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什麼要用 37 號文替代之前的 75 號文
原因是:
一、 文件出台的目的,75號文的初衷可以總結為「發展非公,支持創投,規范投融資涉及的跨境資本交易。」而37號文的是「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走出去,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兩個市場,便利投融資,服務實體經濟。」
75號文強調的所有制改革37號文木有了,75號文是2005年出台的,結合當時的時代背景始自90年代中期的所有制改革遇到了瓶頸,國家希望通過開辟一條資產證券化的途徑打開局面,但所有制的變革只是資產證券化的伴生品,而不是實質,為了更貼近資產證券化的本真,37號文代之以強調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37號文同時強調了「服務實體經濟」,看得出國家還是想把證券化所得導向實體經濟,這一點仍是一個有中國特色的框框(因為國外有大量案例說明資產證券化的所得流向金融等),比如我在執行這個文件的時候就要看是否資金是用於實體經濟,如果不是我就認為違背了37號文。
二、 基本概念的變化
37號文關於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中添加了「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放寬了對發起人資產的限制,不但允許靠境內資產融資的資本調回,也允許靠境外資產融資的資本調回,這一點比較符合SPC融資的特徵,SPC相較於SPT就是SPC可以有更靈活多樣的資產組合。對於境外資產或權益37號文第三條要求要經過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登記,但是其實外匯局沒有辦法為境內居民個人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也就是您個人在外國有房子有地,就算它們被SPC真實購買,成為待證券化的資產,抱歉,也登記不了。
另外,37號文依然強調了「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注意是境內企業資產,這一點上我認為是37號仍然有局限,和全面放開資產證券化管制仍有一定距離,資產證券化這個行為本身不介意是誰的資產,資產證券化強調的不是企業信用,而是資產信用,只要該資產能在未來帶來穩定的現金流就能證券化,比如我個人有一台CT機,租給一個買賣很好的大醫院,未來這台CT機能給我提供穩定的現金流,我就可以將這台CT機證券化,換來現在的錢干別的。但是這種行為顯然不是37號文允許的,因為CT機不是企業資產。也就是37號文仍然把SPC返程當成一種境內企業融資手段看待。
37號文中返程投資依然規定是通過直接投資渠道,而不是單獨為SPC返程開辟一個渠道,這種設計其實存在一定問題,SPC返程投資是個融資行為,和直接投資行為還是有區別的,直接投資行為外方追求的除了利潤外還有對企業的實際控制,而SPC返程後企業的實際控制權還在發起人手中,境外資本市場投資者只是追求利潤,對企業沒有話語權,把這兩者混在一起對於了解我國的來自境外的資本結構不是特別有利。雖然我和上級部門提過多次,但是未被採納。
三、增加了禁止性條款
37號文第四條是禁止性條款,不準這呀不準哪,體現了法無禁即可為思想,是個進步,但是我去,你這禁止性條款規定的也太模糊了吧,「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我認為煙草行業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在我管的一畝三分地全都不能證券化融資,這行嗎?瞬間覺得自己權力好大的說。
四、增加了非上市SPC涉及ESOP的規定。
創業高管們可以在境外設SPC直接利用國外的私募基金激勵自己了。
五、細化了罰則,不再是一「逃匯「以蔽之。
總結,37號替代75號文,雖然沒啥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還是能看出外匯局的行政思路轉變上有可喜之處,不再一廂情願頤指氣使的說,我覺得你是什麼你就得是什麼,而是說我先了解你是什麼我能為你做什麼,同時又該限制什麼。雖然離真正的松綁資產證券化還有一段距離,但是畢竟近了一步。
PS:針對第二點第一段的修正,慚愧,因為我只看了文件,沒仔細研究具體的操作指引,有些細節沒看到,37號文本次開放的程度比我想像的要大,在操作指引中有這樣一段:「對於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但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在境內居民個人向外匯局出具說明函詳細說明理由後,外匯局資本項目管理部門應根據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則,根據實際情況辦理補登記。對於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這么規定的話,如果你個人在境外有資產的話真的也可以證券化融資了,但是由於這條規定的比較寬泛,對於我這樣的濫好人來說可能你出了說明函就給你補了,但是較真的人可能就該問,喲房子怎麼來的?買房子的錢哪來的?境內匯出的?當時是以什麼名義申報的呀?我查查收支申報,那時候說瞎話了吧,你看不合法吧,不能補!雖然可能出現這種情況,但是畢竟給個人境外資產證券化的合法化留了一個門縫。
『貳』 「聯合國家外匯穩定基金」方案是怎麼來的
早在1941年,美國財政部長摩根索就指示其助手哈里·德克斯特·懷特為建立戰後國際貨幣體制草擬計劃。1942年3月,懷特根據他本人提出的關於設立戰時盟國間銀行機構和穩定基金組織的「盟國貨幣與銀行行動計劃」以及建立僅由西半球國家參加的國際穩定基金計劃,草擬了「聯合國家穩定基金與聯合國家及聯盟國家復興銀行計劃草案」,此項方案中關於穩定基金部分於1943年4月7日由美國政府正式公布,定名為「聯合國家外匯穩定基金」方案。
『叄』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的通知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操作規程
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方利潤購付匯核准 法規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4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汽車金融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2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 書面申請; 2. 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
3.利潤產生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4.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憑證(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的,應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證明);
5.申請前一日自有外匯賬戶銀行對賬單;
