五、失業保險待遇類
(一)失業備案材料。包括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審查登記業務表單、失業人員名單及相關失業證明材料〔10年〕
(二)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材料。包括領取期限、待遇標准等相關材料〔10年〕
(三)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業保險待遇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促進就業補貼核定材料。包括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五)失業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六)失業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七)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六、工傷保險待遇類
(一)工傷備案材料。包括工傷事故備案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二)工傷認定材料。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及相關文書和審核材料〔50年〕
(三)工傷人員登記變動材料。包括工傷職工登記、工傷保險信息變動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50年〕
(四)工傷保險傷殘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亡人員喪葬補助金、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及其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核定表單及相關材料〔50年〕
(五)工傷保險醫療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傷人員因工傷發生的醫療、康復、配置輔助器具、勞動能力鑒定等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六)工傷預防費用核定材料。包括參保單位工傷預防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七)工傷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八)工傷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九)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七、生育保險待遇類
(一)妊娠登記材料。包括女職工辦理妊娠登記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二)並發症登記材料。包括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參保人員因生育、計劃生育、治療並發症發生的醫療費用及生育津貼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等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六)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4)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范解讀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是對參保單位和個人權益的真實記錄,是確定參保個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是實現為參保個人「記錄一生、跟蹤一生、服務一生、保障一生」目標的重要條件,也是反映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寶貴資料和重要歷史憑證。
做好社保檔案工作的意義:
一是從廣大參保人員來說,社會保險業務檔案是對參保單位和個人權益的真實記錄,是確定參保個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做好社保檔案是實現為參保個人「記錄一生、跟蹤一生、服務一生、保障一生」目標的必要條件。
二是對各級經辦機構而言。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貫穿於社會保險登記、征繳、統計、待遇核發、稽核和社會化服務等經辦業務的全程,與社會保險各項經辦業務既緊密關聯又相輔相成,是正確處理各項具體經辦業務、支持經辦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基礎,在整個社保工作中的具有非常重要的地
位。加強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其實質就是推進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科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過程。因此,依法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既是加快推進社會保險經辦工作標准化和規范化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全面提升經辦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徑。
三是從社會保險制度運行的角度看。實現社會保險事業可持續發展,既要不斷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同時也需要不斷打牢確保制度健康運行的各項基礎工作。而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就是支撐社會保險制度健康運行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從局部試點到全面推開,
已經走過了20多年的歷程,各地已經積累了大量的業務檔案資料,但在《規定》頒布之前,國家還沒有制定全國性的社會保險檔案業務管理規定。法律的缺位使各地在業務檔案管理無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威脅到社會保險事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規定》的頒布實施必將有力推動社會保險
業務檔案管理走上標准化、規范化的軌道,為實現社會保險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重要的保障和支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
E.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范 國標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
(2009年7月2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令第3號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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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
都很多地市畢業生都把自己的人事檔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人才交流中心是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下屬人才機構,負責人事代理、招聘求職信息發布、檔案管理等工作。
附:應屆畢業生檔案保管
有三種方式,一是學校免費保管;二是人事代理保管;三是工作單位保管。
學校免費保管,是指原就讀高校為畢業離校時未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提供的檔案免費保管服務。免費保管時間自畢業當年7月1日起,期限為兩年。需要指出的是,免費保管期間,學校只是單純保管檔案,不負責辦理轉正定級、戶口、職稱、證明等任何事項。兩年內落實工作單位的,學校將其檔案、戶口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兩年期滿後仍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將其檔案、戶口遷回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人事代理保管,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才服務機構為畢業生提供的人事代理檔案保管服務,人事代理檔案保管無固定期限。畢業生檔案隨就業報到證轉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才服務機構後,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人事待遇。
工作單位保管,是指具備人事檔案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人事檔案保管。該保管范圍僅限於本單位正式在編人員的檔案,其聘用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的檔案,必須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才服務機構保管。根據豫人[1997]18號文件規定,對工作單位越權保管的檔案,不再保留原幹部身份,不得申報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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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檔案局 令 第 3 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檔案局制定了《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國 家 檔 案 局 局 長 楊冬權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H.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范下載
檔案管理制度<>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確保墾區社會保險系統檔案資料的完整,提高檔案的科學化和規范化管理水平,特製定本制度.
一,總局,分局社保局辦公室為兩級機構的檔案管理部門,農牧場社保局應指定專人管理文書檔案,會計檔案和業務檔案.
