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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銀行業風險管理監管評價

發布時間:2021-04-01 21:37:20

風險管理與風險評價區別

主要的區別如下:
1、風險管理強調的是管住風險,而風險評價強調的是對風險進行有效評價。
2、風險管理的核心目的是管住各個可能出現風險的環節,並提前採取措施予以防範;而風險評價的核心目的是客觀、正確、有效地評判風險因素和發生概率,並對風險管理給予評價。
3、風險管理要管住並避免風險發生,風險評價是可以不管風險發生的。
出發點相同的是,風險管理和風險評價都是要找出風險點,以利於風險防範工作。

❷ 2010年銀行代理新規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0]90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
銀監發〔2010〕9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健全並嚴格執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
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
三、商業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
(二)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像期、保險責任、電話回戶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四)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
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網點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對客戶進行評估,根據產品風險等級提高銷售門檻,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並妥善保管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五、對於通過風險測評表明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提示客戶認真閱讀,閱讀後應當由客戶親自抄錄下列語句並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險利益的不確定性」。
對於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表明不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建議客戶不購買,不得主動對其進行後續的產品推介和營銷。
六、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在向客戶推介和營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時,應當向其出具投保提示書,要求客戶仔細閱讀並理解。投保提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購買的是保險產品。
(二)提示客戶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尤其是保險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利益演示、費用扣除等內容。
(三)提示客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抄錄、簽名。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咨詢及投訴渠道。
(五)監管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監管機構關於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戶抄錄、禁止代客戶簽宇確認等方面的規定,指導客戶如實、正確地填寫投保單,不得代替客戶抄錄語句、簽名。
商業銀行應當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客戶滿期給付和期繳續費等客戶信息,做好對客戶的後續服務。
八、商業銀行應當審慎選擇代銷保險產品,代銷保險產品應當符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對於客戶投訴多、設計上存在缺陷的問題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主動停止銷售,與保險公司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九、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告知客戶代理保險業務中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法律責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戶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做好風險提示與投資者教育。
十、商業銀行網點擺放的宣傳資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製,嚴禁各營業網點擅自印製單證材料或變更宣傳材料的內容。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上不得使用帶有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違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擬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夥伴。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情況。對調查結果不合格或存在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不得與其合作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和評估保險公司合作狀況,對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售後服務、產品宣傳、培訓以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定期評價,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停止代理保險業務合作。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續性合作的相關規定,對合作主體、方式和內容進行統一管理和授權。
十二、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十三、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如超過3家,應堅持審慎經營,並向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四、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考慮代理保險產品復雜程度確定不同層級營業網點代銷產品的種類;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應當嚴格限制在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者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內梢售。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盡量實現系統出單和系統管控,減少操作風險;不能通過信息系統實現銷售管理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快信息系統開發,盡快滿足相關監管要求。
十六、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銷售人員應為具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用語進行,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先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不得誤導銷售,銷售過程應當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十七、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與保險公司協議規定收取手續費,全額入賬,不得收取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十八、商業銀行應當督促保險公司按照監管規定在保險合同猶豫期內,對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客戶電話回訪,並要求保險公司妥善保存電話回訪錄音;視實際情況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客戶進行面訪,並詳細做好回訪記錄。
十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與保險公司分工協作,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向客戶明示投訴電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應當主動協商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處理應急預案,確保能妥善處理投訴糾紛事件。
二十、當出現突發事件、重大投訴或其他重大風險事件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密切配合,立即妥善處理,有效化解相關風險並及時向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報告。
二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險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體系,持續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等相關情況。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代理保險業務的報告。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保險業務開展情況。
(二)發生投訴及處理的相關情況。
(三)與保險公司合作情況。
(四)內控及風險管理的變化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二十三、中國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制定相關的規章和審慎經營規則,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依法對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追究相應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監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重復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印發之前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規范,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二十五、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❸ 如何評價我國對銀行業的監管模式怎樣看待現行的監管法規

