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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4-01 22:36:04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監管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聯網保險業務操作規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且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在具備下列條件的互聯網站上開展保險業務:
(一)依法取得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
(二)網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三)有與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相適應的電子商務系統,能實現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與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的實時對接;
(四)具備健全的網路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及安全技術,具有防火牆、入侵檢測、加密、第三方電子認證、數據備份等功能;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通過互聯網站開展保險業務的,應當自業務開展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總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兩份:
(一)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報告,包括業務操作規程、運營模式、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名單、從業人員配備情況等內容;
(二)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體系、銷售及售後服務管理等;
(三)開展業務的互聯網站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網址、接入地、依法經營資質的證明材料等;
(四)開展業務的互聯網站的電子商務系統建設情況,包括基本架構、運營基礎設施、安全技術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將前款規定材料同時報送注冊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一份。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提交的互聯網保險業務報告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報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險代理、經紀公司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
(二)報告材料完整齊備或者經補正後材料完整齊備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在備案報告上加蓋印章,一份存檔,一份退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
第六條 開展保險業務的互聯網站名稱、網址變更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及注冊地所在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終止某互聯網站上的保險業務的,應當自決定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及注冊地所在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七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集中運營、集中管理。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通過互聯網站銷售保險產品
第八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在相關互聯網站頁面的顯著位置披露自身的相關信息,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中國保監會頒發的業務許可證;
(二)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三)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名稱、辦公地址、服務電話號碼;
(四)保險公司的授權范圍及內容。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設立有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上披露與其合作的網站名稱和網址等信息。
第九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在相關互聯網站頁面的顯著位置列明保險產品及服務等信息,列明的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產品的承保、銷售主體;
(二)保險合同全部條款和費率表,其中應當對保險合同中的猶豫期、免除保險公司責任條款、費用扣除、退保、保險單現金價值等事項予以重點提示;
(三)保險費支付方式;
(四)保險合同訂立的形式,其中採用電子保險單格式的,應當予以明確說明;
(五)紙質保險單證、保險費發票憑證的配送方式和寄出時間;
(六)保險單查詢及投保人咨詢、投訴渠道;
(七)保險合同承保、保全、退保、理賠辦理流程及退保金、保險金支付方式;
(八)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由具備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負責保險產品的銷售及服務。
第十一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在相關互聯網站頁面的投保流程中設置投保人點擊確認環節,由投保人確認以下內容:「是否已閱讀保險條款的全部內容,了解並接受包括免除保險公司責任條款、猶豫期、費用扣除、退保、保險單現金價值等在內的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通過櫃台、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網上在線等方式,及時、全面、准確地回答社會公眾有關互聯網保險業務方面的咨詢,主動向投保人提示承保信息,告知投保人有要求提供紙質保險單證、保險費發票憑證的權利。
投保人要求提供紙質保險單證、保險費發票憑證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自保險合同成立時起48小時內寄出,並於10個工作日內送達投保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約定時間內送達的,應當與投保人協商一致或者及時向投保人說明有關情況。向投保人提供保險單證時,應當附保險合同全部條款。
第十三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妥善保管保險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互聯網保險業務賬簿、相關原始憑證和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於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於10年。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採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與互聯網保險業務有關的交易數據和信息的安全、真實、完整。
第十四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遵守《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等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在其互聯網站上建立信息披露專欄,及時對符合本辦法要求、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名稱及相關互聯網站名稱、網址等信息進行披露,便於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在其互聯網站上及時登載中國保監會披露的前款信息。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㈡ 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是怎麼規定的

什麼是保險中介?詳解保險中介的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工保網

同為保險中介主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既有著緊密的聯系,也存在不小的差異。之於保險消費者,充分了解保險行業,區別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可以更好的滿足自身保險服務需求;之於保險從業人員,了解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二者差異,能夠幫助其更好的規劃職業發展方向。

▎本文系工保網原創作品,作者龔保兒。部分內容綜合自互聯網,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處理。若需轉載或引用請後台回復「轉載」!