二,三級社保機構在黨務,行政,業務以及財務,人事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均應立卷和歸檔.業務科室負責業務文件立卷和定期向辦公室歸檔;財務科負責財務檔案的立卷和定期向辦公室歸檔;其餘所需立卷和歸檔的文件材料均由辦公室直接處理,辦公室主任和專職文書,檔案員應對本單位業務部門和下屬機構的檔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檔案的立卷和歸檔要求:
(一)應歸檔的文件材料齊全,完整;
(二)文件和電報按其內容的聯系,合並整理,立卷;
(三)歸檔的文件材料,保持它們之間的歷史聯系,區分保存價值,分類整理,立卷,案卷標題簡明確切,便於保管和利用.
四,有關幹部人事管理,工資,職稱,編制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及工作人員的幹部檔案和工人檔案,由政工科管理.
五,有立卷和歸檔職能的科室(辦)應在第二年上半年向辦公室移交檔案,辦公室檔案員和科室(辦)移交人根據移交目錄,清點核對,並履行簽字手續.財務檔案從立卷之起可以在財務部門保管一年,但應指定由專人保管,超過一年必須按時移交.
六,辦公室負責檔案管理的專兼職人員,應會同業務科室,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必要的目錄,卡片,索引等工具,編輯檔案文件匯集和各種參考資料,積極主動地開展檔案的利用工作,為本單位各項工作服務,並注意掌握檔案的利用效果.
七,歸檔范圍,保管期限和檔案銷毀
(一)歸檔的文件材料的范圍:凡是反映本單位黨務工作和業務工作活動,具有查考價值的文件材料均屬歸檔范圍.
1,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的文件材料:
(1)上級召開的需要貫徹執行的會議的主要文件材料;
(2)上級頒發的屬於本單位主管業務並要執行的文件,以及普發的非本單位主管業務但需要貫徹執行的法規性文件;
(3)上級領導等視察,檢查墾區社保工作時的重要指示,講話,賀詞,照片和有特殊保存價值的錄音,錄像等材料;
(4)代上級草擬並被採用的文件的最後草稿和印本;
(5)代上級轉發本單位的文件(包括報紙,刊物轉載).
2,本單位的文件材料:
(1)本單位組織召開的社保系統工作會議,社保系統專業會議的全套文件材料以及各種聲像材料;
(2)本單位黨組,行政領導會議(局務會議)材料;
(3)本單位頒發的(包括轉發及與其他行政部門聯合頒發的)各種正式文件的簽發稿,印製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4)本單位的請示與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下級機構的請示與本單位的批復文件;
(5)本單位及其內部職能部門業務運行活動形成的工作計劃,總結,報告,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實施方案和考核評比結果等;
(6)反映業務活動和業務規范化管理的文件材料;
(7)反映業務活動原始資料和基礎數據資料(重要基數),信息化處理(上傳和下載)和信息系統運行的數據資料(包括備份的計算機盤,片),工作記錄等;
(8)需建立和反映的各業務險種的個人帳戶資料;
(9)對下級檢查,調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10)統計原始台帳,統計報表,匯總的統計報表和統計分析資料(備份的計算機碟片等);
(11)本單位形成的憑證,帳薄,財務報表,其他財務資料和匯總的財務報表(備份的計算機碟片等);
(12)審計工作中形成的審計通知書,審計調查通知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等;
(13)本單位購建辦公樓,重大修繕項目,徵用土地以及基本建設工程施工,竣工,購置大中型設備的文件材料,信息化管理系統的開發建設等文件材料等;
(14)本單位制定的條例,准則,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等文件材料;
(15)本單位成立,合並,撤銷,更名,啟用印信及組織簡則,人員編制等文件材料;
(16)本單位,本系統的歷史沿革,大事記,反映重要活動事件的剪報,聲像材料,榮譽獎勵證書等文件材料;
(17)本單位(包括上報,下批)幹部任免(包括備案),調配,培訓,專業技術職務申報,考試和評定,考核聘任,黨員,團員,幹部工勤人員名冊,報表,以及工作人員的考試,考核,考勤,評聘,錄用,轉正,定級,調資,退職,退休,離休,評殘,撫恤,死亡等工作及幹部評優獎懲等文件材料;
(18)本單位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規定的為下級單位辦理的幹部,工人的轉移工資,行政,黨,團,工會組織介紹信及存根;
(19)財產物資,檔案等的交接憑證,清冊.
(20)本單位的業務宣傳,"CI"策劃的定稿和印本,編印的情況反映,簡報,宣傳冊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編輯出版物的定稿,樣本;
(21)本單位與外單位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等文件材料;
(22)其他按有關規定應予歸檔的文件材料.
3,同級行政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和非隸屬機關的文件材料.