金融危機的發生促使人們對金融監管體系重新思考,監管體系必須不斷發展才能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對於國內監管機構而言,在發展國內金融市場的同時,需要吸取這次金融危機帶給我們的啟發和教訓,"借危機興改革",在"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監管審慎與監管放鬆"、"金融創新與風險控制"等多方面,處理好發展和風險控制之間的關系,並在准入監管、審慎監管、信息披露等方面,建立更為完備的機制,控制金融體系的風險,維持金融體系和銀行業的穩定發展。
混業經營VS分業經營最近幾年,中國各金融機構正嘗試向混業經營方向發展,比如銀行開始投資基金、信託、租賃公司,並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平安集團、中信集團和光大集團等金融控股公司。
混業經營能夠提供一站式服務,有效整合資源,減少信息和運營成本,提升金融機構配置資源的整體效率。不過,混業經營的風險因素也不可忽視。在這次金融危機爆發後,業界開始反省混業經營所帶來的風險,國內銀行業也需要重新審視混業經營帶來的利弊。
混業經營帶來多方面的風險因素,無論是集團內部的道德風險,還是大銀行合並帶來的壟斷風險,無論是過度資本杠桿操作風險,還是信息透明度減弱風險,都會對金融體系產生影響。最大的風險因素在於產生系統風險,綜合化經營會將銀行風險擴展到其他領域,也會將其他領域的風險擴展到銀行體系,從而增大了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
選擇分業經營或者混業經營,最根本的原則在於選擇適合的經營方式,在風險可控的原則下,更好地滿足經濟發展與客戶需求。我們認為,國內金融機構主旨應該是為實體經濟服務,提升資源配置的效率,目前金融各個分業本身都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混業經營不宜操之過急。
另外,混業經營的推出,需要足夠外部條件的配套。我們認為,國內的監管能力、金融機構的成熟度和IT技術均處於發展的階段,不適合在現階段快速地推進混業經營。目前國內還沒有確立混業經營的監管機構和監管立法,監管能力不足,再加上金融機構的自我負責態度、風險控制能力、營運效率較為薄弱,一旦跨界經營,風險相對於成熟市場而言更大。而且,IT技術的不全面,也難以在短時間內讓金融機構發揮混業經營所帶來的效益。
監管嚴格VS監管放鬆准入監管對保持銀行體系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一定程度上的放鬆准入限制,有利於提高市場的活力和經營效率。不過,應該堅持審慎的原則,不能在市場和監管者還未做好充足准備時就開放。如果過於放鬆進入的標准,太多的機構進入銀行業,那麼,銀行之間的過度競爭,會導致放鬆貸款標准和風險管理要求,從而對整個銀行體系產生負面影響。
准入的放鬆需要審慎的考量和制度的配套,因為草率而沒有規劃地放鬆銀行管制,容易導致風險的積累。我們認為,在成功完成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後,監管機構應該在繼續改造銀行業經營體制的基礎上,完善基礎設施的建設,增強銀行的風險控制能力,並且在配套市場約束機制以及退出機制的基礎上,逐步推進。我們認為,可以先逐步放鬆非關鍵業務領域的准入,包括由市場測試過的商品和服務准入。
另外,銀行業的股東和管理者需要符合"適用原則"(fitandproper),因為銀行業的專業性和復雜性,要求股東和高管人員必須擁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積累。在引導地下金融和發展農村金融機構時,拓寬發起人資格有助於推動發展,不過,仍有必要審核發起人是否具有足夠的能力運營銀行業務。此外,對於某些行業比如房地產行業進入銀行業,應該有適度的限制,防止關聯交易的產生。
加強銀行業持續監管持續監管應該遵循審慎有效的原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直大力提倡主要金融機構採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以建立健全完整的持續監管體系。通過此次金融危機,中國的金融機構更應認識到,及時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落實嚴格的監督檢查。監管當局應定期對銀行評估資本充足率的程序、風險頭寸、相應的資本充足水平和所持有的質量進行檢查,並判斷銀行目前評估資本充足率的內部程序效果如何,以及內部目標和程序是否涵蓋了銀行面臨的所有實質性風險。監管當局還應審查銀行評估內部資本充足率所用的風險計量方法是否完善,以及銀行在制定限額、評價各項業務的業績和在總體上判斷和控制風險時,如何運用這些方法。
其次,是注重流動性風險。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銀行的資本要求與信用風險緊密相聯,但是,它並沒有完全覆蓋此次次貸危機所反映的諸多監管問題,尤其是流動性風險。從銀行層面看,金融機構應清楚地認識到,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並沒有完全涵蓋此次危機中所顯現出來的所有監管問題。資本要求不能防止銀行在經營中不犯錯誤,也不能替代銀行自身去完全擔當起風險評估與管理的責任;但資本要求能夠幫助銀行更加清楚地認識風險,並對有效的風險管理提供最有力的支持。因此,銀行在評估資本充足率的時候,要考慮自身的流動性和所在市場的流動性。
同時,還應認真對待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順經濟周期效應。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可能帶來順經濟周期效應,即新的資本監管制度會加劇宏觀經濟的周期性波動,這在此次危機中得到充分體現。在新資本協議中,銀行各項資產的風險權重被進一步細化,使得銀行監管資本的計算更具風險敏感性。當經濟衰退時,銀行資本金因沖銷呆壞賬而減少,信用等級的下降又會使得銀行資本金要求上升。為了應對這種局面,銀行不得不收縮信貸以提高其資本充足率。對此,巴塞爾監管委員會以及各國監管機構表示,商業銀行應該收集有關數據,以便進一步評估順經濟周期效應對銀行經營行為乃至銀行體系穩健性的影響,並調整相應的監管政策和規定。
此外,還應在審慎選擇信用風險的計量方法、完善信息披露,以及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等方面下功夫,加強銀行業的持續監管。

❹ 互聯網監管風險與商業銀行監管風險有什麼區別

淺析我國網路銀行的監管

網上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推動了銀行業務流程的再造,優化了經營過程,降低了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金融活動參與各方的信息不對稱狀況為網路的發展提供了更有效的支持和更大的發展空間,但同時。銀行業務的虛擬化,突破了傳統銀行業的經營模式、價值觀念和管理,改變了現有銀行業的競爭格局,形成了新的銀行業組織形式。使銀行機構的傳統角色發生了進一步的變化,也使金融風險更具復雜性和蔓延性,對銀行經營管理和外部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與挑戰。

