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介紹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為了加強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保證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據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及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試行辦法,自2004年1月5日起施行。
B. 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的健全制度,
滿足困難群眾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
(一)合理確定救助范圍。在切實將城鄉低保家庭成員和五保戶納入醫療救助范圍的基礎上,逐步將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人員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人員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具體救助對象界定標准,由地方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地經濟條件和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情況、困難群眾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醫療需求等因素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實行多種方式救助。對城鄉低保家庭成員、五保戶和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資助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並對其難以負擔的基本醫療自付費用給予補助。
(三)完善救助服務內容。要根據救助對象的不同醫療需求,開展醫療救助服務。要堅持以住院救助為主,同時兼顧門診救助。住院救助主要用於幫助解決因病住院救助對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門診救助主要幫助解決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患有常見病、慢性病、需要長期葯物維持治療以及急診、急救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四)合理制定補助方案。各地要根據當年醫療救助基金總量,科學制定醫療救助補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醫療救助的起付線,合理設置封頂線,進一步提高救助對象經相關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補償後需自付的基本醫療費用的救助比例。
C.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被醫保局審核打回是什麼意思
問相關單位。據財政部網站消息,中央財政2018年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235億元已全部下達。財政部介紹,為支持各地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
近日,中央財政下達2018年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126.2億元(不含疾病應急救助補助資金,下同),加上已提前下達的107.9億元和在新疆兵團部門預算中安排的0.9億元,中央財政2018年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235億元已全部下達,由各地統籌用於做好資助城鄉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城鄉困難居民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給予資助以及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等工作。
財政部、民政部、醫保局要求,地方各級財政、民政、醫保部門要科學測算城鄉醫療救助資金需求,結合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安排情況,合理安排本級財政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同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切實加強補助資金和救助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專款專用。
D. 民政局的大病救助一年只能申報一次么隨時可以遞交申請么
申報次數以及時間並無限制性規定,凡符合條件的,隨時可以申報。
E.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年終結余資金不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是對還是錯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是指通過公共財政預算、彩票公益金和社會各界捐助等渠道籌集,按規定用於城鄉貧困家庭醫療救助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社保基金專戶),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縣級財政部門將原來在社保基金專戶中分設的「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進行合並,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基金的籌集、核撥、支付等業務。 [1-2]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每年根據本地區開展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按照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在年初公共財政預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二)社會各界自願捐贈的資金。
(三)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按規定可用於城鄉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根據城鄉醫療救助對象需求、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科學合理地安排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上級財政對經濟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1-2]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七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救助對象是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以及其他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經濟困難群眾。
第八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應分別結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規定,統籌考慮城鄉困難群眾的救助需求,首先確保資助救助對象全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次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商業保險等補償後,救助對象仍難以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幫助困難群眾獲得基本醫療服務。對因各種原因未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個人自負醫療費用,可直接給予救助。
第九條 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為主,同時兼顧門診救助。各地要科學制定救助方案,合理設置封頂線,穩步提高救助水平。要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規定,統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彌合城鄉困難群眾在獲得醫療救助方面的差異,滿足其正常的醫療服務需求。
第十條 各地區應結合本地實際明確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的具體范圍,細化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具體使用方案。[1-2]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一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原則上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撥款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後將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專戶直接支付到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或醫療救助對象。
資助醫療救助對象參保參合的,由民政部門將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後的符合救助標準的醫療救助人數、參保參合資助標准及資金總量提供給同級財政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從社保基金專戶中的「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中將個人繳費核撥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專賬」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賬」中。
