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保險客戶經理是做什麼的
1、銀行保險客戶經理就是銀保客戶經理,銀保客戶經理就是在指證券金融行業中負責在銀行從事與顧客直接打交道的管理人員,負責開發和維系客戶關系的管理人員。
2、銀保客戶經理的主要職責
(1)、對指定的銀行代理網點開展銷售及維護工作。在公司指定的銀行網點,對出現在該銀行網點的顧客開展推銷和維護工作,把公司的產品推銷給顧客,或者針對顧客的問題,提供解答,維護客戶關系;
(2)、運用專業知識協助銀行人員為客戶提供理財方案。在有的銀行,公司已經與銀行有合作關系,銀保客戶經理並不需要直接與出現在該銀行網點的客戶直接對話,只需要協助銀行的有關人員為客戶提供產品,銀保客戶經理主要負責咨詢、監督的工作。
(1)銀行保險銷售管理擴展閱讀
角色扮演
1、理財專家
(1)熟練掌握保險知識和眾多保險品種,根據客戶需求進行各種組合
(2)了解金融理財知識,基本掌握各種理財工具的功能和優缺點
(3)了解市場投資理財熱點
2、銷售高手
(1)熟練掌握銷售流程各環節的關鍵動作和話術
(2)了解客戶需求,能根據客戶需求合理使用銷售話術
3、管理者
(1)掌握所轄網點的經營狀況並能適時給出建議
(2)調動所轄網點的銷售積極性,熟練使用各種激勵工具
4、訓練師
(1)熟練掌握各種訓練技巧,有針對性地對銀行人員進行各種培訓
(2)發現銀行人員在銷售過程中的問題,及時提供輔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銀保客戶經理
❷ 銀行保險,銷售支持崗,銷售管理有什麼不同
我是保險公司銀行保險部的員工。
銷售支持崗這個崗位我們的公司沒有配備,應該是組訓或講師一類的工作。
銷售管理崗就是負責企劃,負責報表,數據統計相關的崗位。
❸ 銀保產品銷售策略有哪些
1 . 細分市場,根據不同需求設計產品
保險公司應與銀行聯合開發和利用客戶信息資源,並進行市場細分,根據不同需求層次的客戶設計相應的險種。
2 . 加強保險公司與銀行的合作,促進產品創新
首先,要充分利用銀行的品牌優勢,設法將保險產品整合到銀行的產品組合中。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銀行在金融產品的知識、理財建議的客觀性等諸多方面較保險公司更勝一籌,因此恰當利用銀行品牌具有的先天優勢來整合和銷售保險產品不僅有利於最大程度發揮銀行保險的業務協同效應,同時還可以將不同公司的產品通過銀行的品牌效應區別開。
其次,應該在產品設計環節加強銀保合作。在一些有著成功經驗的國家及地區。隨著銀行與保險公司股權的相互滲透和影響,銀保融台已經不僅停留在銷售合作層面上,而演化成一種包括股權融合、產品設計、營銷、管理等多層次全方位的合作模式。
3 . 整合銷售渠道
隨著人們消費觀念的變化,服務差異正在逐漸取代產品差異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構成要素。因此,對實現這種服務的銷售渠道進行整合管理就顯得十分重要。就國內的銀行保險而言,首先是要拓寬銷售渠道,在保留原有櫃台銷售的基礎上,發展專家顧問、薪金代理人、網路銷售、電話銷售、ATM機銷售等多種銷售手段。其次,國內的銀行保險還應對不同的銷售渠道進行整合、管理。
4 . 制定產品策略需考慮的幾個關鍵要素
銀行保險產品策略的制定除要汲取國外的成功經驗以外還必須考慮一些客觀的因素。首先,銀行必須考慮到其已擁有的客戶群,制定產品策略時既要保證不丟失已有的客戶,又要爭取吸引新客戶,同時還可以挖掘已有客戶的新需求。其次,銀行現有的銷售渠道也是影響產品策略的因素,如果銀行已經建起完整的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剩下的工作就是根據銀保產品線的特徵對已有的資源進行整合。此外,銀行和保險公司間的合作模式會制約產品策略的選擇,隨著銀保合作的不斷加深,其產品策略也會做出相應的調整。
❹ 保險 銷售管理辦法
第九十五條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九十六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經營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保險業務的下列再保險業務:
(一)分出保險;
(二)分入保險。
第九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九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
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准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九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
第一百條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並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數額。
第一百零二條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條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方法和巨災風險安排方案,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零五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再保險,並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第一百零七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證券投資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對關聯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條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保險產品經營情況等重大事項。
第一百一十一條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能力。保險銷售人員的行為規范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一十三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本法規定,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