一是網上銀行將改變傳統銀行的競爭格局。以往金融業的競爭主要體現在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網點數、從業人員數等方面,而在網路經濟,無論金融機構規模的大小,在網路上都是平等的,大、中、小金融機構將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傳統商業銀行的分支行網路和雇員逐漸成為銀行拓展業務的沉重負擔,金融業的競爭將主要是金融產品的功能和金融服務的質量的競爭,許多金融機構將有機會在網路上利用其優秀的服務重建自己的地位,中小金融機構可憑借技術優勢掌握商業先機,贏得傳統金融時代難以得到的客戶資源和競爭優勢。

二是網上銀行將改變傳統銀行業的經營模式。網路信息技術在銀行業的應用,打破了傳統銀行業務的地域、時間限制,上,銀行可以全天候地連續運行,可吸納本地區、本國乃至國外客戶,可以以接近於實時的速度收集、處理和應用大量的信息,使金融機構能在更廣的地域和范圍開發新的客戶群,開辟新的利潤來源。這樣,銀行的業務戰略不能再局限於某一個市場,競爭對手不再限於某幾家銀行,任何一家銀行,即使是很遙遠的金融機構都可以成為潛在的競爭對手。與傳統銀行業相比,網上銀行經營成本下降,利差大大降低。銀行無法再靠資金規模、網點優勢或其他壟斷優勢盈利,銀行必須改變傳統的定價策略。

三是網上銀行增加了銀行業風險管理的難度。信息技術的應用使得網,亡銀行的風險具有了跨行業性和外牛性。跨行業性就是其風險超出了傳統意義上金融風險的概念。風險不僅產生於市場價格的波動、經濟增長的質量,而且產生於軟硬體配置和技術設備的可靠程度,技術性風險成為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重要特徵。網上銀行業務的外生性是技術性風險本身的主要特徵。由於以上風險問題的存在,前幾年,在一些國家,客戶顧慮安全、服務質量等問題,接受網路金融服務的趨勢並不明顯。許多銀行只把開發網上銀行業務當作保留客戶和提高銀行形象的手段,並沒有視為一個利潤中心來對待。

四是網上銀行的興起,增加了監管的難度。僅從網上銀行本身業務的內涵和屬性看,網上銀行已經具備了新的風險特徵,改變了傳統銀行業務的提供方式和銀行運作的存在形式,要求銀行監管當局在監管內容、手段、方法等方面作出相應的調整。首先是監管當局將不得不在評價銀行機構業務風險的同時,更加註重對銀行運行的技術性風險,也就是安全性的評估;其次,銀行向客戶提供的產品進一步走向綜合化,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交叉程度加深,分業管理的難度加大,監管的邊界更加模糊;再次,大量交易由有形走向無形,紙質憑證逐漸被憑證取代,交易頻率增加,交易量隨之增加,傳統的監管方式將難以對交易的風險、合法性和合規性進行評估。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網際網路技術的應用,進一步打破了銀行業務經營的地域界限和行業界限。一方面,跨地區、跨國境經營將變得更加便捷,任何一個地方的客戶都可以選擇在傳統情況下無法選擇的異地銀行,任何一家銀行都有可能給在傳統條件下無法接觸的客戶提供銀行服務;另一方面,非金融機構,如網路公司或商貿集團,完全可以藉助自身的技術優勢或業務與客戶優勢,為其客戶提供銀行服務。這將直接改變一個國家或地區金融體系結構的內容,對一些地區或小國家來說,存在著不需要擁有自己的金融體系的可能性,完全可以依靠選擇大型國際性金融機構跨境提供服務。

此外,網上銀行也為業混業經營提供了載體,促成了銀行業與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新型合作方式,對分業經營模式和現有法規框架體系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沖擊。這—切均增加了金融業和監管的難度。

對我國來說,網上銀行的發展還面臨以下挑戰。首先,我國銀行體系還不夠完善,還有較多尚待解決。在傳統銀行的管理經驗尚未充分積累的基礎上發展網上銀行,存在一定的風險。其次,我國缺乏網上銀行發展的良好市場環境,信用制度也不夠完善,缺乏信用評估機構,人們的信用意識比較薄弱,支付方式仍然以現金為主。再次,我國缺乏保障網上銀行和商務活動有效開展的法律框架體系,一些基礎性法規如(電子商務法)尚未出台,電子憑證的有效性、數字簽名的合法性問題尚未解決。最後,占我國銀行業主體的中資銀行的綜合性管理人才和監管當局的電子銀行監管人才非常缺乏,業務人員和監管人員對網上銀行的認識並不充分,現有的業務經驗和管理制度不能滿足發展網上銀行業務的需要。目前,大部分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中資銀行,普遍強調業務的發展,忽視了對網上銀行業務安全性的評估和管理,這是中資銀行發展網上銀行的極大隱患。

銀行監管當局發展和監管網上銀行的對策

有挑戰就意味著有機遇。發展網上銀行,是對我國銀行業傳統的相對低效的經營管理方式進行再造、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整體競爭力、實現跨越式發展的良好機遇;發展網上銀行,將有助於我國銀行業加快國際化進程,向國際水平靠攏。