開展「一站式」即時結算的地區,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在結算時先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費用和醫療救助補助的費用,參保參合救助對象只需結清個人應承擔部分。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所墊付的醫療救助資金情況,在規定時間內報民政部門審核後,由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同級財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直接支付給以上機構。
未開展「一站式」即時結算的地區以及需要事後救助的,由醫療救助對象個人按規定出具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補償審核表或結算單、定點醫療機構復式處方或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發票等能夠證明合規醫療費用的有效憑證,在規定時間內報同級民政部門核批,由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同級財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直接支付給醫療救助對象。對救助對象個人的補助資金原則上通過轉賬方式,減少現金支出。
統籌地區民政部門可採取通過財政直接支付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一定預付資金額度的方式,減免救助對象住院押金,方便其看病就醫。
第十二條 暫不具備直接支付條件的統籌地區民政部門可根據需要開設一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一個統籌地區最多開設一個支出戶。全部醫療救助補助支出實行直接支付的地區,不設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包括對救助對象符合規定的不能通過「一站式」即時結算的醫療費補助支出,對偏遠地區和金融服務不發達等不具備直接支付條件的地區的基金支出,及政策規定的其他可以直接發放給救助對象的基金支出。支出戶的利息收入應定期繳入社保基金專戶,並入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
支出戶除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結算墊付醫療費用、向醫療救助對象支付救助資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出業務。支出戶發生的業務原則上通過轉賬方式,逐步減少並取消現金支出。
第十三條 建立定期對賬制度,地方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按照規定認真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每年不少於兩次。年度末,民政部門應按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年度執行情況及相關說明。 [1-2]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年終結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基金累計結餘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各地應進一步完善救助方案,確保基金均衡合理使用,確保救助對象最大程度受益。
第十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必須全部用於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對不按規定用葯、診療以及不按規定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醫療費,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第十六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應通過網站、公告等形式按季度向社會公布,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和救助金額等情況應每季度在村(居)委會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定期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提供的醫療服務和收費情況,對醫療服務質量差、醫療行為違規的,暫緩或停止撥付其墊付的資金。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民政和財政等部門要定期對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民政部、財政部對各地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和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發現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故意編造虛假信息,騙取上級補助的,除責令立即糾正、扣回、停撥上級補助資金外,還應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1-2]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地財政、民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社〔2004〕1號)、《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見》(財社〔2005〕3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負責解釋。[1-2]
參考資料
F. 城鄉醫療救助的醫療救助的標准
《通知》規定:對城鄉重度殘疾人員、城鎮低收入老年人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員,其患病住院醫療費用經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按規定報銷後,自付醫療費用超過2000元的,超過部分按不低於40%的比例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的封頂線不低於3000元。對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經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和學校資助體系資助後,自付醫療費用仍然過高的,可再給予適當的臨時醫療救助。對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接受住院醫療救助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十分困難的,可再給予一定金額的臨時醫療救助。
上述醫療救助的標准,市裡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情況適時調整。
G. 今年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已全部下達嗎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中央財政2018年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235億元已全部下達。財政部介紹,為支持各地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
財政部、民政部、醫保局要求,地方各級財政、民政、醫保部門要科學測算城鄉醫療救助資金需求,結合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安排情況,合理安排本級財政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同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切實加強補助資金和救助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專款專用。
H. 大病醫療互助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鄉弱勢群體的身體健康,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湖南省民政廳湖南省衛生廳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統籌協調,民政部門組織實施;衛生、財政部門配合,對患大病的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和城鎮低保戶家庭醫療費用按一定標准給予適當補助,以緩解其因病致貧的一種制度。
第三條 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原則: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屬地管理原則;制度統一,管理規范,公開、公正的原則;低標准起步,分類施救,整體推進;應救盡救的原則。
第二章 救助的對象和標准