㈢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中所稱的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什麼

保險代理機構是受保監會監管,得到其許可,並且有保險公司授權,從事保險銷售、提供保險服務等。保險代理機構銷售保險是合法的。

通常,保險代理公司也被稱為保險中介,但是保險中介機構不一定是保險代理公司,可能是信息咨詢公司、信息推廣公司或者是一些互聯網科技公司,從法律上來講,其銷售保險這一行為,是無得到授權的。

㈣ 保險代理公司與保險經紀公司有何區別

保險經紀公司與保險代理公司的區別:

(1) 保險經紀公司是受客戶委託安排客戶要求的保險事宜,經紀公司按照客戶要求去尋找最適合的保險公司,並將客戶交納的保險費交給保險公司,並從投保人或委託人獲得傭金。

簡單說代理公司代表保險公司展業,經紀公司代表投標人或被保險人投保。投保人將保費交給代理公司即視同交給保險公司,即使保險公司尚未收到保險費,也要承擔保險責任。相反,投保人將保費交給經紀人,若保險公司未收到,則發生保險事故由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2) 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代理相當於「賣方的推銷」,經紀相當於「買方的采購」

(3) 保險代理公司是受保險公司委託,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銷售該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從保險公司提取傭金。簡單的說保險代理公司就是拿著保險產品找客戶。

保險經紀公司是根據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委託,根據其意願去尋找保險公司和保險產品,從委託人和保險公司兩邊提取傭金。

(4) 選擇保險代理公司的理由

保險代理公司其實就像超市一樣向投保者盡其所能地介紹、分析、挑選各家保險公司的各種保險產品,這種「一站式」的套餐服務,使投保者能夠對各家保險產品進行全面了解。

保險代理經營范圍寬、品種多、選擇性大,能適應各層次客戶的需求,這正是保險代理的優勢所在。從本質上分析,保險代理公司是代理銷售保險,但比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更客觀。

(5)經營范圍差異

保險經紀公司經營范圍:在全國區域內(港、澳、台除外)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協助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索賠;再保險經紀業務;為委託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保險代理公司經營范圍: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呼叫中心業務。(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希望可以幫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隨時咨詢我。

㈤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發布對象

各保監局,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各保險經紀公司。

㈥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中所稱的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什麼

D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㈦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的機構管理

第一節設立 保險代理機構可以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合夥企業;
(二)有限責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最低金額;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三)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夥人。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告知所在保險公司。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簽署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六)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八)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機構業務服務標准;
(十)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十一)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十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十三)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保險代理機構設立1年內,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內控制度健全;
(三)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現有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運轉正常;
(五)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保險代理機構以本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 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20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
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萬元的,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 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董事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決議;
(三)擬設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代理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五)保險代理機構前1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六)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內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七)擬任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八)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九)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對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 中國保監會作出批准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
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繳存保證金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20%繳存。
保險代理機構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 保險代理機構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
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全國性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保證金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之日起10日內,將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上年度本機構保證金管理情況的專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減少的;
(二)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的。 保險代理機構因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有關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材料。 保險代理機構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由清算組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清算方案;
(三)被代理保險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種單證等材料的證明;
(四)許可證原件。
保險代理機構解散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解散、清算事項的決議;保險代理機構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 保險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保險代理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許可證原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四)申請前1個月末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五)前2年內本機構遵守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情況的說明;
(六)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七)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行業組織監督情況的說明;
(八)前2年內本機構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換發許可證:
(一)申請換發許可證前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業務的;
(二)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的;
(三)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二節變更和終止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
(二)變更組織形式的。 保險代理機構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三)新增自然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新增非自然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六)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提交已經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的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變更組織形式,應當滿足新組織形式的設立條件,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三)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實施方案;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的;
(三)股東或者出資人變更的;
(四)發起人、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經營場所變更的。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並將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報送中國保監會:
(一)變更股權結構或者出資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
前款所稱變更事項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批准決定作出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前款所稱變更事項不需要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一)變更名稱的;
(二)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換發的;
(二)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換發的;
(三)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四)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五)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六)保險代理機構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銷許可證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清算,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 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其所屬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被依法注銷的;
(二)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三)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四)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㈧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