銀行監管當局充分認識到網上銀行發展對銀行業的重要性,同時也認識到中國銀行業體系存在的問題。考慮到網上銀行是一個新事物,在未完全掌握網上銀行發展的性之前,重要的是先發展起來,「摸著石頭過河」,在發展中發現問題,在發展中解決問題。從實際情況出發,銀行監管當局對我國網上銀行的發展與監管,近年來主要採取了以下三個方面的策略。

(一)依據積極審慎的監管原則對網上銀行實施市場准入監管

國際上,一些國家和地區監管當局對「滑鼠+水泥」型的網上銀行,即已經持有銀行營業執照的傳統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一般經過市場准入審核程序,只對純虛擬銀行進行市場准入審核。經過認真,我國銀行監管當局將現有銀行新開網上銀行業務納入市場准入體系。主要是考慮網上銀行業務具有獨特的風險內涵和表現形式,對網上銀行業務進行市場准入監管,對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信息系統的安全性進行評估,將有利於提高銀行對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管理能力,促進網上銀行業務的穩健發展。在具體審核過程中,監管當局遵循了積極審慎的審核原則。一方面,鼓勵商業銀行進行機制再造,發展網上銀行業務;另一方面,對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能力進行嚴格審核,嚴格評估銀行網上銀行業務運作系統的安全性。

(二)加強網上銀行發展與監管的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

依據積極審慎的原則,2001年6月,銀行監管當局制定和發布了《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准入條件和風險管理要求; 2002年4月又發布貫徹該辦法的通知,進一步完善了對商業銀行經營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要求。2002年4月,銀行監管當局組織成立了「網上銀行發展與監管工作組」,以充分利用社會各方面專家的力量,為發展和監管網上銀行研究和制定政策。目前,監管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網上銀行安全性評估指引」,對商業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在安全性方面提出更系統、更具體的要求;對網上銀行業務的跨境銀行業監管、網上銀行業務的電子化憑證等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同時,成立課題小組,充分借鑒國際最佳做法和利用現成的研究成果,研究和設計對網上銀行的監管框架。

(三)強化對銀行監管人員和商業銀行從業人員的培訓

人才缺乏是我國銀行業發展網上銀行業務的一個主要制約因素,培養一批掌握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管理和的綜合性專業人才是推進我國網上銀行穩健發展的關鍵。針對銀行監管人員普遍對網上銀行認識不足的特點,銀行監管當局沒有急於對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進行現場檢查,而是先在全國范圍內組織了系統的網上銀行風險監管培訓。同時,通過不同形式要求商業銀行注重對業務人員的培訓。為配合培訓的需要,銀行監管部門還組織人力編寫了《網上銀行風險監管原理與實務》和《金融幹部網上銀行知識讀本》,充分借鑒國內外關於網上銀行發展和監管的研究成果和有益經驗,介紹網上銀行的發展現狀和趨勢、風險特徵和經營管理要求,介紹對網上銀行的監管方法和監管工具,以普及網上銀行以及電子商務知識,提高監管人員的監管能力和商業銀行業務人員的風險管理能力。

當然,要實現對網上銀行的有效監管,促進我國網上銀行的穩健發展,以上三個方面的工作僅僅是基礎性的。下一步,需要將對網上銀行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納入人民銀行正規化監管計劃和之中,並推進對網上銀行業務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的制度化和系統化,進一步加快對網上銀行的法規建設進程。

銀行從業人員和監管人員要認識到網上銀行是銀行業發展歷程的新事物,代表了銀行業的發展方向,要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和研究網上銀行,了解網上銀行的特性和規律性。通過發展網上銀行改造我國銀行業的現有運作方式,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競爭能力,推動我國銀行業的穩健發展。

一、網路銀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網路銀行的發展如火如荼,但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尚缺乏相應的制度加以規范,由此產生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

問題之一:如何對網路銀行實施有效監管?

隨著網路銀行的普及,金融監管當局面臨的棘手問題是如何改變監管方式,以適應形勢的需要。例如設立網路銀行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如何保證在網上推出金融業務的機構有充分的信譽擔保和服務實力,採納何種市場准入與市場退出機制,如何在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之間作出選擇,諸如此類的問題都有待解決。

網路銀行能夠突破時空限制,提供三A服務(Anytime任何時間、Anywhere任何地方、Anyway任何方式)。依託無邊界的網際網路*網路銀行無須設立任何分支機構,就可將其觸角伸向世界的每一個角落,在其獲准注冊的地區以外經營業務,世界各地的居民都是其潛在客戶。然而公眾並不知曉網路背後到底是個什麼組織,不知曉其物理形態。

如果大家都可以在網際網路上設立網頁,而注冊地又缺乏足夠的監管制度,一旦該金融機構缺乏足夠的資金實力或業務實力,便會引起保障存款人利益以及保密措施等各種監管問題,擴大金融風險。由於網路的普遍性與連動性,金融風險一旦現實地發生,還將波及到世界其他角落,產生一系列連鎖反應。因此傳統的監管方式必須改革。