(1)同級行政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和非隸屬機關頒發的非本單位主管業務但需要執行的法規性文件;
(2)有關業務機關對本單位工作檢查形成的重要文件;
(3)同級行政部門和非隸屬機關與本單位聯系,協商工作的重要往來文件.
4,下級單位的文件材料:
(1)下級單位報送的重要工作計劃,報告,總結,典型材料統計報表,財務預算,決算報表等文件;
(2)下級單位(分局社保局)報送的政策性備案文件.
(二)保管期限
檔案的保管期限由檔案的保存價值確定,根據國家檔案局的有關規定,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長期和短期3種,長期為16-50年左右,短期為15年以下,專門檔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銷毀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墾區社保系統檔案的保管期限除會計檔案另作規定外,其他檔案均列為永久,長期和短期保存.
1,永久保存的檔案:本單位制定的屬於政策性的文件;處理重要問題形成的文件,材料;召開的重要會議的重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請示,報告,總結;會計決算報表,綜合統計報表;機構演變,單位領導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屬上級機關頒發的屬於本單位主管業務並要貫徹執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屬上級機關針對本單位業務並要貫徹執行的重要文件材料;構成資料庫的基礎數據和系統運行的重要業務資料(包括備份的計算機碟片)及各基本險種的個人帳戶資料等.
2,屬於長期和短期保存的檔案由辦公室會同應立卷和歸檔的業務科室共同制定保管期限,報主管或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屬於文件檔案的由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製定保管期限,報主管領導或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三)檔案銷毀管理
按保管期限已經到期的檔案和已無存查價值的檔案可定期鑒定和銷毀.屬於業務或專業檔案的由辦公室主任和相關的業務科長,鑒定確認;屬文書檔案的由檔案員和辦公室主任共同確認.銷毀前由檔案員登記造冊,辦公室主任和有關業務科長共同簽字,報單位主管領導或分管領導批准後,由兩人在指定地監銷,並在銷毀清冊上簽字.
八,會計檔案的管理
(一)會計檔案由總局和分局社保局組成保管單位,實現集中統一管理.總局社保局財務科應將保管超過一年的會計檔案移交辦公室檔案員統一管理;各分局社保局財務科應將分局和所屬的農牧場社保局保管超過一年的會計檔案移交分局辦公室統一管理(未實現局統籌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會計檔案,仍由農牧場社保局妥善保管).
(二)按年度形式分類法,檔案員應將會議檔案分成四類,即憑證,帳薄,報表和其他分別組成保管單位.
(三)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永久,定期兩種,墾區社保系統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明確為:
1,會計憑證:15年.
2,會計帳薄: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帳為25年,其他15年.
3,會計報表:預算報表5年,年度決算報表永久,其他報表15年.
4,其他15年.
5,固定資產清理報廢,清理後5年.
6,會計檔案移交清冊15年.
7,會計檔案保管清冊25年.
8,會計檔案銷毀清冊25年.
(四)檔案員應對會計檔案分雖不同的類,按保管期限的長短依次排列案卷,做到科學管理,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是時嚴格執行安全和保管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五)檔案員應匯同財務科的有關人員共同編制完整的會計檔案目錄,以利查找,提供,利用.並共同對各分局的會計檔案管理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九,檔案保管制度
(一)存放檔案必須有專門庫房,並設有專櫃,架,排架,排櫃要科學和便於查找,做到科學管理,排列整齊,並健全檢索工具.
(二)微縮膠片,照片,磁帶,光碟,磁碟的保管要符合規定要求.備份的磁碟,光碟等重要業務數據資料要做到異地存放和保管.
(三)要定期進行庫藏檔案的清理核對工作,做到帳,物相符.
(四)庫房要經常通風,做到整潔衛生.庫房內不準吸煙,以免發生火災,並做到七防:防火,防盜,防潮,防鼠,防蟲,防塵,防光,以確保安全和延長檔案壽命.
(五)接收,借閱檔案必須認真驗收,並辦理交接和借閱手續.
(六)要經常檢查永久性檔案和會計檔案的安全及保管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十,檔案借閱制度
(一)借閱檔案一律履行借閱手續,借閱人有借閱檔案和歸還檔案時應簽名並註明日期.
(二)借閱的檔案不得中途轉借他人.
(三)會計檔案只能由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憑手續外借,其他部門和人員一律不予借閱.
(四)所有檔案要注意保管,保密,不得弄臟和亂劃,塗抹,剪裁和拆毀.
(五)借閱的檔案未經批准,不得復制,拍照.借閱檔案的時限為7天,用完後應及時歸還,如期滿未用完時,應續辦借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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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社會保險法》全文解讀請發給我,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五十二條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發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中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第八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