第一條為了促進保險機構經紀業務,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等法律法規,法規及本辦法。

第二條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

(二)有合理的互聯網保險業務操作程序;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營業區域不限於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在具備下列條件的互聯網交易網站上開展保險業務:

(一)取得互聯網業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向互聯網業主管部門辦理網站備案手續;

(二)場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

(三)具備適合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電子商務系統,可實現投保人所有保險信息與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的實時對接;

(四)具有健全的網路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具有防火牆、入侵檢測、加密、第三方電子認證、數據備份等功能;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保險業務的,總行應當自業務開展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報告,並報送下列書面材料一式兩份:

(一)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情況報告,包括業務經營程序、經營模式、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名單、人員配備情況等內容;

(二)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系統,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系統、銷售及售後服務管理;

(三)從事經營活動的網站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網址、進入地點、合法經營資格的證明材料等;

(四)開展業務的互聯網站點電子商務體系建設,包括基礎架構、運行基礎設施、安全技術和保障措施;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同時向注冊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副本一份。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報送的互聯網保險業務報告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情形進行處理:

(一)報告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補正;

(二)報告材料齊全或者經更正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在備案報告上蓋章,存檔一份,交回保險代理人或者經紀公司。

第六條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經營保險業務的互聯網站點名稱或者網站發生變更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和保險業務注冊地派出機構報告。

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在互聯網上終止保險業務,應當自終止業務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和登記注冊地派出機構報告。

第七條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實行集中經營管理。

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在互聯網網站銷售保險產品。

第八條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在有關互聯網網站頁面顯著位置予以披露,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中國保監會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營業執照上公布的信息或者營業執照電子鏈接標志;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和業務電話;

(四)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和內容。

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設立網站的,還應當披露網站名稱、網站地址等與其在網站上合作的信息。

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在有關互聯網網站頁面顯著位置將保險產品、服務和其他信息列明,列明的內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承保、銷售保險產品的主體;

(二)保險合同的所有條款和費率表,應當重點註明保險公司的遲延期限、免除責任、扣減費用、退保以及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等事項;

(三)保險費的支付方式;

(四)採用電子保險單形式的保險合同格式應當明確;

(五)紙質保險單據、保險費發票的交付方式、郵寄時間;

(六)查詢投保人的保險單及咨詢投訴渠道;

(七)保險合同項下的賠付、保全、退保、理賠程序和退保資金、保險金的支付辦法;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保險交易情況和保險交易安全保障措施的有關情況;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由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資格並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從事保險產品銷售和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應該在相關網頁以確保過程點擊確認鏈接,在投保人通過投保人確認以下內容:「是否有閱讀條款的全部內容,理解和接受,包括保險公司責任條款,猶豫期,費用扣除,貸款,保險現金價值的重要的事情。」

第十二條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通過櫃台、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網路等方式,及時、全面、准確的回答互聯網公共保險業務咨詢,主動提示投保人保險信息,有需要提供紙質保險證書,通知申請人支付發票文件。

第十三條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妥善保管保險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互聯網保險業務賬簿、相關原始憑證和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於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於10年。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採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與互聯網保險業務有關的交易數據和信息的安全、真實、完整。

第十四條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遵守《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等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在其互聯網站上建立信息披露專欄,及時對符合本辦法要求、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名稱及相關互聯網站名稱、網址等信息進行披露,便於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8)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保險中介的主體形式多樣,主要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專業領域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從事某些特定的保險中介服務,如保險精算師事務所、事故調查機構和律師等。

根據我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

1、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在保險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3、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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