現行銀行業是一種實行許可證制度的特殊行業,盡管競爭十分激烈,但各種方式的管制無形中為銀行業創造了一個相對寬松的壟斷環境。然而到了以金融自由化、網路化、全球化為特徵的網上金融時代,銀行業生存的環境將大大改變。根據一項調查顯示,傳統銀行的服務成本占其收入的60%左右,而網路銀行的服務成本只佔收入的15%—20%。由於網路金融降低了市場進入成本,削弱了現有商業銀行所享有的競爭優勢,擴大了競爭所能達到的廣度和深度,這種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可能會吸引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高科技公司分享這片市場,提供多種金融產品和服務。

事實上,國外有些機構已經有所行動。例如美國安全服務聯邦信用協會等機構已開辦了網路銀行業務,微軟公司也正積極發展網路銀行業務,推出有關的軟體和規格標准。銀行業不僅要應對來自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而且被迫與通用資本(GECapital)、美國在線(A0L)、雅虎(Yahool)等展開競爭。

另外,網路銀行能夠融合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業務,減少各類金融機構針對相同客戶的重復勞動,提供全能型的金融服務。由於網路銀行從事的金融業務日益多樣化、混業化,而當前多數國家提倡的又是「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監管制度,這一體制在網路時代也將受到嚴峻挑戰。

問題之二:如何規范網路銀行的業務運作程序?

傳統金融業務通常只有銀行和客戶的參與,而網路銀行則需要計算機、網際網路等高科技產品的介入。銀行與客戶的面對面操作通過計算機演化為不受時空限制的人機無紙化操作,使得調整傳統商業銀行的規范不再適用,亟需制定新的規范來調整網路銀行關系。

以電子支付(E1ectronic Fund Transfer,簡稱EFT)為例。無論是Intemet Banking還是Internet Bank,電子支付都是其主要的服務方式。金融電子化之後,大量的現金、票據交易被電子資金劃撥所取代。有資料表明,美國80%以上的美元通過電子方式進行,每天約有2萬億美元通過聯儲電劃系統萬edwire以及清算所銀行間支付系統CHIPs劃撥。

雖然這種支付方式具有快捷、低價等優點,但由於電子劃撥涉及多方當事人,經濟責任較難劃分確認,若無相應的法律規范作保障,則可能帶來某些始料未及的後果。1973年美國發生的埃弗拉案(Evra訴瑞士銀行案)就是佐證。一筆2.7萬美元的資金末及時劃撥到位,卻引起210萬美元的損失,進而引發了一場銀行是否應對間接損失承擔責任的爭論。由於類似的案件難以杜絕,電子資金劃撥的無序狀態令金融界和廣大客戶為之不安。

推而廣之,網路銀行的其他業務也處於缺乏規范制約的狀態。網路的公開性勢必威脅到其安全性,而安全機制的缺位將進一步擴大網路金融的風險。加之目前世界上各主要信息技術公司和軟體開發商都分別推出各自不同的網路銀行運行模式,它們分別基於不同的技術平台和環境,遵循不同的業務處理流程。如果不對之加以統一規范,放任自流,則會影響到金融秩序的穩定乃至社會經濟的發展。
問題之三:如何應對日益猖撅的網路金融犯罪?

計算機犯罪是利用電子數據處理設備作為犯罪工具、或將數據處理設備作為犯罪對象的犯罪行為,而網路金融犯罪則是計算機犯罪在金融領域的具體表現。隨著金融業務的處理日益依賴於網際網路,金融機密和財富也日益集中於網際網路。為了金錢,不法分子可以鋌而走險,利用網路的強大功能實施網路犯罪。近幾年,網路金融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趨勢,而預防和懲治網路金融犯罪的有效手段卻未能出台。

網路金融犯罪之所以難以應對,是因為其具有下列特徵:第一,犯罪主體智能化。犯罪主體往往受過網路方面的良好培訓,不僅能避開網路安全系統的保護和稽查,而且還能消除作案痕跡。第二,犯罪方式抽象化。網路犯罪持續時間短,地理跨度大,而且犯罪行為是在虛擬化的網路空間進行的,也許惟一的記載就是一閃即逝的電子脈沖。第三,社會危害嚴重化。網路系統的任何故障、非法入侵和破壞、信息泄露等,都會給金融機構帶來巨大損失,甚至造成金融業的癱瘓。

藉助全球龐大的金融電子網,洗錢的醜行可以銷聲匿跡;編造、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若藉助網路技術,則其傳播面更廣,影響後果更大;在金融業務網內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結果不單是危害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行,更可怕的是公眾存款安全受到威脅。

就種類而言,利用電腦對網路銀行等金融機構實施犯罪行為的種類繁多,主要有:截取傳遞過程中的資料,篡改或不法復制資料內容;未經授權使用電腦的相關設施,載入不實記錄或信息進入網路銀行系統;改變或破壞存儲在網路銀行的信息或檔案;通過電腦打人網路銀行客戶的賬戶,竊取他人金錢。