6.其他補充材料。 審核原則 所分得的利潤、紅利已繳納所得稅。 授權范圍 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注意事項 1.經營外匯業務的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付匯後外匯資本金符合相關規定; 2.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應在匯出利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銀行購付匯水單到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上市費用匯出核准 法規依據 1.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77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08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書面申請; 2.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批復文件(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3.境外上市費用的支付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4. 應當完稅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5.其它補充材料。 審核原則 1.境外上市費用原則上應當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收入中扣減,確有需要從境內匯出的,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當持相關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辦理; 2.境外上市費用包括應支付境外監管部門、交易所、保薦人、承銷商、律師、審計師、評估師、銀行等境外機構的交易費、交易征費、登記費、承銷費、託管費(僅限於發行境外存托憑證)、印刷費等與境外上市行為相關的合理費用。 授權范圍 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注意事項 1. 境外上市費用原則上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收入中扣減; 2.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在匯出上述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銀行購付匯水單將有關數據報備所在地外匯局。
『肆』 中投公司是不是受外匯管理局管理
你好!中投公司是2007年9月29日在北京成立,是經中國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從事外匯資金投資管理業務的國有獨資公司,既然是國有獨資公司就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其直接領導機構應該是國務院!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伍』 上海外匯管理局網址是什麼我想把錢弄出來投資中投在線上的對沖基金。
可以網路啊,估計程序很復雜吧!
不過中投在線確實值得投資,我也正打算買上面那一款元普投資系列的。
『陸』 外匯管理局用來兌換給外國人的資金從哪裡來
首先,不是外匯管理局兌換給外國人的,是各個商業銀行。
其次,兌給外國人的資金你是指什麼幣種,人民幣?外匯?
第三,如果你指是外匯,那各商業銀行兌給外國人的外匯就是外國人原來攜入境換人民幣的;如果是換人民幣給外國人,人民幣不就是居民的人民幣存款來的嘛。
『柒』 中國外匯公司受外匯管理局監管嗎
中國外匯公司不知道你指的是什麼公司?嚴格意義上說中國大陸沒有外匯公司,外匯交易在中國還沒有放開交易,你所謂的外匯公司都是國外的外匯交易商在國內的代理,沒有交易資格,那些外匯公司的監管不收國內外管局的監管,也不受國外的監管,受監管的是交易商,他們是受國外的監管機構監管的。如果是國內只有銀行的外匯交易時候外管局監管的。
請記住中國沒有外匯公司,那些代理公司是乾的拉客戶賺傭金的錢,不叫外匯公司。
目前交易外匯國內只有兩種形式,外匯代理公司和外匯交易公司,前者已經解釋了,後者是專門做交易的公司,他們不拉客戶,靠的是交易員的穩定交易,獲得盈利 ,他們的資金來自海外的,國內的基金,他們從不接散戶。
『捌』 基金認購外匯管理制度的類型
好像沒有這種說法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滿足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對外金融投資和資產管理的合理需求,規范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的外匯管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第5號公告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辦理境外證券投資業務,應事先經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核准取得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並取得境外證券投資的額度。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在申請境外證券投資額度的同時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資格。
二、基金管理公司可申請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外匯業務:
(一)外匯資產管理;
(二)外匯資本金投資;
(三)外匯同業拆借;
(四)資信調查、咨詢服務;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外匯資產管理業務和外匯資本金投資業務,應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資格,應持以下文件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一)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內部組織結構、公司外匯業務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相關資格證明、經營外匯業務的可行性分析以及經營條件的情況說明等;
(二)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正本復印件;
(三)公司外匯業務內控管理制度、風險防範措施;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公司財務報表。成立時間不足一年的公司須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五)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應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基金管理公司外匯業務市場准入審核操作規程》(見附件1)提出初審意見,按程序報達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應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證券業務外匯經營許可證》。
四、基金管理公司申請境外證券投資額度,應持以下文件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額度、擬設立基金種類(開放式、封閉式)、擬發行基金份額、資金來源以及投資計劃,並附擬與投資者簽訂的書面協議範本;
(二)《證券業務外匯經營許可證》或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三)中國證監會同意其進行境外證券投資業務的文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公司財務報表;