第四條 凡我區轄區內常住人口中持有《五保供養證》、《農村居民低保證》和《城鎮居民低保證》的家莊成員為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因患大病,個人承擔醫療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第五條 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後,農村五保戶和城鄉低保對象必須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才可享受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經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政策性減免仍無能力繳納合作醫療個人應繳納資金的,可由區民政局在醫療救助基金中實行全部或部分資助,使其享受農村合作醫療待遇。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後,個人年負擔醫療費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第六條 屬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救助對象,其病種救助的范圍限於以下五類:
(一)惡性腫瘤;
(二)白血病;
(三)尿毒症;
(四)重症肝炎(急性或亞急性肝壞死);
(五)其他外科手術大病且個人承擔一次性住院費用達到5000元以上的。
第七條 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行分次申報審批、分次救助(必要時可以一次性救助)的辦法,救助標准以救助對象的家庭為單位。家庭全年累計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在3000元至5000元的,按照個人應承擔醫療費用的20%的標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計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個人應承擔醫療費用的30%的標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計救助金額最高限額3000元。
第三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八條 申請人在完成大病救治後10日內,向戶籍或居住所在地如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當年度大病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歷資料;
(二)已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
(三)已享受政府其它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
(四)戶口、身份證、五保證、低保證復印件及其它應予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對村(居)民提出的申請,應及時受理,並由申請人填寫《醫療救助申請表》。村(居)民委員會應在5 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初步評議,並在《醫療救助申請表》上出具評議意見後,將所有材料一並報鄉鎮處審核。
第十條 鄉鎮處對申請人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表和相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中填寫救助意見和救助金額,報區民政局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書面告知申請人。鄉鎮處根據需要,可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區民政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鄉鎮處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表和相關材料的復查審批。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將救助意見通知鄉鎮處;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由鄉鎮處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 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武陵源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和社會自願捐贈等渠道籌集。
(一)區財政按一定標准投入城鄉醫療救助專項資金,並於當年年初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撥入城鄉醫療救助的專項資金。
(三)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社會捐贈及其它資金。
第十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區財政局根據區民政局報送的用款計劃和救助名冊,落實資金預算並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民政專戶。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資金由區民政局根據實際需要,撥付到鄉鎮處民政辦發放。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實行封閉式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定期公布醫療救助基金收支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醫療救助服務
第十七條 享受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患病,必須由戶籍或居住所在地的鄉鎮處衛生院或縣級醫院等提供醫療服務。開展農村合作醫療後,由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規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在規定的范圍內,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第十九條 救助對象遇到疑難重病需轉到非指定醫療機構就診時,參照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要配合區民政部門做好享受醫療救助待遇的審批工作,提供必要的病歷、住院費用清單及其它相關證明。
第六章 救助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區長牽頭,區民政、衛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參加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區民政局。
第二十二條 區民政局負責全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鄉鎮處民政辦公室具體承擔本單位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申報、評審、核查、呈報等日常工作,協調處理本地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其它事宜。各村(居)民委員會要成立3至7人的評議小組,並由專人負責,協助抓好大病醫療救助的申報、初審和呈報等日常工作。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部門應會同區民政部門制定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根據審核確定的用款計劃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並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區衛生部門應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加強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證醫療救助政策的落實。
第二十五條 區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醫療服務機構服務質量進行跟蹤監督,對在醫療救助資金管理、醫療服務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 各級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機構和組織要定期將城鄉大病醫療救助政策、享受救助對象名單及救助金額張榜公布,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督。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各省醫療救助情況
4直轄市享受醫療救助比例
上海:城鎮1.1% ,農村2.6%
北京:城鎮0.3% ,農村2.1%
天津:城鎮0.08%,農村1.4%
重慶:城鎮0.02%,農村3.3%
其他省的情況見附圖
I.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財社〔200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
為了加強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根據《民政部 衛生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及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切實加強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給我們,以便適時修訂。
財政部 民政部
二○○四年一月五日
J. 如何加強醫療救助資金監管,監管難點在哪裡
難點:
(一)醫療救助資金大量閑置與困難群眾得不到救助矛盾突出。
(二)隨意改變救助標准,擅自擴大或縮小救助范圍,有失公平
(三)救助程序執行不嚴格,救助檔案資料不全。在醫療救助的審批、審核中,工作人員很少按規定入戶核查,僅憑一些證明和葯費單據就直接進行審批。
加強措施:
(一)加大醫療救助政策的宣傳力度,增加醫療救助管理的透明度。一項利國利民的政策要執行到位,必須先宣傳到位。
(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細化城鄉醫療救助辦法。
(三)發揮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困難群眾的切身利益。針對大量醫療救助資金沉澱閑置而困難群眾又未得到及時救助的怪現象,相關部門要重點關注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