例如,1997年德國漢堡的黑客在國家電視台表演如何使用控制器在無需提供身份識別號碼的情況下,把錢從一個賬戶移到另一賬戶;又如,2000年3月法蘭西銀行的信用卡解密號碼被黑客在網上公布,使得其3700萬信用卡用戶的經濟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網路金融犯罪日益猖撅。據統計,金融領域的電腦犯罪占電腦犯罪總額的40%以上,居各行業之首。在我國,其比例更是高達60%以上。基於網路金融犯罪的特殊性及其多樣性,各國都難以克服其相關立法的滯後性。尤其是我國,現有刑法制度只有四條有關網路電腦犯罪的法律條文,難以適應網路銀行日益發展的需要。

同時,由於網際網路不受時空限制,在電子空間傳播的網路世界是模糊和不確定的,犯罪分子可以來自全球各個角落,因此在網路金融犯罪中還存在犯罪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有罪判決任何執行等問題。

二、發展網路銀行應採取的對策

金融電子化是經濟騰飛的保證。網路銀行屬於金融高科技產物,是銀行業未來發展的主要方向之一。盡管圍繞網路銀行尚存在不少問題,但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方法總是相伴而生的,只不過各種方法有待於我們去發掘而已。

網路銀行的相關問題也是如此。在即將到來的國際信息商業社會,一個統一、協調、簡明、寬松的法律框架,對消除網路發展中的法律障礙,規范網路金融的發展極其重要。面對日新月異的網路銀行,我們的總方針是:根據網路銀行發展狀況,不斷完善技術,適時修訂法律,以確保網路銀行高效安全運行,從而促進國民經濟的信息化發展。

對策之一:加強金融監管電子化的步伐,採取電子中央銀行的監管方式,對網路銀行實施有效監管。

金融監管當局應運用先進的網路技術改革監管方式,建立一套完整的網路銀行業務審批和監管機制。政府有關部門應密切關注網上銀行的最新發展及科技創新對國際銀行業及其監管所造成的影響,對網上銀行在國內的發展及前景作出冷靜、客觀的分析預測,在「保護競爭、促進效率」的前提下,就市場准入、通訊安全、控制權的法律責任、存款保險等保護措施和爭端解決的適用程序等問題加以立法,確保監管制度能夠配合銀行業結構因科技發展而出現的轉變。

就我國而言,我們應結合國情,借鑒國外發展經驗,成立專門機構對網路銀行的設立、管理、具體業務功能的實現及硬體和軟體系統的應用等進行研究,為網路銀行的發展提供技術服務、支持和指導,並利用網路等先進技術進行非現場監管。

至於銀證分離和銀證合一的選擇問題,已有不少國家開始修訂他們的金融法,以便為實施銀證合一掃除法律障礙。典型的如1999年11月美國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該法案廢除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G1ass—Steagall Act),允許銀行、保險、證券三者跨界經營,在銀行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我國銀行業尚不成熟,在必要的法律規范建立前,如允許非銀行機構進入網路銀行市場,可能會對金融秩序的穩定帶來沖擊,容易形成不利局面,影響我國網路銀行發展的整體進程。因此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體制還將持續一段時間。但隨著網路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金融監管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國也應擴大網路銀行的業務范圍,適當放鬆或解除銀行兼營證券、保險業務的限制,逐步實現銀行的全能化。

對策之二:制定網路銀行業務運作的統一規范。

各國應當盡快建立或完善各類有關網路銀行和在線支付的法律法規。必須根據網路銀行的實際情況,建立安全認證機制,統一技術標准,制定或修改適用於網路銀行操作運行的法律規范。

安全認證機制如有關安全技術(保密性、真空性、數據完整性、進網控制等)、安全服務設施(公共碼認證機構)等的規定。目前,由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科技司牽頭,聯合工行、農行、建行、交行、光大銀行等11家商業銀行共建金融權威認證中心(CA)已進入實施階段,在線支付的標准性、安全性將更有保障。

技術標准如有關電子支付、高速網路技術和數碼資料交換等的標准。這些標准應可靠、統一、易用、相互兼容、並能隨技術進步而改進。

網路銀行業務運行的法律規范,包括對網路銀行服務工具、網路銀行服務方式等的法律規范。例如電子貨幣的發行、電子票據的產生、電子貨幣和電子票據的流通、電子貨幣和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支付網路的建立、網路銀行服務的體制和基本模式、網路銀行服務結果的法律效力等,都需要確立統一的規范,以便明確網路銀行業務操作規則及風險責任的劃分確認。

仍以電子支付為例。國外對此已作出反應,紛紛制定相關的法律規則。小額電子資金劃撥(POS、ATM、Homebanking、ACH等)的法律規則,例如美國聯邦《1978年電子資金劃撥法》及聯邦儲備系統頒布的實施條例。大額電子資金劃撥(Fedwire、CHIPS、SWIPT、CNAPS等)的法律規則,例如聯儲J條例、CHIPS規則、SWIFT規則、美國《統一商法典》第4A編中的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或條例,明確了電子資金劃撥中的當事人、適用范圍、權利義務、責任承擔等。

我國目前尚缺乏全國性的有關電子資金劃撥的專門立法。1996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確立的是以紙票據為基礎的結算支付制度,沒有針對電子資金劃撥進行立法,而不少銀行各自推出的章程卻含有許多維護銀行自身利益、削弱消費者地位的條款。