(五)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應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業務操作規程》(見附件2)提出初審意見,按程序報達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應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批准時明確投資額度和基金份額。
五、基金管理公司應持外匯局相關批准文件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自有外匯資金賬戶,用於存放公司外匯資本金和外匯收入。基金管理公司應在賬戶開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
基金管理公司自有外匯資金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匯入的外匯資本金,外匯業務經營所得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外匯收入;支出范圍是:結匯,經常項目支出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支出。
六、基金管理公司應持外匯局關於投資額度的批准文件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境外證券投資外匯賬戶,用於存放募集資金以及申購、贖回、分紅等外匯資金。基金管理公司應在賬戶開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
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募集境內居民個人或機構的資金,從境內託管賬戶劃入的資金,境內居民個人或機構申購基金匯入的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外匯收入;支出范圍是:劃往境內託管賬戶的資金,支付投資者分紅款和贖回款的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外匯支出。
七、基金管理公司取得外匯局批準的投資額度後,應與境內託管人簽訂託管協議,開立境內託管賬戶,託管其用於境外證券投資的全部資產。境內託管人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應在開戶後5個工作日內,將賬戶開立情況及託管協議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
境內託管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從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劃入的資金,從境外結算賬戶劃入的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圍是:劃往境外結算賬戶的資金,劃往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賬戶的資金,支付投資者分紅款和贖回款的資金,支付託管費、管理費、各類手續費以及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八、境內託管人應當在境外託管代理人處為基金管理公司開立境外結算賬戶,用於與境外證券登記結算等機構之間的資金結算業務。境內託管人應在開戶後5個工作日內,將賬戶開立情況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備。
境外結算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從境內託管賬戶劃入的資金,出售各類境外金融資產所得資金,分紅派息、利息收入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圍是:劃往境內託管賬戶的資金,購買各類境外金融資產的資金,支付相關費用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九、基金管理公司可通過境內託管賬戶匯出、匯入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的差額。基金管理公司的累計凈匯出額不得超過按外匯局批準的投資份額計算出的投資規模。
十、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認購、申購基金,應憑其與基金管理公司簽訂的書面協議通過銀行辦理。個人認購或申購基金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幣現鈔,只能使用本人存放於境內銀行的外匯存款。境內機構不得以債務性外匯資金認購或申購基金。
十一、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從基金贖回和基金分紅所得的外匯資金,由銀行憑基金管理公司的付款指令辦理相關劃轉手續。個人因基金贖回和基金分紅所得的外匯資金,由銀行劃至其外匯存款賬戶。個人不得從境外證券投資外匯賬戶直接提取現鈔或結匯。境內機構因基金贖回或基金分紅所得的外匯資金,由銀行劃回其原外匯賬戶。
十二、境內託管人應按照規定格式(見附表1、2、3)在每月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數據,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十三、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外匯局應按月匯總轄內基金管理公司自有外匯資金賬戶、境外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境內託管賬戶的開立與撤銷情況,並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
十四、基金管理公司和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外匯管理法規予以處罰。對違規情節嚴重的境內託管人,外匯局可責成基金管理公司更換境內託管人。對違規情節嚴重的基金管理公司,外匯局可取消其投資額度或吊銷其《證券業務外匯經營許可證》。
十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文後,應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中心支局,將本文及附表轉發至轄內基金管理公司和外匯指定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應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映。
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外匯業務市場准入審核操作規程(略)
2、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業務操作規程(略)
附表:1、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月報表(一)
『玖』 企業初次收匯付匯在外匯管理局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1、進口單位填寫進口付匯核銷單;
2、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
3、進口合同、發票;
4、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貨到付款方式)。在辦理異地開證或付匯時,進口單位應事前持備案表到付匯地外匯局辦理確認手續。
付匯地外匯局確認無誤並加蓋「進口核銷監管業務章」後,進口單位方可持經確認的備案表及上述單據到外匯指定銀行開證或付匯。被外匯局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的進口單位,不予辦理異地付匯備案。
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