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捐入哪些基金會或者慈善機構的款可以抵個稅呢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是中國八大基金會之一,排列靠前,專門做老齡事業,功德無量!!!
㈡ 公益捐款可以抵扣所得稅嗎
可以抵扣一部分的。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此外,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冷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自2001年7月1日起,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個人將其所得向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准予扣除的部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向在中國境內的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2)必須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組織進行,不得直接捐贈;
(3)除特殊規定外,捐贈金額不超過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30%.
另外,對符合下列捐贈方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個人捐贈,可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向老年活動機構、教育事業的捐贈;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性、救濟性的捐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目前捐贈支出可分為兩部分:一是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二是非廣告性質的各種贊助。
一、公益性、救濟性捐贈。
又分為兩部分:一是捐贈金額在年度會計利潤12%以內部分,這部分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允許稅前扣除;二是超過年度會計利潤12%以上部分,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以上支出在發生時一並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年末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筆者認為若將二者分別核算,更能符合會計的明晰性原則和相關性原則,更能如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賬務處理如下:
1、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12%以內的部分,借記「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理由是:這種捐贈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但企業有承擔這項支出的義務,稅前可以扣除,所以其支出應反映企業捐益。
2、捐贈支出超過會計利潤12%以上部分,其賬處理有二種觀點:一是同上作為企業一種應盡的義務,發生時借記「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年末計征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二是發生時借記「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如果企業沒有法定盈餘公積金,則借記「資本公積—捐贈支出」,
如果說企業既沒有法定盈餘公積金,也沒有資本公積金,則借記「實收資本」。理由是:這部分捐贈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是一種超義務行為,其支出不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成果.更確切地說不影響企業損益,在此情況下只能動用權益。
二、非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廣告性質的各種贊助,在業務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
網路-抵稅
㈢ 捐贈或公益支出是否可以抵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綜上所述,符合稅法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其他的捐贈不能稅前扣除。
㈣ 哪些捐贈可以稅前抵扣
企業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稅前抵扣。
1、公益性群眾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群眾團體: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縣級以上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
(三)對接受捐贈的收入以及用捐贈收入進行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且申請前連續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比例不低於70%。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二、個人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2、公益事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拓展資料:
對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財政、稅務部門聯合發布的名單,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位於名單內,則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於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㈤ 哪些基金捐款可以抵稅是有6個嗎
從2000年開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放寬公益救濟性捐增扣除限額,出台了全額稅前扣除的政策規定,允許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個別的也可直接捐增),
下列機構的捐增准予在個人所得稅稅前100/100(全額)扣除:
1、對紅十字事業的捐增。
2、對福利性、非營業性老年服務機構的捐增。
3、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捐增。
4、對農村義務教育捐增。
5、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增。
6、對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的捐增。
7、對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增。
8、支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增。
9、對縣級以上總工會捐增。
10、對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捐增。
11、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經費捐增。
㈥ 哪些企業的所得稅可以抵扣,哪些不能抵扣
第三節扣除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第二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三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三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第三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第三十九條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五條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條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條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並合理分攤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第五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