為了保障電子資金劃撥的安全正常運行,我們應當借鑒美國《1978年電子資金劃撥法》和《統一商法典》第4A篇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貸記劃撥示範法》等的規定,適時地制定新的支付體系和制度,以便明確電子資金劃撥或使用電子貨幣實現在線支付時的風險責任負擔。

對策之三:加強安全防範,健全法律法規,開展國際合作,共同打擊網路金融犯罪。

應當明確,打擊網路金融犯罪僅靠立法尚不夠,完善技術,使得不法之徒的犯罪成本提高是首選途徑。我們應當不斷採用新的安全技術來確保網路銀行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如防火牆、亂碼和加密技術等,及時准確地在客戶和銀行之間傳遞正確的信息,同時防止非授權用戶(如黑客)對網路銀行所存儲的信息進行非法訪問和干擾,營造一個可以信賴的網路金融環境。

同時,我們應當制定有關法律,完善相關條文,從而確保網路安全,懲治網路犯罪。1997年8月德國的《聯邦多元媒體法》,第一次對網際網路進行立法管理。我國法律法規對網路安全與網路犯罪也有所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公安部關於對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備份工作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和計算機信息網路的管理使用作出了規定,有關金融從業人員應嚴格依照國家法律規定進行操作並完善管理,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和責任感。

我們還應擴大現行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將以網路為傳播媒介的各種行為包括在內:針對網路特殊性,盡快進行與網路管理相關的單行立法,以便及時准確地界定各種以網路為對象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實施網路銀行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進行嚴懲,從而加大打擊力度,促進網路銀行的發展。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現有刑法制定的四條有關網路計算機犯罪的條文難以適應網路銀行日益發展的需要,應當通過實踐和比較,借鑒發達國家關於網路犯罪的立法經驗,不斷補充我國刑法關於網路金融犯罪的種類或制定我國單獨的懲罰網路金融犯罪的法規條例。

由於網際網路不受時空限制,犯罪分子可以來自不同國家乃至全球各個角落,因此我國還應加強與世界刑警組織以及其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的聯系和磋商,共同制定打擊網路銀行犯罪和確定網路銀行風險責任的國際條款,開展國際合作,以確保網路銀行的順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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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商業銀行經營風險該如何評價

