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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水利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7-26 18:18:36

⑴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標准

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標准(單位:厘/千瓦時) 省(自治區、直轄市) 基金徵收標准 北京 7 天津 7 上海 13.92 河北 7 山西 7 內蒙古 4 遼寧 4 吉林 4 黑龍江 4 江蘇 14.91 浙江 14.36 安徽 12.92 福建 7 江西 5.52 山東 7 河南 11.34 湖北 0 湖南 3.75 廣東 7 廣西 4 海南 4 重慶 7 四川 7 貴州 4 雲南 4 陝西 4 甘肅 4 青海 4 寧夏 4 新疆 4

⑵ 水利基金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變重點水利工程設施和江河防洪體系建設滯後的狀況,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中央有關部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車輛購置附加費、港口建設費、鐵路建設基金、市話初裝費、郵電附加、中央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
(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可用於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
第四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岳陽、成都、廣州、南寧、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首先要用於現有的水利工程建設,具體使用范圍:
(一)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重點治理工程維護和建設;大江大河防汛抗洪設施維護和水毀工程修復;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內蓄滯洪區安全建設;全國性防汛抗旱通訊和信息系統維護和建設;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局性水利工程。
(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地方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防洪城市的防洪設施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維護;其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別由中央和省級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資金。其中,用於現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劃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年終,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系,分別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准,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違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國家計委、水利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解釋。

⑶ 陝西省咸陽市水利基金稅率

凡有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按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的0.8‰,銀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險公司按保費收入的0.5‰,各類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業務收入的1‰徵收水利建設基金。

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期限按月或按季徵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3)西安市水利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水利建設基金免繳范圍:

1、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2、國家規定免徵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收入。

3、駐湘軍工企業(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銷售軍工產品收入。

4、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地。

5、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徵情形。

6、繳款義務人在省內取得的建築安裝勞務收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收入,銷售、出租不動產收入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向建築安裝勞務發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水利建設基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水利基金

⑷ 西安地稅的水利基金可不可以不計提,發生時直接記入管理費用

一般情況下,地稅所提收的基金是"水利建設基金",是按銷收入的0.001提取的。除此就是一些稅費了,比如:城建稅,是按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7%或5%或1%(按所處的地理位置決定),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是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的3%和2%計提,還有銷售合同印花稅按合同金額的0.0003計提交納。

管理費用是指 企業行政管理部門 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 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屬於期間費用,在發生的當期就計入當期的損失或是利益。

⑸ 請問,西安的水利基金的徵收比例是多少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
,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岳陽、成都、廣州、南寧、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⑹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水利基金的稅率各是多少什麼情況下該交水利基金費

城建稅城市7%,鎮5%,村3%
教育費3%,地方教育費2%,
水利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維護和建設。跨流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和跨國河流、國界河流我方重點防護工程的治理費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
根據《陝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規定:
第七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的在職職工,其月均工資薪金實際收入360元-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繳納10元水利基金;501元-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繳納20元;801元-1000元(含1000元)的,每人每年繳納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繳納100元;外籍人員每人每年繳納100元。
(答者註:在員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九條 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企業按以下標准徵收水利基金:

(一)採掘業、製造業、城市供水、電力、蒸汽、熱水、煤氣和建築業等生產性企業及交通運輸業,按銷售額或營業額的1‰徵收。

(二)郵電通信業、商業、飲食業、物資供銷和倉儲業、房地產、公共事業、居民服務業、旅遊業、廣告業、文化娛樂業、信息咨詢服務業、技術服務業等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行業,按銷售額或營業額的2‰徵收。

(三)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按實際銷售額或營業額的2‰徵收。

(四)金融、保險業,按其營業額的2‰徵收。

以上單位繳納的水利基金可計入成本。

⑺ 請問在西安城市建設維護,水利基金,教育附加, 印花稅,所得稅都是怎麼算得的怎麼核算的.

水利基金應納稅額萬分之八
城建稅的應納稅額增值稅的百分之七
教育費附加應納稅額增值稅的百分之三
印花稅為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八十的萬分之三

⑻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水利基金的稅率各是多少

1、城建稅應納稅額=(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

稅率按照所在地氛圍:市區7%,縣城和鎮5%,鄉村1%。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1%。

2、教育費附加是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三者之和的3%

3、水利基金按經營收入的千分之一繳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規定:「將免徵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三萬,季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月銷售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季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的繳納義務人。」

因此,一般納稅人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免徵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優惠政策

(8)西安市水利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規定,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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