一、風險及風險管理概述
隨著現代社會活動的復雜,每個人及各類組織每天都要面對各式各樣的風險。但是風險到底是什麼,國內外的學術界都有自己的觀點。有的認為風險是機會,也有的認為風險是損失,更有一部分人認為風險既是機會又是損失。根據風險的客觀性、普遍性、損失性和可變性的特徵,風險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從主觀角度看,風險是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風險是否發生?什麼時候發生?在哪發生?後果有多嚴重等,這些都是不確定的;二是從客觀角度看,風險又是指各種經營活動中發生損失的可能性。這個可能性可以用概率表示,它介於0-1之間。概率為0則不會發生風險,概率為1則必定會發生風險。
從商業活動層面上,風險可以分為行業風險和經營風險。行業風險是指某一特定行業中與生產經營有關的風險,它受到生命周期、行業波動周期以及行業集中程度的等因素的影響。經營風險可以理解為由於採取不當的戰略、資源不足,或者是經濟環境、競爭環境發生變化而不能實現經營目標的風險。比如操作風險、信用風險、政治風險、流動性風險、環境風險以及聲譽風險等。
風險管理是一個全面的管理,涉及企業的所有方面。風險管理包括以下幾個要素:調整風險偏好和戰略、加強風險應對策略(風險降低、消除、轉移、保留)、降低經營性意外和損失、識別和管理多重和跨企業的風險及抓住機遇等。
二、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美國花旗銀行前總裁沃特·瑞斯頓曾指出:「銀行家的任務就是風險管理,簡言之,這也是銀行的全部業務。」 由此可以看出,商業銀行是以承擔風險、管理風險來盈利的。近幾年,我國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方面,已經逐步建立風險管理的體系。但是,與國外同行相比,還存在著相當的差距,從而限制了銀行風險管理系統在揭示和控制方面的作用,阻礙了我國商業銀行的國際化發展。
首先,傳統的管理理念與科學的風險管理存在差距。金融業是高風險行業,而我國資本市場還不發達,很多企業的融資都是間接的。因此,銀行的運作空間比較狹小。而且,我國銀行產業主要集中在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風險是一觸即發。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過分追求經營的規模,看重短期目標,把風險控制看成是業務員創造利潤的礙腳石。
其次,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系統的構架還不完善。我國很多商業沒有制定一套科學的、合理的風險管理規劃,各銀行設置的風險管理委員會也不能盡其所能,風險管理系統僅在某個業務部門有所表現,但是就整個行業而言,它是零散的,缺乏統一管理。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程序,首先是要風險識別,然後是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和應對計劃,最後是對監察風險。但是在我國很多商業銀行中卻不是這樣操作的。以信貸為例,當客戶提出信貸申請時,信貸部經理首先會調查客戶,收集客戶的相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查。信貸經理認可後,收集的資料會送到銀行的風險管理部門,風險管理部門評估和控制風險,並將研究後的資料返還給信貸部,由信貸部決定是否發放貸款。這里只有審查和審批兩個環節,從風險管理的程序看,只有識別風險和評定風險兩個步驟,它沒有制定風險管理計劃,也沒有對識別的風險進行監察。
第三,我國商業銀行評估風險、量化風險的技術還比較落後、簡單。風險被識別後,接著就是要量化風險,以便制定應對風險的計劃。我國商業銀行量化風險的技術還停留在風險量化的最初階段,而關鍵的一些參數和計量模型,因為成本、技術等原因,還沒有被大部分商業銀行採用。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主要還是制度與資金計劃層面的,比如資產負債指標、頭寸管理等。
第四,缺乏風險對沖的工具。國際金融衍生產品市場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迅速發展,金融衍生產品是商業銀行獲取收益、規避風險的重要工具,成熟的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可以促進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可以促進金融的創新。但是,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和證券市場目前還不成熟,它們不能為商業銀行提供有效的風險對沖平台,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向現代化邁進的腳步。
第五,我國的商業銀行缺少風險管理的文化。風險是企業戰略中不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將風險融合到企業文化和價值中是風險管理重要方面之一。企業文化對企業成功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因此,能否把風險意識融入企業文化決定了企業是否能進行成功的風險管理。如果銀行的員工都沒有意識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和作用,這種疲軟的風險文化會像管理風險妥協,而這也許是致命的。
三、我國商業銀行面對風險的對策
近幾年來,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正在有序深入推進,利率、匯率和股市也在加速市場化。面對著市場化的風險,對商業銀行對風險管理的要求也在提高。隨著我國金融業內部行業結構的整合,市場上出現了一些集銀行、保險、信託和證券業務於一身的集團式金融機構。在我國當前體制下,商業銀行面對的風險更加復雜多樣。因此,商業銀行更需要一套科學合理的風險管理流程,為自己的發展保駕護航。
第一,完善商業銀行的管理結構。商業銀行應制定政策,准確清晰描述董事會、管理層、風險管理委員會等在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和責任。包括風險管理、風險評估、風險監察的等管理體系的有效性。董事會每年至少要審查一次銀行對該政策的執行情況,要確定銀行對待風險的態度、方法和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學習科學合理的風險管理知識和風險管理技術。自上世紀末以來,現代金融理論知識不管發展,越來越多的金融產品被開發。伴隨著也產生了大量的風險管理技術,從而提高了金融體系運行的穩定行。因此,我們要「棄之糟粕,取之精華」,有選擇地學習並進行改進,從而適合我國的國情,而不是一味的「拿來主義」。
第三,加強主要風險管理。加強銀行的信用風險管理,商業銀行的信貸政策應該緊隨國家產業政策的改變而改變,這樣可以一定程度上防範信貸風險。加強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資金是銀行的血液。商業銀行不僅要提高銀行的日常存貸資金的管理,同時還要合理投資,將流動性風險和效益有機結合。加強操作風險管理,操作風險是銀行面臨最大風險之一,也是最容易被控制的風險。各商業銀行應該設立嚴格的流程、程序和政策,減少內部錯誤或者是欺詐;加強員工的培訓,評價銀行所使用的系統。
第四,創建風險管理文化。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有助於管理層之間,管理層和員工之間的溝通;有助於管理層和員工之間的協助,從而銀行實現的發展目標。
四、概述
我國商業銀行利在長遠,隨著我國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國際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金融領域的競爭日趨激烈。因此,提高風險管理的能力,對提高商業銀行的競爭力和自身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❻ 要評價一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應該從哪兩個維度進行評估

評估分類:將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從「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兩個角度進行評估。滿分為100分。

1、風險管理基礎與環境(20分):主要針對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導向考核機制等風險管理的基礎工作。

2、風險目標與工具(10分):主要針對風險偏好體系、風險管理工具和風險信息系統等風險管理目標和輔助措施。

3、七大類風險管理(各10分):主要針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具體風險的識別、評估和應對,要求通過明確的制度、流程和職能職責劃分,確保各類風險在日常業務層面的管控有效落地。

問題總結: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評估是從多方面進行評估,切不可單一進行評估,應當綜合進行評估,選取最合理的評估結果。

(6)保險業銀行業風險管理監管評價擴展閱讀

風險管理的流程:

首先,風險管理必須識別風險。風險識別是確定何種風險可能會對企業產生影響,最重要的是量化不確定性的程度和每個風險可能造成損失的程度。

其次,風險管理要著眼於風險控制,公司通常採用積極的措施來控制風險。通過降低其損失發生的概率,縮小其損失程度來達到控制目的。控制風險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方案,編制多個備選的方案,最大限度地對企業所面臨的風險做好充分的准備。當風險發生後,按照預先的方案實施,可將損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再次,風險管理要學會規避風險。在既定目標不變的情況下,改變方案的實施路徑,從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風險因素。例如設立現代激勵機制、培訓方案、做好人才備份工作等等,可以降低知識員工流失的風險。

❼ 為什麼要對保險業實行監管


另外對於保證保險來說,保險公司還需重點落實保證義務履行、信用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發揮保證保險產品在社會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證保險產品的「審批改備案」,在強化監管的同時也將有力促進創新。對於保險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更啟示其抓住監管導向,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水平,面向市場深耕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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